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光明日报》,20061113。
中国历来重视交友。封建时代称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种关系为“五伦”,被看成是最重要的伦常关系。《周礼》把朋友同父母、师长并列,合称为“三行”。(《周礼·地官·师氏》)到了今天,真诚友善、相互尊重的朋友关系更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朋友之间的相互交往也会产生种种弊端和陋习,一旦形成风气,便会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
晚清官僚士人间的人际交往,就存在着这种情况。
戊戌维新时期,在雨后春笋般组织起来的各种学会中,有一个学会颇具特色,那就是熊希龄、谭嗣同等倡立的“延年会”。会名“延年”,却并不是讲究养生健身之类的卫生团体或体育组织,而是以改革不良生活习俗为宗旨。在他们看来,人们在有限的生命之中,由于生活方式的不合理,浪费了许多极为宝贵的光阴;如能改变这些无谓的生活习俗,“将使一世之成就可抵数世,一生之岁月恍历数生,一人之才力若并数人”,那也就无异于延长了生命。
谭嗣同在《延年会叙》中,着力批评了当时人际交往中的种种陋习:“宾客之不时,起居之无节,酒食之征逐,博弈之纷呶,声伎戏剧之流连忘返”;客人来访,“主人劳于倒屣,敝于将送,眠食失常,夜以继日,精力以之消铄,光阴以之虚縻”;出门访友,“晨起出阍,暮不得息,望门投刺,冠服重累。以肩舆为居室,以泥首为美观,寻无味之语言,弃有用之日月”;友人相聚,则“礼起饮食,宾尚宴飨,而既非蜡祀,又非庆贺,无故杀犬豕,所遇皆鼎俎,贸贸然肃客,戟戟然赴食。习俗所濡,尤贵卜夜,漏起烛烬而所期不来,殽干酒清而忍饥默对。既而杯盘杂沓,精粗旅陈,养生之义既乖,玩愒之愆弥厉,使一日而数局,虽数日犹莫能休复其精神”(《谭嗣同全集》[增订本],410、41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清代官德丛谈变了味儿的“人际交往”
谭嗣同在这里对官僚士人人际交往的状况作了概括性的描述,这种描述是否确切地反映了当时的历史真相,我一直期望着能够通过具体、形象的历史图景得到印证。新近出版的《恽毓鼎澄斋日记》(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文献丛刊”的一种),提供了这方面情况的生动实例。
恽毓鼎原籍江苏常州,光绪年间长期担任京官,在京师生活了几十年。他的日记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记载他同朋友、同僚之间的各种交往。我们先看看他对于这种交往既极度厌烦又无法摆脱的无奈心情,如:
光绪十二年(1886)三月初八日记:“一日客来访者五十余人,来往如梭,应接不暇。余性恶烦扰,颇简于酬酢焉。”(《恽毓鼎澄斋日记》,18页,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以下凡引自该书者只标页码)光绪廿二年(1896)九月十五日记:“连日疲于酬应,晚归,颓然病矣。”十八日又记:“午刻至江苏馆赴潘经士之约,申刻至便宜坊赴裴伟丈之约,真可谓困于酒食矣。”(111页)光绪廿三年(1897)正月二十一日记:“一日来客甚多,络绎不绝。”二十四日又记:“半日会客,应对为疲。”(118页)同年十二月初二日记:“此两日,在家则会客,出门则应酬,无一刻可以静坐看书写字,疲苦已极。又不敢令仆人拒客,致启欺侮之渐。傍晚,兰泉折柬招饮,颓然欲病,勉强周旋,竟夜不适。”(145页)到了这一年的岁末,恽毓鼎总结一年的生活:“发愤立一宏愿:自戊戌年元旦起,凡事皆立章程,杂费悉从节省,以勤补拙,以俭养廉,减无谓之应酬,读有用之书籍。”(149页)可惜的是,在强大而可怕的习惯势力面前,恽毓鼎关于“减无谓之应酬,读有用之书籍”的“宏愿”显然并没有得到实现,在日记中有关“无谓应酬”的慨叹依然随处可见。为节省篇幅计,下面略选数条:
