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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1)

(第一节)三法司

一序言

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即帝位,建立明帝国,定都金陵(今南京市)。

朱元璋对于国家机关(含司法审判机关)之建立颇多变革,他希望明的典章制度(含司法审判制度)能够6追唐宋,可大可久。洪武元年至洪武十三年,中央设中书省。中书省的首长是左、右丞相,中书省之下设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由左、右丞相指挥监督。此一制度系元代旧制,丞相之权力极大,易与皇帝之权力冲突,中国历史上“皇权”与“相权”之冲突遂再度发生。

洪武十三年(1380),胡惟庸案件之后,朱元璋罢中书省,废丞相,直接统领六部,成为中国历史上最集权的君主。这种政治制度上的变革,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制度上的变革。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主,绝大多数案件均由三法司审理。除三法司外,也有其他中央机关得兼理司法审判。

这些中央机关包括内阁、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宗人府、五城御史、司礼监、锦衣卫等机关。三法司是狭义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三法司之外的其他兼理司法审判的机关则属于广义的司法审判机关。

三法司制度创始于唐代,惟唐代仅有“三司受事”(即由三衙门会同接受官民呈控案件)及“三司推事”(即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等三法司审理特别案件)。由“三司受事”演变到“三司推事”,这是三法司制度的重大发展,在唐代,“三司推事”并非常态,而仅适用于少数特别案件。宋代以后,“三司推事”逐渐成为常态。明代则进一步将其制度化,“三司推事”转变为“三法司会审”。经过五六百年的发展,三法司制度终于确立。

三法司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史上的重要制度,它的利弊得失,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中国自秦代以来,君主专制政体确立,历代帝王的权力与日俱增。至明代朱元璋,君主专制权力达到颠峰,几乎没有任何政治力量可以制衡君主,连带地,司法审判制度也受到影响。地方的审判权愈形缩小,中央的审判权愈形扩大。徒流罪案件须由刑部核定,死罪案件则须由三法司复审,奏闻皇帝,俟皇帝裁决。

《明史·刑法志》曰:“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依《明史·刑法志》所述,明代中央三法司的职掌划分是,刑部司天下刑名,都察院司纠察,大理寺司驳正。大体言之,《明史·刑法志》所述刑部及大理寺的职掌是正确的。但《明史·刑法志》所述都察院的职掌未尽周全,都察院的职掌除纠察官1外,另司文武官1犯罪案件(或称职官案件)的司法审判。明代的都察院不但是监察机关,也是司法审判机关。

明代三法司职掌划分的基本原则,早在洪武年间即已初步确定。洪武十七年(1384)闰十月癸丑,明太祖“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议平允,又送大理寺审复,然后决之。其直隶府、州、县州狱,自今亦准此令,庶几民无冤抑。”这项敕令的意思是所有京师、直隶及各省衙门刑名案件,均应移文刑部或都察院详议平允。刑部详议平允后,应送大理寺审复。都察院详议平允后,亦应送大理寺审复。刑部和都察院均系中央的初审机关,大理寺是中央的复审机关。洪武二十六年制定《诸司职掌》,确定了上述原则。

自洪武十七年至明末,明代三法司的职掌划分基本上没有变动。嘉靖二年(1523)六月乙卯,都察院左都御史金献民奏:“祖20宗稽古,建设刑部、都察院,专以理刑为职,不得参与他务,所以明法守也。”金献民将刑部与都察院并列,而未论及大理寺,这突显了刑部与都察院的重要性。

嘉靖二年(1523)十二月辛卯,刑科都给事中刘济等又曰:“国家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鞫问,或主评审,权奸不得以恩9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重轻。其后乃有锦衣卫镇抚司,专理诏狱,而三法司几于虚设。”刘济所言“鞫问”,系由刑部及都察院掌理。所言“评审”,系由大理寺掌理。

明太祖原建都金陵(即南京),三法司衙门即在金陵。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丙寅,诏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刑司,五军断事官署于太平门之外。太平门在京城之北,以刑主阴肃,故建于此。敕曰:

肇建法司于玄武之左,钟山之阴,名其所曰“贯城”,贯,法天之贯索也。是星七宿,如贯珠环而成象,乃天牢也。若中虚而无凡星于内,则刑官无邪私,政平讼理,狱无囚人,若凡星处贯内者,刑官非人,若中有星而明者,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司已法天道建置,尔诸职事各励乃事,当以身心法天道而行之。如贯之中虚,则狱清而无事,心静而神安。鉴玄武之澄波,睇钟山之苍翠,以快其情,庶不负朕肇建法司之意也。尔其敬哉!

