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一是要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收集信息方面的优势。有些民间组织常年从事环境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和探讨,它们会主动发现自然灾害相关方面的信息,并动员和组织相关志愿者去解决问题,帮助政府减轻很多负担。二是要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灾害救助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灾民的援助光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民间组织在这其中由于其组织性、专业性等优势便迅速脱颖而出,为灾区人民提供各种专业上的帮助和资金上的支持。
(3)组织号召民众参与救灾和管理。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尤其是在中国这个人口大国。因此,在自然灾害的管理中,我们要重视对民众的组织和动员。在汶川抗震救灾中,地方政府正是充分动员和组织民众参与,坚持专业抢险队伍和灾区群众相结合的组织结构,才能最终取得决定性胜利。同时,全国各地其他群众自愿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弥补了国家在危机时刻资源不足等困难,有力支持了灾区人民抢险救灾、恢复重建等工作,这也是抗洪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因素。
3.建立自然灾害管理中的物质保障机制
(1)救灾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中央一级政府每年不仅要加强在国库中的救灾物资储备,而且要在全国一些重灾区建立由中央直接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保证在灾害发生时,地方应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积极支援灾区救灾。中心由中央直接派专人管理,负责每年从全国各地调集必要的物质资源,同时直接对中央负责,中央政府则每年派专人定期对其实行检查。在地方一级,各地方政府同样也应该在地方经济中每年规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救灾物资的储备,由地方专人专项管理,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投入战斗,保障救灾的顺利进行。同时,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由于不同种类的自然灾害需要不同的救灾物资,因此要建立分类储备制度。
(2)救灾资金使用实行严格规范管理。中央一级要将救灾资金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项管理,设立每年专门针对救灾资金的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审计。同时,在救灾资金的使用上,要严惩截留、挪用救灾资金,滞拨救灾资金等现象。在地方一级,同样要建立地方自己的专项救灾资金制度,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将此项制度作为对官员的考核内容之一。另外,民政部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接收、管理各地各团体的捐款捐物,对这些款、物要建立专门的账户,同时也要加强定期审核,防止挪用、滥用的发生。
(二)我国事故灾难管理机制的完善
1.建立事故灾难的预警机制
(1)加强检查与监测,降低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方面,各行政执法与检查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对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种可能灾害源的定期检查,并严格强制其对各种安全隐患问题的重视与防范。同时还要严格监督这些单位、场所是否完全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营业的各项要求和标准,督促他们不断改进对灾害源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政府机构,要在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同步推进对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油以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要加大对原有基础设施的检查、修缮以及改造,同时在建设新的基础设施时,要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具体可以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避免基础设施的不断重复建设,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2)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预案演习。在各类事故灾害不能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都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防灾害发生后手忙脚乱、人员物资短缺等状况的出现。另外,在预案制定出来以后,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要根据预案进行定期演习,通过演习来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他们在事故灾害发生后的危机应对能力,同时也提高危机应对各部门的现场操作、指挥和协调能力,还有助于发现和改进预案中的一些漏洞和不足。
(3)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增强危机意识。一方面,针对我国目前在民航、铁路、公路、水运和轨道交通等方面频繁发生的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交管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改进管理的机制,严格控制各种不法行为,加强对驾驶员资格的审核,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各项素质;另一方面,对从事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工矿企业、核电站等,要加强岗前职业教育培训,上岗后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他们具备基本的事故识别、救治能力,在灾害发生时能迅速、安全地撤退,保全性命,同时在心理上时刻不放松对安全生产的警惕性。
2.严格事故灾难的责任制
(1)完善事故灾害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职责。我国目前在事故灾害领域的相关立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重点是加强对各种灾害责任人的行为规范和约束,明确各级各类事故灾害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尺度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同时各单位和部门在遵守上述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可以制定本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安全责任制度。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强化对事故灾害相关领域和相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和审核,严格这些领域的准入制度,定期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突击检查,对检查中不合格的单位及个人要严厉惩罚,并督促其完成整改。
(2)建立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强事故灾害发生单位的相关操作人员和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是在对灾后各项损失包括人员伤亡的评估基础上依法进行惩处,必要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加强对主要领导人员的惩处,因为事故灾害多因领导人员平日对安全工作不重视、麻痹大意甚至置工人生命于不顾而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的责任追究。事实证明,很多灾害事故的发生与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不到位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有些执法部门还和企业、个人进行权钱交易,为他们的各种不法行为打掩护、讲人情。因此,要对执法部门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必要时,部门主要领导人要引咎辞职。
3.建立事故灾难的信息搜集和披露机制
(1)收集灾害发生的各种信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开展。事故发生后,一方面,灾害单位内部要由主要领导带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迅速展开对灾害发生原因、经过及进一步发展趋势的调查,借助相关领域的各种先进技术和设备,尽可能多地收集与灾害有关的各种信息;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机关也要积极介入对事故的调查和信息收集,同时社会上的一些独立的专业中介机构等也要被允许介入对事故相关信息的调查收集中来。这样,通过信息收集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避免灾害单位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假报、瞒报等现象的发生,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为下一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2)及时客观地披露事故信息,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事故发生之后,不明就里的公众在得不到任何正规信息和帮助的情况下,必然会谣言四起,人心惶惶。因此,我们应该一方面积极展开调查,另一方面及时告知公众事故的发生,同时随着对事故调查的深入,要不断通过权威机构、各大媒体和政府各种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披露有关事故灾害的各种最新信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如果事故的进一步发展会给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安全健康带来威胁,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向公众说明原因的情况下,保持与公众的不断互动,通过各种救援信息的披露,指导公众采取合理正确的灾害自救措施等。
