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壁垒”必须打破
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程度,既有行政格局体制不可避免会成为障碍。2009年以来,经济先走一步的广东省越来越感受到区域内现行行政格局与体制的制约,意识到改变现有行政运行模式的必要性。于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明确表示,珠三角一体化的关键是要打破行政区划壁垒。
但是,形成共识已是不易,将这一共识付诸实践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能采取切实可行且切实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在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上取得突破,打破行政壁垒很可能流于空谈。
(一)进行科学规范兼顾各方的利益整合,是破除行政壁垒的必要前提
一个国家,一个区域行政区划的存在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现行行政格局的形成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也是一个历史存在的事实。而且从理论上讲,一个同一主权国度内的、有着统一法律体系的行政区划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壁垒。那么,为什么会在发展实践中出现行政壁垒呢?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利益根源。
区域行政有一个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守土有责。一个地方政府必须对自己辖区内的一切事务,包括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需求等等负责到底。而要完成这一系列任务,占有并运用资源,包括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等等是不可少的。而这一系列资源都有待于依靠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和市场资源来保障。这些资源构成利益的最初形态。自己辖区内的资源不能白白让给其他行政区域,自己的利益不能让别人拿走。加之这些年来,在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经济增长等一系列考核指标的压迫下,同一区域内相关政府之间又有着直接的、甚至零和性质的竞争。某一资源给了你,我就没有;某一地位你占有了,我就不可能染指。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同一区域内相关政府之间虽然不是以邻为壑,也绝不会先人后己。像过去一段时间来珠三角地区一些城市之间的地位之争,表面上争的是名号,其实是争名号背后的地位以及地位背后所倾斜的资源、项目等利益。
地方政府的这种利益诉求是刚性的,也是有相当理由的。我们不能轻易否定。一方面,这是他们完成其经济与政治任务的依托。虽然,破除行政壁垒,区域经济一体化,互通有无、扬长避短,从长期来看是符合各方利益,是双赢乃至多赢的结果。但看当下,区域内各方政府会发现要达到经济一体化是需要支付成本的,短期内必须放弃一些产业以及这些产业背后的利益。可是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又使得每个地方都要上项目做产业以扩大税基,增加GDP。没有大量的产业发展,没有地方经济的保护和限制资源及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互相封闭,这一切又好像都不可能。
另一方面,就算其中有些利益是地方政府“搭便车”为了自己在行政过程中更舒适、更便利、更有派而略有些奢侈、铺张、浪费,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种“无奈”成本,我们可以想办法去规范,去约束,但不能也不可能一概抹杀掉。比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等方面呈恶性竞争态势,特别是引进外资企业方面,不管是否符合本地区资源环境和产业发展要求,一概照单全收。而且,为了把外资引来,一些地方在土地转让上,通过财政贴补,以大大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外商提供土地,本来1亩土地实际成本在15万元以上,却可以按6到7万元、乃至更低的价格出让。从宏观经济角度看,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导致价格信号扭曲,造成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扰乱了整个区域的经济秩序,削弱了整体竞争力,似乎不应当出现。但对具体的、当下的地方政府来说,还是有利可图的,它可以满足地方政府即时的行政消费与当下的政绩需要。如果我们书生意气地用大原则、大道理去教训、去清理,结果只能让地方政府阳奉阴违,无助于打破行政壁垒。
利益的问题只能靠利益去解决,妥善协调利益问题是破除行政壁垒的前提。妥善协调利益首先表现为承认既有利益。这既有利益不仅包括历史演进中产生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地方政府用于完成其经济政治任务的“正当”利益,也包括在此过程中附带产生的一些不应该但事实上已然存在的灰色利益。比如,就珠三角来说,打破行政壁垒,意味着可能背离原先相对严格的等级化格局。原来的区域中心城市可能降格,一个行政上的地级市有可能被淡化,而次中心城市可能升格,甚至曾经一个乡镇有可能大放异彩,这对原先级别高的城市无论是城市领导人还是普通市民都意味着既有福利的丧失。虽然这种利益不具有根本的合法性,但确实也不能不顾及。