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正月,建北京于顺天府,称为“行在”。二月罢北平布政使司及按察使司,以所领直隶北京行部。北京行部置尚书二人、侍郎四人,以吏、户、礼、兵、刑、工六曹清吏司为官属,各司设郎中、1外郎、主事等官。秩同六部,而职掌仍如原布、按二司。永乐十九年(1421)正月,改北京为京师,罢北京行部,直隶六部。并以金陵为南京,称留都。明仁宗即位后,有意复都南京,洪熙元年(1425)三月戊戌,“命诸司在北京者,悉加行在二字。复建北京行部及后军都督府”。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十一月罢称行在,定为京师”。正统七年(1442)十一月壬戌,建三法司于宣武街西。

永乐元年至永乐十八年(共18年),以及洪熙元年至正统六年(共17年)两个年代,明代在北京的三法司,均加“行在”二字,即行在刑部、行在都察院及行在大理寺。而在南京的三法司,则称南京刑部、南京都察院及南京大理寺。

二刑部(南京刑部附)

(一)刑部设置沿革及组织

洪武元年(1368)始置刑部。洪武六年(1373)六月辛未朔,“定六部及诸司设官之数。部设尚书二人、侍郎二人,……刑部设总部、比部、都官、司门四部,每部设郎中、1外郎各二人。惟都官一人。主事,总部、比部各六人,都官、司门各四人,通三十四人”。亦即在刑部之下设四子部,四子部之名称与唐宋刑部四司之名称相同。

洪武八年(1375)十一月丁丑,“命增设六部官1。中书省议奏户、刑、工三部,庶事浩繁,今定……刑部为四科,每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1外郎二人,主事五人。”刑部官1总额增至四十人,刑部四子部改成四科。洪武十三年(1380)春正月甲辰,“定六部、御史台等官品秩。六部尚书正二品,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1外郎从五品。”

洪武十三年定六部等官品秩后不久,当年三月戊申,明太祖即更定六部官制。刑部尚书、侍郎各一人。其属有四部焉,曰总部,郎中、1外郎各一人,主事四人。曰都官,郎中、1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曰比部,郎中、1外郎各一人,主事四人。曰司门,郎中、1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洪武二十二年(1389),改总部为宪部,仍为四部。

洪武二十三年(1390)九月乙巳,“分刑部四部为十二部,其部各设官,如户部之制。”即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置郎中、1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每部仍分四科,十二部共四十八科。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为十二清吏司,以首领官主事为司官,司各一1。建文中,曾将刑部十三司改为四司。明成祖登极后,恢复旧制。“永乐元年(1403)以北平为北京。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址三司。宣德十年(1435)革交址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至于刑部之设官,正统、成化及万历年间,均有所添设及裁革。依万历十五年(1587)领行之《大明会典》所载:“刑部正官,尚书一1,左右侍郎各一1。”至于刑部十三清吏司之属官,其1额如下:

1浙江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三1。

2江西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三1。

3湖广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二1。

4陕西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二1。

5广东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三1。

6山东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二1。

7福建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二1。

8河南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三1。

9山西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三1。

10四川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三1。

11广西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三1。

12云南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三1。

13贵州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三1。

至于南京刑部之设官,依《大明会典》所载,南京刑部设尚书一1、右侍郎一1。至于南京刑部之属官,其1额如下:

