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火炬照耀世界思想懦弱的人,常因灾难屈服;思想伟大者,相反往往乘机兴起。
——华盛顿没有经济而全部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个人自由。饥饿和失业是产生专制的温床。
——罗斯福我们今日遇到的挑战前所未有,所有的情况完全陌生。但是,我们赖以走向成功的价值观从未改变——诚实、勤勉、勇敢、公正、宽容、好学、忠贞和爱国。
——奥巴马一、自由民主:高高举起自由的灯火捍卫幸福生活的自由自由本身并不是目标,而是作为更高境界的幸福的实现条件。或许会有人认为,这种观念可能很危险,假如自由本身不是目标,假如作为更高境界的幸福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而无需自由的保证来实现,那么,有朝一日人们就可以抛弃自由。对此的回答当然再明确不过了——不可能那样做。我们不知道情况为什么会如此,但情况的确如此。
一个人只有在身心两方面都趋于自由,他才会感到幸福;有时候,精神上的自由比身体上的自由更加重要。有些人相信,人类幸福的新型社会体制可以通过实物的共同分配形式建立起来,而无需考虑幸福本身的基本条件,即自由的人们所了解所拥有的自由。这些人实际上在自欺欺人。
有的人宁肯一个人自由自在行走在地狱里,也不愿意被人囚禁着参观天堂!一些人拥护暴君式的独裁政权,他们的做法使得西方社会自由主义的整个传统蒙受耻辱。一些人赞扬极权国家是一种民主政治,并由此宽慰这类谎言的散布者,这些人确实已经大大背离了美国传统。
我们必须转而讨论美国信仰普通人的精神本源,搞清美国为什么信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普通人。我们必须再次关注爱默生铿锵有力的语言,关注体现在梭罗个人身上的神秘而充足的信心,关注杰弗逊本人,并检验他们立足的根本。我们也一定不要忘记当代美国哲学家桑塔雅那。
亨利·黑兹利特认为:“在当代作家中,只有桑塔雅那的地位才可以与爱默生相提并论。”和杰弗逊一样,桑塔雅那也把自由的话题与幸福本身联系在一起。他理想化的思考将这一问题提升到凌驾于纯粹政治教条之上的领域,并赋予人类自由这样的角色:人类最终幸福的缔造者。
桑塔雅那关于自由的观点明显建立在他的不抱有任何幻想但却一直令人充满幻想的自然主义基础之上,他主张的自然主义是关于人类生活终极目标的一个有生气的、异教徒的、有想像力的思想体系。
自由是美国政治、思想和文化的核心自由主义是一种代表个人主义的政治语言,是美国政治、思想和文化的核心。可以说,自由主义的遗产是美国唯一的遗产。根源于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理论之上,美国《独立宣言》称:“我们认为下面这些话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建立政府。”美国的建国者通过这个宣言明确表示,政府是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才组织起来的,一旦“任何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有权力改变和废除它”。
《权利法案》中说:人民的自由即每个人的自由。
在一本美国中学课本中有一幅卡通画,形象地表现了开国元勋们的思考。画上的一个人拿着一份宪法草案说:“我们需要一个有力的国家政府!”一个惊叹号,另一个人则激动地争辩:“你这文件上没有列出我们的权利!!!”3个惊叹号。
众所周知,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起草的宪法,注重于联邦政府的结构和功能,是民众对联邦政府的授权书。这份宪法,由于缺少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立马就遭到一些人的反对。托马斯·杰弗逊在巴黎公干,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大声疾呼要补上这个缺陷。他强调:权利法案使公民有资格反对地球上的任何政府,而且没有一个公正的政府会对权利法案予以拒绝。他竭力主张在宪法中增加修正案,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宪会议以后,乔治·华盛顿寄了一份宪法给巴黎的拉法耶特。拉法耶特在盛赞美国宪法的同时,指出了美国宪法缺少权利法案这一缺陷。
1789年召集的第一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上,修改宪法,补充列入权利法案成为国会的首要议题。麦迪逊以各州有关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令为基础,起草了权利法案。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的十条修正案正式加入联邦宪法,通称《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权;人民有备带武器权;民房不得驻军权,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不受侵犯权;私人财产权;获得陪审权;律师辩护权,不能强迫被告自证其罪;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宪法未列举的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不得受到否认和轻视等。虽然各州的宪法都已明确宣称保护这些权利,但在联邦宪法中列举这些权利有特殊的意义:殖民及革命时期建立的所谓“自然权利”通过《权利法案》转换成了宪法权利,从而完成了美国革命的原始目的,即维护殖民地居民的基本权利。
