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实社会中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些制度为例。在转型社会中,有一些制度不是市场主体各方博弈的产物,而是带有“维护”行政垄断等旧体制的痕迹,或者过于“精英化”的理性建构和设计。加之这些制度又有着明确的执行主体,就是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官员。当政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时,行政权力往往把监督规则的执行与实施演变为“收费站”。所以,行为主体一方面感到制度规则是“外在”于他们的,并不反映他们的利益,因而无法或无“激励”遵循;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在于违规或循规,而在于罚款交费,罚款交费就可以违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制度能形成秩序,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为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安排的过渡性与“蜕变”后的制度规则反而增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在不断地“绕过”、“收买”和变通制度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三、不回避利益集团这一制度玩家
利益集团是制度演化的直接推动者和参与者。诺斯、戴维斯等新制度经济学者在经济史研究中专门研究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过程。他们认为,制度演进的方向与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和结果相关。因此诺斯说:“如果说制度是游戏规则,那么利益集团是玩家。”
所谓利益集团就是社会中具有某种共同或相近利益、政治主张、价值目标的人所组成的集团,它集中代表、表达某个特殊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并对社会其他组织和机构,比如政府、执政的政治组织等施加影响,使其制定出符合自身利益和要求的政策、法律、制度。利益集团与民众的差别就在于它是以较高水平的组织性为特征的,它比较有效地克服了普通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势单力孤的状况。
(一)就制度演化的实践来看,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参与推进了制度演化,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当代中国制度创新过程中也是如此
现实社会中的制度就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互动的结果,不同利益集团利益的有序表达和有效表达,是合理有效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各利益集团相互竞争的结果取决于各利益集团相对的影响力——成员人数的多少、财富的多寡、组织力量的强弱、集团内部的凝聚力、领导者能力的高低、集团与政府决策者之间的距离远近等因素。各利益集团由于其自身结构和所处社会政治地位的差异,因而产生了多种利益表达方式。
现代社会制度的演化,应当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参与和广泛协商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妥适性得到保证。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不大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社会协商通常不是大众个体之间的协商,而是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这样,普通消费者、普通纳税人、失业者、贫民等属于社会民众这一范围的人,由于成分复杂、分布散乱而不可能组成任何团体,因而实际上是被排斥在社会协商之外的。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是属于找不到合适集团参加的人。从理论上讲,既然没有现成合适的利益集团,就不妨自己成立利益集团。但对于相当多的人来说,自己成立利益集团的现实性是很小的。所以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会有一些利益集团自愿代表这些人的利益,而把这些人收归自己旗下。
(二)利益集团参与制度演化、制度创新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妥协与协调。在当代中国制度创新过程中,为一些强势利益集团输送一种协调意识是很有必要的
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是制度演化的前提,又是制度演化的内在要素。没有妥协,就没有多元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价值的并存。在妥协中才逐步确立了制度的至上性和普遍性;也只有妥协,社会才能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妥协既是利益集团的一种心理状态,又是各方谁也不能占绝对优势时所达成的状态。真正的妥协就是综合对立的势力,并把双方(或几种)观点中精彩部分以不完整形式保留下来。妥协不是披上伪装的有条件的投降,它的过程是积极的,因为促进了各方参与的兴致。它的过程也是合乎理性的。拒绝妥协与合作是推行暴力的前奏,也是社会灾难的征兆。不同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发展,必须同意与其他利益集团共存、合作,并会逐步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利益集团的各方都能借助制度保障自身不受其他利益集团的侵犯,从遵守规则中可以获得利益。多元利益的冲突、竞争、妥协、共存的全过程都需要规则,并要达到规则的至上性。有的学者描述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状况时曾指出,统治者不得不放弃一些自由裁决的权力,而贵族和第三等级则需要放弃某些摆脱政府的独立性。正是通过相互的调和和让步,法律秩序才得出现。
在中国社会这些年的制度创新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确实越来越多的利益集团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参与了中国社会的制度变革。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有相当多的利益集团缺少一种妥协与协调的意识,利用自己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向社会及其他群体叫板。比如,前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房地产商对于中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反对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三)要消除利益集团的这种异化现象,就需要构建多维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的多样化是有利于制度创新的
正如我们上面所说的,本来关于利益集团的定义很明了,但由于利益集团在社会中的历史表现,使得它又多了一层“损害社会利益”的含义。所以,公认为研究利益集团问题的“第一个重要的美国理论家”詹姆斯·麦迪逊为利益集团下的定义:“为某种共同的利益的冲动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不管他们占全部公民的多数或少数,而他们的利益是损害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的永久的和总的利益的。”
从麦迪逊的定义可以看出,如果说存在一个所谓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利益集团作为局部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因而,利益集团的存在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社会中其他人的权利都是有害的。但问题在于对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还是一个问题。从理论上讲,确实应该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可在现实中这公共利益更多是一种妥协的产物。不同利益集团的之间的“遏制与平衡”所产生的社会公正不见得比某一集团单方面宣称的更差。所以我们应该着眼于如何构建更多的利益集团以覆盖更大的社会群体面,而不是取消利益集团,或者说只允许一部分人形成利益集团,而不让更多的人组成利益集团。在某种意义上,多元的利益集团存在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种形式。
因为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由不同利益集团构成的。那么社会制度就应该是能够保护自由结社的权利以及能够调和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制度,社会是一个充满利害冲突的场所。个人从来就属于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而且其成员身份和忠诚对象也是交叉的、相互冲突的。只有自由的最大化才能保证个人在多重利益集团之间做出适当的选择。所有的利益要求都不是什么坏事情,它既值得自己追求也值得他人尊重。在我国,利益集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传统的影响,我们把一切制度甚至民主的创立都看作是政府的事情。但真正的民主必须是人民自己的创造和自己努力的结果。而按利益集团组织起来的个人则是实现这种创造的前提。绝大多数民众都参加到各种有组织的集团中,虽然个人并不直接参与制度的演化,但通过参加到有组织的集团中去,并通过集团参与而显示出他们的影响。
只有当利益集团很发达,而且各利益集团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局面时,利益集团参与制度演化过程本身才是民主的一种方式。否则,利益集团的存在有悖于民主。
当利益集团的垄断性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其独占性和排他性就会表现出来,排斥集团外成员的加入以享用更大份额的好处。对于社会弱势团体而言,因无力主动追求自己的目标,只能处于被动不利或消极反抗的地位。由此必然破坏社会资源配置的平衡结构,导致社会总效益下降,造成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日益凸显,革新动力日渐萎缩,最终从根本上限制了自由竞争和社会的效率。所以垄断性的利益集团是必须反对的。解决的办法就是构建更加多元的利益集团以分散垄断。进一步说,即使一些利益集团借助于联合,取得了局部的优势,并使其政策主张得到政府的更多考虑,但这种优势也会随着社会利益的重整而改变,可能会由于相应的抗衡能力的形成而逐渐消失。因而在利益集团多元化的社会里存在一种权力和利益均衡的趋势,如同在经济领域中的市场均衡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