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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基层工会的干部工作(2)

现在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经过民主程序即任意撤换工会主席,甚至出于报复罢免工会主席,这些现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这些规定,一是用法律规范了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即使要调动工作,也要经过法定的手段取得该工会组织和其上级工会组织的同意,从法律上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完成任内的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以法定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程序,使得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首先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经过讨论后,决定是否罢免,然后,再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才可正式罢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专职工会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法律依据

我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基层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的开支渠道,为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领取工资、奖励、补贴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对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也明确了相应的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即: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等和所在企业职工不一样的情况,有利于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更密切地联系广大职工群众,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同时,也有利于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与单位共兴荣的观念,动员职工以主人翁态度从事生产、工作和劳动,加快所在单位的发展与效益的提高。

五、基层工会领导人的基本条件

作为基层工会领导人,首先要符合基层工会会员的条件,如: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劳动者,享有公民权等。同时,还应该具有比普通会员更高的素质、领导能力,应对和驾驭能力。此外,工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法人代表或其领导成员还须具备相应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作为工会领导人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和认真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

(2)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服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在职工中具有较广泛的号召力;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脚踏实地、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4)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会知识,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生产经营管理有一定的了解和基础;

(5)具有一定的组织活动与社会活动能力,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2不符合基层工会主席的任职资格的特殊人群

(1)非公有企业主和拥有雇主地位的管理者不宜被提名或选举担任企业工会主席。在实践中少数地方为了设法尽快将工会建起来,将经费收上来,将活动搞起来,在工会领导权的问题上往往妥协让步,其结果必然是工会领导权旁落,企业工会成为“傀儡”。工会组织是履行维护基本职责的法定组织,工会主席担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责。在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关系矛盾时,应起到代表职工合法利益、调节劳动关系的作用,而处于雇主地位的“二老板”、“三老板”或“老板娘”,因利益关系,是不可能自觉代表工人利益的。如果让这些人担任工会主席,在实际运作中很容易使工会变成企业主的御用工具和附庸,使在基层企业组建工会失去本质的意义;

(2)企业合伙人不宜担任工会主席。企业合伙人实际上就是合伙制企业的业主之一,其社会身份与企业老板并无差异。目前,由老板亲自担任工会主席的现象还比较少见,但由企业合伙人担任工会主席的情况,在基层组建工会的实践中绝非极个别现象。中国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它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是企业劳动关系的一方代表,工会主席更应当坚定不移、旗帜鲜明地依法维护职工利益,为职工说话。而新建企业的合伙人,本质上与职工存在着雇佣关系,利益机制使他们不可能真正代表职工利益,因此,他们不能担任工会主席。

有人说,企业合伙人等经过选举程序,是会员大会选出来的,不让其担任工会主席不恰当,这种说法缺少法律常识。根据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要求,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的最基本的法定条件应是工会会员,是与用人单位对应的劳动者,而企业合伙人不具备法定的工会会员的条件。如果工会主席候选人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会会员的条件,那么这种选举程序也是不合法的,其选举结果自然也是无效的。对此,有些省市已明确,私营企业合伙人不宜担任企业工会主席;

(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宜担任工会主席。我国《工会法》第九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指企业的法人代表,也包括直接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厂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近亲属”则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或血缘关系比较密切的亲属。

法律对工会干部的任职资格作出这一限制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工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很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和他所从事劳动的企业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他们的具体利益取向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是和企业相对应的当事人一方。当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的矛盾和纠纷时,工会也必须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去协调和处理问题。工会与企业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企业的工会干部不宜由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来担任。否则,职工、工会和企业的关系就会发生错位,特别是当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工会就很难站在职工的立场上,发挥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这样就会导致失去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和意义的后果;

(4)外籍员工不宜担任外企工会主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一般流动性较大,他们对我国的国情和工会工作一时难以深入了解,根据全国总工会组织部的意见,外籍职工不宜担任工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过去已经被选为工会领导机构成员的,可暂不作变动,待其任期届满改选时再作适当调整。

六、企业二级工会(分工会)的产生程序与选举办法

企业工会换届改选一般与二级工会(分工会)换届同步。在企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进行二级工会(分工会)换届改选。

二级工会(分工会)换届改选的基本程序为:

1以工段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车间(分厂、分公司、科室)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经审小组)的候选人。

2根据多数工段工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

3组织召开车间(分厂、分公司、科室)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按差额原则(经审会、经审小组可按等额原则,)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车间(分厂、分公司、科室)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小组)。

4召开本届第一次工会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或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出主席、副主席),进行委员分工,将选举结果和分工情况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批准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七、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按差额原则,经审会成员按等额原则),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

候选人名单产生后一般应经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情况报告

×工(××××)字第×号

××市总工会:

为了更好的体现工会群众组织的特点,充分尊重广大会员的民主权利,根据上级工会的有关指示精神,我们在所属基层单位中进行了工会主席的直接选举。经过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略)

2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略)

3抓住关键,落实措施。(略)

我们在开展这一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工作不够深入,个别单位在选举中出现一些纰漏,产生了一些不利因素。但是作为一项新实行的工作,我们决心总结经验与教训,继续认真、深入地抓下去,为工作自身改革打下扎实的基础。

××局工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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