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25800000002

第2章 婚姻家庭常识篇 (2)

所谓“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受传统思想影响,很多人认为“打老婆”是“家务事”,别人无权干涉,这是一个误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且逐渐会有相应的法规及条例出台。本案中,浙江省就是基于《条例》的规定,才对毛某进行了刑罚。这是《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以来,该省判决的首例家庭暴力案件。相关人士认为,该条例的最大意义在于对施暴者的威慑,“以前,因家暴属于‘家务事’,公安部门会觉得不方便出警,现在有了条例的支持,明确相关部门可介入和取证,施暴者将受法律制裁。”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一方“躲猫猫”,另一方怎么离婚?

某男和某女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有一段时间感情不错。男方为了多挣点钱就到外地打工,开始还经常打电话并能经常回来,后来逐渐很少回来。女方听到风言风语,就去找男方,可是男方频繁换电话号,经常变更住处,使女方找不到他,这样的不正常生活持续了近两年。女方经过打听知道,男方有了外遇,可是又不想离婚,所以他偶尔单方与妻子保持一下联系,然后再声东击西,玩失踪,“躲猫猫”。妻子忍无可忍,想找男方离婚,可是到离婚登记处咨询,得知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办理。那么,某女怎么样才能离婚呢?

夫妻一方离家无音讯满两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直接起诉,由法院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再开庭缺席审理;如果乙方失踪满四年,可以通过宣告死亡程序来宣告失踪人死亡,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就自然消灭。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8.离婚时,一方认为为家庭付出多,多要“补偿”可有法律依据?

陈某和妻子沈某于1990年结婚,先后育有一子一女。陈某父母就他一个儿子,父母身体不好,常年需要人照顾。结婚十几年,陈某为了生计经常外出打工或做点生意,妻子沈某留在家里照顾一家老小,更是辛苦。渐渐的,孩子都长大了,两位老人也都相继去世。沈某的身体经过多年的操持家务,也开始积劳成疾,出现一些常见病,不能出去工作;而丈夫此时开始嫌弃沈某,冷言冷语,经常不回家,不久,竟然提出离婚。沈某不同意离婚,可是过了六个月,陈某再次提出离婚,沈某感到离婚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便提出要求陈某对她进行补偿。那么,沈某的要求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本案中,沈某十几年操持家务,照顾两个子女和两个多年患病的老人,确实对家庭作出了重大贡献和付出,所以,男方应该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9.“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吗?

刘某婚前按揭六成买了房子,婚后继续还贷款;婚前还收藏了几件名人字画。经朋友介绍,刘某和一个女孩确定恋爱关系,并很快谈婚论嫁。女孩子倒是没有提出什么财产要求,但是,刘某基于社会上的婚姻不稳定因素,还是担心婚后的财产问题,或者一旦过不好离婚,自己的财产会被“外人”分走一部分。带着这些疑问,刘某到律师所咨询。那么,刘某的财产在婚后会有什么变化吗?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刘某的房产及字画都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也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在离婚时要分割的,除非双方对此另有约定。无论结婚多么久,婚前一方的财产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律对个人财产的一种保护。此外,作为一方,对配偶一方的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这个可以由夫妻约定或个人遗嘱作出安排。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结婚不久就离婚,怎么处理“彩礼”?

徐娜和何伟是一个乡两个村的村民,经人介绍恋爱。按照当地的习惯,在见面时要送见面礼,订婚要送女方金银首饰和现金,为了这个婚事,何伟按照程序全部满足了女方的要求,到结婚前,一共送女方彩礼共计五万元。为了结婚装修房屋和办酒席,何家也花费了数万元,甚至还有一些借款。可是,婚后不到半年,夫妻双方就要离婚,女方认为与男方性格不合,坚决要求离婚。为此,男方很痛苦,也非常无奈,担心人财两空,便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拒绝。那么,何伟离婚时,能要回彩礼吗?