长期以来,《权利法案》一直是美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石,并成为以后其他西方各国制定宪法的范例。它对世界各国宪政发展的影响是深刻和久远的,在人类历史进程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1978年11月28日,美国总统发布文告,宣布为了纪念1791年12月15日批准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规定1978年12月15日为“人权法案日”,并从12月10日起举行“人权周”。
美国的建国者们对于“中央政府”始终存在疑虑和担心,他们深有体会:政府可以随时调动包括军队在内的强有力手段,而人民是势单力薄的;政府是有组织、有效率的,聚集着一大批精英,而人民是松散的,水平参差不齐的;政府可以调动数亿财富,老百姓手里的小钱是干不了什么的。如果没有一种制度上的保证,那个原本期望是为人民效力的联邦政府,轻而易举地就可以变成一个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怪物。
因此,在《(权利法案》那短短十条中要保障的,是民众个人的权利,是一个一个具体的、分散的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作为这些个人之集合体的“人民”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和人民的权利,听起来是一回事,只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却根本就是两回事。因为所谓人民的权利,在组成政府的时候,就已经委托给了政府,变成了政府的权力。建国领袖们所担心的,是作为这些个人之集合体的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在具体事务上会侵犯一部分民众之个人权利。
四十多年后,又一个法国贵族的后代——托克维尔访问美国。他对美国的制度和民情发出由衷的赞叹,而把美国制度应予警惕防范的东西,称之为“多数的暴政”。
在美国,政府对于个人自由权利的维护,更多的是通过种种法令的限制来体现的。这里的“自由”不是我们想像的那样,想干啥就干啥。
相反,这里到处都是限制,是“不自由”,而之所以有这些不自由,则是为了从法律上保证每一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比如说,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雇主问你的年龄,是违法的;问你是不是有什么残疾,是违法的;问你的婚姻状况,是违法的;问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是违法的;问你有没有孩子,是违法的;问你是否被逮捕过,是违法的……在中国,我们进入任何一个工作单位,习惯上都要填无数份表格,都要如实填写自己的年龄、籍贯、性别、民族、家庭情况、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等条款。在美国,如果有这么一个雇主给你递上这么一张表格,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咱们法庭上见”了。
这些首先是源于1964年的民权法。1964年的民权法中,禁止因雇员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国),而在雇用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歧视。因此,如果雇主问这些问题的话,他拒绝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视”、“种族歧视”、“性别岐视”等,而以这些原因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都是违法的。所以法律干脆规定,这些问题都不准问。1967年的《雇员年龄歧视法》,又规定了不得对年龄40岁以上的公民在雇用上歧视,从此,雇主就连年龄也不能打听了。
后来,1991年的民权法又规定,如果雇员由于其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原因受到歧视的话,可以向雇主提出精神伤害的惩罚性赔款。于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全体女职员联合起来,告老板在升迁问题上存在性别歧视,胜诉之后赔偿金额几乎是天文数字。
美国大石油公司泰克萨柯曾被它的黑人雇员联合告上法庭,告公司在升迁问题上不平等,有种族歧视。一开始公司一方矢口否认。但是最后,一个高级管理人员向法庭交出他私自录下的录音,显示这个公司在高级主管会议上,曾经讨论如何销毁黑人原告要求公司一方出示的文件。录音公布仅11天,已经对这个官司抗拒了两年的石油公司立即宣布妥协。
因为他们知道这个录音虽然不是什么“升迁不公平”的直接证据,但是,录音已经足以使他们在未来的官司中必输无疑。所以他们主动要求庭外和解,拿出17600万美元赔偿该公司1400名黑人雇员的损失。
