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58400000016

第16章 特别规定(3)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规定。

[释义]

所谓非全日制劳动,一般情况下也被称为“小时工”,获得工会的帮助和保护。本条再次明确了《劳动法》

本条是对派遣劳动者结社权的规定。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对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本条对非全日劳动合同作了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而派遣单位可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下,解除与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口头协议具有的简单快捷的特点,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可以适应非全日制用工简便灵活的特点,促使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迅速建立,同时也能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

非全日制用工允许多重劳动关系,并获得工会的支持和帮助。

前述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差别体现在报酬计算方式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即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与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冲突。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目前,存在着用人单位为逃避雇主责任把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工与同等岗位劳动者享有同等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释义]

本条是对用工单位自设派遣的规定。《劳动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是指不同于全日制劳动的用工方式,其差别首先体现在工时制度上。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雇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工单位虽然不是本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派遣劳动者也是本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释义]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义务的内容。

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不是必备条款,则无法要求同工同酬,而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来协商约定。工会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成为工会会员,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为了保障受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界定问题还未明确,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过于短期的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本条是关于对非全日制用工工时的规定。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释义]

本条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规定。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非全日制用工属于灵活用工,通常从事的是非技术性工作,辅助性的工作,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也有权参加工会,不应再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标准计算劳动报酬。但在实践中,但用工单位是劳动者的实际使用者。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释义]

[释义]

本条是对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

上述对非全日制用工工时的规定,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工可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作。

第三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因此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条明确限制了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公司,自行派遣。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释义]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正式的劳动者在同等岗位上薪酬存在较大的差异,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及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该条禁止了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转派遣。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法第四十四条对全日用工劳动关系的终止作了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包括六种情况:(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此,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像一般全日制劳动关系终止那样需要提前通知。并且,非全日制用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享有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六十七条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规定。

全日制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的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样享有最低工资的保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劳动者,把劳动者大面积的转变为劳务派遣工的情况。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依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当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劳动者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这里所说的最低工资既包括全日制最低工资,违背了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本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额不超过24小时。北京市原来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工时规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所雇用的劳动者,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仍需要保障用工单位作为实质上的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上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利益,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本条是针对这一社会现象的专门规定。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的,也包括非全日制最低工资。

同时本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务派遣一般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这是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结算的最长周期,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按周发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甚至按日发放。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加入工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这种情况下,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同类推荐
  • 家有律师

    家有律师

    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怎么办?年卡只用了一个月,美容店卷铺盖走人了,怎么办?职工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法治时代,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与法律发生关系。本书针对常遇到而又很棘手的法律纠纷及问题分类阐述。案例典型、法条明晰、分析透彻,可谓我们家庭生活的好律师。
  • 法学思与辩

    法学思与辩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法学思辨文集。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 法伴人生

    法伴人生

    本书结合相应的法律条令,用案例分析作具体的讲解分析,并展示相应的法律知识要点。
  •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
热门推荐
  • 尸心不改

    尸心不改

    控尸门的欢乐二缺弟子江篱炼了一具美得人神共愤引得天雷阵阵的男尸,以为好日子开始了,结果没想到门派惨遭灭门。--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宫女复仇记:御前尚义掌凤印

    宫女复仇记:御前尚义掌凤印

    【本文情节纯属虚构,请忽模仿】她是现代品学兼优初中生,受虐至死,穿越却成罪臣之女,全家满门抄斩之迹,只有她一人幸免!背负满身仇恨,她入宫为婢。他是高高在上的皇子,也是她仇人之子。他爱她,她却已心有所属;她爱他,她全家却因他而死。在爱恨交织的感情里,小小一名宫女,如何平步青云,成为他御前最高女官——御前尚义。御前从三品女官,如何掌持着后宫凤印……
  • 无敌大小姐

    无敌大小姐

    当现代阴狠毒辣,手段极多的火家大小姐火无情,穿越到一个好色如命,花痴草包大小姐身上,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火无情一醒过来就发现,自己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脱衣秀。周围还有一群围观者。这一发现,让她极为不爽。刚刚穿好衣服,便看到一个声称是自家老头的老不死气势汹汹的跑来问罪。刚上来,就要打她。这还得了?她火无情从生自死,都是王者。敢动她的人,都在和阎王喝茶。于是,她一怒之下,打了老爹。众人皆道:火家小姐阴狠毒辣,竟然连老爹都不放在眼里。就这样,她的罪名又多了一条。蛇蝎美人。穿越后,火无情的麻烦不断。第一天,打了爹。第二天,毁了姐姐的容。第三天,骂了二娘。第四天,当众轻薄了天下第一公子。第五天,火家贴出招亲启事:但凡愿意娶火家大小姐者,皆可去火府报名。来者不限。不怕死,不想活的,欢迎前来。警示:但凡来此,生死皆与火家无关。若有残病者火家一律不负法律责任。本以为无人敢到,岂料是桃花朵朵。美男个个很妖娆一号美人:火无炎。火家大少爷。为人不清楚,手段不清楚。容貌不清楚。唯一清楚的是,他有钱。有多多的钱。火无情语录:钱是好东西。娶了。(此美男,由美瞳掩饰不了你眼神的空洞领养。)火老爷一气之下,昏了过去。家门不幸,家门不幸啊。二号美人:竹清月。江湖人称天上神仙,地上无月。大国师一枚。美得惊天动地。火无情语录:美人好,尤其是自带嫁妆又会预测未来的美人,娶了。(此美男,由东de琳琳领养)三号美人:轩辕子玉。当朝七皇子,游历四国。一张可爱无敌的脸。单纯至极。火无情语录:可爱的孩子好,可爱又乖巧的孩子更好。可爱乖巧又不用给钱的孩子,娶了。(此美男,由刘千绮领养)皇帝听闻,两眼一抹黑。他的儿啊。怎么就这么不争气呢。四号美人:天下第一美男。性格不详,籍贯不详。火无情语录:谜一样的美人,她喜欢。每天都有新鲜感。娶了。(此美男,由告别的爱情li领养。)五号美人:天下第一名伶。火无情语录:解风情的美男,如果没钱花把他卖了都不用调教。娶了。(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六号美男:解忧楼楼主。相貌不详,身世不详。爱好杀人。火无情语录:凶恶的美人,她喜欢。娶了。(此美男由陈铭铭领养)七号美男:琴圣。貌如谪仙,琴音杀人。冷清眸子中,百转千回,说尽风流。(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夜杀:天下第一杀手。(此美男由静寂之夜领养)
  •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

