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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起源与景观 (丙)文化之间的关系(3)

在西方,显然走的是另外一条道路。趋向是从开头就把现行法律的全文制成一部通行的法典,用以垂诸万世,完备无遗,预先便包括对未来所有想得到的问题的判决。所有的西方法都具有未来的特征,所有古典法都具有当前的特征。

然而仍然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与实际上由职业法学家为了永久使用而编纂出来的古典法著作这件事实是有矛盾的。勿庸置疑,事实就是如此。但我们必须记住:我们对早期古典法(公元前1100—前700年)一无所知,并且可以确定的是:乡村的以及新成立的城镇的习惯法从没有被记载下来,好像哥特时期的习惯法在《撒克逊法鉴》中陈述出来,或早期阿拉伯的习惯法在《叙利亚法典》中陈述出来那样。我们目前所能发现的最古老的是由一些汇编(公元前700年以来的)组成,而且这些汇编被归功于神话的或半神话的人物:来喀古、扎拉卡斯、卡隆达斯和德拉古以及某些罗马国王。英雄故事的题材表明这些汇编是的确存在的,但是有关它们的真正著者、它们的编纂的真实过程和它们的原始内容这些情况,就连波斯战争时期的希腊人也不清楚。

相当于查士丁尼法典及罗马法在德国的“采纳”情况的第二个汇编,是和梭伦(公元前600年)、毕达古斯(公元前550年)和其他的名字相联系的。在此,法律已经获得一种组织而且受到城市的鼓舞;它们被称作“politeiai”(宪法)、“nomoi”(律法)而同古老的“thesmai”(法)和“rhetrai”(不成文法)相对应。因此,事实上,我们只知道晚期古典法的历史。那么,这些突然的法典编纂是为什么呢?从这些名字我们一望便知:其本质上并不是仅仅记下纯粹经验的结果的过程,而是政权问题的决定。

如果认为一种公平地概括一切事物而不受政治和经济利害关系影响的法律能够全然存在,那么就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那些假定政治可能性的想象,就是一种政治活动的人们也许而且经常将事物的情况描述成如此。但任何东西都改变不了这种事实:那样的法律,由抽象而生,它在真实的历史中并不存在。法律始终将它的作者的世界图景包含在抽象的形式中,而任意历史的世界图景全都包含一种政治—经济的倾向,此种倾向依据的并非这个人或那个人所想的事物,而是实际上掌握政权并因此掌握立法权的阶级所实际打算造成的事物。任何一种法律都是由一个阶级用大多数的名义而建立起来的。阿·法朗士曾经说过:“我们的法律是在所规定的冠冕堂皇的平等之中,禁止富人去偷面包和在街头乞讨,正和禁止穷人一样。”这毫无疑问地是偏袒一方的公平。

然而另外一方同样地将永远试图获得独占的权力,以便制定起源于他们生活观的法律。这些法典中的任何一部都是对于法律的政治行动,并且是政党的政治行动——在梭伦的实例中是与同样特征的私法结合的一部民主的宪法;在革拉古及十大法典编纂委员的实例中,是一部由私法增强的寡头政治的宪法。低估此种联系的重要性,留给那些习惯于他们自己的持久性的法律的西方史学家们去做吧;古典文化的人对于在这些情况中所实际发生的事情是不会产生误解的。十大法典编纂委员的作品在罗马是最后一部纯粹贵族性质的法典。塔西佗把它称为“公正法律的终结”。

因为,正像十大法典编纂委员的灭亡之后异常重要地兴起十位保民官一样,十二铜表法和作为它基础的宪法也立即开始被人民的法律在暗中破坏的过程所打击,它怀着罗马人的恒心竭力想做梭伦在一次行动中对于革拉古的创作——祖先的宪法,是阿提卡寡头政治的法律理想——所实现的事情。从那之后,革拉古与梭伦便成为寡头政治与平民之间——在罗马即对应的是元老院和保民官之间——长期斗争中的“口号”。与“来喀古”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斯巴达宪法不仅拥护革拉古和十二铜表法的理想,而且把它具体化了。我们可以看到,与密切关联的罗马事件过程相平行,两个斯巴达国王从塔尔昆家族的僭主地位演变成革拉古一类的保民官地位的倾向;最终一个塔尔昆的消亡或十大法典编纂委员的设立——反抗保民官趋势的某种政变——大体相当于克利奥米尼(公元前488年)与坡舍尼亚斯的消亡(公元前470年);并且阿基斯三世的革命和克利奥米尼三世的革命(公元前240年左右)是与仅在几年后即开始的盖·弗拉米尼乌斯的政治活动处于一列的。然而,斯巴达的国王们却从来没有能够彻底战胜以监察委员为代表的元老院。

在这些斗争的时期,罗马变成古典晚期类型的大城市。乡村的本能愈来愈被城市的智慧推到后方。最终,自公元前350年左右之后,我们发现与人民的法律并存的还有行政长官的法律,也就是行政法。因此,十二铜表法的观念便从竞争中消逝,而行政长官的告令却变成政党斗争的玩物。

没有过多久,行政长官便变成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中心。又过了没多久,随着政治上的城市权力的扩张,行政长官的审判权及他的市民法——公民的法律——的范围开始从意义上下降,而外事行政长官及他的万民法——外国人的法律——却取得了最显要的地位。而且在最后古典世界的所有人口中,除了具有罗马公民权的一小部分之外,都被包含在这个外国人的法律的范围之内,罗马城的侨民法事实上变成了帝国法。一切其他各城市——从行政的观点来看就连阿尔卑斯山的部落与游牧的比杜因氏族也都是城社——都保留了其地方法律,但仅作为罗马侨民法的补充,而非替代物。

