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问题反映了转型社会的内在矛盾,如一方面为了发展生产力,必须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该体制得以有效运转的根本保证就是急需引入和发展法治;但是,这种过渡又需要控制稳态,转型的不安全感致使决策者不得不保留一定的人治成分。又如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国家和社会极力鼓励市场主体,充分保障其权利;但是,从法律上充分考虑企业商家的利益又会导致社会贫富悬殊,这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方向相背离。
这种法制状况及所依托的充满矛盾的历史背景,必然影响人们的社会心理和诉讼心理走向非理性化的歧途。法制的缺陷就会影响诉讼主体心理和行为的理性程度。譬如,诉讼中当事人拒绝举证、贿赂法官、规避法律、夸张事实、漫天要价,甚至发生极端的违法行为,使矛盾纠纷激化,影响安定团结。
二、法官素质、作风与诉讼心理
司法水平、审判作风是一定社会的法治状况的集中体现,它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心理有着明显的影响。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讼心理理性化的基数和相对数,是法官审判水平、作风的一面镜子,是审判工作法律效果的试金石。
研究司法水平与诉讼心理的相互影响关系,对改进司法操作,提高审判的社会与法律效果,优化诉讼环境,促进诉讼活动规范和诉讼心理理性化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法官业务素质对当事人心理的影响
审判业务素质与水平的内涵十分丰富,从法治的理想标准来衡量,它是一个理念范畴,具有丰富的理论内容。从适应裁判公正与合理要求及诉讼心理理性化的内在要求来衡量,它又是一个实践范畴,具有丰富的实践意义。这里主要从实践角度探讨审判业务素质诸要素的合理性和适应性问题。
1.法官审判水平的诸要素。从法官自身素质、能力结构来看,审判水平包含了法官个人法律专业层次、法学理论水平、相关社会科学的知识、审判经验及操作能力四个方面。法官个人的法律专业层次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先决条件。现代司法已不再是法制初创和欠缺时期的状况,法制现代化已将立法和法学推向系统化,学界对法历史、法文化、法社会、法经济等方面的研究为司法提出了更多的可供适用的法律原则与方法。法官对涉及审判和法学的宏观问题及微观问题的研究能力、研究视角和成果品位,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及对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把握水平,都将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颇受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司法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的不断规范化,案件类型的日益复杂多样和审判负荷的不断加重,要求每一位法官都必须系统学习法律和法学,特别要掌握有关审判的基本法律和相应的法学理论,并且要达到相当高的专业层次。否则,将难以胜任审判工作。只凭经验办案,缺乏相应的专业学历和前沿理论知识,就会在法律适用上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就无法担负审判重任,更无法保证诉讼主体心理的理性化。
2.法院整体业务素质诸要素。从法院整体素质结构看,审判水平包括了各级领导的法律专业层次、法学理论水平、审判业务能力等。其中,领导层的审判管理水平是第一位的;其次是专家、学者型法官的比例;最后是裁判的公正率和执行率。
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心目中,法官应当在法学和其他相关的学科领域是一位学者,在办案方面应当是一名专家,否则,不可能使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归属于法院和法官,并由此形成良好的诉讼心理状态。
(二)法官的审判作风与诉讼心理
审判作风不仅对社会公众和诉讼主体心理具有明显影响,而且其本身反映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和法治状况。
1.审判作风也由一系列要素组成
探讨审判作风的诸要素,需要从法官个人和法院整体两个方面进行:从法官个人角度看,审判作风主要反映在法官自身的法制观念意识、廉政意识和质量、效率意识三个方面。一个作风过硬的法官首先应有极强的法制观念,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追求司法公正,严格程序操作和实体裁判;其次应当自觉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不正之风,坚决捍卫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保持自身的廉洁和自律。廉政观念是法官个人作风的一个重要要素,表现为不为金钱和其他个人利益所动摇,并将此作为自身是否具备高尚职业道德的最高标准。严守审判纪律、雷厉风行、追求高质量和高效率等是法官工作的终极目标和衡量其政绩的重要标志。保证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完成目标任务,不仅是审判作风的内在要求,也是为全社会和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
法院整体审判作风的诸要素:一是领导者的作风,二是全员普遍的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状况在法院审判作风中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反腐倡廉是一个永久性的话题,也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工作任务,法院的廉政状况是全社会最为敏感的问题,它从一个侧而反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自律、自制、自爱、自尊。法院是人民群众诉求讲理的地方,去除自由主义、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