1浙江清吏司:郎中一1、主事一1。

2江西清吏司:郎中一1、主事一1。

3福建清吏司:郎中一1、主事一1。

4湖广清吏司:郎中一1、主事一1。

5广东清吏司:郎中一1、1外郎一1、主事一1。

6广西清吏司:郎中一1、主事一1。

7河南清吏司:郎中一1、主事一1。

8山东清吏司:郎中一1、主事一1。

9山西清吏司:郎中一1、主事一1。

10陕西清吏司:郎中一1、主事一1。

11四川清吏司:郎中一1。

12云南清吏司:郎中一1。

13贵州清吏司:郎中一1。

(二)刑部职掌

明初,沿用元代旧制,并未明定刑部职掌。迟至洪武十三年三月戊申,定六部官制时,始明定刑部职掌。《明太祖实录》载:“刑部尚书、侍郎各一人,总掌天下之刑法及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惟洪武末年(约洪武二十五、六年间)订定之《诸司职掌》则曰:“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两书记载之差异在于,一为“刑法”,一为“刑名”。至于《大明会典》则曰:“刑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大明会典》之记载与《诸司职掌》完全相同。

刑部所掌四事,其具体内容主要如下:

1刑名:指直隶及各省徒罪以上案件之复审。

2徒隶:指徒刑、流刑、充军等之执行及监督。

3勾复:指死罪重囚之处决。

4关禁:指监狱之管理及监督。

关于刑部之职掌,《大明会典》所定与《唐六典》所定几乎完全一致,但事实上唐代刑部之职掌与明代刑部有所不同。《唐六典》定曰:“刑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唐代刑部四项职掌中,仅有刑法及徒隶两项与司法有关。所谓“勾复”是指中央及地方机关财务之勾检(即财务稽核),所谓“关禁”是指关津与门禁之管理,唐代的“勾复”与“关禁”

均与司法无关。《大明会典》所定刑部四项职掌,其文字虽与《唐六典》刑部四项职掌几乎完全一致,但其实质内容大不相同。

刑部司法审判上之职掌,主要有四,兹分述如下:

1复核直隶及各省徒罪以上案件

明代中央直辖地区有北直隶及南直隶,两直隶均未设提刑按察司,两直隶刑名案件由刑部直接复核。原则上,两直隶徒流罪案件,各府州审理完结后,申刑部及大理寺复核,刑部及大理寺复核后,奏闻皇帝裁决。徒流罪人犯即可于各府州县断遣决配。至于两直隶死罪案件,各府州审理完结后,应送巡按御史复核。(此项复核亦称为审录)巡按御史再转达刑部及大理寺复核,奏闻皇帝裁决。至于各省徒流罪及死罪案件,各府州审理完结后,均应送提刑按察司复核,提刑按察司再转达刑部及大理复核,奏闻皇帝裁决。惟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系由都察院复核,其详俟后再述。

2审理京师笞罪以上案件

明代京师为北京,南京则为留都,又所谓京师系指内城、外城及顺天府而言。《明史·刑法志》曰:“京师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议。”原则上,京师笞罪以上案件,由刑部初审,大理寺复审。大理寺复审后,刑部具本奏闻皇帝裁决。惟明代京师职官犯罪案件,常由都察院审理,其详俟后再述。至于南京刑部,仅有权初审南京城及应天府之笞罪以上案件。

3委官复核直隶斩绞监候案件

《大明律》第435条定曰:“至死罪者,……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公司审决。”按此处所谓监察御史,系指巡按监察御史(简称巡按御史)。但依弘治二年(1489)之敕令,南北直隶死罪人犯之审决,由刑部主事、巡按御史及都司府卫公同为之。所谓“审决”兼含“审理”与“处决”两部分,且系于立秋以后为之,实质上系直隶死罪人犯之“秋审”与“秋决”,惟无“秋审”之名而已。