(三)我国公共卫生管理机制的完善
1.完善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的物质保障机制
(1)建立应急储备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物资保障的职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以下工作:综合计划部门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储备经费的支出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药品管理部门要储备应急必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交通部门要安排好应急物资的运输等。只有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才能保证一旦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急救医疗网络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面临着短期内伤亡人员数量较多、病情严重等难题,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医疗急救网络,为医疗机构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另外,要加强专门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医疗机构的建设,特别是要加强传染病医疗机构的设置。近年来,随着我国传染病发病率的大幅度下降,我国在传染病医院建设上,出现了经费不足、设备陈旧落后、人员素质低下等问题,尤其是在财力和技术都相对薄弱的基层和偏远地区。因此,要加强对基层和地方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的支持,客观条件不允许的,可以在普通医院建立传染病专科门诊,加强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防止病毒扩散。
(3)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在我国,近年来经常出现一些医护人员由于传染病防护技术不到位,导致在救灾中出现院内感染、交叉感染等问题,进一步恶化了公共卫生灾害的救治。提高公共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的素质已经迫在眉睫。而高素质、高技术来源于平时的培训与演练。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形成制度,定期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同时,要结合实战的需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类别,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演练,在各种演练中,不断掌握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人员的专业素质。
2.完善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的协调机制
(1)加强不同地域之间的协调。由于一些重大疾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病原体的扩散比较迅速,因此在公共卫生危机发生后,就要求各地方政府实行跨地域的合作,尤其是邻近省市,要尽快制定合作方案,危机已经发生的地方政府要依法加强对病原体的隔离、限制等,防止其向外扩散,同时要积极通知其他省市做好防护工作;另一方面,其他未感染病原体的地方,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援病发地地方政府的各项工作,帮助他们尽快从灾害中走出来。
(2)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配合。灾害发生后,作为灾害处理的主体,政府行政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灾害处理的效率。因此,政府内部首先要协同运作,统一行动,避免互相扯皮,发生内耗。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间的合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它们直接为有效救治病人和及时预防控制疾病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机构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容易出现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等局面,这就要求在突发事件中,要有效整合这些部门,通过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快相关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四)我国社会安全事件管理机制的完善
1.建立社会安全事件管理的预警机制
(1)建立宏观预警体系。首先,要把预防各种社会安全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中,要充分认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社会发展,不仅能保护经济建设的成果,而且能不断改善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和安全感。其次,要不断优化社会大环境,通过改正社会上的各种不良风气、引导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以及发展有益于社会成员积极向上、健康发展的各种文化,铲除社会安全事件滋生的土壤,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再有,要加强社会控制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社区等基层政权的建设等手段,有效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发展。
(2)建立微观信息监测体系。通过情报侦察、民意调查、经济形式调查和社会问题调查等手段,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各种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对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和方面提出内部预警,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具体包括:加强国家情报系统的建设和发展,保证其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及高素质的情报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犯罪分子的目的、意图以及具体行动方案等,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要加强各种调查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社会上的一些非政府性质的调查机构,他们往往能更客观、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供积极有效的应对方案。
(3)建立国际防范体系。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需要国际间共同努力,这里主要是指国家间通过司法合作、情报共享、联合行动以及超国家层次上的社会安全事件的立法与实践,共同抵御各种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尤其是各种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对国家利益和国际共同利益的侵害。
2.建立社会安全事件管理的执行机制
(1)及早介入。在危机爆发前或爆发初期,各执行机构,尤其是各级领导要对危机事件给予足够重视,应该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情况,通过交流、谈判等方式弄清楚危机制造方的要求、下一步行动计划等,以便于及时做出相应的准备。
(2)及时处理。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危机管理的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要迅速到位,立即组织力量展开各项应急工作。同时,一方面要开展对犯罪分子,尤其是其中一些骨干分子的追捕;另一方面为防止事态的蔓延,应积极宣布实行戒严。
(3)依法处置。要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严格遵守社会安全事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处置。既要保护公民在非常态下的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同时又要加强对各类犯罪分子和故意闹事人群的刑事处罚。
3.建立社会安全事件管理的评估学习机制
在社会安全的预防、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找原因、反思自我,通过调整政策法规、强化社会治安等措施来彻底恢复社会秩序、安抚受害群体、重建社会信心。一方面,要组织专业人员对社会安全事件中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对公民个人进行赔偿;另一方面,社会安全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深远,因此危机后要做好社会群众的心理防护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危机中受害人的心理防护,通过各种政府的和社会的心理服务中心,尽可能消除社会安全事件在人们心理上投下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