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97000000054

第54章 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答辩失权制度的思考

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答辩失权制度的思考

吴琪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中答辩率不高具有普遍性,这与法律规定有着直接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被告在庭审前不需对于原告的起诉状作出答辩,答辩似乎更属于被告可选择行使的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关于答辩的司法解释见于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该条规定中使用了“应当”两个字,可见司法机关对于答辩的性质更加倾向于认定为是被告的义务,但对于被告违反这一规定应具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却依然没有作出规定,使得该“义务”的实质为“不真实之义务”或“倡导性之义务”。由于法律后果的缺失导致被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等均可能需要进行答辩,文中本应一起对其进行描述。笔者认为上述主体均应称为“答辩义务人”,鉴于答辩到底是权利抑或义务在实践中仍有争议,以及方便行文,笔者在文中将答辩主体暂局限于被告。 的答辩随意与懈怠,使得原告递交诉状后就只能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时才知道对方的态度,使得原告在庭审前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不利于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效率。

《证据规定》中建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失权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亦称证据失效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证据,在期限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如《证据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 ,这无疑在诉讼证据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有调查显示,《证据规定》施行后,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被告不答辩等问题)致使举证时限“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上诉率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为改变这种低效率的现状,应秉承《证据规定》中设立证据失权制度的精神,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答辩失权制度。所谓答辩失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一审被告、二审中的被上诉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以法定的方式实施答辩行为,则丧失以后的答辩权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的一种失权制度。在国外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的答辩属于审理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答辩与起诉一样,均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要求。英国、美国、加拿大、瑞典、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均对被告答辩失权作出了规定,尽管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都将未提出答辩视为被告对原告起诉事实的自认。因此,在单有证据失权规则不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率的现实情况下,考虑引入答辩失权制度,不失为解决诉讼效率低下问题的另一种思路。

二、答辩权利义务的性质辨析

答辩于被告而言是权利还是义务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规定模糊的问题,理论界对此也有诸多的争论。传统观点认为,答辩是被告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但有学者认为,答辩更多的还是义务,将答辩视为权利的看法“是一种过时的、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内在要求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原告的诉状进行答辩首先是被告的权利,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基本的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即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辩论权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这里的辩论当然也包括被告对原告诉状的答辩。答辩首先应该是被告的权利,所以该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但没有明确规定被告在此期间不提出答辩状的法律后果,而且从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即使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不提交答辩状,也不会影响被告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行使答辩权。

民事诉讼的特点也同时决定了对原告的诉状进行答辩的权利并非是完全的,答辩也是被告应向原告及法庭履行的义务。第一,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地位具有平等性,一方的权利的实现需要对方义务的履行,原告行使诉权后,被告对其诉请是否认诺或反驳予以表态是其应尽的合理义务;第二,在答辩期限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答辩,不搞庭审时的突然袭击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第三,诉讼效率原则也要求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前相互交换对争议事由的观点,从而帮助法官了解系争案件的焦点所在;第四,尽管答辩是被告的辩论权利,但是“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护”,确立答辩的强制性也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表现。

质疑答辩为被告义务的学者认为,“义务说”剥夺了被告的辩论权利;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一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必然导致对方承担诉讼义务;也是对《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的曲解。笔者认为,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答辩阶段提交答辩状本身即是行使辩论权的表现,被告在庭审阶段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请、证据等予以驳斥;无约束的权利是不存在的,适当地将被告答辩权限制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提高法院审判效率、避免诉讼双方陷入讼累都是必要的;同时,对于理论的探讨不能局限于现行有关规定,且从严格意义上分析,司法解释并没有立法上的明确地位,关于诉讼证据、答辩的规定终究还是要靠立法来完善。

