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当前的大豆现货价格为每英斗2.48美元,3个月期货的价格为2.78美元,据此,一个出口商在现货市场以2.78美元/英斗的价格签订了一份3个月后出口一大批大豆的合同,期望每斗获得2.78-2.48=0.30美元的利润,但出口商一般不在当时购人大豆储存起来以备交货,因为这需要付仓储费、利息等,而且也积压了资金。因而他一般要在交货期前才买入实物,由于出口价已提前订好,如果到时候大豆现货价格上涨,将使他的预期利润受到损失,为此,他在期货交易所购入同样数量的3个月大豆期货,每英斗价格为2.78美元。当3个月的期限将到、出口商需要购人大豆现货交付时,如果此时大豆现货升为每英斗2.58美元。出口商以此价买人时,预期利润每斗损失0.1美元,但他同时要在期货市场卖出期货进行冲销,而此时3个月大豆期货的价格也上涨为2.88美元/英斗,冲销的结果是,出口商每英斗赚了0.1美元,盈亏相抵,他仍能保持0.30美元/英斗的利润,避免了损失。
如果交货期大豆现货跌价为每英斗2.38美元,出口商将现货上多赚0.1美元/英斗,但期货价格也跌为2.68美元/英斗,冲销将使出口商亏0.1美元/英斗,二者仍将相抵,这说明套期保值可以使交易回避损失,但不能获得可能的额外利润,这就是套期保值的实质。
以上我们假定的是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变化幅度完全一致的情况,但有时二者的变化幅度不尽相同,其价格差可能扩大或缩小,当价格差减少时,套期保值者可能获得额外利润,当价格差增大时,套期保值者则要蒙受损失,当损失不大时,套期保值者通常是愿意接受这种损失的。
2.期货市场的投机
有期货交易就必然有投机,但投机在我国是一个贬义词,因此,我们应该端正认识,认识到投机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具有现实意义。
期货市场就是允许投机、充满投机的地方。期货交易是一种远期交割的交易,而且合约到期之前可以转让出去,无需真正供货或提货即可买空卖空,加之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相当低,以及期货价格变动频繁等,使投机者能以小额资金得到获取较大利润的机会。即使每次市价只有很小变动,投机者也可能在短时间内赚取或蚀去一大笔钱,这些都为投机制造了条件。期货市场的投机行为是市场正常运转的润滑剂,没有这种合法的投机,期货市场就不能正常运行。假若期货市场仅仅只有套期保值交易者参加的话,那么期货市场的产生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只有在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数量相等时,市场才能运转,但通常在购买现货时为避免风险而利用期货市场从事售出套期保值者多,供求双方难以对应,呈现销大于购的状况,因而市场价格也必然随之呈下跌倾向,这样,期货市场的平衡就无法实现。所以,投机者的参加对于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营绝对必要。
另一方面,套期保值之所以能降低风险,是因为投机者承担了这部分风险,套期保值者回避了风险,也就放弃了因价格波动可能带来的超额利润,投机者正好相反,他们以承担风险来谋求风险效益。因此,没有投机,就不能实现套期保值这个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
投机还有益于期货价格的稳定。由于投机者的参与,加快了期货价格的运转,增加了交易量,提高了流通速度,减少了价格波动。投机者大都对将来的价格有着很强的预测能力,一般不会简单地在价格下跌时抛售、在价格上涨时购买,因此在这方面不会造成期货价格的剧烈升降,反而有益于期货价格的稳定。
3.期货投机的主要方式
(1)利用商品价格的上下波动来投机。
这是最平常的投机方法,有买空和卖空两种。买空就是当投机者预测期货价格今后将上升时,买入期货,等到价格上涨后再买出冲销,从中获利;卖空就是当投机者预测期货价格将要下跌时,卖出期货契约(虽然他并未拥有可交付的商品),等到以后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时,再买入契约进行冲销,从中卖出与买进的差价中获利。
如果卖空者在到期前未能冲销,则他必须从现货市场买入商品以备交收;如果买空者在期货到期前尚未冲销,则他必须交付全部商品价款并提取商品。但这两种情况极少发生。
(2)分散交易的投机。
指投机者买进认为较便宜的期货契约,而同时卖出认为价格较高的另一种相关期货契约,两种契约的买进和卖出是同时进行的,从二者的价差中获利。
分散交易又分为4种:
①同一商品在不同期货市场的分散交易。
有时,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会出现价格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投机者便在价格低的交易所买入期货,而在价格高的交易所卖出期货,等到两个交易所的这种商品价格趋于一致后,分别在两个交易所卖出和买入契约冲销,从中获利。
②同一商品不同月份间的分散交易。
在同一交易所不同到期时间的同一种商品期货,一般都有一定的价格差,当这个价格差变大或变小时,投机者便同时买进和卖出不同交收月份的同种期货,等到价格差趋于稳定合理的水准后,再对这两笔买卖分别进行冲销,从中获利。
③可转换商品的分散交易。
可转换商品是指可由一种商品加工制成另一种商品的商品,在可转换商品之间也可以进行分散交易,例如原料与制成品(如大豆与大豆油、大豆粉)之间的价格也有一定差额,当这个差额发生波动时,即可进行分散交易。这种交易一般为加工商作为套期保值用。
