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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牢记自我角色强化党员意识——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

在前面一章中,我们谈了党员加强自身修养的问题。其实,这个修养的过程就是树立和强化党员意识的过程。因此,接下来我们在这一章中,就来谈谈“强化党员意识”这个问题。这是做一名合格党员最基本的要求。

党员意识,说得直白一些,就是党员要明白自己的身份,清楚自己的角色,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每个党员,无论时代怎么发展、形势如何变化,也无论身在什么样的职业岗位,担任着什么样的职务,做着什么样的工作,时刻都不能忘记自己的根本角色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名党员”,是一个有着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要始终牢记自己的角色,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

中共十七大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而从党员自身角度讲,“主体地位”就是一种党员意识。有“为”才能有“位”,一个不愿或不能做合格党员的人,是没有资格谈什么主体地位的。进一步说,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每一个党员都要充分意识到自己是一名在社会主义中国执政并将长期执政的党的党员,因此,还要增强“执政党意识”。一句话,就是要切实把执政意识浓缩体现于党员意识之中,以实际行动争做新时期的“合格共产党员”。

一、始终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

一个共产党员,如果忘记了自己的身份,淡化了自己的角色,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混同于一般老百姓,就不能算是一名合格的党员。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从根本上界定了共产党员的政治身份和基本角色、共产党员与一般群众的区别、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之根本所在,即规定了“共产党员是什么样的人”这个根本问题。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继承和发扬中国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努力奋斗。

“共产党员”决不仅仅是一个政治称谓,更重要的是意味着一份光荣的责任和义务。“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也不是空洞的高调和动听的口号,而是要靠每个共产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即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关于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衡量标准,这突出地反映了党员的合格标准必须体现时代要求。如,在革命战争时期,只要忠于党,为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而英勇奋斗,不怕牺牲,就是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进入新的世纪,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阶段,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标准则表现为:诚心为人民服务,锐意解放思想,立志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带领群众不断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做出实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勇于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科学理论和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在危急时刻和困难关头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所有共产党员,无论职务有多高,无论地位多么特殊,都应该时时事事处处按照这些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

牢记自我的党员角色,就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一名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是由党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做任何一件事情,都要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最为神圣的政治责任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就决定了共产党员在一切实践活动中都要听民众之声音、察民众之情感、顺民众之意愿、办民众之事情。

牢记自我的党员角色,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中国共产党除了最广大中国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即没有自己的私利。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以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准绳。因此,共产党员必须以实际行动实践、体现和维护党的先进性,把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崇高追求,并且为了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乃至个人的生命。对每个党员来说,入党是为了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振兴和人民的幸福,而决不是为了个人升官发财。共产党人是历史唯物论者,从来不否认社会成员有个人的利益、个人的抱负和追求。但是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必须服从长远利益,个人的理想、抱负和追求必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共产党员一定要把“人为什么活着”这个问题弄清楚,如果只是为自己、为家庭、为小团体而活着,那意义是有限的,就不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只有为国家、为社会、为民族、为人民、为集体的利益而奋不顾身地工作,毫无保留地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这样的人生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和价值,才是光荣的人生、闪光的人生,才是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人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这场大变革中经受住严峻的考验。在现实中,有些党员在考验面前打了败仗。这些人不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为实现共产主义牺牲个人的一切,而是时时处处考虑个人的利益、家庭的利益、小团体的利益,有的革命意志衰退,有的走到邪路上去了,甚至成为社会的蛀虫。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出了问题。因此,要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三观”。

牢记自我的党员角色,就必须认清共产党人所肩负的历史重任。入党誓词中“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这句话,从根本上界定了共产党员的最高理想和最终奋斗目标,指明了共产党员一切实践活动的政治方向。共产主义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毕生的政治追求,是共产党人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要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就必须把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同自己在现实工作中的努力结合起来。中国共产党是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统一论者,要求每个党员既要做最大的理想主义者,又要做最大的现实主义者。也就是说,既要胸怀远大理想,又要立足现实。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高楼万丈,起于平地。共产主义大厦,是要靠一砖一瓦建起来的。今天从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是在为共产主义这座“大厦”添砖加瓦。因此,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必须把党在现阶段的奋斗目标融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具体工作岗位上为实现党的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而努力奋斗。

