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进行记账。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但商业企业购入的商品可以按照买价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施工等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可分配计人购人材料的实际成本。
(2)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或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主体的存货,按照评估并被确认的价值列账。
(5)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账。
(6)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人账。
(7)采用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在领用后,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费用。
各种存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3.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费用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以冲减坏账准备金。不提坏账准备金的,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账准备金;未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有关固定资产的法律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1.固定资产的记账,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1)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的汇总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或协议价值入账。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5)按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或出现企业兼并、联营、合营、租赁、承包、拍卖和清算等情况时,应进行重新估价。重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权益调整项目列示,不列入损益。凡重估价值大于账面净值的,则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公积金”账户;凡重估价值小于账面净值的则作相反分录。
2.在建工程支出记账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支出应按实际支出记账,并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企业应在“在建工程”账户下按前述内容分设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在购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报废工程和其他损失是建设单位的非常损失,原则上向投资者报销,不应转给生产经营单位,即投资者作为减少产权处理。如无法减少产权的则应作为递延资产而分期摊销,列入损益处理。
3.固定资产的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亦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即缩短折旧年限法。
企业计提折旧,不再采用专款专用原则,不建立专项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因此也不冲减产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只编制一个会计分录,即借记“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累计折旧”账户。对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企业必须从企业资金总体角度出发统筹安排解决,即根据经营期间的现金流程和经营的需要统筹安排使用资金。
4.固定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盘点清查,盘盈、盘亏、报废清理和变卖处理所发生的损益应列作当期损益处理,不作所有者权益调整,这是从确保所有者权益完整的原则出发的。
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核算,即盘盈时,按重置安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按估计折,贷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经批准转销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贷记“营业收入”账户;盘亏时,按已提折旧数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净值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按原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经批准核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法律规定
1.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的计价:凡购人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等),应按开发过程中自试验成功开始直到取得专利权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数记账。
商誉除企业合并和接受投资等情况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的摊销:各种无形资产按国家规定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按无形资产的性质、作用,分别不同情况计入“管理费用”账户,并直接冲减“无形资产”账户的账面价值。会计报表上以摊余价值列示。
2.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包括开办费、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或大修理工程、租人或典入一年以上房屋使用权和其他资产使用权等。
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账。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各种递延资产的未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规定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的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有价证券就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投资以账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2.长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