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光明日报》,20050719。
在清朝的政治生活中,“胥吏擅权”是封建政权在运作过程中蠹政害民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连篇累牍的官僚奏疏和皇帝谕旨中,对胥吏弄权枉法、鱼肉百姓的揭露和申斥不绝于耳,但却毫无效果,反而愈演愈烈,以致有人把它称之为“丛弊之薮”。清初的顾炎武就说:“今夺百官之权,而一切归之吏胥,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清经世文编》,卷24)到晚清,在咸丰时当过巡抚的胡林翼仍然说:“六部之胥,无异宰相之柄。”(《清稗类钞·胥役类》)所以,有人把清代的胥吏擅权同明代的太监乱政相提并论,说“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与胥吏共天下”(同上书)。
胥吏,也称吏胥,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旧时没有品级的小公务人员”。说得具体一点,胥吏大概包括两类人:一是大小官员的私人仆从,如家丁、长随之类;一是各级衙门的公差、衙役,如门丁、皂隶、听差、捕快、禁卒、仵作、粮差等。这些人在封建等级制度中,身份低下,大都属于贱民等级,有些虽然可以召良民充当,但一入此行,也就“由良入贱”,不仅本人及其子孙“概不准冒入仕籍”,通过考试或捐纳作官,连家谱都得削名,死后也不得入祠。社会上常常是“娼优隶卒”并称,被目之为“不足齿数之列”。
清代官德丛谈官员尸位与胥吏擅权但是,胥吏又是清代贱民等级中的一个特殊阶层,因为封建政治运作的每个环节几乎都离不开胥吏的参与,所谓“地方公事,如凡捕匪、解犯、催征、护饷之类,在在皆须其力”。按照有的人的说法,胥吏是“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能少”(何耿绳:《学治一得编》)。因此,他们手上都掌握着某种或大或小的权力。于是,他们就利用这种权力,敲诈勒索,滥肆搜刮。而且正由于他们身份低贱,连封建道德都失去了对他们的约束力,为非作歹时就更加无所顾忌,胆大妄为。
对封建官员来说,“讼狱乃居官之首务”,“断狱听讼”是封建官僚最主要、最经常的政务活动。而老百姓一旦涉讼,不论是作为原告、被告甚至证人,也不管涉及的是盗案、命案还是普通的户婚田土的民事案件,便时时、处处会受到胥吏的要挟需索。告状要写状纸,需出代书费;将状纸送官,要交传呈费;此外还有路费、盘费、送牌费、盘子费、检卷费、值党费、散班费、听刑费、具结费,等等(参见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59页),即使撤诉或和解了,还要交一笔“和息费”才能了事。这还算是有名目的费用,至于名目之外,种种勒索钱财的黑幕,简直匪夷所思。发生了窃案,随便找一殷实之家,指为“窝户”,就可以“拘押索钱”,“胥役欲壑既盈始释之,名为洗贼名”(伍丞乔编:《清代吏治丛谈》)。涉案者如果钱没有给足,胥吏们就把案件无限期地拖下去,使当事者“欲见官而不能,欲回家而不准,多方留难,且有经旬累月守候而不获过堂者。小民忍气吞声,不得不如愿以偿”(《光绪朝东华录》,841页,北京,中华书局,1958)。有的案件竟有一拖几年,弄得原被告双方都家破人亡的。当时的报章说:胥吏“偶遇乡人涉讼,不论是非曲直,先揣其肥瘠,量其身家,自初词以及完案,刻刻要钱,务厌其欲而后已,否则事难了结”(《申报》,1886年9月28日)。有的奏折也说:“州县词讼之案,往往为蠹役需索之资,直省皆然”(《光绪朝东华录》,840页)。总之,在胥吏们的播弄操纵下,事情本身的善恶正邪、是非曲直统统失去了意义,官司的输赢完全看谁能够满足胥吏们无厌的贪欲。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取法律的公正,岂不是做梦!
再拿赈济灾荒来说,“荒政”本来也是封建统治的一项重要政务。为了防止弊端,清王朝原规定勘灾、查赈“不得假手胥役”,但实际上官员们“性耽安逸”,对赈灾这类苦差使“每惮其烦”,大都仍然“委之胥役,任其随意放给,府县并不过问”。结果自然可想而知。道光时御史方允镮在奏折中揭露荒政之弊说:“胥吏则更无顾忌,每每私将灾票售卖,名曰‘卖灾’;小民用钱买票,名曰‘买灾’;或推情转给亲友,名曰‘送灾’;或恃强坐分陋规,名曰‘吃灾’。至僻壤愚氓,不特不得领钱,甚至不知朝廷有颁赈恩典。”(《录副档》,道光二十九年九月初九日御吏方允镮折)赈灾这样的好事尚且这样,遑论其他。
胥吏虽然身份低贱,却实在是个肥差。《申报》的文章说:“今之为差者,无不饱食暖衣,一家温饱而且乘肥策坚,姬妾盈前,锦绣在手,其享用有过于世家者。”(《申报》,1893年8月17日)难怪很多人拼命钻营请托,甚至花大价钱去买这样一个职位。清王朝对各衙门的胥吏数额,本有严格限制,但实际上总是大大突破,编外的称作“白役”,“白役”比定额之内的胥吏往往要多出好几倍。到晚清,大的州县胥吏不下数千人,小的州县也有几百。如此多的胥吏在社会上到处择肥而噬,老百姓哪里还有什么安稳日子好过。
胥吏擅权,说到底,是封建政治黑暗面的本质表现。而直接的原因,同封建官场上弥漫的官员尸位素餐、因循疲玩的积习有密切关系。当时官员们“大率以畏葸为慎,以柔靡为恭”,“京官之办事通病有二:曰退缩、曰琐屑。外官之办事通病有二:曰敷衍、曰颟顸”(曾国藩:《应诏陈言疏》)。这种情况,当然为胥吏擅权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光绪三十年(1904)五月的一个上谕这样说:“颇闻各省州县官,多有深居简出,玩视民瘼,一切公事,漫不经意,以致幕友官亲,蒙蔽用事;家丁胥吏,狼狈为奸。公款则舞弊浮收,刑案则拖累凌虐。种种鱼肉,为害无穷。小民何辜,受此荼毒。”(《光绪朝东华录》,5193页)这个上谕道出了一个政治规则:在上者如果一味敷衍塞责、无所作为,下面就会肆无忌惮、胆大妄为;该办的事如果一味推诿粉饰、疲玩延沓,各种胡作非为的坏事就会猖獗蔓延,残民以逞。而如俎上之肉任人宰割,荼毒受害最深的则是老百姓。这是很值得深思的。当然,比这更可怕的,是官员同胥吏上下勾结,朋比为奸。胥吏以官员为靠山,官员以胥吏为爪牙,一起向老百姓敲骨吸髓,作威作福。在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下,这种情况正是屡见不鲜的。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老百姓的生活真可以说是暗无天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