在这一点上,必须明白:在实现共产主义的漫长过程中,党的事业必然呈现出与这一过程的不同时期相适应的阶段性特征。如党过去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以及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是这种阶段性的具体体现,都是奔向共产主义的必经阶段。中国共产党过去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今天所进行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都是整个共产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必须懂得和实践这样一个道理,即共产主义的实现不是靠口号喊出来,而要靠行动干出来。共产党员要把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同在现实工作中的努力结合起来,要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部分,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因此,共产主义对每个共产党员来说,并不渺茫,并不遥远,而是就在自己的手中,就在自己的脚下,就在自己的肩上。共产党员认清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切实做好眼前的本职工作,就是实实在在地为共产主义而奋斗。也就是说,今天的努力是朝着将来的共产主义大目标的,看不清这个大目标,不积极奔向这个大目标,就不能算是合格的共产党员。

二、认真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权利

一个政治组织的成员必然既要履行这个组织交给的相应义务,也要享有这个组织赋予的相应权利。作为人类迄今为止最为先进的政治组织——共产党,坚持党员义务与党员权利的辩证统一。对此,马克思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明确指出,在党内“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重要思想指明了党员义务与权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既要认真履行义务,又要正确行使权利。

(一)全面正确把握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基本含义

要认真履行和正确行使自己的义务和权利,就必须弄懂“义务”和“权利”的含义。党员义务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党员应当对党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指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但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党员义务都是每个共产党员在思想、政治、组织、工作、生活和作风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也是衡量其是否合格的具体标准。党员权利,是指党章规定和赋予党员享有参与或从事党内某种事项或活动的权益。应当指出,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把党员所有义务和权利都规定进去,而只能规定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不可缺少的部分。

明确规定党员义务和权利,体现了党内同志一律平等,都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都享有自己的权利;体现出党是一个团结的、统一的战斗集体,并由此形成强大的凝聚力、战斗力。明确规定党员的义务,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在党性觉悟的基础上,必须切实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忠实地、积极地为实现党的纲领和路线而奋斗,不能讲半点价钱,不能有丝毫游移。明确规定党员的权利,就是为了保证党内生活的正常化,使党员以强烈的荣誉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从事党的事业,为维护党性原则、维护党的纯洁性而奋斗,使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服从党的正确领导,实现党的奋斗目标。

党员义务是任何一个加入党组织的人必须认真履行的。在党员义务面前没有职务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资历深浅的区别。越是职位高、党龄长、贡献大、资历深的党员,就越应该以高度的党性觉悟,正确看待和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决不能以资力、职位、功劳等作为筹码向党讨价还价,甚至拒绝履行党员义务。对此,邓小平同志早在党的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说过:“我们党不但不需要,而且不允许有任何在遵守党员义务方面与众不同的老爷。”

还应当明确,党员权利是党员享有的一种政治民主权利,即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和民主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决不是个人特权。在党员权利面前,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没有大小、高低、多寡之分。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发展党内民主是多方面的、多渠道的,其出发点是引导、保护、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这种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而这又是以党章赋予党员的充分的政治民主权利为前提和基础的。什么时候党内缺乏民主,或者党内民主被践踏,党员享有的民主权利就十分有限,甚至全部被取消。因此,行使党员权利绝不是向党要条件,也不是向党讲价钱,而是党的事业健康发展所必需的。

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对党的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规定党员义务和权利,是确保党员质量不可缺少的条件。有了它,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做正确、怎样做不正确,就一目了然,就可以将其作为一面镜子,经常对照检查自己,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对于党组织来说,有了党员义务和权利,就可以用这个统一尺度去教育和引导党员,培养和考察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从而纯洁党的组织,保证新党员质量。另一方面,规定党员义务和权利,也是使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化,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责任心与积极性,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保证。党员对党承担了应尽的义务,就可以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党。如果党员不承担这种义务而各行其是、各自为政,那就会破坏党的统一,党也就会因此而丧失战斗力。只有每个党员都能充分享有和正确行使权利,才能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正确认识在履行党员义务与行使党员权利中存在的问题

前面已经谈到,履行党员义务是做一名合格党员的必要条件。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就必须要澄清对履行义务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目前,有些党员在履行义务问题上还存在着种种不正确的认识,大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过时论”。认为党员义务是针对过去战争环境或实行计划经济提出来的,现在已经变成和平环境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在这样的条件下,党员履行义务自然就过时了。

二是“无用论”。认为靠党员履行义务来克服改革开放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是难以奏效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只能借助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党员履行义务也就没有什么太大的作用了。

三是“吃亏论”。认为党员履行义务吃亏,不履行义务就是占便宜,认为履行义务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不必履行党员义务。

四是“特殊论 ”。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党的干部和一些老党员身上,认为认真履行义务只是普通党员、年轻党员的事,与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党员关系不大,对于党的干部、老党员来说可以特殊一些,宽松一些,等等。