光绪廿四年(1898)七月二十七日记:“连日酬应冗杂,作种种无益周旋,说种种无益言语,自己正事一例废搁”,“学固日堕,身亦将病矣”(168页)。
光绪卅年(1904)二月初三日记:“自正月至今,无日不有应酬,无日不有吃局,疲困浮动,颓然病矣。”(234页)同年十月初一日记:“自晨至夜客来不绝,舌敝神疲,公私各事俱废。先贤谓,见客说话亦是学问。然对无谓人说无谓话,废时失业则有之,未见其有益也。”(261页)光绪卅一年(1905)三月初七日记:“自去冬至今,会无谓之客,赴无谓之局,终日征逐,身心俱疲,求一时静坐看书而不可得,以致胸怀扰攘,往往夜不能寐。”(264页)在上面的材料中,曾提到一个数字,说一天接待客人50余人,这颇有点惊人,但却并不是最高纪录。据《澄斋日记》所记,光绪廿四年(1898)正月初四这一天,也就是恽毓鼎立下减少无谓应酬“宏愿”的第七天,他和他的大兄竟然“分拜城外客三百余家”(150页)。那时的京师,虽然比今天的北京面积要小一些,但出门代步的,并没有奥迪、宝马,无非是轿子或者骡马,真无法想象一天中怎么能走访这么多家。
朋友相聚,饭局是必不可少的。这本来不应该简单地一概加以反对。但一旦泛滥成灾,就不免污染社会风气,也成为当事者的严重负担。根据《澄斋日记》的记录,恽毓鼎一天赶几个饭局的事,司空见惯。所以他在日记里,曾多次发出“困于酒食”、“无日不局,百事都废”、“酒食征逐,无日无之,求半日静坐看书而不可得,甚以为苦”的感叹。(111、172、300页)我随意选了光绪卅二年(1906)二月份(因此时正月刚过,应酬相对较少),统计了一下日记主人参与宴饮的情况,计午宴11次,晚宴16次,另外有几次因病因事未曾赴宴;28日中无饭局应酬的只有6天。
恽毓鼎这样的个案,在当时的官僚士人中,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一则,恽毓鼎一再声称自己是“疏于应酬”、“简于酬酢”之人,并不热衷于往来奔竞;再则,恽毓鼎虽是帝王近臣,但所任职位,大抵是讲习馆总办、国史馆总纂一类清水衙门的主管,加之本人自律颇严,因此家产不丰,时常有“囊空如洗,债务纷集”之忧。(160页)无休止的应酬交际,即使从经济压力而言,也是个不堪承受的重负。这种劳民伤财的应酬,对于恽毓鼎来说,显然有“欲罢不能”的苦衷。斯人如此,他人自然可以想见。
不了解这些具体情形,也就很难理解戊戌时期的改革家们为什么要把人际交往中的弊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病态加以革新的深切含义和良苦用心。但是,对于社会习俗的改革,显然要比政治改革更加复杂、更加艰难、更加深刻,恽毓鼎在这个问题上的种种矛盾、彷徨、困惑、焦灼、无奈,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为了说明人际交往中习惯势力的强大,我们可以讲一个真实的小故事:康有为自己曾说过,他在维新运动中受到许多人的攻讦,除了其他种种原因之外,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当时很多人去拜会他,他却未按传统习俗一一答拜,以至于大家认为康有为目空一切,甚至怀疑是有意侮辱,结果对康大为不满,得罪了很多人。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无怪乎恽毓鼎因为“无谓周旋,不唯废时,且损心气”,虽曾下决心“一日客来甚多,俱谢不见”,但接着就提醒自己,“然只能偶一为之,日日却扫,则未能也”了。(301页)清代积案之弊本文发表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8),《中国文化报》2009年11月22日转载。
有清一代,积案问题一直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痼疾顽症,它既带给民众深重的苦难,也是吏治败坏的突出反映。