所以,对于被告而言,答辩属于被告辩论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其须向原告及法院承担的合理义务,被告的权利义务在此具有一体性。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均承袭了传统的答辩“权利论”,过分强调了保护被告的利益,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应当在立法中基于答辩的权利义务双重性引入答辩失权制度。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承认答辩具有权利义务一体性的基础上,引入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也就有了合理性。笔者认为,在引入答辩失权制度的问题上必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答辩期限要结合举证期限来规定。答辩与举证是相辅相成的,设定答辩期限必须要适当,既不能过短,也不能过长。设定过短,被告来不及答辩即遭到失权,将严重地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设定过长,则导致诉讼迟延。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答辩期为15日,考虑到举证期限的因素,在施行答辩失权制度后,可将这个期限规定为法定最低期限。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答辩期限在性质上应该和举证期限一样都属于指定期间而不应该是法定期间关于举证期限应当属于指定期间而非法定期间的论述。这样,法院可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答辩失权期限,作为答辩期间。答辩的期限一旦确定,法院应在送达给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中同时注明。

第二,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的起诉状内容做相应限制。如果原告起诉状在事实描述方面过于抽象,含糊不清,被告也就无法作出具体的答辩,因此须对原告的诉状作出相应限制性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的要求是比较宽松的《民事诉讼法》第110条对于起诉的条件仅规定了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诉状的要求仍显得过于简单。 ,这样也有造成原告简单起诉、含糊表述,待到庭审时再详细阐述,搞突然袭击的可能。另外,从理论上讲,原告起诉可准备的时间要远远大于被告的答辩期间,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最短为一年,所以从理论上讲原告起诉可准备的最短时间也为一年,而被告的答辩期限明显是没有这么久的。结合上述两点考虑,也应当规定原告须在诉状中明确自己的诉请及依据,同时因原告诉状中表述不清而导致被告无法答辩的,被告可免责。在庭审过程中,非因被告答辩提出新的事实或因其他正当理由,原告不得超出诉状写明内容变更诉讼请求或举证。

第三,对答辩状内容应有明确要求。笔者认为,本着辩论的原则,被告的答辩状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被告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诉请和提及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可或否认,如在答辩状中没有明确加以否认的,即视为默认;其次是加以辩驳,即在承认或否认全部或部分事实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诉请及证据加以反驳,陈述抗辩事由,这样可以向原告通知被告所主张的新的事实,让原告有所准备,在开庭审理时双方可以直奔争议的焦点问题,帮助法官了解争议所在,以提高诉讼效率。

第四,明确规定答辩失权的法律效力。这是答辩失权制度的核心内容。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答辩,其在庭审中即丧失了答辩权,由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在答辩中对原告的某项诉讼请求未明确驳斥的,视为被告的默认,原告无须举证;被告的答辩行为对以后辩论行为具有约束力,其内容一旦确定,对以后的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均产生拘束力。在没有特殊事由的情况下,不得推翻原来的答辩状,以防止有被告为避免失权而可能进行的虚假答辩。

第五,答辩失权制度涉及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方面的权益,最终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无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确立。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答辩失权制度最终应当依赖于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四、引入答辩失权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引入答辩失权制度,使之与证据失权制度共同约束、规范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使得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于庭审前得以提取、确立,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家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

第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活动的专业化水平。答辩失权制度确立后,无疑将使得答辩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变得重要,能够引起当事人思想上的高度重视,无论是起诉还是答辩,其庭前准备活动也将更为充分。另外,诉状专业化和答辩失权制度的确立必然使得律师的作用受到重视,律师也可以更为全面地提早介入到诉讼活动中。在公民代理、“黑律师”代理仍大量存在的情况下,答辩失权制度可促使诉讼活动进一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

第三,有利于真正贯彻诉讼中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在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方内容就是双方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行使诉讼权的手段,在原告的诉状向被告送达后,若被告不予答辩则原告无疑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容易遭受被告庭审过程中的“突然袭击”,这无疑对原告有失公平,答辩失权制度的引入将为维护实质平等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

第四,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保障程序安定。刘荣军教授指出:“诉讼程序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为了排除肆意与无需,从而保障法律实施的稳定和权利实现的平和性。”陈桂明教授主张把程序安定也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认为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所以,引入答辩失权制度,告知被告逾期答辩的不利后果,对于促使当事人重视程序、尊重司法权威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作者系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职员)