正是以上这些错误思想的影响,使得一些党员不能也不愿意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要澄清这些在履行党员义务方面的模糊的甚至错误的认识,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党员义务的具体内容会有所不同,但在党员必须履行党规定的各项义务这一点上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不变的,不仅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也是如此。如果说“过时”,只能是党员的某项具体义务而已,就党员履行义务这一条要求来说,永远不存在过时的问题。

二是,党员履行义务的作用是相当广泛的,但决不是万能的,那种把解决党内一切不良现象的希望都寄托在党员履行义务上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更何况国家法律也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党员履行义务的作用。

三是,履行义务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不存在“吃亏”或“占便宜”的问题。即使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如果党员就发此为借口而不履行义务,那岂不是加重了“不公平、不合理”的程度?这种做法与党员标准是格格不入的。因此,不能以“吃亏论”为托词来拒绝履行党员义务。

四是,平等性是党员义务的特征之一,它要求每个党员在履行义务面前一律平等,无论一般党员、还是党的各级干部,无论是刚加入组织的年轻党员、还是经历十几年或几十年风雨历练的老党员,都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在党内决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党员”的存在。

保证党员能够认真履行义务,必须提高党员的自身素质,增强认真履行义务的能力。当前,一些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于他们主观态度上不认真,而是因为他们不具备履行某些义务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例如,由于历史等客观原因,农村中有一些老党员是文盲或半文盲,这为他们履行党员的学习义务造成一定困难;在农村中还有一些党员自己缺乏致富本领,也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带头发展经济”、“带动群众共同致富”的义务,等等。在城市社区和其它领域也是一样,有些党员不能真正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也就无法履行党章规定的“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义务。因此,党员要认真履行义务,就必须在不断提高政治素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而增强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的能力和水平。

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的同时,还必须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为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都要对党员权利抱有正确的态度,这是保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重要前提。从调研情况来看,在这个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三种错误的态度:一是某些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只重视党员义务而忽视党员权力。他们认为党员只尽义务就行了,没有必要行使权利。于是,他们无视党员权利,对正确行使权利的党员看不惯,甚至给予歧视和排斥。他们喜欢党员唯命是从,不欢迎甚至厌恶党员提出不同意见。他们往往把勇于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看成是“不谦虚”、“不安分”、“斤斤计较”、“自私自利”、“自由主义”等等。二是某些党员不珍惜自己的权利,对党员权利抱着“无所谓”、可有可无的态度。这些党员认为党内事务只是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与普通党员关系不大。因此,他们不积极参加党内重大问题讨论,或在讨论中不愿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十分严重,以至在党内生活中不行使甚至随意放弃党员权利。三是还有一部分党员滥用权利。例如,党章规定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但党员在进行批判、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同时,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否则就是滥用党员权利。

(三)全面正确把握党员义务与党员权利的相互联系

党员义务与权利各有其内涵,但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不能全面理解党员义务与权利关系的现象。有些党员同志认为,个人只向组织尽义务,不需要享受任何权利,这是觉悟高、党性强的表现。其实不然,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不是个人的特权,也不是党员个人要争权夺利,而是为了完成党的任务的一种政治权利。如果不享有这些权利,党员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还有一些党员同志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发展下去就会成为“特殊党员”,这是党的原则所不能允许的,是与党员的标准根本不相容的。有些基层党组织,只要求党员尽义务,忽视党员的正当权益,平时有关党内的一些大事很少让党员了解,更谈不上与党员商量或让党员参与,只是到收缴党费的时候才想到党员,只是遇到困难时才想到党员。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弄清党员义务与党员权利的辩证关系。

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相互联系是多方面的,二者统一于党的利益的原则基础之上,都服从于巩固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完成党的执政任务这些一致的目标。党员的义务,不是用于为某些人或小集团效劳,也不是为完全消极被动地完成任务,而是每个党员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为实践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主动承担责任。党员的权利,决不是任何一种可以支配物质利益的权力,更不是超越制度和规定以外的特权,而是党员为了发挥自己作用必须拥有的政治权益。这种义务与权利的有机统一,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本质特征。如果离开义务去追求权利,就会造成只享受权利,不尽责任的特殊党员,导致滥用权利现象的发生;如果离开权利去谈义务,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正常生活,就会使党缺少生机活力,使党失去吸引力。此外,党员义务与权利的相互联系还在于二者都是由党章加以规定的,修改权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换句话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外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既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党员义务的范围,或是更改党员义务的内容,也无权变更党员权利的内容,更无权剥夺党员应该享有的权利。

