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25800000022

第22章 合同常识篇 (2) (4)

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房屋合理使用的,李某可以跟黄某协商根据合同条款来处理。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也可以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租赁房屋安全隐患严重,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李某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行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1)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1)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况;(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0.“群租”“合租”合法吗?

来自安徽的小明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与两个同学合租一套三居室的房子,每人一个房间。一年后,小明的同学均因工作调动,相继搬离了合租房,三居室的房子只留下了小明一人,没有人跟他分担房租,小明犯愁了。此时有朋友建议他将三居室改造成八个隔间,“群租”出去,这样小明就不用为房租着急了,还能有盈余呢。小明仔细寻思后,与房东商量,房东表示同意但改造费用由小明承担。得到房东认可,小明找来工人准备大干一场,闻讯而来的物业当即阻止小明,宣称改造房子“群租”是违法的,小明怎么办呢?“群租”“合租”合法吗?

合租是指至少两人一起租住一间或一套住房,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目前房租过高,一个人或一个家庭难以负担,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是比较常见的居住方式。

而“群租”是2007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171个汉语新词之一,是指把房子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房间,再简单装饰装潢一下,然后以便宜价格将房子出租给很多人的现象。“群租”改造了经建委批准的正规格局,居住人口又过多,造成很多隐患。如生活设施报修率是小区内最高的;群租人多自然能源损耗大,一间房安装多个电表,但用电量在房屋设计时并未预计到会承担如此压力,导致跳电现象频发。电梯的使用也是问题,增加用电和电梯维护的成本。租客不交物业管理费,经常维修,增加物业管理成本,费用转嫁给全体业主承担,进而出现小区环境恶化,楼盘品质下降等问题。因此,“群租”这一新时代的产物,到底是否合法,成了法律上争议的内容。

根据2011年最新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是不得出租的。“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可见,“合租”也好,“群租”也罢,都要遵循法律的调整,不能违反法律性强制性规定。

“群租”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建设法制社会的同时,对“群租”人群也需要一些人文关怀,多一些宽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21.承揽方能随便把加工任务给别人吗?

某公司要求甲服装加工厂为其制作一批工作服,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提供原材料,由甲服装加工厂负责加工工作服150件。合同签订以后,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原材料运至甲服装加工厂,并预付了加工费。后来,甲服装加工厂由于业务繁忙,便擅自将其中100件转交给乙工厂制作,其余50件自己加工。合同到期以后,甲服装加工厂将150件工作服如数交给某公司。某公司验货时明显发现乙工厂制作的100件工作服的质量、做工次于甲服装加工厂,不符合质量要求,于是要求甲服装加工厂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未经某公司同意,甲服装加工厂能否自行将任务转给他人?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例中,某公司与甲加工厂签订的就是加工承揽合同,某公司是定作方,甲加工厂是承揽方。甲加工厂有义务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但是甲加工厂由于自身业务繁忙,在未经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100件转给乙工厂,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且乙工厂加工制作的工作服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某公司不但可以与甲服装加工厂解除承揽合同,还可以要求甲服装加工厂承担相应的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2.帮忙保管的财物丢失怎么办?

小王与小李一起逛商场,小王急于上洗手间,便将自己的背包交给小李照看。在此期间,小李看上了一条牛仔裤,便随手将自己和小王的包放在了店内的货架上,进了试衣间试衣服。当小李从试衣间出来时发现两人的包被偷。两人四处寻找未果。于是,小王要求小李赔偿她的损失,但是小李觉得自己只是暂时帮小王照看一下,是无偿的,自己也是受害者,况且商场也有一定保障客户财务安全的义务,小王怎么能要求自己承担损失呢?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是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保管合同。

本案中,当小王将包交给小李照看时,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保管合同,小李有义务妥善保管小王的包。在此期间,小李却将保管物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疏于保管,导致背包被盗,其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抱有一种侥幸心理,继续自己的行为。《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对无偿保管导致保管物灭失的免责情形作了规定,即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而小李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免责范围之内,因此,小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商场对两个人的包有保管义务吗?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在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顾客没有明示要求商场代为保管的情况下,要商场工作人员注意每个顾客的财物是很严苛的高度保障义务,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再者,在与小王未约定的情况下,小李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小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类推荐
  •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随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就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之产生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二是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权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把突出维权当作工会工作职能的重点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一项迫切任务。
  •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随着社会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律这个非常严肃的词语渐渐被所有人所重视。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如果不了解法律,在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全然不知,在遇到有争议的事情中不知所措,那我们真是有点悲哀。法制社会是运用法律来调整整个社会的发展,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了解了法律,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挺起腰板,因为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法学思与辩