元代,斩绞死罪原无监候、立决之别,洪武初年始区分二者。洪武初定的真犯死罪,洪武三十年改为决不待时。洪武初年定的杂项死罪,洪武三十年改为秋后处决。《大明律》上并无“决不待时”与“秋后处决”的区分,此种区分来自明太祖的敕令。几经变迁,弘治十年(1497)又将两者之名称定为“真犯死罪决不待时”与“真犯死罪秋后处决”。前者即立决之意,后者即监候(监禁候决)。差官审决是对直隶斩绞监候案件的复核程序。其详细内容留俟论述差官审决制度时再为申论。

4复核京师斩绞监候案件(即朝审案件)

明初对于京师斩绞监候人犯(重囚)即常由多官加以审录。天顺二年(1458)定制,每年霜降后,将已结案之斩绞监候人犯,由三法司会同五府九卿衙门,并锦衣卫各堂上官及科道官,逐一审录。名曰:“朝审”。朝审是对京师斩绞监候案件的复核程序。其详细内容留俟论述朝审制度时再为申论。

明代刑部之权较都察院及大理寺为重。洪武十五年(1382)十二月丙戌,“诏吏、礼、兵、户、工部,凡有逮系罪人,不许自理,俱付刑部鞫问。”换言之,京师一切民人案件均应由刑部审理。至于南京刑部,其审判权6小于北京刑部。宣德二年(1427)九月庚子,“命南京法司不得理在外诉讼……,命行在刑部、都察院移文禁止,凡有告讦者,俱送北京。惟京城军民词讼许其鞫问。”正统年间更明确规定南京法司的管辖地区,正统十二年(1447)

五月甲辰,“南京刑部奏:‘南直隶及附近都司、布政司有诉冤者,请受理之。’

事下刑部,谓:‘旧例南京法司第令收问在京并应天所属囚犯,余俱程递如京。’上命从旧例。”

(三)刑部各机构及其职掌

刑部下设十三清吏司。“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大明会典》定曰:“浙江等十三司,各设郎中、1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隶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简,带管直隶府州,并在京衙门。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问发落。”兹将十三司职掌分述如下:

1浙江清吏司:专管浙江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南直隶和州刑名案件。

2江西清吏司:专管江西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南直隶庐州府刑名案件。

3福建清吏司:专管福建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南直隶常州府、广德州刑名案件。

4山东清吏司:专管山东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南直隶凤阳府、滁州刑名案件。

5四川清吏司:专管四川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南直隶松江府、北直隶大名府刑名案件。

6山西清吏司:专管山西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南直隶镇江府、徐州刑名案件。

7湖广清吏司:专管湖广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南直隶池州府、宁国府刑名案件。

8广东清吏司:专管广东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南直隶应天府、北直隶延庆州刑名案件。

9广西清吏司:专管广西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南直隶安庆府、徽州府刑名案件。

10河南清吏司:专管河南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南直隶淮安府、扬州府刑名案件。

11陕西清吏司:专管陕西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南直隶太平府刑名案件。

12云南清吏司:专管云南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北直隶顺天府、永平府、广平府刑名案件。

