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于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10.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应通过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题工作报告的建议。
常委会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的计划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在进行报告的一个月前,先与报告机关就报告内容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由报告机关对报告草稿进行修改完善。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交报告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就报告机关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报告机关于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11.加强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省人民政府、较大市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章,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负责备案审查。各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委员会按照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分别做好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有关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对规章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该规章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其制定过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四、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12.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应通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咨询,给予引导和帮助。
13.提高处理代表议案的质量。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在审议省人大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时,应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听取并采纳合理意见。对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建议列入省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对暂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
14.认真处理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对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与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意见,并在认真研究处理的基础上答复代表。
对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一府两院”承办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应当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进行跟踪督办。
五、规范与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的联系
15.明确联系的方式与原则。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专题交流会等方式,与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加强工作联系。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召集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开的重要会议,应于年初提出计划,经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统筹协调。
六、大力加强调查研究
16.把调查研究贯穿于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始终。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是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深入系统地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在调查研究时,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
七、加强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17.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专门委员会要吸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精通或熟悉法律和有关业务知识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参加,在年龄结构上应梯次配备,并从实际出发,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委员。
18.建立健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议事制度。专门委员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专门委员会开会时,其组成人员除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依法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19.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知情知政提供条件。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履行好各项职责,必须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创造条件,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有关重要会议、阅读有关重要文件,提供方便。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编印的研究资料、参考资料、调查报告和动态信息等,应增发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及时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供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的有关信息。
20.搞好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应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加强本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干部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工作机构和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附件(21)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为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分别受理。人民群众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统一接待。
第二条、信访人给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来信,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本人或其转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由信访办受理并负责交办。
第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我省转来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统一办理,信访办应有专人负责逐件进行登记。
第四条、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业务部门收到信访人来信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受信人或受信单位、信访要求、信访人数、信访内容摘要、信访事项承办人和承办日期等,逐件登记。其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应由各受理单位研究处理的,由各受理单位负责研究处理;其内容不属于受理单位处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转送信访办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