所谓积案,是指各级官吏在审理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时,积压拖延,长期不予结案的现象。
本来,对于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清代是有明确规定的。方大湜的《平平言》对此有详细的记载:“审理大小案件,均有限期。”大体说来,州县承审“户婚田土等项”民事案件,限二十日完结。超过限期不到一个月的,官员要“罚俸三个月”,“一月以上者,罚俸一年;半年以上者,罚俸二年;一年以上者,降一级留任”。普通的刑事案件,州县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毕解到府里,知府须在一个月之内解到臬台衙门,臬司须在一个月之内解到总督巡抚部院,督抚须在一个月内向朝廷“咨题”,合计“统限六个月完结”。如果涉及盗案和命案,则“统限四个月完结”。特大命案,如“杀死三命四命之案”,就必须从快审理,“州县限一月内审解,府州、臬司、督抚各限十日审转具题”(《平平言》,卷2)。
规定不可谓不清楚,要求也不可谓不严格。但是,封建政治的特点之一,就是制度规定同实际运作往往脱节甚至背离,明文规定是一回事,实际状况却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清史稿·刑法志》在讲到这个问题时,加了这样一句话:“然例虽严,而巧于规避者,盖自若也。”这个点评,说到了要害,实在有画龙点睛之妙。
第一章清代积案之弊各级官员“巧于规避”的结果,是朝廷对于审案期限的规定变成了一纸具文。积案现象愈来愈普遍,案件积压的时间愈来愈久长,封建法制固有的黑暗和暴虐也就暴露得愈来愈充分。包世臣在《安吴四种》中谈到道光年间的情形说,“江浙各州县均有积案数千”,“积案至多之省”多达“十余万起”。案件积压的时间,“远者至十余年,近者亦三五年延宕不结”。同治年间,据曾国藩统计,直隶“通省未结同治七年以前之案,积至一万二千起之多”。丁日昌描述江苏积案情形则说:“案牍日积日多,甚至有窃案延搁十余年未经审定,谴犯例限久满,仍淹禁在狱者。”(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82、8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这里讲到的现象,决不是个别的特例,而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这一点,我们只要看从皇帝的上谕、大臣的奏疏乃至社会的时论都把积案问题作为关注的热点之一,就可以确信无疑。
为什么官员断案,“往往审而不结”,总喜欢“宕延时日”呢?(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原因当然很多,但最主要的是两条:
其一是封建官吏们玩忽职守,漠视民瘼。本来,在行政权与司法权混一的情况下,“断狱听讼”是封建官僚最主要、最经常的政务活动,所谓“讼狱乃居官之首务”。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历经康、雍、乾三朝的名臣田文镜在所撰《州县事宜》中说:“乃有一等阘茸之员,听断乏才,优柔不决,经年累月,拖累无期。”他具体描述了这些官员们面对命案时“悠忽”、“迟延”、“恣意捺搁”,以致审案时“胸无确见,难定爰书”的情况,指出“人命如此,其他可知”。如果说田文镜讲的还只是部分官员的表现,光绪时的一篇时论则把这种现象作为官员的普遍状态来评论,并且讲得一针见血,入木三分:“今之为民父母者,往往玩视民瘼,以奔走大吏之门谓为善于奉承,以争逐宴会之场谓为熟于世故,日行公事,视若具文,以致案牍山积,莫不加意,一案淹留,动辄经年累月。”(《皇朝经世文四编》,752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试想,官员们一个个热衷于“奔走大吏之门”,“争逐宴会之场”,借此攀附钻营,寻找靠山,拉帮结派,同欲相趋,以此作为升官之捷径、仕途之要诀,哪里还有时间、精力和心思去公平执法、尽心办案?
