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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劳动合同(4)

(三)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已经生效,部分内容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并不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只有订立的劳动合同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形式合法,劳动合同在订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具备全部有效要件,劳动合同就全部产生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的问题。劳动合同订立后因缺少有效的要件导致劳动合同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就没有生效,也就是劳动合同全部无效,不会产生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问题。只有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产生法律效力,部分产生法律效力,才在存在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20.在哪些情况下会形成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在下面几种形式下会形成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因部分标的违法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生产几种产品,其中一种是法律禁止生产的产品,则有关法律禁止生产的物品的条款无效,其他的有效,劳动者可以继续履行。再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几项服务,其中一项服务是法律所禁止的,则有关法律禁止的条款无效,其他的继续有效,劳动者继续履行。

(二)因内容数量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例如,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律的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再例如,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的条款,超过部分无效。还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生产某种产品的数量超过了法律允许的数量,超过的部分无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数量有效。

(三)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例如,本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条款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本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例如,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1.何为劳动合同履行?如何正确理解?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共同完成劳动过程和实现劳动权益的法律行为,即为劳动合同履行。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要注意下面几点:

(一)劳动合同履行是一种履约行为。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劳动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约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履行就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实践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一方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另外一方义务的履行,一方义务的履行也有赖另外一方权利的实现。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当事人的义务得不到履行,当事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不积极的作为。

(二)劳动合同履行是全面、正确实践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履行,从本质上讲,是指劳动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完成了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各自的权利才能实现,才能使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因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是完全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无论是没有履行劳动合同,还是没有完全履行劳动合同,都与劳动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有过错的一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劳动合同履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完成劳动和实现劳动权益的法律行为,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完成劳动和实现劳动权益的过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设立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完成劳动和实现劳动权益是终止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了部分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劳动合同的部分权利和义务,没有履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可能瞬间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要经过一定的持续时间。在这个时间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完成劳动合同的义务,是整个行为过程,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行为序列。可见,劳动合同履行是一个从劳动合同订立到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全过程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完成劳动和实现劳动权益的动态活动。

22.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学术界对履行劳动合同要遵循什么原则有四种不同的观点,即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和四元说。一元说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只有一个,即实际履行原则;二元说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有两个,即全面履行原则和亲自履行原则;三元说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有三个,即亲自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四元说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有四个,即诚实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我们认为,劳动合同履行要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亲自履行原则三个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所谓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包括履行由劳动关系产生的附随义务。主要表现为: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时间、工作岗位和方式提供劳动;作为劳动合同另外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在劳动过程中需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劳动合同各个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劳动合同的内容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分割。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都会使劳动过程中断,只有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遵循全面履行的原则,才能使劳动过程得以顺利实现,才能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但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订立后履行结束前的全部义务,还要履行劳动合同订立前和劳动合同履行结束后的义务,如订立劳动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劳动合同履行结束后办理各种手续交接等。

(二)协作履行原则。所谓协作履行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坚持相互合作,相互帮助。劳动关系是一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助合作才能在既定期限存续和顺利实现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一方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另外一方义务的履行,一方义务的履行也有赖另外一方权利的实现。这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关心,为对方履行义务提供条件:任何一方遇到困难,对方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助;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以思想教育为主,并帮助其改正;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应当及时反映问题,尽快协助用人单位纠正错误,并设法防止和减少损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积极协商解决,尽量减少双方的过激行为的发生,避免矛盾的扩大。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作履行劳动合同时,要尽最大的诚意和善意,不得欺诈对方。

(三)亲自履行原则。所谓亲自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岗位,亲自完成工作任务;作为劳动合同另外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亲自提供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能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并在双方当事人瓦相选择,取得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较强的信赖关系。用人单位信任劳动者工作态度、个人品质,相信其能以其技能、经验完成用人单位所要求的任务;劳动者相信用人单位能提供其需要的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发展机遇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这种信赖关系使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人格专属性。劳动合同的专属性约束用人单位,也约束劳动者,使他们必须用自己的行为来履行劳动合同,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也不能用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代替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按照亲自履行原则的要求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农民工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对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有个正确理解。

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没有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除了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他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没有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都属于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第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具体延长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未足额,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没有满额支付其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发工资不算未足额发放工资,具体情况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用人单位下列代扣工资不算未足额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获得的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提供劳动或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救济方式。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上应当写明劳动者的姓名、住所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其职务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申请支付的请求。人民法院收到劳动者的申请书后,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对申请书审查的事项包括: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书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债权人的请求是否超出了给付劳动报酬的范围;请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当事人之间有无其他债务纠纷;用人单位是否在我国境内;支付令能否送达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无资格或者诉讼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后,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依法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用人单位对支付令没有异议的,用人单位还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应当强制执行。

2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遵行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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