2.审判作风对诉讼心理的影响
过硬的审判作风,不仅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需要,更是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得以有效保护和实现的前提。作风散漫、敷衍了事、自由主义、官僚主义、金钱至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必然把正常诉讼活动引向歧途,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主体的心理发生畸变,形成心理障碍和心理压力,引发投机心理或非理性对抗。现实存在的上述现象已经使部分当事人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不良心理定式。一些当事人出于不良诉公动机,以合法的形式实现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他们甘于为之付出一定的代价,使法官先入为主、偏听偏信、错误裁判。
与审判水平的低下相比,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审判作风不良和职业道德沦丧怨愤更大。有法不依、推诿拖延、贪赃枉法、盘剥压制,要比业务素质低下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心理上造成更大、更深的不良影响和压力。主观上明知故犯与客观上不知、不懂或能力有限造成的审判质量低下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特别是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破坏了法律权威,损害了法院声誉,玷污了法官形象,对诉讼心理具有直接误导作用。
(三)诉讼心理理性化对审判水平、审判作风的要求
诉讼心理理性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没有现代法治,理性化将无从实现;没有包括审判水平、审判作风在内的一系列因素的改良和优化,社会公众心理和诉讼心理理性化也就没有实现的可能。诉讼心理理性化对21世纪及未来更久时期的法官审判水平和审判作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诉讼心理理性化对审判水平提出的现实标准
标准之一一知识结构和学历层次的学者型标准,也叫学识标准,即一个合格的法官首先应当是一个法学家,其次是一个社会学家,同时还是一个社会心理学家、伦理学家、民俗学家和哲学家,法官必须做到博学、通达。专家、学者型法官应占法官队伍的绝对多数渊目前应占适当比例冤。
标准之二--审判经验和司法操作的技能型标准,也叫业务标准,即法官应当具备较强的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应当对业已发生的各类案件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和相应的法律问题准确地分析和把握,复制典型判例。运用心理学原理分析、矫治当事人的不良诉讼心理。
标准之三一院长必须是专家、学者,要有很高的学术水平,精于各类审判,强于法院管理,具有较高的法学政策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
标准之四一法院的整体审判水平不断提高,程序操作规范,负责裁判公正。
采用上述标准的理由:(1冤法院自身已经认识到建设专家、精英型法官队伍的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相应要求和规划;(2冤社会观念形态和利益格局的多元化,促使一些新的法律关系出现,新的法律法规频繁出台,法律调整的节奏加快,力度加大;(3)“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要求法院审理裁判的案件不仅质量可靠,而且效率较高。这些客观情况要求法官队伍必须具备很高的整体业务水平,否则,将无力应付局面。
2.诉讼心理理性化对法官作风提出的标准
诉讼心理理性化是法制条件下的一个永久性课题,法官的工作作风对当事人诉讼心理理性化具有直接、恒久的影响。转变和改进审判作风非常重要,且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其最高境界就是与诉讼心理理性化要求相符合。良好的审判作风亦应有其客观标准,诉讼心理理性化对审判作风提出了以下标准:
程序严谨,裁判公正;注重效果,提高效率;言行适当,保持中立;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品质优秀,忠诚法律;热爱审判,服务大众。
(四)提高审判水平,改善审判作风的途径
提高审判水平,改善审判作风需要有一系列措施和一整套制度。近几年,法学界和司法界探讨这一途径者不乏其人,他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推动司法改革、解决上述问题很有帮助。如果说有关审判水平方面的标准实际就是关于法官“才”的标准,那么,关于审判作风方面的标准就是法官“德”的标准。实现这两方面的标准应从以下途径入手:
途径之一一营造学风,鼓励研究。形成学习型法院和创新型法官,是造就专家型法官队伍的根本途径,才能强化司法实务研究,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
途径之二一注意培养、引进人才。要反对任人唯亲,坚持能力为本、素质为重、品质为上的原则,为优秀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途径之三一提高标准,严格保障。严格执行法官法,保障法官权利,落实法官待遇,促进义务履行。
途径之四一加强廉政,纯洁队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违法、违纪检查;清除不称职者,保证法官队伍的持久纯洁。