其二,比这个更加重要、更加直接地促使积案日益严重的原因,则是官员们为了敲诈勒索的需要而有意为之。因为只有案件久拖不决,才能对涉案各方威逼恫吓,曲法弄权,肆意诛求,讹索无厌。正如陈宏谋《在官法戒录》所说:“不知事犯到官,原、被、佐证必有数人,各有生理,讼事一日不结,即一日不得脱身。差役借此索诈,书吏从中舞弊,土棍构衅生波,莫不由延搁而起。故讼未结而家已破者有之,可为寒心。”(卷1)前引《平平言》也说,案件一旦积压,“门丁乘机诈索,书役乘机指撞,讼师乘机播弄,案外生许多枝节。本小事也,而酿成大事;本易事也,而变为难结”(卷2)。这里虽然没有提到官员本身,但谁都心知肚明,在这门丁、差役、书吏、讼师、土棍的身后,正是他们的主子即各级大小不等的贪官污吏。我国历史上向有“灭门刺史”、“破家县令”的民谚,意思是说,地方官长手握重权,如果他们贪赃枉法,无辜百姓便随时有家破人亡之忧。这种情况,到清代并没有什么改变。
清代对于案件的处理,实行的是“有罪推定”的原则,就是首先假定嫌疑人是有罪的,未经审理以前,一切就均按罪犯对待。不仅如此,官府对于任何一个涉案人员,包括原被告甚至证人在内,都可以任意拘审或者拘押,乃至投入监狱。于是,这些人就都作为待罪之人,成了任人宰割的俎上之肉。所以,遭受积案之害的,并非仅仅是按封建法制所确定的罪犯,更多的是那些莫名其妙地卷入案件的无辜百姓。
积案泛滥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首先是极大地加重了涉案人员的负担。俗话说:“一人到官,全家不安。”涉案之人,不管有理无理,差役一到,就大难临头。“盖此辈城狐社鼠,假威以逞,其视村农犹鱼肉也。一旦奉差赴乡,声焰俱赫,里巷妇子,畏之如蛇蝎,而且指东话西,大言恐吓,饱啖鸡黍,勒索钱文,稍拂其意,辄咆哮詈辱,莫敢谁何。小民但期无事,惟有吞声受之而已。”(田文镜:《州县事宜》,“谨差下乡”条)案件受理之后,更得时时花钱、事事花钱:“两造构讼,自进城做词之日起,至出结归家之日止,无一日不花钱。拖延日久,则花钱愈多;花钱愈多,则富者必穷,穷者必死。”(《平平言》,卷2)“金多则诺,金少则勃然作色,任意发枉,讼者吞声。伺鞠则奔走于阶前,等候于门外。拖延烦费,旅馆萧条。茶坊酒肆,到处皆耗财之地;内胥外役,无一非索钱之人。支吾东西而力尽,逢迎左右而囊空。称贷求情,市产悦吏。一状之事未明,全盛之家已破矣。”(刚毅:《居官镜》)其次是大量涉案人员长期羁押,备受凌虐。由于案件“积久不审”,弄得“囹圄滞满”,竟出现“案犯日多,恐狱中将无地可容”的现象。而当时的监狱,完全是地狱般的生活,陈宏谋《从政遗规》有这样一段描写:“一人入狱,十人罢业。株连波及,更属无辜。且狱中夏有疫疾湿蒸,冬有皲瘃冻裂。或以小罪,经年桎梏;或以轻罪,迫就死亡。狱卒囚长,需索凌辱,尤可深痛。”许多人就这样既不审讯,又不定罪,不明不白地含冤而死。
再次是妄扳无辜,戕害良善。官吏们有意制造积案,目的就是为了创造更多敲诈勒索的机会。他们的惯用手法,就是物色某些殷实之家,无端的加上一个“事主亲友”或“干证”之类的名称,使之变成涉案人员,便可以予取予求,成为勒索的对象。正如《在官法戒录》所说:“一狱之兴,本案拖累,已自不少。狱吏复指使妄扳,辗转蔓延,甚有因一人而害及数十百人,因一家而害及数十百家者。即遇明察之官,亟为开脱,业已筋疲力尽,身家难保矣,岂不可恨!”
所有这一切的结果,就是使老百姓彻底失去了对封建法制的信任,对官府畏之如虎狼,对法律避之如鬼魅。“官吏以百姓为鱼肉,百姓以官吏为寇仇”,这样,司法危机就不能不转化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