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老王如果要转让离家太远的5亩的土地,需要发包方也就是村里的同意,不能擅自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小锦囊:怎样写流转合同?
法律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但是,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方式;(5)流转土地的用途;(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9)违约责任。
注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但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5村组强行要求转包承包地,该怎么做?
法官判案:村委会强行转包村民承包地成被告
2010年5月,某县清河镇莲子湾村董某等25名农民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每人承包该村土地3亩,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10年5月至2020年12月。
2013年2月,该村村委会经过召开两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将本村农户已经承包的土地集中转包给外地的一个农业龙头企业耕种,表示对同意转包的承包户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董某等25户承包户认为,村委会没有征得他们同意,便擅自将其已承包的土地转包他人耕种,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的转包行为无效,恢复原承包合同的履行,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众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给付种粮补贴款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两委会会议无权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也应当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据此,法院支持了众原告的诉求,村民打赢了官司。
政策讲解:中央政策禁止强制流转农民承包土地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强调,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
(1)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
(2)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3)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
(4)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
(5)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
特别提醒:发包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农地承包合同
法律规定,农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形: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地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农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3)合同约定解除农地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4)因不能实现农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6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怎么做?
法官判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要合法
李卫1992年承包了某村10组的10亩荒地,并与当时担任10组组长的李明签订了《荒地承包合同》。当时经过村民小组代表大会,到会人员签了字,年限定为50年。《荒地承包合同》里双方约定:承包期为50年,承包费每年50元,全部承包费一次性交清,共计2500元。李卫于同年的5月8日将承包款2500元交到了当地村委会10组。合同签订后,因大部分都是山地,李卫在承包地里种上了核桃、花椒等经济类植物。
但是,2011年2月,组里的大部分人认为当时将荒地承包给李卫并没有召开过社员大会,只有极少数的人知道这一情况,并且合同签订的时间过长、租金过低。还认为当时签订合同的程序根本不合法,所以这份合同不能成立。因而村民们一致认为合同无效,此事闹了很长一段时间,事情闹到了无法协商解决的地步,于是,当地村委会10组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在法庭调查中,法庭查明了几个关键的事实:一是李卫的户口于1989年从10组迁出,在承包土地时属于村组以外的个人;二是合同上村民的签字,经过出庭作证证实是真实有效的;三是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未经过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0组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虽经村民代表同意,但并未报经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律师说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要符合法律程序
《土地承包法》规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要遵守以下程序: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这是进行土地承包的第一步,民主选举承包工作小组,一方面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志,可以保证承包过程的公平合理性,另一方面涉及土地的大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等一系列的具体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组来负责完成。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如在拟订承包方案时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歧视妇女,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3)依法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要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实施承包方案,将承包方案中的内容落实。
(5)签订承包合同。
(6)有的合同按法律规定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要及时上报备案。
特别提醒:特定情况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行为依然有效
2009年6月,某村村委会将耕地按人均分配给村民承包,村委会没有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村民已实际在分配的承包地上开始耕种。请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土地承包行为有效吗?
律师解答:《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合同成立了,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在成立时便生效了。因此,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予以接受,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其承包行为也是有效的。
7农民的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作抵押?
小故事山东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
200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山东省的《通知》,其意义在于寻找农村新的内需增长点,进一步释放农村地区的新生消费力,而这个过程,创新抵押品撬动农村融资贷款是重要的一步。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农村土地用作抵押品,未来肯定会在全国铺开。
释疑解惑:什么是土地抵押,有什么好处?
抵押是属于融资担保的一种手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不能按时偿还,债权人可以用抵押物或权利偿债。抵押可以降低债务风险,如在抵押有效的情况下,贷款方的风险会得到相应降低,而融资方也可以凭借抵押获得超出原本自身资信的贷款额,这是抵押对于借贷双方的好处。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抵押贷款可以加大农民的融资力度,鼓励农民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法律讲解:农民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民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抵押,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一条适用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抵押的,但抵押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2)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3)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超过上述范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8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要求获得征地补偿?
法官判案:到小城镇落户,征地补偿款承包人还有份
原告李某以被告东郊村城里组村民的身份,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李某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李某一家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后李某一家迁往邻村居住,户口也转为非农业户。李某一家迁出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不经李某同意就将李某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2010年2月15日,东郊村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其中包括李某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在内,征用单位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按比例将补偿款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各户村民,但未分给李某一家,因此引起纠纷。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李某及其家人居住在东郊村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李某一家在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承包了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在承包期内,李某一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未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剥夺。尽管李某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东郊村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依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李某一家在东郊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既然李某仍然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要求获得适当的征地补偿款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土地流转后的征地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
李景林与刘开口头约定转包刘开所承包的位于江林区居委会民丰组南侧农用土地,承包期限自2011年3月至2020年,李景林分两次向刘开支付全部承包金。随后李景林对该宗土地进行耕种,投入了不少人力、农资,种植了棉花、大豆、玉米、红薯等农作物。
2012年2月,刘开所承包的土地中部分被征收,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支付了青苗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补偿费用。刘开将被征收的土地包括青苗补偿费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领取,李景林找刘开索要,刘开以土地为其承包为由予以拒绝,李景林因而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