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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贵州男子1元买下43万房子,开发商后悔拒绝兑房,法院怎么判

读书号2023-05-25 13:19:150

文丨孙虎的书房

编辑丨孙虎的书房

“恭喜你金先生,你中了特等奖,是1元换购一套值 40 多万元的房子,活动真实有效。”房产公司给金先生打来电话说。

1元钱能换购一套价值 40 多万的房子,你敢相信有这样的好事吗?

来自贵州的一位金先生就遇到了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是口口声声说活动真实有效的房产公司,到了兑现承诺的时候却又后悔不想给了。

金先生一气之下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那么,最终结果如何呢?

事情还得从 2014 年 11 月 16 日这天说起,贵州惠水一房地产公司在新楼盘开盘这天,为了增加人气吸引客流,于是举办了一场大型抽奖活动。

各项大奖,只要买房交定金即可参与。

而且最吸引人的奖项就是其中的特等奖:中该奖者能以1 元的价格购得一套价值40多万的房子。

金先生打拼多年攒下积蓄,当时正准备买房和妻子定居惠水。

因为长期在这里工作,现在工作稳定了,买套房子也算是一家人终于有个着落。

听到有这样的活动,金先生就带着随便看看和碰碰运气的心态来到了该房产公司的售楼部。

在销售的耐心讲解后,金先生就看中了其中的一套朝向、楼层都不错的房子,于是马上刷卡,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并当场签订了《认购协议书》。

而后,便去抽奖区参加了这次抽奖活动,本来也就是想着碰碰运气的金先生,没想到这次竟然手气爆棚。

金先生抽完奖之后就离开了,不久之后售楼部打来电话,称金先生中了特等奖,一套价值 40 多万的房子1元就能换购,让其前来售楼处兑现。

听到这个好消息后,惊喜万分的金先生下班后马上去了售楼部,跟其他获奖者一起参加了颁奖仪式。

随后赶紧打电话,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自己的妻子。

妻子吴女士说:“我还以为他哄我的,他说他们搞活动,就是一元钱得一套房嘛。”

在其他中奖者都当场纷纷兑现奖项后,房产公司跟金先生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和《获奖协议书》各一份。

金先生以为有了这两份协议书,就能顺利地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了,然而工作人员却让其回家等待。

房产公司运营副总周先生承诺道:“我们签署这个协议,就是证明我们愿意兑现商品房,你大可放心,这是我们的承诺。”

结果一等就是大半个月,金先生有些按捺不住,只能再去催促房产公司,但工作人员给的回复依然是继续等待。

当记者采访金先生时,他说:“因为他们给我的意思就是说房子给你了,你不用担心这个事情,所以说一直都在等。”

他的妻子也说道:“当时也很信任他们的,然后每次去问,他们就说等一等。”

自此每次金先生前去催促,对方都说让他回家等通知,就这样一等,一年的时间过去了。

房产公司依旧一直没有给金先生办理任何房屋交接手续,也没有任何消息。

一气之下,金先生夫妻二人直接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2016 年4月6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金先生要求房产公司履行合约交付房屋。

按理说,金儒刚的要求并不过分,毕竟活动是开发商举办的,奖是他自己中的,开发商迟迟不兑奖,应该是过错的一方。

可对于金先生提出的要求,房产公司并不接受。

房地产公司的运营副总周先生说:“兑奖人要7天之内到我们公司来,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你已经丧失了兑换的权利,因为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找我们兑换。”

随后,拿出了资料证明。在获奖当天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上,白纸黑字清楚地写道:“购房者应在7日内,与房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合同失效。”

房产公司律师说:“金先生没有在7日之内履行合同,已经违约在先,因此我方代理人房产公司已经不需要再将房屋交付给他。”

金先生气愤的一拍桌子,说:“我那么信任你们,你们现在又不认账了!”

