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把“性骚扰”这一隐蔽而难以启齿的话题引入公共领域,通过性骚扰与反性骚扰的惊心动魄的较量,启发女人对性骚扰不再沉默。虽然剧中令人深恶痛绝的主编汪显声没有以“性骚扰”的罪名绳之以法,而因窝藏罪犯并买凶杀人等罪名锒铛入狱,让人遗憾和失望,但《女》剧的积极意义正是在于唤起女性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唤起法律界和全社会的支持。近两年来,不少勇敢的女性面对性骚扰不再沉默和退让,果断地拿起了法律武器,这对于中国妇女权益的保护及国家的法治进程,都是一个积极的信号,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性骚扰受害女性完全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吃螃蟹的勇敢女性
尽管打性骚扰官司可能要付出沉重代价,但是她们义无反顾地拿起了法律武器,不管胜败,她们敢为天下先,率先吃螃蟹的勇气让人们不能不为她们喝彩。
西安败诉意义深远
2001年6月,西安市一位国有企业女职员童女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她的上司总经理对她进行了性骚扰,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要求总经理对她赔礼道歉。这是我国第一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此事一经媒体公布,立刻在全国引起轰动。各地的网络、报纸、电视、电台,都在显要的位置转载了这条消息,境外的媒体都纷纷报道了这一消息,“中国首例性骚扰案浮出水面!”
童女士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总经理就多次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为诱饵,在办公室内对她动手动脚。遭她严厉斥责后,总经理并无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在不同场合对她进行骚扰,并要求和她一起去酒店开房。至1997年,总经理的动作就更多了。童女士有好几次被总经理邀请至西安市东方大酒店和东方时空夜总会去“谈工作”。到了那里,总经理开始对她动手动脚,甚至拥抱她,几次都是她挣脱跑回去了。
童女士的律师马强还采集到了这样的证据:一位证人在提供的的书面证据中说,1997年单位过年放假前一天,他到总经理办公室找总经理办事。当他走到门外时,突然听到里面有动静。他听到童女士在办公室里急促地说“你干吗?不要这样”等话语。值得注意的是,这位证人向律师提交证据的时间和被告自己回忆的时间吻合。
主管这家国有企业的陕西省新闻出版局曾多次接到童女士的反映,要求调离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十分清闲,童女士的工作就是送送文件,许多人想进办室还很难,那她为什么还要申请调走呢?”马强律师分析说,“童女士在请求局领导将她调离时没有说出直接理由,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论证了童女士的难处。”
据童女士家人反映,童女士在家里曾多次向家人诉说工作十分不顺,在单位里很苦恼。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童女士的心情十分忧郁。
童女士说,后来经过她奋力抗争,总经理的“性骚扰”行为才有所收敛。但是,她在单位里的麻烦从此也就开始了。马强律师提供的资料表明,总经理以各种理由在工作中处处刁难她,后来竟停止了她发送文件的工作,让她去送报纸、开电梯,并克扣她的福利和奖金。童女士身体不大好,为此她曾多次受气昏倒,被迫请假回家休息了几个月。
回到家里,童女士越想越气。她找到西安市九州同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让律师马强代表她向总经理交涉,要求他停止骚扰童女士,并停止工作上的刁难。但是这位经理坚持说,他并没有对童女士怎么样,拒绝律师代表童女士提出的要求。童女士忍无可忍,终于鼓起勇气,向莲湖区法院递交诉状。
因没有先例,对于此案立案与否,法院经过了长时间的考虑,最终受理了这起不寻常的案件。
然而,童女士万万没想到,她的麻烦从此更大了。假期结束后,她回单位上班,单位竟以假条“有问题”为由不准她上班,并再三要求她撤回诉状。与此同时,童女士丈夫所在单位也收到不少莫名其妙的匿名控告信,上面用很差的字体写着童女士在社会上买假离婚证书以骗取住房等事情,要求单位纪检部门去查一下童女士夫妇的住房情况。甚至童女士母亲的单位也收到不少人的电话,拐弯抹角要求她做做童女士的思想工作,让她不要再向法院起诉了。
但童女士并没有屈服。
2001年10月26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两个月后,审判结果公布,法院认定童女士指控总经理对她进行性骚扰“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中国首例性骚扰案虽然一审败诉,但它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结果本身。尽管童女士为此付出了代价,却拉开了女性反性骚扰的序幕。正如童女士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中所说:“这个第一我已经做了,但是我不希望我是惟一,我希望后面还有人跟我一样有勇气站出来,谴责这种行为。”
童女士的起诉被驳回了,但是这起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件还远没结束,它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思考将进一步延续。正如马强律师所言,不管案件最终输赢如何,童女士作为第一个将“性骚扰”问题摆上法庭的“吃螃蟹者”,充分显示出了公民特别是女性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进一步觉醒。