通常情况下,一方父母送给对方的礼金,也是为自己的子女结婚而为,按照这个说法,礼金应该视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接受礼金一方是对婚姻的承诺,如果后来没结婚或结婚时间短并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应该予以返还。所以,在本案中,徐娜与何伟结婚才半年,就要离婚,并且因订婚和结婚给何伟家造成了困难,那么,应该返还礼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1.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还可以诉讼要求“赔偿”吗?

肖某和小娟结婚三年,未生育子女,两个人的感情也是一直不冷不热。小娟最近听见风言风语,便质问丈夫,丈夫竟然承认,并希望和小娟离婚。小娟一赌气,就和肖某去婚姻登记处协议办理了离婚,财产处理分配达成协议。在他们离婚不到一个月,肖某和那个相好的就结婚了,小娟越想越气,觉得肖某背叛了自己,又这么快结婚,一定要惩罚他一下,要他付出经济代价。那么,小娟还能起诉要求赔偿吗?

小娟可以起诉要求肖某赔偿。虽然双方已经登记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但是并不妨碍一方在离婚后诉讼,要求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小娟要注意保存和收集之前丈夫婚外情的证据,有了证据,在起诉后才可能使自己的要求被法院支持。我国婚姻法着重保护妇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有过错方导致离婚的,应该对无过错方进行合理的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

12.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甄女士和张某结婚十几年,夫妻经常吵架,矛盾越来越无法调和,为此,甄女士干脆搬到公司宿舍居住。后经不住张某的无端骚扰,甄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可是,张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六个月后,甄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是,在审理财产时,发现共同的房产已经被张某低价私自卖给了他的姐夫。甄女士要求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起诉买卖房屋协议无效,法院在审理后判决买卖协议无效。甄女士申请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并拿出法院的关于房屋买卖一案的判决,认为男方转移财产,应该不予以分配其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决只分配给张某房产份额的百分之三十。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公平、诚实,无论是婚内还是离婚过程中,双方都要秉承这样的信念。为了防止一方借助离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法律为此专门规定了惩罚性的条款。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债务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少分或不分。立法本意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惩罚的原则,以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13.离婚时,股权怎么分割?

冯某和小薇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小薇与同学合作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五人,小薇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冯某与小薇的婚姻出现严重问题,一直想离婚,可是又担心分不到妻子的股份,毕竟是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投资的,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一份。在冯某多次与妻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冯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那么,关于股权,冯某与妻子如何分割呢?

实践中,关于离婚中股权分割比较棘手。冯某先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要是同意,冯某可以成为股东,分割小薇一半的股权;如果股东不同意,就应该购买股权,然后冯某再和小薇分配变现的现金;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冯某成为公司股东。为了避免离婚后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冯某尽量拿到股权的变现,不要成为股东为宜。

同类推荐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采用问答的形式,共分为三大篇目,即答疑解惑、农民工维权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丰富、实用,可操作性强,紧贴当前社会现实,是集新颖性、实用性、全面性于一体的法律手册,是农民工兄弟的良师益友,体现强烈的时代感和参考价值。
  •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随着社会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律这个非常严肃的词语渐渐被所有人所重视。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如果不了解法律,在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全然不知,在遇到有争议的事情中不知所措,那我们真是有点悲哀。法制社会是运用法律来调整整个社会的发展,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了解了法律,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挺起腰板,因为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 家有律师

    家有律师

    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怎么办?年卡只用了一个月,美容店卷铺盖走人了,怎么办?职工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法治时代,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与法律发生关系。本书针对常遇到而又很棘手的法律纠纷及问题分类阐述。案例典型、法条明晰、分析透彻,可谓我们家庭生活的好律师。
热门推荐
  •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宝庆十九年春,大佑国皇太子大婚,大将军之女入主东宫。一个不是淑女的将门千金遭遇一个不是文韬武略的中庸太子,到底是佳偶天成,还是冤家路窄?成婚一年不足,太子忽然休妻。迷影重重,生死茫茫,这样一来,还是不是大团圆结局?
  • 尸心不改

    尸心不改

    控尸门的欢乐二缺弟子江篱炼了一具美得人神共愤引得天雷阵阵的男尸,以为好日子开始了,结果没想到门派惨遭灭门。--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南境诡事

