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对既得利益保护与尊重,同时对利益群体寻求利益的行为及意识予以界定与规范。只要某一利益群体的既得利益不是违反国家法律所得,尽管其获取过程中,有不规范之处,或有历史的印记,我们都应该是认可的。应该承认,社会民众,特别是社会中下层民众,对在改革初期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阶层虽不能说非法、但至少是不太合法的行为所获取的巨额财富,在心理上是很不平衡的。我们不能有意无意地强化这种倾向,只能从制度、政策、方案等方面去逐步规范直至消除这种现象。
马克思说:“人所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人类社会在奋斗,都在争取各自的利益。但是由于我们现在还不是生产力极大发展的社会,还不是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的社会,我们的利益群体追求利益的时候,不可能都实现自己所期望的利益。这个时候就有一个需要进行利益划分的问题,就是告诉我们中国社会上不同利益群体,你的利益的边界线是什么?
我们不同群体,在社会上追求利益过程中间,要知道自己争取利益时的底线是什么?天花板是什么?既不要低于底线,也不要把天花板捅破。自从中国共产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之后,很多社会新兴阶层,包括先富起来的群体心里面很不乐意,说现在我们看明白了,共产党就是见不得人富,你看我们刚刚富起来了,马上就想让我们掏钱去救济穷人。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
我建议新兴社会群体们再往深层想一想。构建和谐社会固然有利于普通老百姓,对于这些先富起来的群体更是一种有效的保障。现在这些先富起来的人在做什么?号称跟国际接轨,住房子分成富人区、穷人区,富人不跟穷人打交道,消费娱乐也是到富人俱乐部。但是这可能吗?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国社会目前就好像在空中飞行的一架客机,不能做到一荣俱荣,但能做到一损俱损。也许有地位、有身份的人坐在飞机的头等舱,宽敞明亮,把老百姓挤到经济舱,老百姓对我们有气,没辙,为什么?因为空中还有警察,飞机头等舱跟经济舱交界处坐着警察。但是处于尾舱的老百姓说:我不能过去杀你,我自己不活了行不行。当老百姓自己把自己引爆了的时候,整个飞机就得掉下来。整个地球都已经日益缩小成一个地球村,更何况我们中国,先富起来的人往哪里去躲?
前段时间,四川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一个老农民和一个亿万富翁发生了纠纷,因为农民给亿万富翁打工,干工程干了半年以后,富翁欠6000块钱不给,老农一看没活路了,就不活了,绑了一包炸药找到了那个富翁,一拉炸药包两个人同归于尽。听说亿万富翁还是一个县的什么政协副主席。但在这包炸药面前,富翁农民是没分别的,炸药不可能说他是富翁就不炸他只去炸农民。我估计炸药还没有养成趋炎附势的习惯。
至于说近一段时间以来好几所学校发生的学生被恶意刺死事件,更是这一问题的升级。
这一系列事件警告我们,为了避免一损俱损,也为了我们有一个安定、持续发展的环境,一定得让中下层有他们生活的起码底线。当他们的生活有了希望、有了追求以后,这个社会才是有希望的。所以我们进行利益分析,要做两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给先富起来的群体讲清楚这个利害关系,告诉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要过于嚣张,不要把那层天花板捅破,捅破之后大家都会淋雨的。我们要给中下层百姓一个生存的底线,让他觉得“好死不如赖活着”,让他们有活下去的理由。这个时候,社会是往前发展的。所以要做适当的控制和让步,要把这种过分追求利益的欲望控制在适当的程度。
北京前段时间,房价涨得越来越高,老百姓越来越买不起房。你房地产商在旁边偷着乐也就算了。但他们不满足,一边卖房子,一边说买不起房子的人成为房奴是活该,谁让他们买房呢?我建议新兴的社会群体别这样说,你得让别人也有活路。
二是,同时也得告诉普通老百姓,现在社会发展,不可能没有差距,没有差距就没有动力。先富起来的人,如果人家是诚实劳动,是合法经营,富起来的人是受法律保护的。或者说哪怕他有些不合法、有些不规范、不透明的财富,但由于是在我们发展过程中间,在改革过程中间形成的,我们也不能老盯住不放,老算旧账。
现在相当多的老百姓很直白地说,我承认你经济发展取得成就,但是你经济发展导致了严重的贫富不均,那么我们要求你给我们吐出来。
能吐出来吗?吐出来就意味着再一次革命。所以中央政府一定要从长计议。要疏解人民群众的情绪,让我们承认我们这些年的改革发展中间,出现了利益上的不规范,很多群体可能挣了不太透明、不太阳光的钱,怎么办?除了确实犯罪了,该按照法律的惩处就惩处一下,剩下的只能下不为例。我们要承认历史发展的客观阶段性。不承认这点,这个社会就没有再往前走下去的动力了。
总的来说,进行利益分析,其实也是在算一笔账。一个是告诉先富起来的人要做出适当的让步;一个是告诉我们普通老百姓要承认客观导致的差距,千万不能搞均贫富。这两方面在我们中国都是客观存在的,都需要我们下大力气去解决。
