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注意的是诉前不要过度张扬。性骚扰官司是公众关注的话题,有些受害人为了造声势往往把没有经法院认定的证据往外抖,把被告的单位、职务、家庭等公布出来,一副鱼死网破的架势,有的原告心里有这种想法:“就算告不倒,也把你弄得身败名裂。”其实这种想法大错而特错,性骚扰官司胜诉的不多,反诉胜诉的更不多,但不能排除反诉也能胜诉,一旦反诉胜诉,从侵犯名誉权给被告造成的影响后果来讲,判决赔偿金额绝不是几百几千元钱,可能是几万甚至十几万。
性骚扰取证难在何处
性骚扰不同于性犯罪,它是一个仅限于精神损害而没有任何实质性伤害的社会丑恶现象,因此取证难度本身就比较大,再加上一些人的观念难以转变,给受害者制造的心理压力也为取证设置了一个无形的门槛。而且,这种普通民事案件的判决原则是原告能否胜诉,被告方的反诉能否成功,关键看最终法院对原告所取的证据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并非所有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应该具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某种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事实。是不是只要客观存在并且与案件有关联就可不择手段去取得证据呢?也不是,证据取得还必须合法。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视听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性骚扰案件中最容易取得的一类证据是黄色短信息,侵权人发来短信,你只要证明该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就能获胜。2002年9月郑州审理了一起短信息性骚扰案,郑州市某单位会计收到男同事发来的一条黄色短信息,险些让他们夫妻反目成仇,该女士将同事告上法庭,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只凭一条短信就可以打赢性骚扰官司,这种情况很少。书证和物证也可以作为性骚案件的证据,但书证和物证有一大弱点,它们有时与案件缺少关联性。某男性给你寄来情书或者送来物品,如果情书中没有淫秽下流的话语,物品也不是一本黄色书籍或者光碟,那只能证明他有爱慕你的行为。作为性骚扰的证据,你得证明你明确表示过不欢迎这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对你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这便很难。
对于性骚扰取证难的问题,著名律师江晓阳认为,第一,难在性骚扰常发生在隐秘场所,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即使出庭作证,到法庭上如何作证,这是法律不能够解决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到法庭作证的是属于知道案情的人,不知道案情就没必要作证。但知不知道案情只是证人自己的个人把握,他人无法知道他是否知道案情。法律对拒不作证无能为力。
第二,取证难还难在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及时获取,因为你不可能今天突然到什么地方去,把录音录像设备统统带上,一般人不会这样去做。
第三,取证难还难在取证的行为是否合法,取得的证据是否有真实性、关联性。
合法取证,一般指在公共场所录音、录像。就性骚扰案件向法庭提供录音、录像资料,来源可能有不同的方式。比如,有的女性事先到某一个场所去会见某个男士,会带着录音机,谈话过程中把录音机打开,男士在谈话过程当中言语上有性骚扰的倾向,按照司法解释这个是属于合法的。
还有一种情况:录像资料。原被告双方在某种场合中,男方有性骚扰的行为,有第三者碰巧录像下来,原告找到第三者,把录影资料搜集过来提交给法庭,这个也是合法的。私人空间,比如在女方家庭,出于其他原因,在家庭设置了摄像头,男方到女方家里,不知道有摄像头,男方的性骚扰行为被录像,这也是合法的。
证据的关联性也很重要,前文雷曼在起诉时有一个证据是证明自己品行端正,成绩优秀,但这个证据与性骚扰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关联性,因此不能被法庭采信。
收集证据的技巧
性骚扰案件的取证难,很多情况下与被骚扰者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有很大关系。只要与骚扰者有勇有谋地作斗争,许多证据都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保存。
勇敢反抗才能及时取证
性骚扰是一种“缩手无赃”的行为,要想打官司,就要及时取证。
几起性骚扰案中,受害女性败多胜少,其实,女性遭遇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非没有办法取证,而是事发之时她们根本不想把事情闹大,往往等到忍无可忍或者走投无路时,才想起去报警,才想起打官司,也才想起来取证。报警也好,打官司也好,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及时获取证据,事后维权只能是万分艰辛,并且胜算甚微。
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侵害人往往会有一个试探、引诱的准备过程,一旦尝到甜头,遇到机会他会多次实施骚扰行为,受害人不是没有机会取证,而是当时根本不愿意撕破脸面,更不会想到要打官司。
工作场所对女性进行性骚扰主要是两类人:同事和上司。对同事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比如强行搂抱、亲吻,女性如果敢于撕破面子,当场就哭喊大叫,把事情捅出来,一般比较容易认定,单位也多配合调查,让对方写出检讨,这检讨书就是有力的证据。
对来自同事之间的一些不算十分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怎样取证呢?你说那是性骚扰,他会说只不过是开开玩笑。这时,你得有证据证明你反感这种行为并对这种行为说过“不”,搂搂你的腰或者其他触摸行为也许是性骚扰前的一种试探,也许真的是开玩笑,你明确警告他或者婉转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要对我动手动脚。在你明确说“不”之后,他再有那样的行为,就不是玩笑而是性骚扰了。
