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之后,理事会又先后出台了第3283/94号条例和第384/96号条例及其各自的修订条例,欧共体反倾销立法进入活跃期。
第3283/94号条例及其修订条例
1994年12月,欧共体首次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分开,同时通过了第3283/94号反倾销条例和第3284/94号反补贴条例。前者确立了共同体利益调查的标准和程序,规定反倾销税中止的规则,还引入了反倾销调查的时间限制。随后,第355/95号条例和第1251/95号条例对第3283/94号条例生效时尚未结案的调查做出了补充规定。
第384/96号条例及其修订条例
欧共体第384/96号条例于1995年12月12日通过,仍保持着原有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总体法律框架。2002年7月24日,该条例取代欧洲煤钢共同体委员会第2277/96号决定,将适用范围扩及煤钢产品。
欧共体第2331/96号条例颁布于1996年12月2日,对第384/96号条例的第2条第10款进行了修订。该条例扩大了价格比较的调整范围,允许在不能量化贸易水平差异时进行特别的调整,还规定可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欧共体接连对中国和俄罗斯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地位做出规定,成为这一时期反倾销立法的显着特点。1998年4月27日,欧共体颁布第905/98号条例,修订了第384/96号条例的第2条第7款。该条例规定如果俄罗斯和中国相关生产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销售相似产品,可以给予其市场经济待遇,即不采用“替代国方法”、依据其产品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2000年10月9日,理事会第2238/2000号条例又将这一待遇扩至乌克兰、越南、哈萨克斯坦和所有在调查发起之时是WTO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2002年12月5日,理事会第1972/2002号条例正式承认俄罗斯是市场经济国家,并首次列举了个别待遇的五项标准。
在欧共体即将扩大为25个成员国前夕,理事会于2004年3月8日颁布第461/2004号条例,修订现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欧共体现行反倾销条例在法律框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上更加符合1994年GATT第六条和WTO反倾销协议,并在保持合法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了反倾销的贸易保护力度。
从整体上看,在过去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欧共体反倾销法始终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始终在向着更加明确、细致和缜密的方向行进,更好地保护共同体工业顺利发展的任务目标也越来越明确。
3欧共体反倾销法的执行机构
欧共体反倾销法的执行机构主要包括欧委会、欧共体理事会和欧洲法院与初审法院,以及反倾销咨询委员会。这些机构依照欧共体基础条约和反倾销条例的授权彼此监督、相互合作,形成了共同体与成员国在反倾销领域的分工合作机制。
欧委会
欧委会依据欧共体基础条约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行政机构。本届欧委会任期至2009年10月31日,主席是葡萄牙的若泽·曼努埃尔·杜朗·巴罗佐(JoséManuelDuraoBarroso)。
巴罗佐,2004年11月就任欧委会主席,2005年7月作为欧委会主席曾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图2欧委会由各成员国政府任命的25名委员组成,委员独立于本国政府,代表和维护欧盟的整体利益,并向欧洲议会负责。委员就自己负责的政策领域提交议题,集体做出决定。委员主要负责: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立法建议;运用和执行欧盟共同政策和财政预算;(和欧洲法院)执行欧洲法;在国际舞台上代表欧盟,例如代表欧盟和其他国家谈判及签署协议。委员们每星期在布鲁塞尔开一次会,通常是星期三。现任欧盟贸易委员是英国的彼得·曼德尔森(PeterMandelson)。
图3现任欧盟贸易委员彼得·曼德尔森
欧委会下分23个总司(Directorates-General,简称DGs)和14个专门机构(Services)。每个总司负责特定的政策领域,并由总司长(Director-General)对委员负责。秘书长负责整体协调,主持每周委员会议,直接对主席负责。第一总司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
欧委会有权进行反倾销申诉,决定开始和结束调查,采取临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这两种措施,也可对现行反倾销措施进行行政复审。欧委会有权决定不采取措施而中止反倾销程序,也可以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征收、修订、维持或终止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彼得·曼德尔森简介彼得·曼德尔森(1953年-),欧盟现任贸易委员。曼德尔森曾在圣凯瑟琳学院和牛津大学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1979年,他率英国代表团赴斯特拉斯堡参加欧洲共同体青年论坛首次会议。他曾作为经济学家供职于英国工会联盟,还担任过电视时事节目制片人。1985年,他成为工党竞选和联络主管。作为托尼·布莱尔的竞选主管,他帮助工党赢得了1997年5月的大选。自1990年起,他担任哈特尔普尔选区的下议院议员,直至2004年出任欧盟贸易委员。1998年,曼德尔森担任英国内阁贸易和工业大臣。1999年,他出任北爱尔兰事务大臣。曼德尔森还是政策网络(PolicyNetwork)的名誉主席和英日21世纪集团的英方主席。