途径之五一整章建制,科学管理。管理的目的在于促进公正司法。人事管理与审判运行、司法活动与执纪活动,都应当有一套完备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规范监督检查。特别要增强审判及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及时收集、研究、反馈有关信息,适时调整思路和对策,完善措施。要引进科学管理方法,坚持管理质量、效率和效益并存的原则。
途径之六一强调法治,改革体制。法院体制及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关系应当适应法治要求,坚决革除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司法规律的弊端。一方面要改革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科学设置工作机构,理顺监督制约关系;另一方面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途径之七一扶正理念,创造和谐。树立司法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的理念,一切有利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的司法模式、制度和方法,尽为所用,力求通过司法活动保障、促进和创造和谐。
三、诉讼程序操作方式改革与诉讼心理
程序操作方式或者叫诉讼模式,被俗称为“审判方式”,与大众社会心理承受力和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实现实体权利的愿望及其相关活动密不可分;从这个角度上讲,研究现行诉讼程序操作方式对诉讼心理的适应性问题以及如何给予改革与完善,对促使诉讼心理的理性化,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当事人乃至司法人员的心理规律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程序操作方式改革所要适应的客观要求内涵十分丰富,如法制建设的要求,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另外,诉讼主体(从广义上讲包括社会公众冤寻求实体权利保护的心理和行为规范等理性化要求也不可忽视。只有当此项方式是科学、合理、公正、高效的,才有利于诉讼心理的理性化,才能激发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放弃不合法要求,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
诉讼心理理性化对诉讼程序操作方式改革与完善提出了以下要求:
1.消除“暗箱”操作,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审判公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开诉讼程序规则,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规则、要求、标准及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心中有数;二是审判活动公开,重点是在法庭调查、辩论和判决各大环节中要消除暗箱操作,尤其是举证、质证、辩论、认证、宣判渊也包括裁判执行)等环节都要依法公开;三是裁判结果要公开,在裁判文书中加强对证据和事实认定的阐述。重点做好判由论述,以便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听得清楚,看得明白。减少或杜绝法官独揽决定权的现象,保障合议庭成员的平等地位和合议制度的民主。
2.建立和落实科学的证据规则。一是提高组织举证的水平,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二是加强法庭质证,充分运用当事人相互质疑、证人对质、证据辩论等行之有效的质证方式;三是提高认证水平,完善认证规则,强化当庭认证;四是确立科学的证明标准与具体操作规范。
3.推行审、判合一,强化庭审功能。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依法享有对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决定权,保障审、判衔接和庭审效率,实现合议庭职能由“合议中心型向裁判中心型”转变。加强法庭辩论说理,削弱职权介入,尊重诉讼权利,保障庭审和诉讼的公正、民主,举证、说理、解决问题尽量在庭上。
4.严格限制和规范间接审判。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强化审委会议案审查的程序性价值,缩小审委会议案范围。完善审委会错误裁判的责任追究制度。
5.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科学定位不同审级的程序范式和价值要求,推进审判监督程序的科学化。改革二审程序、二审审判组织的设置及改判、发回重审的标准。一是改二审为法律审;二是设置二审独任庭;三是坚持以程序公正价值优位为基点的“程序违法一元”制,即民事、行政诉讼中二审法院非因一审程序违法,不得发回重审。
6.实现诉公程序细密化和多元化。研究推行一、二审程序细密化,确立二审简易程序、准普通程序,强化一审程序规则的严谨性,使诉讼程序的模式和具体规则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案件和不同诉讼需要的案件。
7.加强判由论证,提高裁判的质量。建立适应不同案件及裁判方式的裁判文书样式体系,完善制作理论。裁判文书是法官向当事人论事说法、宣传法制、矫治心理、展示水平与素质的极好载体。
8.规范裁量。从制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并研究制定科学的责任裁量层级标准和程序规范,减少裁量的随意性。
9.完善调解制度,杜绝强调、诈调和久调不决。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引入先进的诉讼和非讼调解机制,进行诉讼程序的调解以两次以下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