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扩大农村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强化村干部“一定三有”政策,健全村级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推广“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法,不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推行乡镇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有序发展社区性社会组织。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纠纷,保障农村社会公共安全。
小锦囊:怎样利用政策得实惠?
一是熟悉政策,正确利用。国家政策都有原则和目的,要利用政策得实惠,首先要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学习政策,熟悉政策的内容,把握政策发展的方向。同时,要多到本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去咨询,对照本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利用,特别是要掌握政策在本地的具体实施情况。
二是抓住机遇,及时利用。国家政策是党和国家为了实现某些发展目标而制定的行动纲领。政策与法律不同,政策具有地域实用性和变动性,在执行过程中,一般每个地方都会因地制宜加以变动,而且政策随时间的推移变化快,也就是通常说的过了这个村,就没有那个店了。因此,利用国家政策得实惠,要及时抓住政策,及时利用政策。例如,国家在猪肉价格高的时候,对能繁母猪进行补贴,目的是鼓励农民多养母猪多生小猪,为市场多提供猪肉,以使猪肉价格平稳,如果不抓住机遇,等猪肉价格平稳了,国家可能就会取消这一优惠政策。
三是争取政策,主动利用。政策只是国家整体的行动纲领,不会针对某一个人,因此,一般来说,政策只是提供了可能性,对谁有利需要人们主动去找政策。特别是优惠政策,必须自己主动去申请,你不找它,它不找你。例如,“家电下乡”的补贴政策,即使你买了冰箱、电脑等有补贴的家电,但是如果不主动申请补贴,补贴就不会到你的手上,你就享受不到政策的优惠。
四是讲究技巧,充分利用。政策的执行不像法律一样,政策执行的灵活性比较大,因此,对于政策要认真学习,充分利用。只有学会利用政策的技巧,才能充分发挥政策的作用。
2种粮大县的种粮农民需要政府扶持,该怎么做?
小故事一个种粮大户的政策期盼
40岁的李爱民是某镇光辉村的一位农民。近年来,他从周边农民手里流转了1000多亩地,发展农业规模经济,积极推广新技术,走出了一条科学种田致富的新路子,并在2008年荣获了“全国种粮大户”、“全国种粮大户标兵”等称号。李爱民成了远近闻名的人物,很多记者来采访他,他很谦虚地说,现在国家对种粮大县进行补贴,政府对于抓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比如粮食直补、生产资料补贴、优良品种补贴等,这些政策真正让农民得到了实惠,也鼓舞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以前人们不愿意种地,都去城里打工去了,现在在国家惠农政策的支持下,很多农民重新回到了田地,像他这样的种粮大户很快就会多起来。同时,李爱民对记者说出自己心里对国家政策的期盼,他说他期盼政府加快粮食生产大户贷款办理速度,给种粮农民贷款手续要简便,速度要快;希望政府改进粮食部门的收购设施,因为粮食笨重,希望粮食部门增添地磅,减少劳动量,方便卖粮。此外,还希望服务部门及时提供粮食市场信息,让农民种植的粮食卖个好价钱。
政策讲解:国家对种粮大县的奖励政策
2005年,财政部出台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决定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其奖励办法如下:
(1)奖励原则。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2)奖励因素及权重。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3)测算数据来源。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分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5年(1998年至2002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计算,其中口粮依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各县所在省的2003年农村人均口粮消费量,饲料及种子用粮按南方人均350斤、北方人均450斤计算。
(4)奖励入围条件。以县为单位,1998年至2002年5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对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对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对粮食供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5)奖励系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分不同地区类别,中央财政实行不同的奖励系数:一类地区,包括浙江、广东省,奖励系数为0.2;二类地区,包括辽宁、江苏、福建、山东省,奖励系数为0.5;三类地区,包括扣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省份(但不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奖励系数为1。对上述第二、三类地区的省份中,既是产粮大县又是中央财政认定的财政困难县的,中央财政增加奖励系数:二类地区增加0.125,三类地区增加0.25。
(6)奖励资金分配、拨付及用途。根据奖励入围条件选定产粮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和奖励系数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产粮大县,并对奖励入围情况予以公布。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两周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7)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奖励入围的县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但实行动态监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奖励资格:一是监测结果显示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二是弄虚作假,冒领补助的。省级财政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具体的落实意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如数、直接拨付到产粮大县;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分县的粮食生产等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根据上面的办法,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都对产粮大县进行了奖励,虽然在后面年度的奖励中,政策有一些细微的调整,但大体都遵循了2005年出台的《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精神。锦囊种粮大县农民如何得到政府扶持?
