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强化执政道德,再造政治信任。我们既要强调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但同样要强调执政伦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打天下坐天下”是旧政权的逻辑,不应当是作为先锋队组织的共产党的执政逻辑。“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赋”和“权为民所用”,才是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来源。因此,官民共治完全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第四,完善制度环境,扩大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没有广泛的公民参与,就谈不上官民共治。有序的和有效的公民参与,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需要有足够的合法渠道。随着公民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其公共参与的需求日益增多。与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相比,我们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参与渠道远远不够。我们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官民共治的制度框架,让更多的公民通过合法的途径有序地参与公共生活的管理。
第五,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自治。自治也是民主政治的要素,尤其为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所重视。社会自治在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现实基础,有可能成为官民共治的一个突破口。在举国上下正在大力推行的社会管理创新中,社会自治也应当是重要的关节点。社会自治应当特别注重基层地方自治和行业职业自治。无论哪一种类的社会自治,都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
总而言之,官民共治或国家社会的协同治理,就是政府组织与民间组织共同承担起公共治理的责任。从狭义上说,它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改善社会治理状况的关键所在。从广义上说,官民共治也是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
中国改革最大的风险是不改革
●郑永年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
改革不仅是一个经济的问题,更涉及其他层面的问题,以及法律层面的问题。我想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谈一点我的看法。中国改革最大的风险是不改革,是没有重大的改革。现在我们面临的很多风险——影子银行也好,地方债务也好,房地产泡沫也好——都是不改革的产物。这些风险都需要通过改革进行克服。现在,中央层面都在呼吁改革,如果缺了地方、企业、社会的参与,大家对改革还是无动于衷。我最近调研了很多地方的改革执行的问题。原来改革的顶层设计下面就是执行。为什么担心中国下一步风险还是来自不改革的局面呢?这不是理论问题,是基于我的实际观察。这里面有几个矛盾:
第一,权力集中与改革之间的矛盾。现在的改革需要权力集中,既得利益很大,如果权力不集中,很难克服它的既得利益。但是权力集中也会对改革产生负面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改革,都是通过分权进行的,现在一集权,权力集中,改革就产生矛盾了。我发现很多地方的领导干部会说:权力都在你的手里面,你去做事情吧,我等着。从分权的改革,转向集权的改革,需要领导干部做一些调整。正像李克强总理说的,对大部分的官员,它还是需要。
第二,反腐败与改革之间的矛盾。中国腐败很严重,如果腐败继续严重下去,就会影响政府的合法性,影响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如果老百姓对政府不信任,再好的改革也没用。政府现在推出的很多改革方案都很好,但是缺少社会的信任,大家都觉得很麻烦。现在,因为某些客观原因,我发现各个地方,尤其是一些司局级以上的干部,整天都很担心。改革涉及很多人的相关利益,你要去改革,很多人会找你碴,挖你老底。甚至有个别省份为了反腐败、搞清廉,开始搞负面清单,规定领导干部不能做什么事情。
但是改革是要干活的,负面清单太长了,个别省份甚至规定,省委书记、省长等主要领导干部不能管人事、不要管财政、不要管重大的项目。廉政当然很重要,但是作为国家行政人员,就要履行职责,你不干活,保持清廉,这不算你的本事。站在好的位置又不履行职责,保持名义上的清廉,这是另外一种变相的腐败。
改革需要人来推动。
第三,我们的改革主体还不是很明确。中央政府是顶层设计的主体,也是改革主体,中央层面在很多方面比如说财政、税收、货币政策等,需要做很多事情;但在其他的很多方面,中央政府不是改革的主体,改革的主体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社会?现在,我们说改革要宣传,纵观中国历史,通过宣讲成功改革的可能不多。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度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90年代的民营化的改革,根本不需要宣讲,中央没动起来,地方已经动起来了,这样的改革才是有效的。我们强调改革顶层设计,一定要把地方、企业和社会改革的主体的动力结合起来。
最后一点,我觉得还有一个很大的矛盾,就是改革跟社会几代之间的矛盾。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几百条事项要改革,需要很长的时间,但中国社会对改革——尤其是结构性的改革,已经越来越没耐心。以前的分权改革,不知道谁负责任;现在集权改革,大家都知道谁要负责任。如果中国改革两三年内不出成果,中国的社会压力会很大。现在,进行改革的国际环境并不好,比如乌克兰,各个方面都在激进化。改革必须要找到突破口,任何一个人不可能几百点一起推进。同时,突破口要考虑经济的增长,更需要老百姓得到确确实实的好处,如果老百姓得不到好处,越激进、越改革,这个社会越不稳定。社会改革还是比经济改革更重要!