欧共体理事会(也称部长理事会)
欧共体理事会由成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是欧共体的立法机构,简称理事会。成员国政府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委派相应代表参加,代表各自政府,维护本国利益。理事会中的部长有权对其政府负责,并对本国议会及国民负责,以确保理事会的决定具有民主合法性。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在许多政策领域与欧洲议会联合)通过欧洲法、调整成员国的主要经济政策、签订欧盟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国际协定、(与欧洲议会共同)批准欧盟预算、依据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指导方针发展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及调整国家法院和警力在刑事事件中的合作等。
在反倾销领域,欧共体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法律和法规,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欧委会提议的最终裁决。1994年决策机制改革之后,理事会开始以简单多数对欧委会提交的征税建议进行表决,决定是否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共同体第461/2004号条例规定,除非在欧委会提交建议后的一个月内以简单多数予以拒绝,否则理事会应通过该建议。这一规定限制各成员国反对欧委会提出的征税建议,提高了第三国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
反倾销咨询委员会
反倾销咨询委员会是根据反倾销条例而设立的,主要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由欧委会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对于倾销与倾销幅度、损害与损害幅度、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采取何种反倾销措施等事项,欧委会应当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成员国代表可以通过咨询程序对反倾销调查发挥较大的影响。
欧洲法院与初审法院
自日本轴承案始,欧洲法院被确认可以受理反倾销诉讼案件,从而开启了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大门。欧洲法院与初审法院在判例中确立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对欧共体反倾销法律体系的构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2年,欧洲法院依据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成立于卢森堡。欧洲法院由每个成员国各出一名法官组成,代表欧盟25个成员国的法律体制。设院长一人,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出于效率考虑,法院通常仅由13名法官组成“大法庭”或者由5个或3个法官组成法庭。法院由8个总法务官协助,负责公开公正地向法院接手的案件提出理由充分的观点。自2003年之后,只有法院认为特定案件提出了新的法律问题,才要求总法务官提交对该案的观点。法庭不必遵循总法务官的观点。
欧洲法院是涉及欧共体法的最高司法机构,基本管辖涉及欧共体机构的行为以及具有共同体意义的各成员国行为。法院负责的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为初步裁决提供参考;不履行职责之诉;撤销之诉;不作为之诉。欧洲法院的职责是:确保欧盟所有国家以相同的方式解释和适用欧盟立法;确保欧盟成员国和机构按照法律要求行事;解决欧盟成员国、欧盟机构、营业机构和个人之间的法律争端。
在反倾销领域,欧洲法院有权受理初审法院就法律问题递交上来的上诉案件以及成员国法院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阿姆斯特丹条约第234条)就有关反倾销条例的解释等问题递交的案件。
1989年,为协助欧洲法院处理大量的案件和给予公民更好的法律保护,欧共体根据《单一欧洲法令》建立了初审法院(CourtofFirstInstance)。丹麦的博·韦斯特多夫被选作现任初审法院院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初审法院负责对某些类型的案件做出裁决,特别是私人、公司和一些机构提出的起诉或者与竞争法有关的案件。大部分反倾销案件属于直接诉讼,最初都由初审法院来审理。其裁决可以就具体的欧共体法律问题被上诉至欧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