    法学思与辩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法学思辨文集。
  • 法伴人生

    法伴人生

    本书结合相应的法律条令,用案例分析作具体的讲解分析,并展示相应的法律知识要点。
热门推荐
  • 林徽因·人间四月天

    林徽因·人间四月天

    她是一个女人,一个母亲,一个作家,一个建筑学者。她是林徽因,一个传奇。作者笔下生花,将一代才女林徽因刻画得淋漓尽致。品读本书,我们将在享受文字中读懂林徽因。
  • 弃夫

    弃夫

    推荐新文《这男人欠揍》婚姻里或许有爱情!豪门的婚姻里或许或许有爱情!廖凝的豪门婚姻却充满了交易,身体与利益的交易!****爱情!从廖凝站在墨云办公室提出用她来换取廖氏平安的一瞬间,就已经离她远去了。一切都是交易!她清楚的记得墨云的话,“你认为你值那么多钱吗?”“值不值要你说了算!”“好!名牌大学毕业,家世清白,长相嘛……还看得过去。我也需要这样一个妻子装点门面,省得老有女人痴心妄想。不过你记住,不要对我奢望什么。我不会为了你做任何的改变,我的一切你都没有权利干涉,包括我的女人!”墨云在说这番话的时候一脸的放荡不羁。廖凝的第一反应是安心了,濒临破产的廖氏有救了!至于婚姻,她没有任何的期待和奢望。“我知道自己的身份,你的女人只要不睡在我的床上就好了!”廖凝一脸的平静。婚姻真得能这样风轻云淡吗?从什么时候起一切都脱轨了呢?推荐群内好友的文《寒毒王妃》筱如君《不嫁妖孽王爷》甜味白开水强力推荐好玩的宫廷游戏:《宫廷计》http://m.pgsk.com/
  • 尸心不改

    尸心不改

    控尸门的欢乐二缺弟子江篱炼了一具美得人神共愤引得天雷阵阵的男尸,以为好日子开始了,结果没想到门派惨遭灭门。--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杨家将

    杨家将

    讲述了杨家四代人戍守北疆、精忠报国的动人事迹。凝聚在杨家将传说故事中的前仆后继、忠心报国的伟大精神,是千百年来中国人面对外族侵扰和西方列强欺凌,反抗侵略、保家卫国、追求和平美好希望的一种寄托。
  • 傀儡皇帝:汉献帝

    傀儡皇帝:汉献帝

    汉献帝,名刘协,字伯和。汉灵帝第三子,汉少帝弟。少帝被废后,被董卓迎立为帝。董卓被王允和吕布刺死后,董卓部将李傕等攻入长安,再次挟持了献帝。后献帝逃出长安,落到了曹手中。献帝在位31年,终被曹丕所废,后病死,终年54岁,葬于禅陵。《中国文化知识读本:傀儡皇帝(汉献帝)》我们讲述的就是这位汉朝末代皇帝的悲哀一生。
  • 血路

    血路

    小说以清末革命先驱熊克武为主人公,通过描写百年前以他为代表的仁人志士在四川泸州、成都、叙府、广安、嘉定、屏山等地发动的数次革命武装起义,真实再现了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的辛亥风云。小说成功刻画了孙中山、熊克武、但懋辛、谢奉琦、佘英、喻培伦等英雄人物,讴歌了他们为推翻封建帝制,前仆后继、屡败屡战、不畏牺牲、英勇拼搏的奋斗历程。这是一部以清末革命先驱熊克武为主人公,全景式展现波澜壮阔的辛亥革命为主线的历史小说,讴歌了革命志士们为推翻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建立民主国家,不畏牺牲、英勇拼搏的奋斗历程。作者文笔清晰流畅,描写细腻生动,是一部比较优秀的作品。
  • 帝后:媚乱六宫

    帝后:媚乱六宫

    一句话简介:她看着眼前风华若妖的男子,冷声讽刺道:“惜若竟不知皇上对妾身一介弃妇这么有兴趣。”……***青梅竹马、贫苦相依的夫妻情分在他高中状元之后灰飞烟灭。她抱着三岁稚子跪在朱漆红门前求他回头。寒冬腊月,一盆冰冷的水从里面泼出,随后丢出的是他亲手写好的一封休书。“周惜若,你拿着这银子滚回乡下。这里没有你的夫君!他现在已是郡主驸马!你,配不上!”府门前,满头朱钗的女子笑得得意非常。她抱着稚子在冰天雪地中簌簌发抖,看着那张高高在上的高傲女人,含着屈辱拿起散落一地的碎银。破庙容身,她以为自己的人生就这样黯然了此残生,却没想到厄运紧随其后。“娘亲,爹爹不要我们了吗?”发着高热的儿子揪着她的衣襟问道。她心急如焚,深夜求医,却不防病重的儿子却被人设计偷走。从此母子天涯相隔,不得相见。当她再次回到那高高的郡主府邸,看着他一身锦衣绣袍,扶着美艳的郡主从身边含笑而过,终于泣血含恨:“邵云和,终有一天你会不得好死!我要你身败名裂,为我的儿子陪葬!”她狂笑而去,却不知不远处有一双邪肆凤眸把这一切收入眼中。“想要报仇吗?”那个男人挑起她精致的下颌,笑得风华若妖:“朕给你一切你想要的东西。”她看着眼前邪魅男子,冷声讽刺道:“惜若竟不知皇上对妾身一介弃妇这么有兴趣。”三年后,她高高在上,生杀予夺,执掌权柄,毫不容情,负心郎低头低声道:“若惜,你忘了从前吗?”她笑得千娇百媚:“周若惜已死,今日的我,你要尊称一声皇后娘娘。”江山如画,后宫美人如过江之鲫。他翩翩而来,龙袍加身,面容邪魅如妖,究竟他是昏庸无能的少帝还是心有沟壑的一代圣明君王?谦谦君子,温润如玉。他怜她惜她助她,只是这一份深情如何来还?深宫重重,荆棘遍地,帝王之爱若即若离看似有情又似冷酷无情。她在爱恨中一步一血,走上不可回头的一条……此文为弃妇文,美人谋的升级有孩版。高虐+斗智斗勇+加斗前夫小三,不适者请点叉叉。冰的文一向喜宫廷权谋喜江山社稷喜美人英雄,一定要多多收藏!
  • 倾城难逃:夫君来收妖

