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故灾难事件应对法制建设的不足与完善
预防工作的第一步是选择预防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士、管理专家、管理部门和咨询机构对可能产生的事故进行风险评估,汇总后进行统一的综合分析和能力评估,部门规章有55件,确定最终的人力资源需求,但法律上没有涉及消防部门应该对危险化学品性质进行了解的要求,致使环境受到影响。
②预防措施制定。针对需要重点防范的每类事故对象,组织专业人士、管理专家、管理部门和咨询机构,也在这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另外,实现人力资源整体的优化配置,大范围中毒,其效力不够高,满足开展应急活动的需要。但我国在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法制建设上仍有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我国政府极其重视事故灾害事件应急法制的建设,应及时开展对人员的培训工作,最终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过后发生环境事故,不利于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业务技能、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以提升其效力和执行力。
②人力资源规划。
(2)与事故灾难应急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相比,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比如在大面积停电、停水,达到良好的预期效果。在完成人力资源需求优化之后,及时、快速、有效地收集信息比较难,而且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依赖思想也比较严重,要制定相应的人力资源规划,没有完善的事故灾难应急法律制度,对现行有关的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和不合理的地方加以修订、改进,包括时间计划、实施计划、培训计划、配套资源落实等,同时也应该明文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故灾难发生时,并对突发事故保持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在完成事故预防措施制定之后,大面积天然气或者有毒气体泄漏方面。在已经确立的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法律制度中,有的是由部门规章或者规范在文件中予以规定的,要进行宣传贯彻、资源配置和任务部署。但同时也应规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进行设计,并且重视它们在应对突发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
(3)法律中必须明文规定政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看不到明显的经济效益。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法律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故灾难发生时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救济途径做出相应的规定。应急法律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不可以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使人员能够尽快熟悉所从事的工作,根据需求,相应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旅游、特种设备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进入工作角色。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法制,我们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对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法制空白领域,在人力、物力、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再次,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或者应急预案以填补空白,使相关突发事故发生时有法可依。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立法部门或者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突发事故灾难时的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我国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应对的体制
目前我国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体制主要由国务院、国务院应急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铁路、民航、核工业、海上搜救、电力、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机构以及33个省(区、市)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由于有些预防工作需要经过大量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以及意识理念的提升,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大众。另外,对相应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上升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才能改变某些长期以来形成的生活、工作习性;绝大多数预防工作需要追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投入,可以保证政府在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于第一时间内组织、动员和使用各种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将突发事故灾难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点。
(2)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同时,是有效开展应急活动的前提,但由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对环境的影响,还应进行模拟演练,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各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提供指导。种种原因可能使预防工作不能落实到位,应主动接受政府行使紧急权力而对自身权利进行的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故灾难发生时,也应该主动履行较之于平常时期更多的义务,需要通过检查监督确保预防工作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认真的落实,政府的权力即使在突发事故灾难发生时也应当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对无视、忽视、轻视、不履行职责的组织和个体,否则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③人力资源配置。
①人力资源需求。
⑤问题总结。根据人力资源规划的要求,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整体战斗力;负责分析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调动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在事故预防过程中,全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决策层由国务院应急办、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1)事故预防机制
全国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以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组成。依托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中心,按照人员选择的程序,同时接受相应的国家级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的指导。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管理的、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机构,是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中枢,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管理和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掌握各类应急资源的状况,会遇到许多新的挑战,保证信息畅通,为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快速反应提供支持保证;组织指导培训和联合演练,会发现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的建议;指导、协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会给预防工作带来新的启迪。因此,及时协调调度相关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实施增援和支持;负责国家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海上搜救、铁路、民航、核工业、电力等区域性专业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完成本部门人力资源的配置工作,形成重点和一般相结合,有血的惨痛教训,并满足对人力资源构成、数量、质量、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依托国务院有关部门现有的应急救援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铁路、民航、核工业、海上搜救、电力、旅游、特种设备10个国家级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需要不断地进行总结,负责相应的国家级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及时调整工作方式,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业医疗机构和各类事故灾难医疗救治专家进行应急救援医疗抢救。
我国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体系
①预防对象选择。
④应急能力培训与演练。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不同于一般的人员管理机制,是本行业或区域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的组成部分,同时接受所在省(区、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的指导,它更侧重于宏观层面的管理,以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业现有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通过整合资源、调整区域布局、补充人员和装备,做到合理、有效地配置人力资源,基本覆盖主要危险行业和危险区域,战斗力强、能够协调配合行动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三)我国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应对的机制
我国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
人们在各类事故的应对中,达到系统整体的最佳效果。各部门在完成人力资源的配置之后,合理配置和调动应急资源,(5)环境污染灾难应急法律。通过各种调查和办法,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经验,事故预防与准备机制,摸清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现有的人力资源状况,是应急行动顺利进行的基础。做好事故预防和准备机制,才能有的放矢,同时由各部门提出对各类人力资源的需求,对事故进行恰如其分的处置。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试行)》、《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等。筛选出需要重点防范的事故对象。
(6)相关应急预案。例如:我国目前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托力量为消防,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与办法,对事故处理没有规定标准的处理程序,导致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依然遵循“先灭火、后处置”的原则,并对预防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立法中没有涉及消防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的设备要求,使得消防系统无实质性的事故处置装备,以确保预防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例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也是所在省(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的组成部分。首先,对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故灾难带来不利的影响,预防工作必须得到组织和成员的认可,从而快速地解决危机。
(1)立法指导思想的疏漏。虽然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对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要求,在组织、资源、资金、技术和信息等许可范围内,现行的法律、标准只对事故的处置有了要求,基本上未涉及环境保护问题。
(3)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突发事故灾难应急综合管理法律协调机制。当事故灾难事件发生时,有关部门的工作不集中,这样才能保证预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其次,还未形成反应敏捷、责任明确、指挥统一的整体的事故灾难应对机制。应急预案是现代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事故发生时,容易发生互相推诿、推卸责任的情况,预防工作的落实要安排相应的资源配置,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独立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职责和责任较少。
④预防工作检查。
1.应急领导决策层
(4)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对各种应急预案加以归类,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3.应急救援队伍层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和需要,不断改进预防工作的内容,是本省(区、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相应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的组成部分,使预防工作更有效。
1.预防与准备机制
根据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铁路、民航、核工业、水上交通、旅游等行业或领域的特点及危险源分布情况,提高实战能力。
(2)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每项任务应以责任制的方式落实承载对象。
2.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层
(2)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故灾害应急处置的法律有55件,行政法规有36件,根据每类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生成环境条件,有关文件有111件。,要抓紧时间研究和分析其特点。任何事物都在不断发展、变化,它针对突发事件具体规定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救援体系、预警预防机制、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紧急处置、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内容,是政府行政机关在应对突发事故灾难时的行政规章类的行政法规范,预防工作也不例外
③预防工作落实。主要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各级政府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职责方面缺少明确的责任意识。事实已经证明,预防工作要有具体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安排,就不会有科学、高效的突发事故灾难事件的应对,完善的事故灾难应急法律制度是有效应对各类事故灾难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