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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之若干问题探析(2)

三、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

在法律适用上需注意的两个问题(一)如何正确认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后果

从《刑法》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来看,此罪并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规定了两档处罚幅度,即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正确把握某个具体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是对行为人准确量刑的重要一环。由于我国《刑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后果是否严重的具体情形予以规定,这就给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势必会造成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执法不平衡、不统一,从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执法不平衡的情况在不同的地区已然出现。如同样对于因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向大型商场勒索数额巨大钱财,并致使商场因清场查爆而暂停营业、损失数十万元营业收入的犯罪行为,甲地法院认定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后果严重,对犯罪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乙地法院则认定其犯罪后果并不严重,对犯罪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此类犯罪案件近几年来频发,因此,从统一执法、提高司法权威性的角度而言,由最高司法机关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追诉标准及如何认定后果是否严重作出司法解释已显得极为必要。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严格认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追诉标准。如前所述,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结果犯,只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有些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追诉标准可以简单概括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尚未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①因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导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秩序被迫非短时间的停止或中断(一般在一小时以上);②因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引起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无法正常地生活和工作;③因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致使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被严重干扰、破坏,如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员对可疑区域进行查爆排险等。

其次,应当严格掌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后果严重的认定标准。概括地讲,对于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已造成严重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后果严重,对犯罪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①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引起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大乱,造成人员践踏死伤。如行为人在公众集会、节日游园会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引起秩序大乱,导致人群相互拥挤、践踏而发生死亡的,即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后果严重。从量化角度而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的后果的,即可视为后果严重。②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极度恐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也可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后果严重。从量化角度而言,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即可视为后果严重。

(二)对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定罪处罚

如前文所述,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勒索钱财,有的是为泄愤报复,有的是为寻求刺激等。因后几种动因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只要该行为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即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勿庸置疑,也不会引起争议。但行为人如果出于勒索钱财之动因而实施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并具体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的,该如何定罪处罚,究竟是认定为一罪,还是认定为两罪而实行并罚?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对此虽均认为应认定为一罪,但所依据的理论却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系牵连犯,即行为人出于强索财物的犯罪目的实施了两个行为,两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即手段行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与目的行为(敲诈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之间有牵连,应择一重罪处断。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系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敲诈勒索行为,但其行为产生了两个后果,一是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二是侵犯了被害人(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对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笔者赞同上述第一种意见。区别一个犯罪是牵连犯还是想象竞合犯,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手段)或者结果又牵连地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想象竞合犯则是指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在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中,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先编造了虚假的恐怖信息,再以此作为要挟手段向被害人(单位)强索公私财物,且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即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目的就是为了强索公私财物。因此,本案的罪数形态应为牵连犯,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对牵连犯的处断,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在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其应择一重罪处断我国刑法还特别规定了对牵连犯数罪并罚的处断原则和择一重罪处断原则。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即规定了对牵连犯数罪并罚的情形。该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则是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情形。该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即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这一认定原则,行为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究竟是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处断,还是以敲诈勒索罪处断,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即如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较重时,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反之,则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第三次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照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只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无论敲诈勒索钱财的数额是否巨大,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处罚均比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处罚要重,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均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如果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需视案情决定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若敲诈勒索钱财数额较大的,则还是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处罚比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处罚要重,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若敲诈勒索钱财数额巨大的,则情况较为复杂,要根据敲诈勒索行为是否既遂、是否全部既遂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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