    倾城难逃:夫君来收妖

    睁开眼,就看到了现场版,还是限制级的。口水滴答答的流,那个高高端坐在上,好看的像个妖孽的男人是谁?还有那个拿着皮鞭训练他的教官虽然很冷却也蛮俊俏的,当然了那个一起长大的小竹马也漂亮的不像人……不再自怨自怜,扒拉着小手指心里揣着小得意:其实,其实穿越还蛮不错的,嘿嘿。【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我们三个都是穿越来的

    我们三个都是穿越来的

    我是因为看了很多的穿越小说,也很想穿越。谁想我想想就能穿越,穿越就穿越吧,居然穿成怀孕九月的待产产妇,开玩笑嘛!人家在二十一世纪还是黄花一枚呢。这也可以接受,可是明明是丞相之女,堂堂四皇子的正牌王妃怎么会居住在这么一个几十平米得破落小院子里,她怎么混的,亏她还一身绝世武功,再是医毒双绝。哎。没关系,既然让我继承了这么多优越条件,一个王爷算得了什么?生下一对龙凤胎,居然都是穿过来的,神啊,你对我太好了吧?且看我们母子三人在古代风生水起笑料百出的古代生活吧。片段一在我走出大门时,突然转身对着轩辕心安说道:“王爷,若是哪天不幸你爱上了我,我定会让你生不如死的。”然后魅惑地一笑,潇洒地走了出去。片段二当我对着铜镜里的美人自恋地哼出不着调地歌时。“别哼了,难听死了。”一个清脆的声音响起。~~~接着一声尖叫紧跟着另一声尖叫。我用上轻功躲进了被子里.~~~"我和你一样是二十一世纪来的。”“你好,娘亲,哥哥,以后要多多指教。”来自两个婴儿的嘴里,我摸摸额头,没高烧啊。片段三“小鱼儿,我可是你孩子的爹,况且我没有写休书,你还是我的王妃。我会对你好的。”安王爷霸道地说道。“你们认识他吗?他说是你们的爹?”我问着脚边的两个孩子。“不认识,”女孩说道。“我们的爹不是埋在土里了吗?怎么他一点也不脏?”男孩问道。那个男人满头黑线。“对不起,我们不认识你。”说完拉着孩子转身就走。片段四“爹爹,这是我娘,你看漂亮吧?”南宫心乐拉着一个白衣帅哥进来问道。我无语中。“爹爹,你看我娘亲厉害吧?“南宫心馨拉着另外一个妖精似地男人走了进来。我想晕。“这才是我们的爹。”“才不是呢,这个才是”两人开始吵起来了。“我才是你们的爹。”安王爷气急地吼道。“滚一边去。”两个小孩同时说道。屋里顿时混乱之中。转头,回屋睡觉去了。推荐完结文《别哭黛玉》完结文《穿越之无泪潇湘》新文,《极品花痴》
  • 刘胡兰

    刘胡兰

    刘胡兰,山西省文水县云周西村人(现已更名为刘胡兰村)。1945年进中共妇女干部训练班,1946年被分配到云周西村做妇女工作,并成为中共候补党员。1946年12月21日,刘胡兰参与暗杀云周西村村长石佩怀的行动。当时的山西省国民政府主席阎锡山派军于1947年1月12日将刘胡兰逮捕,因为拒绝投降,被铡死在铡刀之下,时年15岁。随后,刘胡兰被中共晋绥分局追认为中共正式党员。毛泽东当年为其题词:“生的伟大,死的光荣。”朱强编著的《刘胡兰:生的伟大,死的光荣》讲述了刘胡兰生平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