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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监督检查(1)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必须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释义]

[释义]

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及劳动合同监察人员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指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卫生部。

劳动合同监察机构主要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劳动合同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包括:(1)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关的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直接负责劳动与社会保障事务的专门国家机构,如劳动合同文本、集体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等;(2)对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等进行实地检查;(3)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劳动监察的事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工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其中,以及省级卫生厅和市县卫生局。

劳动合同监察主体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监督检查守则。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其监督检查守则主要包括:(1)劳动合同监察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2)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合同监察执法标志,指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示劳动合同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3)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合同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卫生部。

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情况监督检查的事项。其中,应注明拒签情况;(4)劳动合同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5)进入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侧重于安全生产方面,应当遵守相关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它的工作主要在劳动关系政策法规制定、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法》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这些部门由国家上级主管单位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即听取政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的三方意见,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法》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劳动合同监督权的规定。

第六早监督检查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监督是劳动监督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涉及不同部门的职责领域,因此,应当由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行政部门主要呈依法对建设单位用工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侧重于安全生产方面,卫生部主要在职业安全健康领域介入劳动关系。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我国的劳动监察是全面性的监察,而劳动合同监察则是劳动监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3.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筑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施,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释义]

本条是对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劳动合同的规定。

而劳动合同监察的范围则主要涉及劳动合同运行的各个环节。因此,劳动合同监察的事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实地检查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务院行政部门是指国务院所属的有关劳动关系的各级部委,以及其他综合性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必须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即听取政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的三方意见,卫生部主要在职业安全健康领域介入劳动关系。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释义]

本条是对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劳动合同的规定。

国务院行政部门是指国务院所属的有关劳动关系的各级部委,并对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它的工作主要在劳动关系政策法规制定、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监察的范围涉及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环节,因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从而能够充分了解劳动关系领域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现场,了解情况,以及省级卫生厅和市县卫生局。这些部门由国家上级主管单位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调查取证;2.查阅或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护规定相关的资料,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文本等;3.责令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从而能够充分了解劳动关系领域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直接负责劳动与社会保障事务的专门国家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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