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
随着各行各业的代理活动的兴起,银行业也渐渐地步入了这一阶段。现阶段的银行代理活动主要体现在信托服务、代收服务、托收服务、代理融通等几个方面。
信狂服务
银行除向个人客户提供信贷便利(facilities)以外,也向这类客户开展各种信托(trust)服务。“信托”与“信贷”虽是一字之差,但它们之间互不相干,而且是性质大不相同的业务。银行的信托业务顾名思义就是银行因受客户信任而被委托管理其资产或代他们处理一些涉及其权益的事务。信贷则是银行信任客户而给予一笔款项或提供透支便利使他们达到目标。
信托的当事人有二:一是信托人(trustor),另一是被信托人(tustee)。在信托中,信托人委托被信托人管理其名下的财产,或在一段时间(例如他不在当地时或去世后)代表信托人处理他原来处理的事务。被信托人一般按照双方或信托人签署的信托契据(trust deed)履行其职务。
作为被信托人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取得信托人的十足信任,因此一般人多选择律师作为其被信托人。就信任而言,毫无疑问,银行是最受客户信任的机构,起码受到其本身客户的充分信任。因此银行若开展信托服务,其条件自然比其他机构优越得多。目前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设立信托业务部或附属的公司,为客户提供形形色色的信托服务,一方面方便了客户,另一方面也开辟了一条可观的盈利途径。
信托业务的种类很多,主要有:
个人信托。个人信托是信托人个人委托受托人的信托事项,它包括死者财产的信托,即对死者的财产根据法律进行处理和分配。若死者留有遗嘱,由商业银行信托部作为遗嘱执行人处理和分配遗产,若死者没有留遗嘱,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往往也由商业银行信托部处理和分配遗产。还有个人财产管理信托。信托人与商业银行信托部签订了一项协议,把某些财产(信托财产)交给信托部,由后者根据协议持有、进行投资并处理这些财产的本金和收入。这种信托中的一种情况是信托人遗嘱所确定的,一种情况是信托人在世时与银行签订的信托协议。目的是在信托人死后很长时间内银行能够控制财产和处理财产的分配。收益人可能是死者年老的配偶,未成年的儿童。他们可以在无力照顾财产的情况下享受财产的收益。此外,还有保管信托。即商业银行信托部出租保险箱,为信托人保管有价证券、贵金属和古玩珠宝等贵重物品。
公司信托。公司信托是公司作为信托人委托受托人的信托事项。它包括养老金、利润分成和股份红利信托。这种信托主要是为企业雇员年老和退休时提供保证,照顾丧失工作能力的雇员。而商业银行信托则接受这项资金,用于投资并获取收益,然后根据雇员应领数额按照信托协议对雇员付款。此外还有债券发行信托,即企业发行债券或票据时,由商业银行信托部代为承办,如果这些债券有担保,就由信托部保管这些担保品。同时,在发行债券时办理所有权的过户,支付本金和利息,掌管为赎回债券而设立的偿债基金等。
集体信托。这种信托的资金来源一般是用于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基金,基金的资金由社会团体通过捐赠募集获得。集体信托就是把这些基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部代为保管和运用,取得收益,然后用于各种用途。
目前,美国的大银行都设有信托部,信托业务对银行具有重要意义。银行可以把部分信托资金供自己使用,可以利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支持同自己有关的企业。
信托业务种类极多,范围极广,经营现代信托业务若无专门的知识、广泛的信息、丰富的经验则实难胜任。这也正是信托业之所以从初始的个人经办逐步过渡到主要以法人、以专门的信托机构、以银行经办的道理所在。
银行代收服务
代收服务是银行根据各种凭证,以客户名义代替客户收取各种款项的业务。代收对象是支票、票据、有价证券和商品凭证。
支票收支业务。支票收支业务即客户从他人手中收到其他银行的支票,把支票转交银行代收,也就是客户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从其他银行(付款行)收取款项。
商品凭证代收业务。商品凭证代收业务已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又称托收业务。所谓托收,就是委托他人代向买方或债务人收取贷款或帐款。受托人自然以银行最受信任。银行作为受托对象,接受客户委托,代向国内外债务人索款,已是其主要业务之一。银行所经手的国际托收业务中,以贸易结算所用汇票(bill of exchange)票款的托收为最大宗。
代理融通业务
所谓代理融通是由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代顾客收取应收帐款并向顾客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方式,一般并不涉及汇票或期票,所涉票据是发票,因此,又叫发票贴现。
代理融通业务很早就有,主要服务于国际贸易。本世纪60年代,开始应用于国内的商业,出现了专业代理融通公司。大银行很快就对这项业务发生了兴趣,纷纷组织附属财务公司或自行经营。
起初,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这项服务,旨在为他们融通资金,并不具备代理的性质,因为在这项业务中,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向出口商或其他客户购买其签发的发票上所载的应收帐款,从而取代他们的地位,把他们原来与这些帐款有关的工作也接管过来,例如这个过程中的信贷控制及债款追收等。由于银行对因此项购买而付出的款项并不拥有追索权,于是客户得以根据本身的需要把未收清的帐面债务转化为现金。