    南境诡事

    揭开掩盖在南境迷雾下那神秘的古彝文化,身边人接二连三的发生诡异事件……我只是一个爱听鬼故事的普通大学生,我竟在其中发现了一连串的阴谋……,玩笔仙莫名晕倒。确未想过自己也会置身其中,夜半被鬼压身,离奇的经历竟然是有高人暗中操纵
  • 乞丐女的贵族战争:夺爱

    乞丐女的贵族战争:夺爱

    慕一淼只是一个坐上女王宝座的乞丐,可是她却把所有的高贵公主王子,踩在脚下。慕一淼只是一个被抛弃的乞丐,她不要别人的关心与在乎,只要慕一沧祈的垂怜,只要至高无上的权利与地位。慕一淼只是一个肮脏最讨人厌的乞丐,她只需要披着华丽的衣裳欺负所有高贵。偏偏,龙瑞柒就是比她慕一淼厉害,就是要把她慕一淼玩弄于鼓掌之间。那么彼此掠夺,彼此伤害,最终,谁才是赢家?
  • 月光下的银匠

    月光下的银匠

    在故乡河谷,每当满月升起,人们就在说,听,银匠又在工作了。满月满满的升上天空,朦胧的光芒使河谷更加空旷,周围的一切变得模糊而又遥远。这时,你就听吧,月光里,或是月亮上就传来了银匠锻打银子的声音……《月光下的银匠》是一部短篇小说集,共收作者阿来的短篇小说13篇,包括《野人》、《槐花》、《群蜂飞舞》、《阿古顿巴》、《月光下的银匠》、《格拉长大》等。
  • 朱自清散文选(语文新课标课外必读第八辑)

    朱自清散文选(语文新课标课外必读第八辑)

    这就是我们出版本书的初衷。本书选材严谨,取舍得当,对学生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对教师教学有很好的参考价值,非常适合广大青少年阅读和收藏。
  • 妖孽狠勾魂

    妖孽狠勾魂

    《娘子,吃完要认账》晴天霹雳!冷若霜没有想到,一朝穿越,身边竟然多了两个便宜儿子,顿时之间,她被这道消息劈得外焦里嫩的!以下省略许多的精彩内容,留给亲们慢慢遐想…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惹上亿万大亨

    惹上亿万大亨

    他是商界的神话,天之骄子,手腕铁血,冷峻如神祗。却没想到,有一天竟会被人扑倒强吻。错愕之余,却又沉沦于她的甜美当中,占尽便宜……婚里婚外,缠绵不休,方休至死。
  • 寒门宠后

    寒门宠后

    深宫似海,女人如花,摇曳生姿地绽放在寂寞的深宫;尔虞我诈,刀光剑影,都敌不过你倾城一笑的风华!——这脸皮堪比城墙的贱人居然是传说中英明神武的皇上,老天啊,还能不能让人愉快地玩耍了?——这小娘子真是美呆了,美绝了,反正救命之恩,朕无以为报,要不,以身相许?——皇上,臣妾还小,十三虚岁,葵水都没来,您将近而立,三公主都跟臣妾一样大,您真的下得了这个嘴?——啊哈哈,爱妃真是太美了,太坏了,太招人稀罕了,就算装了一肚子坏水阴了这个整那个,朕还是好喜欢好喜欢啊,怎么办?秦瑄:昭昭,我怎么觉得你对朕一直不冷不热的呢?你不爱朕了?容昭:恭喜陛下,您终于认清现实了!秦瑄:容昭你个白眼狼,枉我对你这么好,世上还有比朕更出色的男人吗?你不喜欢朕,还能喜欢谁?容昭:麻烦陛下让一下,臣妾想去吐一吐。秦瑄:啊,怎么了,昭昭,你又有啦?容昭:不是,臣妾是被恶心的。秦瑄:……容昭:陛下,别这么看臣妾行么?请您正视您那高大上的八尺男儿身,您还记得您不是深宫怨妇吗?秦瑄:昭昭你个白眼狼!容昭:乖!——看寒门嫡女从小主登上后宫巅峰的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