对上司的性骚扰一味忍让只会让你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所以对上司的第一次试探性行为,一定要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的态度,为顾及其面子,语气可以委婉一些。在你拒绝上司某种行为之后,上司在同事面前对你进行性骚扰,你可以请同事为自己作证。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隐蔽场所,并且是很严重的行为,那就要考虑报警。
很多上司对女性进行性骚扰不是一般地说说黄色笑话、搂搂腰那么轻微,而是强行把女性按在床上、椅子上甚至是墙上亲吻、抚摸,这种行为实际已经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这类严重性骚扰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一般是难以防备的,私下录音很难,依靠单位调查处理也很难。最好的办法是当场与之搏斗,在他身上抓出几道印记后立即报警,把他送进监牢,他再也没有报复你的能力了。
讲究策略灵活取证
有关律师指出,取证方法一定要隐蔽、灵活。若经常受到性骚扰,可以通过录音的方式,将证据保存下来,但录音必须清晰;也可以用录像的方式将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等记录下来;将异性写给你的便条,送的礼物、信件、卡片或书刊等保留下来,作为投诉、控告或者诉讼的证据;手机短信也可作为证据,受到短信骚扰,可请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短信接收者的证人,最好对短信进行公证。还可以申请有权取证的单位(如法院、公安机关)或请律师去取证,依照法律,运营商是有义务配合的。
但性骚扰往往是在没有第三者的场合下发生的,所以,有时录音、录像等取证方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此时,你不妨学习武汉何女士的做法,要有策略意识,做有心人。比如先退一步以麻痹对方,正如何女士所说,“在证据到手前别和他翻脸,让他放松警惕,麻痹了就好对付。”何女士把学校对被告的书面评价——“对个别老师开玩笑过分,行为失当,有损教师形象”,复印了一份,作为证据;而在遇到“证据没具体指是哪个人”等不完整情况时,用偷录相关人员谈话的方式,来佐证这些证据。法院对这些证据最终采信。
借助外部力量取证
当依靠个人难以收集到更有效证据时,要学会借助外部力量取证:
第一,请同事或朋友作证,收集证人证言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证人证明什么。我们常常把性骚扰证据集中在证人是否在性骚扰当时是否看见。看见当然是直接证据,但性骚扰常常是没有第三人在场,所以找这种直接证据是比较困难的。②证人直接听到了有关性骚扰的一些情况。比如,骚扰者与被骚扰者的谈话、喊叫、训斥、求助所发出的声音。证人听到比见到性骚扰的可能性要大。性骚扰通常发生在工作场所,往往是在同一地点反复发生,听到的可能性很大。③要分析判断间接证据。分析骚扰人在这方面的一贯表现,例如生活是否比较放荡。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可以找证人加以证明。④证明骚扰人对被骚扰人的一贯态度,以证明骚扰人有性骚扰的心理和可能性,也需要证人来证明。⑤证明被骚扰人的情况,在工作中与骚扰人接触较多,与骚扰人没有这方面的暧昧关系。⑥证明被骚扰人与骚扰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骚扰人可能会说控告人出于敲诈、利用的目的,控告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这样的企图。
第二,可以请单位调查取证。如对来自同事过分的玩笑,受害女性可以向单位反映,这样做有两种目的,一是表明自己的态度,单位可以证明自己曾经对该行为说“不”;二是单位可以运用纪律手段制止这种行为,一旦打起官司可以为自己作证。
第三,可以请公安机关取证。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是其法定职责,有些性骚扰行为违法,有些被认为是性骚扰行为其实涉嫌犯罪,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受害人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请求公安机关帮忙,公安机关一旦对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了认定,所做出的结论无疑是反击性骚扰最有利的证据。
很多人认为只有把女性强奸了才算是犯罪,把猥亵、强奸未遂都看作性骚扰,这是一种误会。在女性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亲吻、抚摸女性也是一种犯罪,即强制猥亵妇女罪。如果猥亵抚摸只是为强奸做准备,其意图是强奸,那很可能构成强奸未遂。这种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场所,受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只要手中握有一定的证据并及时报案,惩治色狼并不难。
不但是工作场所,私人场所涉及犯罪的行为同样可以求助于公安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行为,比如色情电话骚扰、色情邮件骚扰,最好也请求公安机关帮忙。
第四,可以申请法院取证。在诉讼过程中,有些证据当事人拿不到,比如单位做出处分决定的调查讨论记录、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等,还有一些知情人不愿轻易出庭作证。是不是有证据受害人取不到就等于没有证据了呢?不是,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是做出正确判决的前提,当事人有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却面临举证不能的困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为此,法律做出了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规定。
哪些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取证: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可以归为第一种情况,单位的调查谈话记录可以归为第二种情况,知情人愿作证又愿出庭作证属于第三种情况。对于这类证据,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