与票据贴现一样,银行向客户购买应收帐款时,一般也不会付足发票所载的票面金额。由于这种融通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所以银行必然要向客户收取从预付款直至其本身收到帐款期间的利息。这段期间的长度较难确定,因而往往收取较高的利息,然后银行最多只付给认可发票票面金额的九成。尽管如此,如果出口商或卖家确实需要用钱,原来冻结的资金就可藉此而获得解冻。
初期融通业务中,融通银行或机构公开介入,使买家或海外进口商对卖家或出口商的信誉及财政实力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双方长期交往而建立起来的良好业务关系。此外,买家或进口商往往因对这第三者缺乏了解而产生抵触或不满情绪,结果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收回融通的资金上经常遇到困难。卖家或出口商也开始尽量避免使用这种服务。
因为这种情况的发展,有关三方同意开展融通人隐名的代理融通业务。在新的形式下,融通银行(机构)向出口商或卖家购买其货物,接着委托他们作为代理人,把货物转售出去,在适当时候代隐名的委托人收回货款。在整个过程中,融通银行(机构)一直退居幕后,让卖家或出口商销售货物换回现金或以赊帐形式卖出,也就是说,向买家提供他们所需的信贷。自始至终,买家或进口商都不知道有第三者介入,代理融通这个术语到此时才具备代理和融通两种性质。
代理融通商在选择服务对象时一般以其年营业额为主要标准,例如在英国,客户的年营业额至少要有10万英镑。营业额较小的客户基本上无法获得这种服务,但若能证明其营业额增长迅速,就可能获得融通。代理融通商还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每年为1.5%。
在我国,自改革以来,银行信托机构开办的“委托清偿贷款”类似于代理融通业务。目前主要有如下两种:(1)付款单位购人的商品已经销售或消耗,但由于某种原因造成资金紧张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托公司可督促付款单位按规定手续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贷款清理。(2)由于进货积压或其他因素造成货款拖欠,如付款单位处理积压得当,还款有来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予融资清理。
代客买卖业务
代客买卖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替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贵金属和外汇的业务。在银行的代客买卖业务中最重要的是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的业务。银行代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时,无论包销或代销,都能从发行总额中获得一定百分比的手续费,这种收入是巨大的。银行在代客推销有价证券时经常与资产业务相结合。因为进行这种业务时,通常由银行先按一定的折扣把有价证券买进,然后再陆续推销出去。
银行推销公司的有价证券,形式上是一种代客买卖业务。但是,在现代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业务实际上已远远超出单纯中介业务的范围,而是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相结合的一种主要形式。
证券代理
证券代理经纪人概述
1.证券代理经纪人
证券代理经纪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取得合法地位的代理人。他们一般都要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和试聘等过程。
国外证券交易市场很多。英国有二十多家证券交易所,其中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三大证券交易所之一,它的证券经纪人能代顾客买卖世界各大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债券。法国证券代理人是成员证券公司的交易所代表,他们必须进行注册,其就职申请先要呈送交易所理事会,然后再转呈财政部,最后由财政部长任免。经纪人既可以代顾客做证券交易,又可以从事自营买卖业务。在美国,由于大量小股投资涌入股票市场,使得美国股票代理经纪人(美国证券市场主要由股票业务组成)1992年的收入创下了历史最高纪录,人均超过10万美元。
所谓证券代理经纪人,是指证券交易中证券买卖双方的代理人。他们的收入来自作为代理报酬的佣金。经纪人必须是交易所的会员,有权进入交易所正式经营证券业务,但他们的身份只是证券商或委托人的代表,与交易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他们的佣金收人只是手续费性质,并无经营证券的利润。他们不能与委托人分享利润。在证券交易中,除了委托人能否按时按量交付手续费外,他们没什么风险。许多国家对于交易所会员经纪人的行为有严格的规定,他们必须持有许可证才能营业,并要按时交纳税金。另外还规定:不能向顾客谎报价格暗中取利,不能在交易所充当顾客的居问代理人,不得经营其他事业,不得自行买卖证券,不得投资于交易所外的工商企业,不得另设证券分店,不得劝诱和推荐某种证券等等。总之,这些规定都强调了交易所经纪人的代理人身份,无论他们之间相互买卖证券,或是经纪人直接与证券商进行交易,其性质只是为委托人代理业务而已,自己决不能直接成为交易的卖方或买方。