其次,科学分配新增利益,在公正的基础上构建新的利益关系。我们要研究如何分配因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总体收益及补偿少数地方因一体化带来的局部利益的阶段性受损。鼓励区域内各行政主体可以本着共赢、共享的原则,以帕累托最优为标准,精诚协商,寻求各种可行的分配方式。如公共服务的有偿转让、税收分成、按要素分配等,这一方面保证了各主体间的公平、合理分配,更重要的是调动了各区域单元加强经济合作的积极性。
(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是破除行政壁垒的根本动力
如果说维护自我利益是行政壁垒出现的动因的话,政府职能的错位则是行政壁垒愈演愈烈的推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发展成为了全社会重中之重的工作。按道理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主体应该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在探索完善过程中,加之发展阶段的局限与特殊国情等因素,政府事实上成为了这些年来保证经济增长、推动经济发展的主体。在资源配置上行政的色彩很浓厚,甚至一些主要的、关键性的资源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而不是市场来配置。由此,尽管我国在理论上是全国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但在地方政府间竞争越来越白热化的背后,市场被分割了,市场的作用被淡化了。不仅做不到全国一个统一大市场,就是一个省级区域内都做不到统一市场,有的省份甚至在地级行政区域内市场都是分割的。
行政区划的划分依据是历史沿革和政治管理的便利,而经济区划则主要是由经济主体在市场力量的牵引下逐步形成凸现的,两者之间必然不可能保持一致。“断头路”在两市交界处戛然而止,雷同项目争相上马,政策资源恶性“压价”,这种种“怪象”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好像是不可思议的,但就行政运行规则来讲则是情理之中的。土地的使用、道路的建设、环境的保护既然都是由行政地区内部规划,当然不必放到整个大区域的全局来考虑。某一行政区划内的管理者基于地方利益和自身理性,为保全行政区经济而牺牲更大区域的经济协同甚至是一种“政治正确”的表现。在这样的情况下,珠三角区域内部各城市之间生产布局重复,产业结构同化、特点同化、职能同化现象不可避免,区域内产业相似系数肯定越来越高。
那么用什么来填补政府经济主体让位后出现的经济发展空白呢?答案是明确的,也是唯一的,这就是市场。事实上,区域一体化,错位发展,适度竞争,所有这些要求如果仅仅依靠行政运作,只能是一句空话;而依靠市场作为,则是必然选择。
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同城化、均一化和扁平化,而是异中求同,求同存异,是在允许区域多样化基础上的更富层次性、互补性与合理性的整体区域利益最大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质就是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区域经济原则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组织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优势互补、联合协作,连接形成为一个利益命运共同体。这一任务只能依靠市场的作为。只有真正依靠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珠三角地区才可能通过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五个一体化构建城市规划统筹协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合作共赢、公共事务协作管理的一体化发展格局。
进一步看,让市场主导,就要自觉、甚至不自觉也必须强制要求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市场原则与行政规则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规则体系。市场是不讲行政级别的。从市场角度看区域管理,必须淡化行政级别的因素,按照经济规模、人口等,分成大中小城市来给予地方相应的管理权限。比如珠三角一些镇,在经济总量、人口和产业规模等方面,已经远远超过其他地方的一些县级行政地区,就应该得到更多的发展权限。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各地区之间的分工合作。
(三)推进职能转换结构优化的行政创新,是破除行政壁垒的体制保障
破除行政区划的壁垒,绝不意味着淡化行政区划的作用和否定行政的功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将更加依赖于行政的支持与保障。当然这时的行政体制肯定不能是原有的运行模式,必须进行行政创新,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职能转换和结构优化。珠三角地区利用好国家给予的科学发展模式试验区和深化改革先行区两把“尚方宝剑”,积极开展体制创新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举措。
首先,明确政府定位,把政府职能转换到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上来。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政府各司其职。凡是能够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坚决放给市场;凡是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一律交还企业;凡是能够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积极移交社会组织管理;凡是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要切实履行好。政府要把精力集中到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改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上来,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