政府行动计划的幸福与尊严
●俞可平政治学者,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
个人的幸福与尊严,是人类一直追求的永恒价值。在中国,这些价值过去更多地体现在学者的论述和人们的理想中,很少体现在政府的行动计划中。但是近年来,特别是自从温家宝同志郑重提出,政府的责任就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之后,许多地方政府纷纷推出了各种各样的“幸福计划”,发布了一系列的“幸福指数”。建设一个“幸福社会”“幸福城市”“幸福社区”被一些地方政府正式列入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规划。由此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问题: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承担何种责任?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生活承担重大的责任。政府对人民所承担的责任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家这种责任可以有极大的不同。我认为,在全球化时代,政府对人民的幸福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就是实现善治。
什么是善治
一般认为,幸福是个人在需求和欲望得到满足时产生的愉悦感。从根本上说,个人是幸福的主体,幸福应当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任何他人都不能替代别人的幸福体验,任何政府或组织也同样不能取代公民的幸福体验。幸福不能“被代表”。然而,人们产生并实现其各自的需求和欲望却通常要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政府正是通过创造、提供或取消个人的外部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影响人们的幸福。正如罗素所指出的那样,人们的幸福与社会制度和个人心理相关,我们需要通过改造社会来增进人类的幸福。政府之所以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因为人们的幸福生活所必需的某些基本条件,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简单地说,在当今世界,政府应当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的最重要条件就是善治。
我把善治界定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共同管理,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是两者关系的最佳状态。
善治有以下10个要素:
1)合法性,即政治秩序和公共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
2)法治,即法律成为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透明性,即政治信息的公开性。
4)责任,即管理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担负基本的公共责任。
5)回应,即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
6)有效,即管理的效率。
7)参与,既指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
8)稳定,意味着国内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团结、公共政策的连贯等。
9)廉洁,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权谋私,公职人员不以自己的职权寻租。
10)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
善治与幸福
近一个时期内,中国国内忽然出现了许多关于居民幸福感的调查和城市幸福程度的测评。这些调查和评估表明,公民的幸福程度与政府的治理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无论从哲学的角度还是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善治事关人民的幸福,它集中体现了政府对人民幸福应当提供的必要条件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地说,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政府责任与人民幸福。在全球化时代,政府责任的清单中应当增加醒目的一条,即如温家宝同志所说的“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为公民的幸福生活创造外部条件,努力让公民有更大的幸福感,应当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什么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就是政府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责。进而言之,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要保证政府履行对人民幸福生活的承诺和责任。如果政府失职,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责任,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应当有制度追究失职官员和政府的责任。公民的幸福指数,应当成为评价政府民主治理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二,经济发展与人民幸福。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是其幸福生活的基础条件。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大部分成员贫穷而又悲惨,这个社会就谈不上繁荣幸福。没有必要的经济收入和财产,幸福生活就无从谈起。俗话说,“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要使人民群众过上一种富足的生活,这就要大力发展经济,就要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改善民生。这就与政府的发展战略直接相关,在中国尤其如此。发展是硬道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仍然是政府的核心任务。但是,发展应当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仅有经济增长,没有社会的全面发展,不仅不可能有人民的幸福生活,甚至可能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不公,从而给社会带来灾难,给人民造成痛苦。
第三,公共服务与人民幸福。人民的幸福生活需要安居乐业,需要国泰民安,需要文化教养,需要健康和睦,需要交通便利,需要生态平衡,所有这些都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密不可分。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必须有公共财政和制度机制的保证。政府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不断加大对公共交通、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健康医疗、养老失业、扶贫济困的预算投入,努力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改善政府服务的质量。公共服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政府治理能力与人民幸福。人类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为人类的生活需要秩序和规范,因此,公共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强调政府的服务,并不意味着弱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都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它们是相辅相成的,既不可分离,也不可偏颇。如果一个地方经济发达、人民富裕,但社会动荡、秩序失控、犯罪猖獗、安全缺失,人民群众也不可能有幸福生活。政府治理的无能和失效,只会给人民带来痛苦和不安。政府的治理能力来自政府官员的素质和法律规范,两者缺一不可。我们既要想方设法提高政府官员自身的素质,也要健全法制,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治理能力主要是指政府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在社会领域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德治的作用,但在国家事务中我们必须依靠法治。建设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根本途径。
第五,政府的民主治理与人民幸福。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除了满足衣、食、住、行的基本物质需要之外,还有自由、平等、参与等政治需求。只有在保障和实现公民经济权益的同时,也保障和实现其政治权益和文化权益,人们才会有生活的幸福感。民主和民生从来就密不可分,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两个基本保障。人民要生活得有尊严,就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与公共生活的管理,就要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的渠道,保障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由权和平等权。努力扩大民主,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这是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通往幸福生活的必经之路。
第六,公民教育与人民幸福。人类的幸福毕竟直接体现为个人的主观感觉,这与他自身的世界观、道德观、权利观密切相关,而这些都是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的。这就涉及公民教育问题。政府如何对公民进行教育至今仍是一个极有争议的问题,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公民教育问题上各有不同主张。我认为,在幸福观上,公民教育首先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点,即追求和创造幸福生活既是公民自己的责任,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对政府提出追求幸福生活的正当主张,但公民在追求自己幸福生活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特别重要的是,公民在追求自身的幸福时不应当妨碍别人的幸福生活,这就要求公民必须遵守基本的社会规范,特别是国家的法律。
总而言之,在现时代,政府对公民的幸福生活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责任,公民的幸福程度应当成为评价政府民主治理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政府对公民幸福的责任是有限的,而绝不是无限的。政府对公民幸福生活所提供的条件是重要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的,公民幸福的许多条件是政府无能为力的。幸福首先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政府的作用毕竟是外在的,归根结底公民自己才是幸福生活的主体。政府没有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观条件是一种重大失职,但试图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实现公民的幸福,或者试图替代公民去实现公民的幸福,则是相当危险的。
政府对公民的幸福生活既需要积极的作为,也需要消极的不作为。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划定界限,需要极大的政治智慧,而这正是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共同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