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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寺院与僧团基本情况统计(6)

比丘尼担任寺主明确的记录,始于东晋简静寺支妙音笔者按:虽然《比丘尼传》“安令首传”中有言“因其出家者百余人”,但未有任何关于僧团职务的记录。“昙备尼传”录有昙备有“众三百人”,弟子昙罗“敕续师任”之说,笔者认为,昙备时已有僧官设置,但未确见于文字记录,“敕续师任”也可理解为讲经布道的责任。“僧基尼传”录僧基“有徒众百人”,也未言其为“寺主”。,司马道子于太元十年(385)为支妙音立简静寺,“以(支妙)音为寺主,徒众百余人”。再有,江陵牛牧精舍“寺主法弘后于光处起立禅室”。 永安寺僧端尼出家前于广陵某尼寺避,“寺主置于别室给其所需”。普贤寺尼宝贤于“泰始元年敕为普贤寺主”《比丘尼传校注》,第183页。普贤寺净晖尼于“永明八年竟陵王请于第讲《维摩经》,后为寺主二十余年”。建福寺智胜尼“裁箴尼众,实允物望,令旨仍使为寺主。阖众爱敬,如奉严尊”。青园寺法全尼于宝婴尼卒后,“众既新分人望未缉,以(法)全为寺主”同上,第141页。“宋邵陵王大相钦敬,请(令玉)为南晋陵寺主,固让不当,王不能屈。以启元徽,元徽再敕,事不获免,在任积年。”同上,第201页。就以上记录来看,寺主有时需“敕”命,大多时为出资供养寺院的主要人物指定。

(2)维那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第25页录:“《比丘尼传》卷二《广陵僧果尼传》中有‘维那……惊告寺官,寺官共视’之语,维那与寺官对举,显然维那是不包括在寺官之内的。”笔者与之看法不同,“对举”不足为证:第一,即便维那包括在寺官中,也可称其余管理人员为寺官。第二,此句中“惊告寺官”也可由一无职位比丘尼转达。

案《十诵律》,佛陀时代已有“维那”一职:在舍卫国祇陀林僧坊中,其时“无比丘知时限唱时,无人打揵稚,无人扫洒涂治讲堂食处,无人次第相续敷床榻,无人教净果菜,无人看苦酒中虫,饮食时无人行水。众散乱语时,无人弹指,是事白佛。佛言:应立维那立法者”[姚秦]弗若多罗、鸠摩罗什译《十诵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3册,第250页中。“维那”产生于僧团无序状态,其职责为:“知时限,知唱时,知打揵稚,知扫洒涂治讲堂食处,知次第相续敷床榻,知教净果菜,知看苦酒中虫,知饮食时行水。众散乱语时弹指。”《十诵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3册,第250页下。作为“维那”,最主要的是“知”时,不令僧团内有“众散乱语”,并善于分配僧团内部的工作,保持僧团秩序。

东晋南朝时期比丘尼作“维那”的记录,录于《比丘尼传》有三例,均在刘宋时期:

其一,蜀郡《善妙尼传》录:善妙尼所在蜀郡某寺已有维那:“四月八日夜半,以布自缠而烧其身,火已亲顶,命其妹令呼维那打磬:‘我今舍寿,可遍告诸尼,速来共别。’”

其二,广陵《僧果尼传》录:“(僧果)时宴坐经日,维那故触,谓言已死,惊告寺官,寺官共视。”

其三,景福寺《法辩尼传》录:“(法辩)如法修行通极精解。每预众席恒如睡寐。尝在斋堂众散不起。维那惊触如木石焉,驰以相告,皆来就视,须臾出定,言语寻常,众咸钦服倍加崇重。”

以上三例,表明“维那”一职,为寺院各规章条例的执行监督者。唐朝大觉解释:“旧言‘维’者,维持纲纪也;‘那’者,梵音之略。梵汉合说,故言‘维那’也,又云‘悦众’。”《四分律行事抄批》卷十三,《续正藏》第42册,第1026页中。他认为,“维那”与“悦众”为同一职务,担任“纲纪”职能。《比丘尼传》无“悦众”一职出现,且“纲纪”作为管理职务单独出现,与“寺主”等同。

(3)纲纪

“纲纪”的解释,案《佛说无量寿经》:佛告弥勒“天道施张,自然纠举,纲纪罗网,上下相应”[魏]康僧铠译《佛说无量寿经》卷二,《大正藏》第12册,第277页中。《经律异相》:“吾法尽时,亦如灯灭,自此之后,难可纲纪,如是久后,弥勒当下世间作佛,天下太平毒气消除。”[梁]释宝唱《经律异相》卷六,《大正藏》第52册,第32页上。纲纪指天道施张的规律;用于管理,则指基本的管理条例;进而可引申为管理职务名称。

“纲纪”一词最早用于比丘尼管理职务,见“景福寺慧果尼传”:“果为纲纪,遗之物悉以入僧。”此句中,“纲纪”如作名词使用,应指代职务。因景福寺为傅弘仁舍宅为慧果所立,且慧果为寺“纲纪”,全篇另无明确慧果在寺中身份的称谓,说明“纲纪”之职相当于寺主。