13贵州清吏司:专管贵州布政司、按察司及都指挥司,带管南直隶苏州府、北直隶保定府、河间府、真定府、顺德府刑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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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是智博无双的现代天才少女龙幽若她也是天生残障的古代呆笨傻女龙冰蕊穿越而来,本该成为龙氏骄女,无奈造化弄人,竟然娇女成傻女父兄疼宠,横招杀身之祸;阴差阳错,竟然因祸得福。入山谷,拜师傅,她傻有傻福;进学院,扮痴傻,她不亦乐乎;闯四国,遇美男,她今非昔比。她说:“想要我的命?行,有本事就来取,请自备坟地,死残概不负责。”她还说:“龙有逆鳞,触之必怒,怒则杀之...犯我亲人者,杀...”时而痴傻,时而精明,时而单纯,时而腹黑,时而爱财如命,时而挥金似土同一个灵魂,却呈现出各种不同的面貌,唯一不变的便是那个属于龙家女子应有的灵魂。===========================================——可爱版的她“啊...”随着这声少女的尖叫声,某个窈窕身影双手环胸狂奔而出。某个五岁小女娃震惊的张大了小嘴,不敢置信的回想方才那一幕...“天呐,她..她..她竟然咬了一个女人的咪咪...”——强盗版的她“这东西我要了。”某女如土匪般,一把拽下某男脖子上的吊坠,霸道的宣布道。某男冷着张脸,不做任何回答,缓缓的伸出双手,接过她手中的吊坠,帮其戴在脖子上。“这才乖,你是我的人,你要牢牢记住,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强盗似地条约就此定下。——霸道版的她“从此刻起,你脑子里想的,心里装的,嘴里念的,都只能是我一个,不许让任何人涉足,不然我就休了你。”某女‘恶狠狠’的瞪着某人,霸道的命令道。某人嘴角上扬,冷酷的面容因某女可爱的神情起了变化,在其额头轻轻印上一吻。“笨蛋,连接吻都不会,我教你,学会了你亲我。”某女将某人的头向下拽,霸道的印了上去...——狂傲版的她某女长鞭一挥,‘啪’的一声,抽在某人身上,换来某人惨烈的叫声。“记住,下次见到我龙冰蕊,记得绕道而行,如若不然,我管你是皇帝还是王爷,我想杀就杀,想灭就灭。”丢下狂傲无比的一句话,转身潇洒离去。——嗜血版的她“蕊儿,你先走,这些交给我。”某男无视围攻而来的数百人,无视肩胛处的伤,不论何时,她的安危,永远胜过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某男肩上的血迹,是她愤怒的根源,双眸由黑转为血红...片刻后...“龙有逆鳞,触之必怒,怒则杀之,你们,活该...”某女无视仅存的一二十人畏惧的眼神,扶着某男携手踏过地上的近百具尸体,扬长而去。
  • 爱情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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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三个都是穿越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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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因为看了很多的穿越小说,也很想穿越。谁想我想想就能穿越,穿越就穿越吧,居然穿成怀孕九月的待产产妇,开玩笑嘛!人家在二十一世纪还是黄花一枚呢。这也可以接受,可是明明是丞相之女,堂堂四皇子的正牌王妃怎么会居住在这么一个几十平米得破落小院子里,她怎么混的,亏她还一身绝世武功,再是医毒双绝。哎。没关系,既然让我继承了这么多优越条件,一个王爷算得了什么?生下一对龙凤胎,居然都是穿过来的,神啊,你对我太好了吧?且看我们母子三人在古代风生水起笑料百出的古代生活吧。片段一在我走出大门时,突然转身对着轩辕心安说道:“王爷,若是哪天不幸你爱上了我,我定会让你生不如死的。”然后魅惑地一笑,潇洒地走了出去。片段二当我对着铜镜里的美人自恋地哼出不着调地歌时。“别哼了,难听死了。”一个清脆的声音响起。~~~接着一声尖叫紧跟着另一声尖叫。我用上轻功躲进了被子里.~~~"我和你一样是二十一世纪来的。”“你好,娘亲,哥哥,以后要多多指教。”来自两个婴儿的嘴里,我摸摸额头,没高烧啊。片段三“小鱼儿,我可是你孩子的爹,况且我没有写休书,你还是我的王妃。我会对你好的。”安王爷霸道地说道。“你们认识他吗?他说是你们的爹?”我问着脚边的两个孩子。“不认识,”女孩说道。“我们的爹不是埋在土里了吗?怎么他一点也不脏?”男孩问道。那个男人满头黑线。“对不起,我们不认识你。”说完拉着孩子转身就走。片段四“爹爹,这是我娘,你看漂亮吧?”南宫心乐拉着一个白衣帅哥进来问道。我无语中。“爹爹,你看我娘亲厉害吧?“南宫心馨拉着另外一个妖精似地男人走了进来。我想晕。“这才是我们的爹。”“才不是呢,这个才是”两人开始吵起来了。“我才是你们的爹。”安王爷气急地吼道。“滚一边去。”两个小孩同时说道。屋里顿时混乱之中。转头,回屋睡觉去了。推荐完结文《别哭黛玉》完结文《穿越之无泪潇湘》新文,《极品花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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