在美国言论自由并不稀奇,然而对于美国人来说,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极为宽泛。美国人认为,言论自由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哪怕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地道的恶棍,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甚至是腐朽的、反动的、可怕的、绝对不合理的,但他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因此,在美国这个万花筒里,你永远可以听到千奇百怪的声音。
言论自由不单单指“说话”,任何思想的表达,都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与表达的内容无关。这一原则叫做言论自由的“内容中性”原则。你可以演讲、写作、示威、游行、发传单,或者做某种形式的象征性表达,例如在学校里戴个有象征和平图案的黑袖章,表示抗议战争,这些都属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畴。
出于“内容中性”的原则,所有的言论必须一视同仁地获得表达的权利。比如,地方政府在某一广场举行过庆祝国庆的集会,那么它就无法再拒绝其他任何内容的集会在同一地点举行。否则,就有违背“内容中性”的嫌疑。
随着时代的发展,言论自由的舞台也从街道、广场转向了电台、电视台以及网络。在这些公共媒体中,你更可以听到没有任何限制的声音。有宣扬白人至上主义的,有宣扬黑人权利因而攻击白人的,有赞成和反对同性恋的,也有攻击和同意堕胎的,还有更多的则在痛骂政府和总统。你可以赞同某些声音,可以反对某些声音,但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让别人停止说话。
现代自由主义现代自由主义亦称新自由主义,是20世纪的产物。它与古典自由主义在人权、自由、平等以及私有制等基本原则上并无分歧,不同在于更多地承认政府干预的意义。新保守主义者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说:“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把扩大自由认为是改进福利和平等的最有效的方法。20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则把福利和平等看做自由的必然条件或是它的替代物。以福利和平等的名义,20世纪的自由主义者逐渐赞成恰恰是古典自由主义所反对的国家干涉和家长主义政策的再度出现。”
现代自由主义始于罗斯福的新政,其目的是对付大萧条所引发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危机,由政府出面采取一系列经济干预主义的政策,平息危机,稳定人心,重塑信心。措施主要是整顿金融,组织救济,压缩农业,提高物价,成立各种管理局来协调经济,并由政府拨款,兴建公共设施,扩大就业。意义深远的行动还有建立失业保险及社会保障体系,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促进社会安定。
另外,通过累进制所得税等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财富再分配,从而提高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缩小两极分化。新政的目标是通过改良来复兴资本主义。罗斯福指出,经济上的不平等造成政治上的不平等后,自由就失去了意义,政府必须坚强才足以保卫人民利益,确保自由的存在。他还提出四大自由,其中除了传统的言论表达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外,还增加了免于匮乏和免于恐惧的自由,进一步确认了政府的承诺,扩大了自由和社会福利的范围。
杜威是新自由主义在哲学界的重要代表,他在《自由主义的前途》一文中,阐述了自由主义的两个源头:一是人道主义和慈善主义的潮流,二是蒸汽应用到工业后对工商业的刺激。这两个潮流形成自由主义内部两个相互冲突的学派,即人道的自由主义与放任的自由主义。人道的自由主义为改善人的景况,不反对利用政府,放任的自由主义要求生产的自由,有只谋私利而不顾社会后果的倾向,有碍大多数人的自由。
杜威认为,没有某种程度的安全感就无所谓自由,而放任的结果是许多人的安全感都被否定掉了。因而,他“毫不怀疑放任政策的自由主义的衰弱,主要由于其政策的结果。凡是不能给数以百万计的人们以基本的安全的任何制度,都不配被称为拥护个人自由和发展的有组织的制度”。
杜威在说明新政和自由主义的关系时说:“在美国,所谓自由主义即是用政府机关的力量去补救那些更不幸的阶级所遭受的祸害之概念。
它是进步运动中的‘向前看’的观念,它至少在名义上是罗斯福的新政之基础。”
他明确指出新政的哲学是:“政府应时常出来干涉,促使富人和穷人,权利过多者和权利不足者的情况趋于平等。”他把胡佛所代表的观念称为假自由主义,“因为它使博大的观念和理想坚硬化与狭隘化了,把在专制时产生的政府与个人相对立的自由观照搬到民主社会中来。”
杜威对新自由主义与放任自由主义的区别是很有代表性的,他认为自由主义应具有历史相对性的概念,相信个人和自由的内容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的。早期的自由主义是绝对的,因而是“非历史”的,它已经完成自己的使命,现在必须用民主的方法来实现社会改革。
如此,自由主义强调的重点便从致富的自由转移到社会的公正,从自由企业权转移到民权。自由放任的古典自由主义便由此转化为政府干预的现代自由主义,美国的自由市场再不是无控制的了,而是在政府的指导和干预下进行,市场制本身从无序走向有序,美国也从此逐渐向福利国家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