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6是商标值钱,还是品牌无价
2006年12月,中国最有价值品牌研究发布年度报告,“美的”品牌价值以31190亿元人民币位居全国最有价值品牌第七位。看到这个排名,自然令我想起10年前的一桩故事,它还被录入广东省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早在美的刚创业的1980年5月,广东省顺德县北滘公社电器厂发出“街招”,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注册商标用图案。街招的内容大致为:为发展生产,北滘公社电器厂特向社会征集注册商标图案,凡参与者每人3元,入围者10元,入选者最高奖励一台风扇。
“街招”发出后,共有100多人投稿,“美的”、“彩虹”、“雪莲”等商标各有千秋。时任厂图纸设计员的邵仲广(1978~1986年底在职)也参加了投稿,“美的”商标便出自他手,他以“美的”两字的汉语拼音“MEI”和“DI”的第一个字母“M”和“D”组合成一个图案,放入一个菱形图案内,形成了最初的“美的”商标。
经过评选,邵仲广等五人的作品被美的公司选中。1981年初,北滘公社电器厂将五件入围作品全部送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经审查,选中了邵仲广的投稿作品,并函复北滘公社电器厂,核准“美的”汉字和图形作为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在18类11组台扇商品上。
随后,北滘公社电器厂将该图案注册了商标,并依“街招”明示的标准,发给邵仲广一台风扇。这台风扇当年价值约为150元,按照当时的标准,相当于当地镇属企业人员3个多月的收入。对入围的其他四人,发给每人10元钱。对未入围的参与者,发给每人3元钱。
“美的”商标获准注册和使用以后,最早开始使用于风扇产品上,至今已扩大到空调、电饭煲、冰箱、微波炉、饮水机、洗衣机等各类日用电器和厨房电器产品,甚至包括房产和汽车产品。后来,北滘公社电器厂更名为顺德县北滘公社美的电扇厂、顺德县美的家用电器公司、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邵仲广对此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997年12月,邵仲广将美的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使用美的商标的图案及名称,并赔偿损失150万元。
此案一经披露,立即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美的公司等字眼频频见诸报端。
争议发端于1980年北滘公社电器厂注册商标图案的“街招”。1995年7月,邵仲广向美的公司提出“著作权问题”,认为美的公司使用“美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美的公司认为已经按照“街招”中明示的标准向邵仲广本人支付了合理的报酬,“美的”商标图案已归征集者所有,并拥有使用权。邵仲广已不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他在该图案使用15年后提出享有著作权,与当时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显然有悖。
一审阶段,法院判邵仲广败诉、美的胜诉。邵仲广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院。
二审阶段,邵仲广将索赔数额从一审的150万元降到42万,当时美的公司没有同意;邵仲广的律师又提出可降到20万元,美的公司仍不同意。调解陷入僵局之时,何老总基于情感上的考虑,决定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表示“如果邵仲广同意撤诉,可以给10万元以下的补偿”。但是,邵仲广拒绝了。
1998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时一年之久的“美的商标案”淡出人们的视野已有10个年头,取而代之的,是高达300多亿仍在节节攀升的“美的”品牌价值。
其实,任何作为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如果离开了先进技术、科学管理、优秀品质和贴心服务,离开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离开了企业的精心培育,它最多就是一件养眼的艺术品而已,不可能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