(三)实施既依科学规范又兼公正有效的“制度安排”
邓小平一向强调:“还是制度靠得住”,构建和谐社会,制度安排是关键。“制度安排”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规范化的制度消除人治,实现法治。规范化的、恰当的制度安排可以解决社会结构性的问题,避免人治中的随意性、时效性。如人民内部矛盾是属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现象,是在本质上有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差异,一致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立只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用思想教育和适当的调解,并辅之以一定的行政命令即可解决;而不同社会阶层间的冲突则是社会性的现象,冲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更多的要靠政策的调整,通过改变利益格局来解决,最终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解决。再如:腐败现象是当今社会性问题之一,其腐败程度之深、腐败涉及面之广令人震惊。很多腐败行为已经集团化、群体化、阶层化、甚至部门地区化,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严肃的问题,这腐败究竟是极少数人因理想、信念不坚定所致,还是另有原因,或者进一步讲仅仅是人的腐败,抑或是制度性的腐败?二是通过制度变迁,取消、废止旧的制度,重新进行新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必须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保守、落后、僵化的制度对社会是有害的。所以制度安排要有利于改革的深入、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发展。要着眼于增加社会活力、提高社会效率,推动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传统的中国社会有三大制度安排,户籍制度、人事制度、单位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曾有其必要性。但严重地阻碍了社会流动,限制了社会成员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实际上增加了城乡之间发展的差距与心理上的对立,不能有效地利用资源甚至浪费资源。这些制度都亟待调整。
(四)着手既重崇高理想又能普遍适用的“意识培育”
“意识培育”主要是促进各个阶层在观念、文化、价值观层面上的团结与合作。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外部世界对中国民众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进入了社会民众的头脑,并且开始影响他们的立场与行为。所以在当代社会,不同阶层、群体之间冲突的情形比较普遍,程度比较严重,这除了相互之间相对利益差距大之外,还与其阶层、群体意识的觉醒有很大关系。“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只有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社会成员才可能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社会必须有有助于实现共同目标的、正确的意识形态,必须坚持正确意识形态对社会各阶层、群体的导向性与权威性,以期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当然,同时要注意的是,意识培育要实事求是,不要搞假、大、空的意识形态神话。要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尤其是要培养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反映时代特征、具有广泛社会性和鲜明实践化特点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如敬业精神、合作意识以及诚信、律己、守纪、自强等观念。过高的道德要求不仅达不到预期目标,甚至还会适得其反,这样的教训我们已经有过不少。在经历过阶级斗争和市场经济初期那种你死我活的阶段后,中国社会开始意识到原来不同乃至对立的集团、阶层、利益群体之间,也可以有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活动。这就是观念的进步。现代社会的发展已不可能再搞“清一色”“一言堂”,在社会政治、经济领域有了“诸子百家”,社会意识形态方面更要有“百家争鸣”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