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无论从整个国家,还是从地方来说,都难以做到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再由这些代表组成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代表产生的现实意义。
按照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和政权体制的设置,人大代表分为五级代表制,即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大代表,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的基本特性是:1.产生方式的民选性。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的。人大代表一旦依法选举产生,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撤换或改变。2.代表职务的公务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工作和活动是一种公务活动。3.执行职务的兼职性。在我国,人大代表职务实行的是兼职制,即人大代表不脱离当代表之前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且全部或主要的报酬仍从原单位领取或获得,不因脱产执行代表职务而丧失享受原单位的工资报酬的权利,也不同时领受代表职务工资(但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助和津贴)。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结合日常生活和工作,充分尽到人大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议会议员的重要不同。4.任职时间的届期性。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其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均为五年。人大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只是在一个相对的时期内具有代表资格。任期一旦届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法律规定代表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其所承担的义务也随任期届满自然消失,其工作和活动就不再具有合法性。5.行使职权的集体性。代表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是民主集中制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特有的属性和特点。6.工作和活动的法定性。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法定性非常突出,表现为人大代表一旦被依法选举产生并确认资格就具有了法定的代表身份,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同时其工作和活动有法律保障。7.权力行使的人民性。人大代表由方方面面、各行各业的人员组成,在代表构成中,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人、农民、干部、解放军、知识分子、归国华侨、新经济成分中的个体劳动者、少数民族、妇女等,都应占据一定比例。人大代表工作、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有着血肉的联系,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也就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责任重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人民代表大会是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代表的有效工作,这就要求代表要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代表职责。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具体讲有以下五个方面:1.政治思想品质。人大代表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质,忠于人民,坚持真理,率先垂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法律意识。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是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就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3.文化知识。人大代表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这是由人大代表这一国家职务所决定的。4.调查研究能力。调查研究,是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基础,是人大代表开展工作和活动的一项基本内容。5.社会活动能力。人大代表的社会活动能力,包括观察、发现、综合、分析和解决矛盾的能力,与外界沟通情况的能力,鼓动和说明的能力,协调组织的能力,参与决策的能力等。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能客观、准确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人大选举制度
人大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和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原则、组织、方法、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总和。
选举原则是贯穿整个选举制度的根本准则。我国现行人大选举制度的原则包括:1.普遍性原则。即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外,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平等性原则。包括选举权上的平等和被选举权上的平等。选举权上的平等即每个选民和代表在每次选举中均只有一个投票权,每票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被选举权上的平等即代表名额分配上的平等,合乎法律规定的提名候选人应一律列入候选人名单等。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4.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对选举人的意向实行保密。在每次选举中,选举人自行填写选票,选票上不署名,填写好的选票由本人投入票箱,选谁不选谁别人无从知晓,不能干预。5.选举权利保障原则。为了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充分实现,我国人大选举制度除了在物质方面和司法方面规定了切实的保障措施外,还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提供了严格的程序保障。
选举组织是指组织领导选举工作的法定单位。我国现行人大选举制度实行的是直接选举由专门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主持。
选举方法即选举中所采取的法定办法,包括选区划分方法、代表名额分配方法、选民登记方法、候选人提名方法、表决方法、计票方法等。
选举程序即整个选举工作的法定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有一定的区别。直接选举程序一般包括:1.设立选举组织机构。直接选举首先要设立选举主持机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领导。2.划分选区。选区是由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凡直接选举前,都必划分选区,使选民能在一定选区内进行选举活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第二部分
人大制度与人大建设知识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目前在实践中,农村基本上按居住状况划分,城市则主要按生产和工作单位划分,按生产、事业、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有困难的,如属于退休居民、尚未就业、所属单位规模较小等,再按居住状况划分。3.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进行确认的程序。只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手续,由选举委员会审查登记为选民才能进行选举投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4.提出代表候选人和确定正式候选人。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委员会在汇总后应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5.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6.组织投票。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投票选举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投票一律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站应提供适当场所,保证选民秘密填写选票。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可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7.确定当选。选区全部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8.代表资格的审查和确认。根据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后,由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但这并不等于代表具备了合法身份,还必须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法律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出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代表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有效或个别代表资格无效,并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
间接选举程序较为简单,不需要进行选区划分和登记选民,选举的组织工作也容易得多。一般包括:1.选举工作的主持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3.确定当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候选人获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4.代表资格的审查和确认。这点与直接选举相同。
人大代表选举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直接选举是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的一种选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