同类推荐
  •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
  • 家有律师

    家有律师

    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怎么办?年卡只用了一个月,美容店卷铺盖走人了,怎么办?职工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法治时代,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与法律发生关系。本书针对常遇到而又很棘手的法律纠纷及问题分类阐述。案例典型、法条明晰、分析透彻,可谓我们家庭生活的好律师。
  •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随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就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之产生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二是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权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把突出维权当作工会工作职能的重点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一项迫切任务。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法学思与辩

    法学思与辩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法学思辨文集。
热门推荐
  • 尸心不改

    尸心不改

    控尸门的欢乐二缺弟子江篱炼了一具美得人神共愤引得天雷阵阵的男尸,以为好日子开始了,结果没想到门派惨遭灭门。--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颠覆童话之人鱼泪

    颠覆童话之人鱼泪

    与他。【水】胜哪堪情,花落任别离,道是无情人,却是有真心。那一天的相识,那一瞬的相视。她的心略感朦胧爱意,却不知那人真意……与他。【镜】中寄离人,旧时长相思,一如梦初醒,哪话今时念。那一次的相触,那一次的相拥。复仇这一条充满荆棘的道路中,他寻得了她,然,她……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穿越之杀手皇后

    穿越之杀手皇后

    欧清一个冷漠无情的杀手,冷风耀——她不该爱的人,所以她注定了死在了他的枪下,一切都结束了。可为何她却穿越来到了一个没有历史记载的古代,那张和盟主一模一样的脸庞,让她深深的愧疚,是她毁了盟主的一切,包括他的妻子和爱女,所以穿越后,她注定了是来赎罪的,她成了他的暗卫,用生命来守护着他的安全,可什么时候,一切都变了。她不能爱,也不敢爱,因为她的爱注定了是场悲剧,如同她曾经刻骨铭心的爱上冷风耀一般。~~~~~~~~~~~~~~~~~~~~~~~~~~~~~~~~~~~~~~~~~~~!!!!!!!!!!!!!!!!!!!!!推荐旧文完结小说:《替身老婆》终结系列之一(杨雪落和安熙照)《替身床伴》终结系列之二(雨清和曲驭)《穿越之调戏美男》终结系列之三(叶蔷和叶君寒,雷辰)古代文:完结《只和皇帝玩亲亲》(阿九和夜帝、)《穿越之杀手皇后》(彦水水和彦少卿)公众文:《弃妃绝爱》
  • 明史三记之马背王朝

    明史三记之马背王朝

    公元一六五八年,明代最后一个小皇帝,南明小朝廷由广西贵州退入云南,在吴三桂,卓布泰的围追下,逃往滇西边境,晋王李定国在贡山伏兵,不料大理寺卿卢桂生告密,李定国大败,高文贵等四将战死。永历帝退入缅甸,后被缅方执拿,送给吴三桂。公元一六六二年四月被吴三桂杀于昆明。时晋王李定国,巩昌郡王白文选仍率部转战滇西,闻永历死讯,李定国病故,白文选降清。李定国部将杨容将蜀王刘文秀所献的十六万两黄金藏在道人山,欲图东山再起。多年后吴三桂反清,杨容下山投吴三桂......寻朱明后人。南明王朝始建于广东,流转湖南.广西.贵州.云南.一直在马背上流亡,至永历帝死,前后近二十余年,史称“马背王朝。”
  • 尸心不改

    尸心不改

    控尸门的欢乐二缺弟子江篱炼了一具美得人神共愤引得天雷阵阵的男尸,以为好日子开始了,结果没想到门派惨遭灭门。--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超级药师

    超级药师

    上一世,李东来血脉觉醒失败,结果一蹶不振,直到先民之乱父亲为保护自己而死才幡然醒悟……老天既然给了重来一次的机会,该如何把握?他知道哪里有天材地宝,也掌握着世上最顶级的炼丹秘术,更知道,那些未来强者是如何炼成的,领先一步,便能占一步先机,夺人气运,便能成就无上巅峰。这一世,绝不会再犯上一世的错误,神若阻之,杀神,魔若挡我,弑魔!
  • 无敌大小姐