于是,在哈德良(公元130年左右)倡行“常续告令”的时候,它标志着古典立法的结束,这种常续告令将行政长官的逐年告令已经确定好了的集成作了最后的定形,并禁止把它再作修正。正如前面所说的,行政长官的职责依然是公布“他的年度的法律”,然而,即使这种法律并不比他的行政权力的效力大,并且并非帝国的法律,从那以后他仍然必须忠于既定的原文。这正是僵化的“晚期”文明的象征。

法学,法律的科学,人类实际应用的法律的系统化的理解,自希腊化时期就开始了。既然法律思想以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为前提条件,正像数学思想以物理学和技术上的知识要素作为前提条件,罗马便迅速地成为古典法学之家。相同的,在墨西哥世界中,让法律成为主要研究科目的是征服者阿兹特克人的学校(即退斯库科)。古典法学是罗马人的科学,并且是他的唯一科学。正当创造性的数学随阿基米德而结束之时,法学著作却随着爱里乌斯的Tripertita而开始,这是关于十二铜表法的一篇评注(公元前198年)。第一部系统的私法是M.沙沃拉于公元前100年左右所著。古典法的真正成熟时期是公元前200—0年的两个世纪——虽然我们今天用离奇的刚愎自用硬将这段时间充作是早期阿拉伯法的成熟时期。从这两种著作的遗迹中,我们还能测出分隔两种文化的思想的间距到底有多大。罗马人仅处理案件及它们的分类;他们从不分析基本的思想,例如错误的审判。他们详细地区别各种契约的种类,然而他们毫无作为观念的“契约”的概念,也无关于无效或者根据不足的所有学说的概念。莱内尔说:“考虑所有的事物,显然,罗马人不管怎样也无法被当作科学方法的范例。”

撒必努斯学派及普洛库路斯学派的时期是古典法最后的时期(奥古斯都时期到公元160年左右)。它们是像雅典的哲学学派那样的科学的学派,并且元老院的法律观与保民官的(凯撒的)法律观之间的垂死的斗争阶段,或许就是在它们之中进行的,这是由于在撒必努斯学派的最优秀人物之中有两名是凯撒的谋杀者的后裔,而普洛库路斯学派中的一人却被图拉真选作他的可能的继任人。当此种方法不管由哪方面看都得到解决并达到终止时,公民的成文法(市民法)及行政长官的告令(长官法)的实际融合在此就实现了。

关于古典法学的最后的界标,据我们所了解的,应是盖尤斯的《法律通论》(161年前后)。

古典法是实体的律法。在构成世界的总结构中,它将实体的人与物区分开来,并且像某种公共生活中的欧几里得的数学一样,建立它们相互之间的比例。数学思想及法律思想是十分相近的。在这两种思想中,目的都是:采用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材料,消除感觉上的及偶发的事件,并寻求理智上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事物的纯粹形式、形势的纯粹类型、原因及结果的纯粹联系。古典文化中的生活,用充满欧几里得特征的形式出现在古典人的批判的醒觉意识前,并且在法律的头脑中生出的意象是实体的意象,是实体与实体之间的位置关系的意象,而且是许多实体因接触及反作用而生的相互影响——正像德谟克利特的原子一样——的意象。它是法学的静力学。

“阿拉伯”法律的第一件创造便是提出“没有实体的人”的概念。

这是一种在古典法中根本不存在的因素,并且是非常突然地在“古典”法学家(全体都是阿拉米人)中出现的;除非我们了解此种“阿拉伯”法所包括的领域的所有范围,那么它的所有价值是没有办法估计的,而其作为新世界情感的指标的象征的重要性也是没有办法估计的。

新图景包括叙利亚及北美索不达米亚、南阿拉伯及拜占廷。在全部这些地区之中,一种新的法律出现了,这是一种口头的或成文的习惯法,和在《撒克逊法鉴》中碰到的那种习惯法都属于“早期”的类型。让人惊奇的是,古典领域非常自明的个别城市的法律,在此却悄悄地变质成同信者的法律。这完全是枚斋的法律,神魔的法律。永远是一个圣灵,一种相同的精神,一种对于所有而唯一的真理的相同的知识及理解,将同一宗教的信徒结合成为一个意志与行动的单位,结合成为一个法人。一个法人因而是一个集合的实体,它具有一个实体的意向、决心及责任。在基督教中,我们发现此种观念早已在耶路撒冷的原始公社中实际存在并生效了,而在目前,它刚被提升为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神性概念。

君士坦丁之前,甚至晚期古典的敕令(宪令、君令)法,尽管仍严格地保持罗马城市法的形式,但实质上是融合教会——虔信同一信仰的诸多祀拜——的信徒们的法律。确实,在罗马本身,法律还被大部分居民认为是城邦法,但此种情感随着转向东方的每一步骤而越变越弱了。信徒们融合成单一的法律团体,是以明显的形式由皇帝祀拜来实现的,这种祀拜完全是宗教法。在涉及这种法律时,犹太人及基督徒全都是异教徒,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法律一起安身于另一法律领域中。在212年,阿拉米人卡刺卡拉借安托尼务斯宪会,把罗马公民权授给除外国臣民之外的所有居民时,他的法令的形式纯粹是古典的,并且毫无疑问地有许多人用古典的精神来理解它——也就是完全理解为将所有别的城市的公民纳入罗马城之中。但是皇帝自己却对此有着完全不一样的想法。他让每一个人都臣服于“信徒的统治者”,也就是被尊奉为神的祀拜宗教的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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