此外再有:广陵南安寺慧琼“纲纪寺舍,兼行讲说”。 永安寺僧端“纲纪众务,均爱等接,大小悦服,久而弥敬”《比丘尼传校注》,第79页。齐兴寺“(德)乐纲纪,大小悦服,远近钦风,皆愿依止,徒众二百余人”同上,第160页。以上三例,与慧果之例相同,除“纲纪”外,别无指出比丘尼担任寺院职务之称谓。笔者认为,虽然“纲纪”作为动词使用表示管理的权限,但“纲纪”也适合指管理职务,职能在于对寺院比丘尼进行管理,规范其行为,与“讲说”行为区别。

“纲纪”一职的出现仅见于《比丘尼传》,用于比丘者极少,如 “句高丽人”释义渊闻“前齐定国寺沙门法上,戒山慧海,肃物范人,历跨齐世为都统,所部僧尼不减二百万,而上纲纪将四十年”(高丽)训觉《海东高僧传》,《大正藏》第50册,第1016页中。《佛祖历代通鉴》并有此记录。此“纲纪”应指代比丘法上的“都统”职责,并非独立的寺官称谓。2. 行政僧官设置

(1)比丘尼僧正

早期比丘尼史上出现的唯一一位比丘尼僧正,即是普贤寺宝贤,于泰始“二年又敕为都邑僧正”《比丘尼传校注》,第183页。

中国第一位“僧正”为释慧基:“基既德被三吴,声驰海内,乃敕为僧主,掌任十城,盖东土僧正之始也。”《高僧传》卷八,《大正藏》第50册,第379页中。赞宁亦云:“南朝慧基姓偶,钱塘人,依求那三藏于蔡州受戒。后化行越土,寻敕为僧主,掌任十城,东土僧主之始也。”《大宋僧史略》卷二,《大正藏》第54册,第243页上。江东“僧正”正式纳入政府管理体系应在刘宋孝武帝时期,比丘尼僧正则出现为刘宋明帝时期。

刘宋朝设有僧尼管理机构“僧局”,“僧正”服从僧局的管理,其职能主要在于:

第一,监督僧尼受戒。如:“元徽二年,法律颖师于晋兴寺开《十诵律》,颖其日有十余尼,因下讲欲重受戒。贤乃遣僧局,赍命到讲座,鸣木宣令诸尼,不得辄复重受戒。若年岁审未满者,其师先应集众忏悔竟,然后到僧局。僧局许可,请人监检方得受耳,若有违拒,即加摈斥。因兹已后矫竞暂息。”《比丘尼传校注》,第109页。

第二,处理僧尼违法事件。如在梁天监九年,郢州发生的一起造伪经事件中,“敕僧正慧超,令唤京师能讲大法师,宿德如僧祐、昙准等二十人,共至建康。前辩妙光事,超即奉旨。与昙准、僧祐、法宠、慧令、慧集、智藏、僧旻、法云等二十人,于县辩问,妙光伏罪,事事如牒。众僧详议依律摈治,天恩免死,恐于偏地复为惑乱,长系东治,即收拾此经,得二十余本及屏风,于县烧除,然犹有零散,恐乱后生,故复略记”《出三藏记集》,《大正藏》第55册,第40页中-下。

第三,组织所属地僧众参与活动。如中大通五年二月,“自皇太子王侯以下,侍中司空袁昂等,六百九十八人,其僧正慧令等义学僧镇座一千人,昼则同心听受,夜则更述制义”《萧子显御讲金字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序》,《广弘明集》卷十九,《大正藏》第52册,第237页上。

(2)都维那

普贤寺法净尼,“泰始元年敕住普贤寺,宫内接遇礼兼师友,二年敕为京邑都维那”《比丘尼传校注》,第113页。普贤与宝贤在同一年出任僧正与都维那。

作为对僧尼的尊称,东晋隆安年前,已称呼竺道壹为“九州都维那”《高僧传》卷五录:“郡守琅玡王荟,于邑西起嘉祥寺,以壹之风德高远,请居僧首。壹乃抽六物遗于寺,造金牒千像。壹既博通内外,又律行清严,故四远僧尼咸依附谘禀,时人号曰‘九州岛都维那’。后暂往吴之虎丘山,以晋隆安中遇疾而卒。”,但当时政府僧官体系还未建立建全,“九州岛都维那”只是僧尼间自发的称谓。“都维那”正式用于称谓僧官,据记录为瓦官寺释慧璩,孝武帝时被“敕为京邑都维那。大明末终于寺,年七十二”《高僧传》卷十三,《大正藏》第50册,第416页上。笔者认为,“都维那”从“维那”一词而来,就如寺院内部“寺主”与“维那”的职能分配,“僧正”与“都维那”是在政府层面对整个地区僧尼行使管理职能。

比丘尼“都维那”是否能管理比丘的事务,并无更多资料佐证,东晋南朝僧史上也仅在刘宋明帝时期出现比丘尼“僧正”与“都维那”的记录,或是当时尼僧地位较高的体现。

(3)僧统

北朝僧官体系中设“僧统”一职,相当于南朝的“僧正”。案《佛祖统纪》引录隋《百官制》:“昭玄寺掌佛教,署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置功曹主簿官,以管诸郡沙门。”《佛祖统纪》卷三十八,《大正藏》第49册,第355页上。

北魏时期比丘尼出任僧统的记录如下:

第一,北魏胡灵太后执政时期,其姑为尼,建“胡统寺”。笔者认为,胡尼为当时的“僧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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