    无敌大小姐

    当现代阴狠毒辣,手段极多的火家大小姐火无情,穿越到一个好色如命,花痴草包大小姐身上,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火无情一醒过来就发现,自己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脱衣秀。周围还有一群围观者。这一发现,让她极为不爽。刚刚穿好衣服,便看到一个声称是自家老头的老不死气势汹汹的跑来问罪。刚上来,就要打她。这还得了?她火无情从生自死,都是王者。敢动她的人,都在和阎王喝茶。于是,她一怒之下,打了老爹。众人皆道:火家小姐阴狠毒辣,竟然连老爹都不放在眼里。就这样,她的罪名又多了一条。蛇蝎美人。穿越后,火无情的麻烦不断。第一天,打了爹。第二天,毁了姐姐的容。第三天,骂了二娘。第四天,当众轻薄了天下第一公子。第五天,火家贴出招亲启事:但凡愿意娶火家大小姐者,皆可去火府报名。来者不限。不怕死,不想活的,欢迎前来。警示:但凡来此,生死皆与火家无关。若有残病者火家一律不负法律责任。本以为无人敢到,岂料是桃花朵朵。美男个个很妖娆一号美人:火无炎。火家大少爷。为人不清楚,手段不清楚。容貌不清楚。唯一清楚的是,他有钱。有多多的钱。火无情语录:钱是好东西。娶了。(此美男,由美瞳掩饰不了你眼神的空洞领养。)火老爷一气之下,昏了过去。家门不幸,家门不幸啊。二号美人:竹清月。江湖人称天上神仙,地上无月。大国师一枚。美得惊天动地。火无情语录:美人好,尤其是自带嫁妆又会预测未来的美人,娶了。(此美男,由东de琳琳领养)三号美人:轩辕子玉。当朝七皇子,游历四国。一张可爱无敌的脸。单纯至极。火无情语录:可爱的孩子好,可爱又乖巧的孩子更好。可爱乖巧又不用给钱的孩子,娶了。(此美男,由刘千绮领养)皇帝听闻,两眼一抹黑。他的儿啊。怎么就这么不争气呢。四号美人:天下第一美男。性格不详,籍贯不详。火无情语录:谜一样的美人,她喜欢。每天都有新鲜感。娶了。(此美男,由告别的爱情li领养。)五号美人:天下第一名伶。火无情语录:解风情的美男,如果没钱花把他卖了都不用调教。娶了。(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六号美男:解忧楼楼主。相貌不详,身世不详。爱好杀人。火无情语录:凶恶的美人,她喜欢。娶了。(此美男由陈铭铭领养)七号美男:琴圣。貌如谪仙,琴音杀人。冷清眸子中,百转千回,说尽风流。(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夜杀:天下第一杀手。(此美男由静寂之夜领养)
  •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宝庆十九年春,大佑国皇太子大婚,大将军之女入主东宫。一个不是淑女的将门千金遭遇一个不是文韬武略的中庸太子,到底是佳偶天成,还是冤家路窄?成婚一年不足,太子忽然休妻。迷影重重,生死茫茫,这样一来,还是不是大团圆结局?
  • 拐个校草来恋爱

    拐个校草来恋爱

    自小认命不认输的优娴历经的生活的磨难,与妈妈相依为命。她相信只要自己努力生活着前路回有光明的。可为了筹备男朋友袁健的工作押金优娴不得不租自己的房子出去,她的房子所在位置的租金少之又少。就打起了经常与她作对的有钱校草的主意,一场凄美的爱情又随即萌动了······
  • 安娜·卡列宁娜(下)

    安娜·卡列宁娜(下)

    安娜是一个上流社会的贵妇人,年轻漂亮,追求个性解放和爱情自由,而她的丈夫却是一个性情冷漠的“官僚机器 ”。一次在车站上,安娜和年轻军官伏伦斯基邂逅,后者为她的美貌所吸引,拼命追求。然而安娜并不能走向自己向往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