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辩证关系,体现为两者互为条件。党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一定的权利不行。例如,党员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但是,如果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没有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权力,没有向党的上级组织提意见的权利,没有揭发、检举党的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并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利,没有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以上这些义务就无法履行。要让党员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然要求党员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党员有选举权,但是如果某个党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甚至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特殊党员”,就会丧失党内同志们对他的信任。虽然他还享有被选举权,但谁也不会选举他,他的被选举权自然得不到充分的享有。因此,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义务。同样,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也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利。

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辩证关系不仅表现为相互依存,而且还表现为二者的相互转化。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谈到矛盾同一性时说过:“事情不是矛盾双方相依存就完了,更重要的,还在于矛盾着的事物的相互转化。这就是说,事物内部矛盾着的两方面,因为一定的条件而各向着和自己相反的方面转化了去,向着它的对立方面所处的地位转化了去。”在矛盾转化的问题上,毛泽东同志强调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于党员义务与党员权利的相互转化来说,由于某种条件,一项权利可能会对主体产生义务,一项义务也可能会对主体产生一种权利。例如,如果滥用了某项权利,则会影响与这项权利相应的某项义务。同样,如果不好好履行某项义务,则可能会失去应该享有的某项权利。简单地说就是,享受权利就要尽义务,尽义务就要享受相应的权利。

(四)全面正确把握党员义务与党员权利的相互区别

党员的义务与权利不仅是相互联系的,而且是相互区别的。对于这种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党员义务与党员权利这两个概念的含义不同。义务通常指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约束手段,表现为依法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权利是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从上述定义来看,党员义务意味着党员必须依照党章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不然的话,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甚至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党员义务的这一特征表明,党员义务不是随心所欲想履行就履行,想不履行就不履行的,而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只是在具体履行方式上有积极作为地履行义务与不作为地履行义务之分而已。党员权利属于授权性行为规范。党员应该享有权利,但党员一旦行使权利就必须正确行使,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错误地行使权利的话,那也要受到党组织的批评甚至党纪处分。

从规范的对象上说,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只能约束党内成员,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党内也是有区别的,对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在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的八项义务中,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是一样的。在八项权利中,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有七项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之所以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原因有两点:一是由于预备党员加入党组织的时间不长,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还不太熟悉。因此,要正确地运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必须有一个学习和熟悉的过程。二是由于党组织对预备党员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为了对党的事业负责,在他们没有转为正式党员之前,也不宜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际上,不仅正式党员与预备党员在权利上有区别,而且正式党员之间在这方面也是有区别的。例如,党章规定党员的权利包括“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不言而喻,这里的“有关”就是差别。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党员什么会议都能参加,也不是什么文件都能让所有党员阅读的。毫无疑问,这种权利上的差别,必然导致义务上有相应的差别。

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对党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由度是不同的。前者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活动的自由空间,如何行为由作为行为人的党员自主决定;而后者是党章规定的义务主体的行为,行为主体没有履行和不履行义务的选择自由。在某种意义上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即弃权也是一种权利,但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表决权做了这样的规定: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这是党员行使表决权的具体规定。党员的表决权必须充分体现党员个人的意志,党员在对所要决定的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全面研究之后,如果认为决定切实可行,可投票赞成;反之,可投反对票。如果党员认为这项决定有合理的因素,但又不能完全赞同,应进一步完善,表决时可以投弃权票。赞成、反对和弃权是党员表决权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或表现方式,缺少哪一项都是不完整的。当然,对于每一个党员来说,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慎之又慎。

三、新时期的合格共产党员要增强五种意识

在新的历史时期,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一名在社会主义中国长期执政的共产党的一员,是领导着社会主义国家、领导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执政党的党员。这是新时期一名合格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起码的政治意识。因此,要正确认识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切实把增强“执政意识”和“党员意识”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合格党员要增强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本质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多年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也是党之所以能够长期赢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支持和认同的根本原因所在。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有一心为民,立党才能立得牢,执政才能执得好。作为执政党的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和自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人民群众是真正的历史英雄,自觉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要始终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上台执政,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赢得了中国人民的信任、拥护和支持;党能不能继续长期执政,关键也是看党能不能继续赢得中国人民的认同、信任和拥护。共产党始终是人民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共产党员始终只是人民的勤务员。陈云同志曾经指出:“群众常常根据我们党员的行动来测量我们的党,所以党员无论在何时何地的一举一动,都必须给非党群众一种好的影响,使他们更加信仰我党,更加敬重我党。”执政时期党员的工作生活环境不同于革命时期,在执政条件下,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是被党推举出来代表党执政的,而且手中都握有大小不等的权力,权力的腐蚀性和优越的生活工作环境往往会消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为此,所有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一定要增强“我是执政党的一名党员”的角色意识,强化“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真正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要做到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自己只是人民的公仆,始终把手中的权力用来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服务。牢固树立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始终把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句话,就是要用合格党员的坚定信念、真挚感情和实际行动,树立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二)合格党员要增强执政兴国的发展意识