其次,根据经济功能区布局和区域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改革现有财政收支体制,完善政府考核奖惩制度。让地、县、镇行政主体转变发展方式,不要为赚钱而发展,因为这样的发展往往是破坏性的发展,饮鸩止渴不可持续的发展。而要在发展中去赚钱,只要是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或者说为整个区域内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贡献,即使在自己本行政区划内的具体发展行为没有赚到钱,也能获得其他行政区域的补偿以及上一级行政区域的划拨。对于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也要从这一方面着力。这样,地方行政主体就有了明确而科学的行为导向。
最后,在有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层级的改革。适应产业集聚、产业链协作的要求,适时进行区域内行政区划的调整,使得行政区划尽可能与经济区划重合。同时,本着减低行政成本,加大服务效能的要求,稳步进行地方行政层级的压缩,条件成熟的城市可以实行一级政府三级管理,改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政府派出机构,实现扁平化管理。
四、抵制“铁饭碗”的诱惑
《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通过以来,不同的社会群体因为不同的心态而对其做出了不同的解读。有的劳动者将其视为是向“铁饭碗”的回归,有的企业则因为对用工自主权的维护而做出了一些无谓的行为。这种种现象提醒我们要科学地解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让我们的社会对《劳动合同法》有正确、应当和切实可行的期待与认知。
政府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意图是很明确也很有针对性的。这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发展成就很大。但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比较好或者说至少应该的保障的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甚至还比较严重。而这一问题还连锁引发了一系列经济乃至社会政治问题。在倡导以人为本理念,高扬公平正义旗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实施着眼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增加劳动者福利的《劳动合同法》是势在必然。而且就具体内容来说,在目前企业无合同用工、临时合同用工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选点与定位也是很精准的。
但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承认,《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法确实让很多企业给误读为了终身雇用与铁饭碗。我们有些解读者甚至还特意强调“铁饭碗”的意味,并认为这才真正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其实不然。固然铁饭碗以其就业终身性和职业固定化确实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但铁饭碗导致你奈我何的老爷心态,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惰性给中国社会和中国企业造成的损失与代价也是沉重的。在这方面我们有过惨痛的历史教训。更何况,当企业因冗员过多,丧失竞争力倒闭的时候,与企业绑在一起的劳动者的铁饭碗还会存在吗?这饭碗还会是铁的吗?
政府是要保障就业的,但对政府来说,不要把眼光盯在某一个具体的劳动者身上,而要着眼劳动者群体。当我们从劳动者群体的角度来看,企业辞掉一个员工,势必意味着它要再找新的员工。因为企业不能没有劳动者。我们从这些年来的民工荒现象就可以看出,企业对劳动者的需求一点不比对资本的需求弱。
因此,政府制定法律不应也不必去强制某一企业必须雇用某一特定的劳动者,而应该强制企业对雇用的任何劳动者都必须给予应有的、好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也就是说政府应该通过法律去为劳动者打造金饭碗,而不是铁饭碗。
所谓金饭碗,就是劳者有其得,而且劳者有多得。劳动所得要在各种要素分配中占到比较高的份额,或者说至少要做到劳动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持大体同步,而不能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具体到某一企业与某一劳动者来说,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是,只要劳动者在企业劳动一天,企业就要为其支付符合社会要求的工资以及缴纳相应的各类保险。不管何种类型的事关劳动就业的专门法,这一原则必须是刚性的,不可动摇的。但在决定是否雇用某一特定劳动者,企业有绝对的自主权,这一原则也应该是不容置疑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企业的用工制度必须遵守市场配置原则,企业必须有足够自主的用人权利。我们是绝对不能走大锅饭、铁饭碗的回头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