武汉胜诉鼓舞人心
尽管第一位反性骚扰勇士暂时受挫,但没有打击女性反性骚扰的勇气,一年之后,又一位女性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性骚扰宣战。
原告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详细描述了上司对她性骚扰的过程。他说:
1997年9月,我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任英语教师。骚扰我的是我的男上司许刚。许刚是我们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的副主任,是我的直接上司。我与许刚的办公桌在同一间,两人的办公桌正好相对。
刚开始我和许刚的关系还比较好,有说有笑,相处融洽。因工作关系,我们两人经常一起外出办事,一起吃饭。许刚跟我拍拍肩,那是经常的事。在以后的日子里,同事们见我们两个人关系很好,也经常开玩笑地说我是许刚的老婆。我虽然很反感,但因为是玩笑,也不好多说。
自2000年下半年起,许刚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对我进行“性诱惑”,对我的“性骚扰”越来越厉害,胆子越来越大。后来,发展到让我忍无可忍的地步。我们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两人的关系紧张起来,到后来发展到白热化程度。关于我与许刚暧昧关系的风言风语,传到我老公钱一鸣的耳中,而且钱一鸣也多次看到我和许刚一起外出,一起吃饭,便认为我与许刚的关系不正常,为此还一度影响到我和老公钱一鸣的夫妻关系。
2001年4月,学校组织职工到木兰山风景区去春游。当晚11时多,许刚和三四个老师打牌后,以谈工作为名尾随至我住宿的房间。我的房间里本来有两名女教师,见许刚进来后,两位女教师借故回避了。许刚突然将门反锁,乘四下无人对我强行亲吻。我大声喊叫,许刚才罢手。
此后,只要办公室没有别人,许刚便肆无忌惮地对我动手动脚,摸一下手,摸一下腰,搂一下肩,许刚的骚扰越来越大胆,有时当着同事的面对我动手动脚,嘴里还念念有词:“摸摸你的手好温柔,摸摸你的腰好风骚。”我非常难受,却不好得罪他。许刚却得寸进尺,连续不断地给我发一些黄色短信息,对我进行“黄色诱惑”。
2001年6月,那天中午,吃过午饭,几位同事围在一起打牌,周围也围了一圈人。我跟对家打输了,同事们便起哄要求赢家亲输家一下。在大家的推搡下,许刚故意和我撞到了一起,我不愿意,许刚还是强行亲吻了一下我。
2001年12月底的一个下午,我将手机放在桌子上,许刚把我的手机拿起顺手看了一下短信息,我不愿意让他窥探我的隐私,便从许刚的手里抢过手机。许刚两手把我一抱,顺势将我搂在怀中,两手在我的身上乱摸,又亲了我一次。
有一天,我一个人在办公室午休,突然感到腿上坐了一个人,我吓了一跳,发觉竟是许刚。我大为愤怒,许刚却嬉皮笑脸。
我受到“性骚扰”不是一天两天,前后持续了近三年的时间。迫于维护名声,迫于许刚是我的上司的压力,一直不敢声张。
2002年7月4日,何某和丈夫经过深思熟虑,顶住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法院审理查明,在学校组织春游期间,被告在原告房间仅原告一人的情况下逗留了一段时间。其后,被告在与原告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分别吻过原告一次。学校在同意被告辞职的文件中称其“行为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盛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第一例性骚扰胜诉案传遍大江南北,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胜诉,但被告仅得到赔礼道歉的惩罚,引起了很多争议。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邹云翔认为:“公开支持进行性骚扰是不得人心的,谁也不会这样做!但是将有关的人格权高高举起,以人格无价,拒绝对于性骚扰进行赔偿则显得冠冕堂皇得多。对于性骚扰拒绝经济赔偿,其实质就是支持性骚扰。
人格无价,所以性骚扰不得人心,每个人都努力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但是人格无价并不意味着一旦人格权利受到侵犯,就不需要金钱来抚慰,而只需要以赔礼道歉来结案。
赔礼道歉其实是很无力的,并不会使侵害者感觉到“痛”。一个敢于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人,本身就是个人格减等之徒,而赔礼道歉需要诚意,需要一个人具有健全的人格。诚如一个不信上帝的人,我们无论如何也不会相信其以上帝的名义所做的誓言;对于一个不知人格为何物的人,以他们的人格所做的道歉又会有多大的诚意?一个以侵害他人人格为乐的人,其为补偿他人人格受损而做的赔礼道歉又有多大的价值?可以说,性骚扰仅仅要求道歉,是不会让加害人感觉到“痛”的。
金钱不能弥补性骚扰带来的全部损失,但是金钱可以使得性骚扰带来的损害尽可能地减少;金钱可以使得法律对于侵害者惩戒更具体,让其感觉到痛。客观实在的金钱可以让受害者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得到社会切实的保护,让其他人明白,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国家机器运行的终极目的。金钱虽然不能完全补偿受害者所受的损失,但是金钱使得法律的实施变得更具体,体现了法律的尊严,避免法律成为一个空洞乏力的具文。金钱的给付,才能让侵害者明白: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仅仅要求性骚扰者赔礼道歉或者对之口诛笔伐,是隔靴搔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