发展是“硬”道理,而科学发展是“更硬”的道理,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在于科学发展。这是历史和现实给予中国共产党人的深刻启示,也是时代给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最根本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因此,有没有强烈的发展意识,是新时期一名党员是否真正合格的检验标准。

中国共产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前进的历史使命,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放松,把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当前,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干部,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发展、推动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全面发展,就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自身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坚持统筹兼顾,就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坚持经济指标、人文指标、环境指标相一致,坚持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相统一,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全面发展。对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党员来说,要以正确的政绩观指导促进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搞主观臆断、违背客观规律的“拍脑袋”决策;要积极进取,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追求脱离实际、无法实现的高指标;要坚持办实事,求实效,珍惜民力,不搞劳民伤财、急功近利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要察实情、讲实话,不搞虚报浮夸和报喜不报忧;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真正创造为群众所认可并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绩。

(三)合格党员要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

历史的经验表明,无论是一个国家、地区,还是一个团体、单位,只有始终保持一种居安思危、永不懈怠的忧患进取意识,才能实现持久健康的发展,满足甚至是陶醉于已经取得的成绩和进步,终将难以实现大的进步和作为。合格党员不仅要完成党所安排的各项实际任务,还要立足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

2012年12月9日,习近平同志在广州主持召开的一个座谈会上强调,要科学分析内外部环境,既要正视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又要看到具备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既要坚定必胜信心,又要增强忧患意识。今天,中国共产党所肩负的执政使命光荣而艰巨,所面临的执政环境复杂而多变,这就要求全体党员要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坚持居安思危、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古人说得好:“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对于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既要“远虑”,也要“近虑”,用智慧化解各种“忧”。一是要敢于正视矛盾和问题。无论抓工作、作决策、搞检查、做总结,都要坚持一分为二,既看到成绩和有利因素,又对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有清醒的认识,正视而不是回避、解决而不是绕开,对各种矛盾可能引发的后果要有充分的估计,保持头脑清醒,做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二是要自觉艰苦奋斗。在现有条件的情况下,要集中最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抓发展、谋民利,其他事情都要坚持勤俭的原则。要始终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情,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拒腐蚀、永不沾;多到问题多、困难大、矛盾复杂的地方去,为群众排忧解难,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不怕困难和挫折,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开展工作,争创一流。三是要保持政治警惕。善于从政治上判断形势、观察问题,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及时识别并有效遏制敌对势力的各种政治图谋和破坏企图,做到“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

(四)合格党员要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意识

一个党员是否合格,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他的政治思想和行为表现是否体现了时代的要求。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干部要结合新的实际,按照时代的要求,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培养科学精神、民主精神、法治精神,不断探索和完善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

坚持科学执政,就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无论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都要树立科学的理念,创建科学的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体现科学的精神。特别是要处理好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力争实现执政成本最小化、执政效益最大化。

坚持民主执政,就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广泛集中民智,尊重基础和群众的创造,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在内外、上下营造宽松和谐、坦诚相见的工作氛围,善于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自己的行为,防止不良作风的滋长蔓延。

坚持依法执政,就必须带头学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善于用法律的手段、法制的方法解决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善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把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政策及时上升为法律,依法有效调整迅速变化的社会关系。

(五)合格党员要增强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

对一个政党来说,任何先进都是历史的、具体的、发展着的,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问题也是如此。实践经验表明,坚持与时俱进的政党,才能永葆生机;体现与时俱进的理论,才能创新前进;反映与时俱进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今天,中国共产党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从事着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要求全党同志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增强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

增强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就要按照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要求,敏锐洞察世界发展变化趋势,紧跟时代进步潮流,审时度势,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就要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锐意进取,奋发向上,永不自满,永不懈怠;就要把创新的原则和方法,体现在生产、工作、生活和学习的各方面,坚决冲破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一切陈旧落后的工作方法,不断在实践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我们常说,党员是党组织的“细胞”。从生物科学的角度讲,“细胞”直接影响着肌体和整个组织的健康和活力。牢记自我角色,强化党员意识,就是让每个党员这个“细胞”产生活力、提高免疫力。陈云曾经强调,共产党员始终不要忘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这句很朴实的话,包含着十分深刻的道理。当前,做一名合格党员,就要树立起强烈的党员意识,保持每个“细胞”的先进本色和纯洁本色。每个党员都要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履行好义务,行使好权利,在各自岗位上亮出身份、树好形象,以实际行动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拥戴,真正成为“合格”的先进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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