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文书的含义和特征
公证文书,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据法定的程序,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所出具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公证文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种特殊司法证明活动
公证的目的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减少诉讼,防患于未然,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预防性的非诉讼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公证证明活动,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只有公证机关的公证员,才能代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广泛性、可靠性、通用性、权威性等特点,不受行业、国籍、职业、地域、行政级别的限制,在国际国内都能够通行使用,这是其他国家机关、单位的证明所不具备的。
(二)公证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
公证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而设立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办理公证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调查、出证、执行、申诉、撤销、认证等若干环节。《公正暂行条例》对公证的程序作了原则的规定,司法部于1990年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对公证程序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公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
(三)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
意义的文件和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证明各种合同、遗嘱、继承、认领、委托、招标、拍卖以及法律允许的各种有奖活动、证明签字或盖章行为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是指法律上具有一定意义,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和事实,如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它强制执行的效力;证明身份学历、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亲属关系、出生、死亡、文书副本与原本相符以及自然灾害、空难、海难事故等等。
(四)公证文书是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的文书
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它在一定范围、一定意义上说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凡是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诉讼中,除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以外,人民法院都应直接作为证据采用或交付执行。后两种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者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主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法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特定的法律行为或者法律文书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如韩国法律规定,韩国公民或者法人与中国签订的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这种投资协议不经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证文书的分类
公证文书可从不同的角度分类:
(1)公证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证文书泛指用文字形式记载公证活动全过程的文书,包括公证书、公证决定书、公证通知书和辅助性公证文书以及代书等。狭义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
①公证书,是公证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公证的事项出具的证明文书。具体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公证书的效力和作用集中体现在公证书中。
②公证决定书,是公证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解决某些公证程序事项而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包括: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同避决定、终止公证决定、拒绝公证决定、撤销公证书决定等。
③公证通知书,是公证机关向当事人通告公证决定或者其他公证程序事宜时所发出的文书。通知有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公告通知三种。
④辅助性公证文书,是指在办理公证业务活动中服务于公证的文书。包括:公证法律意见书,司法建议书,公证接待簿,公证登记簿,公证申请(表)书,笔录、勘验报告,公证审批报告,公证档案文书等。
此外,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活动中经常为当事人代书遗嘱、委托书、合同(协议)书、声明书等,这些文书通常是被公证证明的文书,其本身不属于公证文书,而属于代书。
(2)根据公证书的内容性质可分为:民事事务公证文书,经济事务公证文书,涉港澳台公证文书、涉外公证文书。
(3)根据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部1993年3月开始试行的《公证书格式(试行)》可分为十四类:合同(协议)公证类;资格公证类;招标、拍卖、提存公证类;出生、死亡、生存公证类;姓名、住所、国籍公证类;学历、经历(职务)公证类;婚姻状况公证类;亲属关系公证类;未受刑事处分公证类;赠与公证类;强制执行公证类;保全证据公证类;证明印鉴、签名属实公证类;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类。共有公证书格式59式110种。
(4)根据公证书的格式可分为:定式化公证书和要素式公证书。1998年3月,司法部对现行的格式又作了全面的修改,将现行的固定格式改为定式化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相结合的形式。2000年3月11日,司法部发出《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将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范围暂定为在国内使用的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发往域外使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及其他国内公证书,仍使用现行固定的公证书格式,即定式化公证书格式。
以上几种分类相互之间有交叉现象,但归根结底都是以公证书的内容性质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