    瞬间读懂你周围的人,3秒钟看穿旁人内心。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机制、犯罪心理预防……犯罪也有心理学。熟知犯罪心理学,对犯罪了如指掌。
  • 材料帝国

    材料帝国

    材料,是工业的基础,也是一个工业大国的基石。秦海,一位来自于21世纪的材料学专家,穿越到了1985年的一家小农机厂。于是,一切遗憾终将不再,一切辉煌得以续写。电性功能材料、光学功能材料、生物医学功能材料、超导材料、纳米材料、化学薄膜材料、智能材料、敏感材料、储氢材料……种种神奇,尽在《材料帝国》。
  • 魔力彼岸花

    魔力彼岸花

    传说中自愿投入地狱的花朵,有花无叶,有叶无花,花叶两不相见,生生相错。你来过,也停留,最终离我而去。安棉泪流满面……
  • 嫡女棣王妃

    嫡女棣王妃

    “姨娘,夫人似乎断气了~”“哼!这么一碗药都下去了,难道她还能活着不成?”“那这······”一个年纪稍长的人朝着这位称作姨娘的人示意了一下自己手中的婴儿,似乎有些犹豫,“这好歹是个男孩,现在夫人已经死了,如果姨娘把他占为己有,然后得了这府中的中馈······”“嬷嬷?!”女子也不等她的话说完,就打断了她,“你记住了,我恨死了这个女人,她的儿子,只能随着她去,我就是以后自己生不出儿子,抱养别人的,也不会要她的。把他给我扔马桶里面溺了,对外就说一出生就死了!”猩红的嘴唇,吐出来的话却是格外的渗人。嬷嬷还想说什么,动了动嘴,却是一句话也没有说,转身朝着后面放着马桶的地方走去。却是没有发现旁边地上一个穿着有些破旧的衣服的小女孩此刻正瞪大了眼睛看着她们两。这是什么情况?自己不是被炸死了吗?怎么会······于此同时,脑中不断有记忆闪现出来,她们是自己的母亲和刚出生的弟弟啊?!不行,先救人。转头看见旁边谁绣花留下的针线跟剪刀,想到自己前世的身手,拿起一根绣花针就朝着那个嬷嬷飞了过去,却在半路上掉落下来,暗骂一声,这人是什么破身体。却引得那两个人听见动静看了过来。女人阴狠的盯着她,“你居然没有死?”微微眯起眼睛,自己的前身也是被她们弄死的了,看样子她们谁也不会放过,抓起旁边的剪刀就冲了过去。随着几声惨叫声,从此以后,府中府外都传遍了她的“美名”——凤家大小姐心肠歹毒,刺伤了府中无数的人,宛如一个疯子。
  • 太古仙人异界逍遥

    太古仙人异界逍遥

    奥斯大陆,诸神的禁地,戴天一个在洪荒夺体现代青年,在不周山倒之时,被传送到了奥斯大陆。诸神囚禁渎神者的监狱,戴天进入其中,将关押在第十层的渎神者放出,并击杀,但也引来了神格高手的查探。
  • 私奔到古代:超级帝后

    私奔到古代:超级帝后

    许灿夏:“阎大叔,你奥特曼了,投胎早就过时了,现在流行穿越,你判我们两个穿越吧。”********阎罗王:“哼哼,笑话,个个都要穿越,那阴间的投生部门岂不是要天天看报喝茶斗地主了?阴间的公务员可没那么好混,不能让任何一个小鬼白拿俸禄。”
  • 吕不韦十讲

    吕不韦十讲

    王朝的建立需要血与泪的浇注,是谁无怨无悔地奉献了自己的一腔热血,又是谁默默无闻地流尽了最后一滴泪,历史的车轮不会因为他们的牺牲而驻足。君臣博弈,胜的骄傲,败的灭亡!父子博弈,胜的真能骄傲,败的真能灭亡?吕不韦的悲剧是对君臣共荣、互利的否定,更是对君臣斗争、暗算、倾轧的写照。血腥的斗争莫不以两种结尾收场一不是君亡便是臣灭。吕不韦献身于这场斗争中,失败的却是既为臣又为父的自己。甚悲哉!“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敌国破,谋臣亡。”这是几千年中国历史文化的经典性总结。尖锐与现实的评判折射的是吕不韦之类的名臣们悲惨的结局。慨叹吕氏悲惨的人生之余,我们似乎应该回过头,看看他传奇般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