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公元前8世纪 20世纪80年代 公元前440年 公元7年 1994年10月1日
5111 年份一般不用简写。如:1990年不应简作“九○年”或“90年”。
5112 引文著录、行文注释、表格、索引、年表等,年月日的标记可按GB/T 7408—94的
5211 中的扩展格式。如:1994年9月30日和1994年10月1日可分别写作1994-09-30和1994-10-01,仍读作1994年9月30日、1994年10月1日。年月日之间使用半字线“-”。当月和日是个位数时,在十位上加“0”。
512 时、分、秒
示例:4时 15时40分(下午3点40分) 14时12分36秒
注:必要时,可按GB/T 7408—94的
5311中的扩展格式。该格式采用每日24小时计时制,时、分、秒的分隔符为冒号“:”。示例:04:00(4时) 15:40(15时40分) 14∶12∶36(14时12分36秒)
52 要求使用汉字的情况
521 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
示例: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腊月二十三日 正月初五 八月十五中秋节
522 中国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
这类纪年不应与公历月日混用,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
示例: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 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清咸奉十年九月二十日,公元1860年11月2日) 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1964年10月1日)日本庆应三年(1867年)
523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
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
示例1:“一·二八”事变(1月28日) “一二·九”运动(12月9日) “一·一七”批示(1月17日) “一一·一○”案件。(11月10日)
示例2:五四运动 五卅运动 七七事变 五一国际劳动节 “五二○”声明 “九一三”事件
6 物理量
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小学和初中教科书、非专业科技书刊的计量单位可使用中文符号。
示例:8 73680km(8 73680千米) 600g(600克) 100kg~150kg(100千克~150千克) 125m2(125平方米) 外形尺寸是400mm×200mm×300mm(400毫米×200毫米×300毫米) 34℃~39℃(34摄氏度-39摄氏度) 059A(059安〔培〕)
7 非物理量
71 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2135元 456万元 270美元 290亿英磅 48岁 11个月 1 480人 46万册 600幅 550名
72 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
示例1:一个人 三本书 四种产品 六条意见 读了十遍 五个百分点
示例2:截至1984年9月,我国高等学校有新闻系6个,新闻专业7个,新闻班1个,新闻教育专职教员274人,在校学生1 561人。
8 多位整数与小数
81 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整数和小数的分节
811 专业性科技出版物的分节法: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二分之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示例:2 748 456 3141 592 65
812 非专业性科技出版物如排版留四分空有困难,可仍采用传统的以千分撇“,”分节的办法。小数部分不分节。四位以内的整数也可以不分节。
示例:2,748,456 314159265 8703
82 阿拉伯数字书写的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小数点是齐底线的黑圆点“”。
示例:046不得写成46和0·46
83 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的写法
831 专业性科技出版物根据GB 8170—87关于数值修约的规则处理。
832 非科技出版物中的数值一般可以“万”、“亿”作单位。
示例:三亿四千五百万可写成345,000,000,也可写成34,500万或345亿,但一般不得写作3亿4千5百万。
84 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了便于定位读数或移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亿、万”作单位。
示例:我国1982年人口普查人数为10亿817万5288人;1990年人口普查人数为11亿3368万2501人。85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避免断开移行。86 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使用浪纹式连接号“~”。
示例:150千米~200千米 -36℃~-8℃ 2 500元~3 000元
9 概数和约数
91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示例:二三米 一两个小时 三五天 三四个月 十三四吨 一二十个 四十五六岁 七八十种 二三百架次 一千七八百元 五六万套
92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
不例:几千年 十几天 一百几十次 几十万分之一
93 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1:这个协会举行全国性评奖十余次,获奖作品有一千多件。协会吸收了约三千名会员,其中三分之二是有成就的中青年。另外,在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设有分会。
示例2:该省从机动财力中拿出1 900万元,调拨钢材3 000多吨、水泥2万多吨、柴油1 400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10 代号、代码和序号
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序数词即使是多位数也不能分节。
示例:84062部队 国家标准GB 2312—80 国办发[1987]9号文件 总3147号 国内统一刊号CN11-1399 21/22次特别快车 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85号汽油 维生素B12
11 引文标注
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1: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示例2:***:《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2版,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示例3: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
示例4:许慎:《说文解字》,影印陈昌治本,126页,北京,中华书局,1963。
示例5: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九页。
12 横排标题中的数字
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版面的实际需要和可能作恰当的处理。
13 竖排文章中的数字
提倡横排。如文中多处涉及物理量,更应横排。竖排文字中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应一律用汉字。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和符号均按顺时针方向转90度。
示例二:
海军J12号打捞救生船在太平洋上航行了十三天,于一九九○年八月六日零时三十分返回基地。
示例一:
雪花牌BCD188型家用电冰箱容量是一百八十八升,功率为一百二十五瓦,市场售价两千零五十元,返修率仅为百分之零点一五。
14 字体
出版物中的阿拉伯数字,一般应使用正体二分字身,即占半个汉字位置。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于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