④可代替的商品的分散交易。
有的商品有着明显的互相替代性,如玉米和燕麦都可作为牲畜料而互相替代,它们的价格密切相关,两者的差价往往是一定的,当这个差价突然增大或减少时,投机者可对这两种可替代性商品进行分散交易,待差价变动到能够反映两种商品的正确关系时再进行冲销,从中获利。可代替商品的分散交易可在同一交易所或不同交易所间进行。
为了避免投机者的垄断行为,国外期货交易所一般都规定了期货的最大买卖数量,对个人可能控制某一商品的行为加以限制。对那些在市场有较大影响力的投机者,交易所还要求他们定期提供准确的交易情况报告。
期货代理经纪人的职责及行为规范
期货经纪人应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有效的避险途径、及时准确的交易信息、较多的贸易机会等。经纪人进行期货交易代理服务的具体职责主要是:
代理委托人办理买卖期货合约的各项手续;
向委托人详尽地介绍期货合约的内容,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
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市场信息,提出市场研究报告,充当委托人交易顾问,向委托人提供有利的贸易机会;
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按委托人的指令进行期货合约买卖;
负责记录和结存委托人的期货合约、保证金及现金盈余,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帐户的财务盈亏情况。
由于期货市场只对会员负责,因而会员经纪人必须对委托人全面负责。经纪人在代理委托人交易中要有严格的行为规范和交易准则,以确保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经纪人要能够做到保护委托交易人的合法权益。经纪人在接受委托时应使委托人明确期货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使委托人对期货交易有清醒的认识和了解。经纪人在代理委托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应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按委托人的指令进行交易活动,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欺骗手段。如预谋欺诈,向委托人传布不真实的市场信息,在经纪行或公司破产后仍进行交易或接受委托人履约保证金等,这些都是不允许的。经纪人在交易时不能随便泄露委托人单位或姓名,或泄露委托人指令内容,或通过委托人的关系与另一会员串通交易。经纪人不能私自扣留任何委托人指令或一部分指令而不在市场上执行。不能为方便另一交易者,用一个指令去填补另一个指令或另一部分指令和以预先串通好的价格同时买进和卖出。会员经纪人在未执行委托人指令时,不能以相同的价格条件,用自己的帐户先进行交易。
专业经纪行不能自营期货买卖。专业经纪行不能在为委托人进行交易的同时又为自己买卖,这是由期货交易的本质和特点决定的。只有如此,才能使委托人放心地让经纪人为其进行代理服务。
经纪人(行)要合理制订佣金标准。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期货合约买卖收取佣金是正当的,同时佣金也是经纪行的主要收入,但只有合理制定佣金标准,才能对期货市场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经纪人代理佣金标准不太一样,郑州粮食市场规定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4‰;其他重要生产资料,进口商品交易市场规定一般在成交额的3‰一10‰。
经纪行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纪行或会员经纪人接受委托后,应首先向委托人开立帐户,并应于当日及时结算,以确定委托人所交保证金的盈亏。在交易过程中,经纪人还应系统记录和保管有关资料和帐目,接受期货市场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其次,经纪行的帐目应与委托人帐目分立,经纪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委托人资金或充作其他委托人保证金。
经纪人发生错误,要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经纪人一旦接受委托人指令,即对委托人交易帐户负有责任,必须对因经纪人未按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非合员交易人选择代理经纪行(人)的标准
由于非会员交易人不能进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他们要进行期货交易必须由具有会员资格的经纪行(人)代理。交易人选择经纪行和经纪人的标准主要有:
经纪行的资产数量雄厚;
经纪行服务质量快捷、准确、信誉良好;
经纪行有现代化的信息处理设备,市场信息灵通,能够满足委托人对期货交易的信息需求;
有严格完整的财务制度;
经纪人有作为期货交易代理的丰富经验,并精通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