种粮大县要解决粮食增产与农民致富的矛盾,跳出“产粮大县,农民穷县”的怪圈,政府必须扶持产粮大县的农民。当前,对于产粮大县的种粮大户,国家还没有统一的优惠政策,但是各地为了保住产粮大县的牌子,对种粮大户进行了不同的政策支持,因此,种粮大户要善于利用政府的政策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政府对种粮大户的额外补贴。各地根据情况,对种粮大户可能做了一些除国家补贴外的额外补贴,种粮大户要熟悉各地的具体规定,可以直接到县农业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咨询。如某县对“订单”内直接投售到收购点的粮食大户给予每吨15元的运输补贴;对大户粮食生产实行自愿保险(保险费用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二,种粮大户负担三分之一)等。
二是种粮大户可以申请当地政府的项目支持。争取项目支持,是种粮大户改善种粮条件,优化种粮环境的重要措施,可以提升种粮的效率,增加收益。例如某省的种粮大户粮田建设工程等,这一工程包括小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等末级渠系改造工程;田间渠道整治、田间道路修筑、田间土地平整等田间工程;土壤养分补充、有机质补充、无害化处理等培肥地力工程和田间生产用电线路、简易晒场、机插秧生产线等其他配套设施,通过项目支持,可以改善生产设施和条件,提高种粮的效益。
三是创造特殊情形争取县里优惠。种粮大户如果有特殊困难,在国家鼓励种粮的大政策优惠下,可以单独向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申请特殊的支持,如用水、用电、用油等照顾,机械购买,种粮大户合作组织等,争取县乡政府的特殊关照。
总之,种粮大县有国家奖励资金,国家规定不能用于种粮以外的事情,必然对种粮大户进行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因此,可以多关心本地政策,多向农业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再根据自己的实际争取政策支持。
3农民试种新产品遭受损失,该怎么做?
小故事农民试种苦瓜新品种饱尝苦果
2010年8月,某地县政府与幸福蔬菜专业合作社签订了《xx县创建标准化瓜菜生产基地框架协议书》。据幸福村村民介绍,幸福村于2010年12月在县政府的号召下在原本种植早稻或辣椒的田里种植了500多亩新品种苦瓜。根据协议,县政府提供种苗、幸福合作社提供技术等服务,当地政府对农药、化肥进行一定的补贴。村民与瓜菜种植户响应当地政府号召,在500多亩土地里种植了苦瓜,4个多月过去了,所有的苦瓜只有小拇指大小,而且不再长大。当地农民与种植户种植苦瓜新品种,却饱尝“苦果”,一分钱没有赚到,每亩损失3000余元。
现实分析:当前农作物新品种销售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是少数种子经营者违背“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新品种推广原则,盲目购进销售种子,导致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二是不少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利用虚假广告,误导农民选用质量低劣、不宜在当地推广的种子,造成农民利益受损。
三是种子经营网点过多,其中不少种子经营者不懂农业技术,缺乏种子引进推广的专业技能,良种良法不配套,影响种植效益。
法律讲解:国家对农作物新品种推广的相关法律规定
新品种推广牵涉农民的核心利益,因此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
(1)《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农民推广种子,农民向任何经营者购买种子,一旦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都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本案例中,县政府应该赔偿幸福合作社及村民的损失,赔偿后可以向种子经营者进行追偿。锦囊如何计算农作物新品种推广造成的损失?
法律规定,非法经营或者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以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我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有关意见,可以用以下方法计算损失。计算方式为:
直接损失=购种数量×种子销售单价
直接损失是指购种费用,也就是购买种子实际所支出的价款。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为种子造成的该作物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分。其中,前三年平均产量应该按照所在乡镇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来确定。如果受到损失的是杂交种,则应该按照该乡镇该作物杂交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如果受到损失的是常规种,则应该按照该乡镇该作物常规种前三年平均单产来确定。其计算方式为:
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到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受到损失面积
4想流转出自己的承包地,该怎么做?
问题求解:老王能否出租和转让承包地?
老王一家三口住在离县城不远的一个小山村里,承包了本村20亩耕地,承包期30年。现在老王夫妻已年近六十,干起农活来虽然轻车熟路,但有时也是力不从心,儿子外出打工了,老两口面对20亩承包田,实在有点累了。于是老王一家商量将离家近的8亩土地自己种,而离家远的12亩土地分成两部分:离家不太远的那块7亩的土地租出去;另一块离家太远的5亩的土地转让出去。请问老王想出租和转让自己的承包地,是否可以呢?
法律讲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
承包地的出租和转让都属于土地流转,但是,出租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法律对此要求的条件和手续不同。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土地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同时,流转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2)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3)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