药品批准文号是由国家组织审评批准时给予的文号。任何药品必须有批准文号,方可发售和使用。
(1)1998年前经卫生部批准的药品文号都标明“卫药准字X(或Z)号”,其中X为西药,Z为中药。
(2)若为已经国家批准而尚需试用一段时间的药品,则用“卫药试字”。而保健品则为“卫药健字”。
(3)1999年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文号则为“国药准字(年份)X(或Z)号”。
(4)进口药品则写为“进口注册许可证号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