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提倡权利思想的日子太浅,中国有法律教育的日子更浅,中国有律师公开辩护的日子又更浅了,所以什么约法和宪法里规定的人民权利都还是一些空文,军人官吏固然不知道尊重民权,人民自己也不知道怎样享用保护自己的权利。到了权利受损害的时候,人民只知道手忙脚乱的去走门路,托人情,行贿赂;却不肯走那条正当的法律的大路。直到近几年中,政治的冲突到了很紧张的地步,一面是当国的政党用权力制裁全国的舆论,不容许异党异派的存在,一面是不满意于现政权的各种政治势力,从善意的批评家到武装反抗的革命党派。
在这个多方面的政治冲突里,现政权为维护自身的权力计,自然不恤用种种高压方法来制裁反对势力,其间确有许多过当的行为,如秘密军法审判的滥用,如死刑之滥用,如拘捕之众多与监狱生活之黑暗,都足以造成一种恐怖的心理。在这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之下,尤其在现政权用全力制裁武装反抗的政治势力的情形之下,一切情面门路友谊种种老法子在这里都行不通了。直到这个时候,才有人渐渐感觉到民权保障的需要。民权保障的运动发生于今日,正是因为今日是中国政治的分野最分明,冲突最利害的时候。我们看上海发起这个运动的宣言特别注重“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非法的拘禁酷刑及杀戮之废除”,就可以明白这个历史背景了。
我是赞成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的。我承认这是我们中国人从实际生活里感觉到保障权利的需要的起点。从这个幼稚的起点,也许可以渐渐训练我们养成一点爱护自己权利并且尊重别人权利的习惯,渐渐训练我们自己做成一个爱护自己所应有又敢抗争自己所谓是的民族。要做到这种目的,中国的民权保障运动必须要建筑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一面要监督政府尊重法律,一面要训练我们自己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自己和别人的法定权利。
(《民权的保障》)
民权的唯一保障是法治
但我们观察今日参加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的人的言论,不能不感觉他们似乎犯了一个大毛病,就是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来谋民权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离开了法律来谈民权的保障,就成了“公有公的道理,婆有婆的道理”,永远成了个缠夹二先生,永远没有出路。前日报载同盟的总会宣言有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话,这正是一个好例子。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该的责任。
我们以为这条路是错的。我们赞成民权应有保障,但是我们以为民权的唯一保障是法治。我们只可以主张,在现行法律之下,政治犯也应该受正当的法律保障。我们对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工作的原则:
第一,我们可以要求,无论何种政治犯,必须有充分证据,方可由合法机关出拘捕状拘捕。诬告的人,证实之后,必须反坐。
第二,我们可以要求,无论何种政治犯,拘捕之后,必须依照约法第八条,于二十四小时之内送交正式法庭。
第三,我们可以要求,法庭受理时,凡有证据足以起诉者,应即予起诉,由法庭公开审判;凡无犯罪证据者,应即予开释。
第四,我们可以要求,政治犯由法庭判决之后,应与他种犯人同受在可能范围之内最人道的待遇。
这都是关于政治犯的法律立场。离开了这个立场,我们只可以去革命,但不算是做民权保障运动。
以上所说,不过是举政治犯一个问题做个例,表示我个人对于这个运动的见解。除了政治犯之外,民权保障同盟可以做的事情多着哩。如现行法律的研究,司法行政的调查,一切障碍民权的法令的废止或修改,一切监狱生活的调查与改良,义务的法律辩护的便利,言论出版学术思想以及集会结社的自由的提倡,……这都是我们可以努力的方向。
(《民权的保障》)
宪政与民治
宪法颁布之日只是宪政的起点,岂可算作宪政的告成?宪法是宪政的一种工具,有了这种工具,政府与人民都受宪法的限制,政府依据宪法统治国家,人民依据宪法得着保障。有逾越法定范围的,人民可以起诉,监察院可以纠弹,司法院可以控诉。宪法有疑问,随时应有解释的机关。宪法若不能适应新的情势或新的需要,应有修正的机关与手续。——凡此种种,皆须靠人民与舆论时时留心监督。时时出力护持,如守财虏的保护其财产,如情人的保护其爱情,偶一松懈,便让有力者负之而走了。故宪法可成于一旦,而宪政永永无“告成”之时。
