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这些是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密切相关的。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执行职务与执行职务的保障
人大代表是一种兼职,其活动既有本人的职业活动,又有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对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予以界定,有利于将个人职业活动和代表履职活动予以区分,为其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有力保障和服务。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参加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二是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履职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工作的基础和延伸,是为大会期间的工作提供准备,大会期间的工作又为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目标和方向。因此,两者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应依法予以保障。代表应当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以代表人民的利益执行代表职务为先,以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为重,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1.言论免责权。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2.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3.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4.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代表按照代表法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5.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6.活动经费保障。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7.人大常委会和代表保持联系。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8.知情知政。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9.参加履职学习。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10.制发代表证。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11.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限期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限期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2.对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给予帮助和照顾。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13.一切组织和个人支持代表执行职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期间履职方式
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既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有:1.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团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职务作好准备。2.听取和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各项议案。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并发表意见。代表审议时,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表明意愿和态度。审议权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所有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事项,都要经过代表的充分审议,这是法定程序。3.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是指法定主体依法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并要求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予以审议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广义的议案,包括法律案、法规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质询案、罢免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狭义的议案,仅指法律案、法规案、决定案、决议案等。这里所讲的议案是指狭义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4.代表有权提出质询案。质询是指代表向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提出质问,由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公开的答复、答辩或者说明,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5.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6.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人大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向本级人大提出,由其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负责答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指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机关和组织。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7.在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在审议报告和议案的过程中,就报告或者议案中不够清楚、不甚理解或者希望获得更为充分、更加满意信息的方面,或者针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要求有关机关进行说明、解释或提供进一步情况的活动。代表提出的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8.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9.审议人事任免案,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决定任命。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提出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人选,提出意见。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本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10.参加本级人大会议的各项表决。代表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表决的内容包括以下四种:一是立法案。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宪法修正案和法律案、法律修正案的表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表决。二是人事任免案。三是本级国家机关的报告。即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报告、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四是重大问题的决定案。各级人大代表均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闭会期间履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