金先生表示,他也看到了这项条款,之所以没在 7 天之内去签合同,是因为他认为自己获奖的这套房子,与正常的购房程序不一样。

之后,他拿出了获奖当天双方签署的《获奖协议书》,并表示:“我们都签署了《获奖协议书》,不就是证明你们要兑现商品房吗?是你们一而再,再而三的让我等通知,我才没有催促你们。”

自己在获奖当天跟房产公司签署的《获奖协议书》,而且已经把1元钱的购房款交付了给了对方。

这份协议完全能够证明双方已经签署正式合同,已经表示房产公司会将这套房子兑现给自己,才会一直等待房产公司的通知,因此金先生不认为自己存在违约。

金先生说:“其他中奖者都解决了,就是我这个没解决,就不愿意把这个房子拿出来,这是他们最终的想法。”

对于金先生提出的观点,房产公司却不认可这份合同的性质。

房产公司律师表示:“一份认购书,一份这个协议书,那么这两份东西呢,它加在一块,都没有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这一些核心条款。这两份协议书都是预约合同,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之前,金先生是没有权利要求房产公司履行交房义务的。”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预约合同和正式合同都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当初金先生和房产公司签署的《获奖协议书》中有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且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之后,证实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拖延时间。

因此房产公司说“金先生超过7日时效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协议失效。”的观点并不能成立。

金先生本以为在法律的支持下,这场官司就要打赢时,谁知对方却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论点。

房产公司称公司举办的这个活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在举办抽奖活动时,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不超过 5000 元。而原告金先生所中的1元购房的奖品市场价40余万元。

房地产公司的运营副总周先生说:“开办1元购房的活动是没有经过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备案,这一块是我们对法律的欠缺,那么这次活动从法律层面来说是违法行为。”

被告的律师认为:“签订协议书的基本是举办的活动,但该活动现在违法了,那么也就没有理由兑换奖品。”

在房产公司看来,抽奖活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同时奖品又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就没有理由再兑换这个大奖了。

那么,搬出这项法律后,房产公司真的就不用将房屋交付给金先生了吗?

对于房产公司提出的法律条款,金先生一方又该如何辩驳呢?

金先生的律师说道:“我方认为被告此举是违背了诚信制度的。同时,诚信制度一旦动摇,整个民事行为,民事系统将不负存在,这是明显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就这样,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

那么,金先生还能拿到这套房吗?

法院调查后认为:“房产公司搞这样的有奖促销活动,其目的不是为了扰乱市场秩序,主观上也没有损害其他商家的利益,主要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企业,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来履行协议书。”

活动虽然是违法,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金先生确实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以及《获奖协议书》,那么,这就可以看作房地产公司愿意兑付奖品的行为。

参加活动的前提是要买房子,那金先生买了房子参加了活动,并且付了1元的换购款。

房产公司明明知道活动是无效的,又签下《认购协议书》以及《获奖协议书》,这就违背了商业的诚信制度。

于是,在 2016 年4月 15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应在 10 日之内将房屋交付给金先生,并为金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可事情还没完。

因为房产公司要履行一审判决,给金先生兑现房屋,所以需要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双方在签署这份合同时产生了分歧。

按照正常购房程序,金先生这套价值 40 多万的房子,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要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和房屋契税,共计 14000 多块钱,需要金先生一方承担。

另外因为这套房子是抽奖得来的,是属于个人从企业获得的偶然所得。

所以除了缴纳上述税费之外,还需要额外缴纳 20% 的个人偶然所得税,而这笔费用在 85000 块钱左右,需要企业代缴。

虽然金先生愿意承担这些费用,但是金先生现在信不过房产公司,不想把这一笔相对较大的税款交给房产公司。

因为金先生有些担心,他说:“这笔钱我交给他之后,我不知道他会不会把这个钱上交上去,我说要该交我自己去交就行了。”

由于双方在税费上产生严重的分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最终金先生跟房产公司都做了让步。

由房产公司的法务陪同金先生一块到税务局,把这笔税务缴纳。

完成税费后的缴纳后,双方也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也已经备案。

金先生终于如愿以偿,得到了这套他花 1 块钱买的房子,也算是没白折腾一场。

关于好运,人生中所谓的好运气,从来不是平白无故出现的。

财富一定是源于人品,源于福气。“财气不进无福之门”,大家日常一定要多做善事,多行善举,才能积累福报。

关于诚信,古语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从小我们的师长就教育我们要说话算话,诚实守信,不光是做企业,我们日常中的所有小事都是这样。

不然,一个失信的人,谁还会再相信他呢?连国家都会对失信人员进行限制,所以我们不管做人做事还是做企业,一定以诚为本,才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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