(《〈人权与约法〉的讨论》)
现在我国人民只有暗中的不平,只有匿名的谩骂,却没有负责任的个人或团体正式表示我们人民究竟要什么自由。所以“人民应享的自由究有几何?”这个问题是全靠人民自己解答的。
(《〈人权与约法〉的讨论》)
我们要一个“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政府的统治权”的约法,不只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其实今日所谓“党治”,说也可怜,那里是“党治”?只是“军人治党”而已。为国民党计,他们也应该觉悟宪法的必要。
(《〈人权与约法〉的讨论》)
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人民初参政的时期,错误总不能免的,但我们不可因人民程度不够便不许他们参政。人民参政并不须多大的专门知识,他们需要的是参政的经验。民治主义的根本观念是承认普通民众的常识是根本可信任的。“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这便是民权主义的根据。
(《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
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
(《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
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
(《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
论“行易知难”
行易知难的学说是一种很有力的革命哲学。一面要人知道“行易”,可以鼓舞人勇往进取。一面更要人知道“知难”,可以提倡多数人对于先知先觉者的信仰与服从。信仰领袖,服从命令,一致进取,不怕艰难,这便是革命成功的条件。所以中山说这是必要的心理建设。
(《知难,行亦不易》)
行易知难说的根本错误在于把“知”“行”分的太分明。中山的本意只要教人尊重先知先觉,教人服从领袖者,但他的说话很多语病,不知不觉地把“知”“行”分做两件事,分作两种人做的两类的事。这是很不幸的。因为绝大部分的知识是不能同“行”分离的,尤其是社会科学的知识。这绝大部分的知识都是从实际经验(行)上得来:知一点,行一点;行一点,更知一点,——越行越知,越知越行,方才有这点子知识。三家村的豆腐公也不是完全没有知识;他做豆腐的知识比我们大学博士高明的多多。建筑高大洋房的工人也不是完全没有知识;他们的本事也是越知越行,越行越知,所以才有巧工巧匠出来。至于社会科学的知识,更是知行分不开的。五权与九权的宪法,都不是学者的抽象理想,都只是某国某民族的实行的经验的结果。政治学者研究的对象只是历史,制度,事实,——都是“行”的成绩。
(《知难,行亦不易》)
行易知难说是一时救弊之计,目的在于矫正“知之非艰,行之维艰”的旧说,故为“林林总总”之实行家说法,教人知道实行甚易。但老实说来,知固是难,行也不易。这便是行易知难说的第二个根本错误。
(《知难,行亦不易》)
坏政策造孽无穷
治国是一件最复杂最繁难又最重要的技术,知与行都很重要,纸上的空谈算不得知,卤莽糊涂也算不得行。虽有良法美意,而行之不得其法,也会祸民误国。行的不错,而朝令夕更,也不会得到好结果。政治的设施往往关系几千万人或几万万人的利害,兴一利可以造福于一县一省,生一弊可害无数人的生命财产。这是何等繁难的事!古人把“良医”和“良相”相提并论,其实一个庸医害人有限,而一个坏政策可以造孽无穷。医生以人命为重,故应该小心翼翼地开刀开方;政府以人民为重,故应该小心翼翼地治国。古人所以说“知之非艰,行之维艰”,正是为政治说的,不是叫人不行,只是叫人不要把行字看的太容易,叫人不可卤莽糊涂地胡作胡为害人误国。
(《知难,行亦不易》)
政治是无止境的学问
民生国计是最复杂的问题,利弊不是一人一时看得出的,故政治是无止境的学问,处处是行,刻刻是知,越行方才越知,越知方才可以行的越好。“考试”是容易谈的,但实行考试制度是很难的事。“裁兵”是容易谈的,但怎样裁兵是很难的事。现在的人都把这些事看的太容易了,故纨绔子弟可以办交通,顽固书生可以办考试,当火头出身的可以办一省的财政,旧式的官僚可以管一国的卫生。
今日最大的危险是当国的人不明白他们干的事是一件绝大繁难的事。以一班没有现代学术训练的人,统治一个没有现代物质基础的大国家,天下的事有比这个更繁难的吗?要把这件大事办的好,没有别的法子,只有充分请教专家,充分运用科学。然而“行易”之说可以作一班不学无术的军人政客的护身符!此说不修正,专家政治决不会实现。
(《知难,行亦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