2.证券经纪人与投资委托人的关系
在证券交易中,证券经纪人与顾客即委托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
(1)授权人和代理人的关系。顾客为授权人,纪经人为代理人,顾客给经纪人的报酬为佣金;
(2)债务和债权人的关系。在保证金信用制下的证券交易,顾客在交付保证金后购买股票时,实际只付出了若干保证金,而没有交付证券金和股票的等值货币,不足的部分由经纪人想法筹措。这时不管经纪人的这笔借款是由其本人贷出或由银行垫借,经纪人仍是债权人,而顾客则为债务人。
(3)抵押关系。顾客需要借款时,往往需将自己的股票向经纪人作抵押贷款,这时顾客为抵押人,经纪人为被抵押人。
(4)信托关系。在顾客充分信任经纪人的情况下,将金钱或其他有价证券交给经纪人,这时经纪人已成为顾客的准信托人。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但决定了证券经纪人和顾客的法律关系,而且决定了证券的转让只能是代理制。经纪人或经纪人公司的代表在接受顾客委托后,到证券交易所指定地点与其他证券人按买卖条件组成交易体,在上一笔类似证券交易的基础上和委托限价的幅度内提出报价,双方报价一致时就拍板成交。这种“拍卖”的方式由一批买主代理人即经纪人和另一批卖主代理人互报议价,竞争后实现,但真正的价格确认者是双方经纪人后面的顾客(即委托人),经纪人只是代理人而已。
3.委托书的内容
为了保证顾客利用证券经纪人在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具有法律的保证,顾客要填写委托书向经纪人公司或直接向经纪人发出委托。证券买卖委托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九个方面:
(1)委托的日期;
(2)委托的种类;
(3)交割方式;
(4)证券的种类;
(5)证券的数量;
(6)限价;
(7)委托期限;
(8)经纪人姓名或经纪公司名称;
(9)委托人姓名。
证券代理经纪人的法律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由于证券交易所是社会资本供求的中心和枢纽,它对社会的经济生活和金融信用有很大的关系,各国对准许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交易的人员都有明确的规定,从法律资格看,经纪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应有最低的资本额和高水平的道德信誉。对于那些宣告破产的人,兼营其他经纪公司业务的人,受过交易所处分或有过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均不能成为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经纪人还需要取得该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担任交易所会员的一般条件是:必须是证券公司或公司、企业经济实体的管理人员,具有本国国籍,年龄在25岁以上并具有关于证券交易的知识和经验。
要求担任证券交易所会员经纪人的人,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并附自愿书和商务履历书等,有的国家还规定要有两名以上经纪人介绍,经交易所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及经纪人工会审查同意以后,才能担任交易所会员经纪人之职。会员经纪人还要交纳一定的资格费或入会费,数额往往很大。如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人会费是1050英镑。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高达51.5万美元。证券经纪人愿意承担这样的费用,是因为他们可以从买卖的差价中获利,并可以代顾客买卖收取佣金。
会员证券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如下几点:
(1)经纪人必须通晓和掌握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和本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依照法规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经纪人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设立营业处,按规定从事证券买卖:
(3)经纪人接受顾客的委托在交易所买卖证券,可以按规定收取佣金;
(4)经纪人要依法纳税和定期向交易所交纳会费;
(5)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在非指定地点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不准在本交易所外从事证券的定期买卖,也不准充当其他证券交易的经纪人。各个证券交易所对经纪人有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交易所有权检查经纪人的帐目,如有违反交易所制度的,交易所有权停止其营业。
证券代理经纪人的种类及职责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经纪人,依照其活动性质和业务职能可以分为五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