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单元的学习,可以比较系统地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使同学们能够对什么是宪法这一核心问题有个清楚和正确的认识,并为后面单元的学习打下基础。
【案例导入】
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2003年5月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和违法的审查请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违宪违法审查,将强化人大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尊严。2005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
【启发提问】
1.孙志刚案与违宪审查。
2.公民申请违宪审查案例分析。
项目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的含义
西方“宪法”一词的演变。
英文“宪法”一词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Law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意为组织、确立、规定、诏令等。但Constitution作为“宪法”一词,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
据考证,在西方最早谈论宪法问题的是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曾将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
在古罗马时期,宪法或宪令是指古罗马皇帝所颁布的诏书、谕旨、敕令等,并经常出现在罗马的法律和法学著作中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在中世纪,“宪法”是用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特权以及他们与国家关系的法律。
在中世纪末,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欧洲社会的根本法的观念逐步出现,英国的代议制也逐步形成,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活动的代议制原则,国家权力逐渐转移到由资产阶级代表组成的议会手里,改变了主权在君的君主制度,君主也要服从并执行体现人民主权的议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法律。英国就将这种制度称为Constitution,即“宪法”,宪法也就成为确认立宪政体和制度的法律,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法了。
到了17、18世纪,在欧洲社会广泛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主张真正的宪法应是在三权分立原则保证下的被统治者享有一定权利的基础上,来规定各政治组织的产生、职能及相互关系的成文宪法。在对宪法的概念的使用上,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凡是不符合上述特征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所指出的:“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政府的人民的决议。”从此,人民主权的观念赋予了宪法新的内涵,近现代意义的宪法得以形成。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已成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共识。但是,究竟什么是宪法,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我们科学地分析。以下我们从法律特征、政治内容和阶级实质三个方面来给宪法下个定义: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是从宪法的法律特征方面来定义的。
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根本性。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个方面的原则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
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最高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此,统治阶级赋予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3)宪法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严格性。
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并从形式上赋予其最高法律效力,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程序上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1)在宪法制定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第一,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第二,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代表的特定多数,如2/3、3/4或4/5以上通过。
(2)在宪法修改方面,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修改有三点严格要求。第一,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能提出宪法修改的有效议案。第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第三,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二)宪法是民主宪政制度的法律化,这是从宪法的政治内容方面来定义的。
从政治内容方面来看,宪法与民主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宪法就是民主法。离开了民主制度,就无法解释什么是宪法。对这一内容我们需要从民主理论、民主制度、宪政制度三个层面来理解。
1.民主理论的含义。
民主理论的内容包括:
(1)普遍选举有任职期限的政府机构中的大多数决策者,使人民代表在事实上进行管理。
(2)成年人的普遍的选举权只有为了防止欺骗而设的最低限制。
(3)选区人口的大致平等,不得给予特殊的地区、政党和利益集团以优惠。
(4)公民自由竞选由选举产生的职位,对于竞选的限制只是为了防止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
(5)政治通讯的自由,以使公民个人、公共官员与候选人得到关心政治需要的政治信息,得以互相影响政治。
(6)结社自由,使得人们可以互相联合,共同行使某些政治权利。
2.民主制度的含义。
用民主制度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一大成果。资产阶级在长期的统治实践中,建立了一系列具体制度,使民主制度更加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制度的总和。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民主性和正当性,资本主义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政治需要,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选举制度,如美国的总统和议员的选举制度等。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为了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也建立了相应的民主制度,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度等。
(2)议会制度。议会是最重要的民意代表机关,代表通过辩论、听证、提案、表决、制定国家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议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问题,以公开的渠道让选民知道讨论的问题。
(3)政党制度。在民主的社会里,公民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加剧,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个人去竞选执掌政权的能力越来越弱,再加上利益集团的激烈斗争,利用政党来参政就更加必要了。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等政党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虽然有自己的一些特点,但也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宪政制度。
宪政制度是与民主制度相伴而生的,在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典型的有:
(1)分权制衡制度。除了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制度以外,分权制衡还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衡、联邦与州、共和国等组成单位的分权制衡,以及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分界与平衡。
(2)违宪审查制度。要防止法律违反宪法,有必要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在对多数民主进行控制的违宪审查制,虽然在各国历史上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但是对立法机关立法的审查、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合宪性审查,却是各国的通例,其核心在于将多数民主纳入到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之中。
(3)议会两院制度。把代表民意的议会,分成两个部分或多个部门,并赋予它们不同的权力,以达到使民意机关之间互相制约,减少不理性或侵犯人民权利的法律和决定通过,是设置这一制度的初衷。
4.宪法是民主宪政制度的法律化。
首先,作为一种理想的追求和选择,民主宪政制度唯其具有了国家根本法的承认和规范,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才具有全国一体遵守的法律权威。其次,宪法要体现宪政民主的精神。再次,宪法的原则是对民主宪政制度的提升和概括。最后,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直接规定了相关的民主宪政制度。
概括来说宪法与民主宪政的关系就是: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重要条件,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三)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它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因此我们必须动态研究宪法问题,把握宪法与政治的关系。
1.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从三个方面回答了什么是宪法这个问题。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从宪法的法律特征方面来给宪法下的定义,说明宪法是根本法;说宪法是民主宪政制度的法律化,这是从宪法的民主政治内容方面来给宪法下的定义,说明宪法是民主法;说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这是从宪法的阶级本质方面来给宪法下的定义,说明宪法是阶级法、政治法。总结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给宪法下个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特定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项目二认识宪法类型
宪法分类
(一)宪法分类概述。
宪法分类,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划分和归纳,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1.实质意义的宪法。
以宪法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称为实质分类。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分类,又称宪法的类型,它是以宪法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其理论基础是将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和国家学说理论运用到宪法分类上,第一次将宪法分类奠定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它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形式意义的宪法。
按某种外在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称为形式分类。形式上的宪法分类是指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制定和修改程序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下列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
(二)几种主要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备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由一种或几种特定书面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文本的宪法。不成文宪法,并不是说宪法的内容没有文字记载,而是说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与普通法律相同还是比普通法律严格。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柔性宪法通常是不成文宪法。
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这种分类是以宪法的制定主体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或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制定的宪法。
4.实质意义的宪法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是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进行的划分。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和确认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资本主义宪法是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和确认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1918年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项目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原则,是贯穿宪法的制定和宪法的实施全过程的基本准则,它是宪法的精神和灵魂。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宪法的应然性和价值取向,是指导宪法实施全过程的依据和准则。
资产阶级宪法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即“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权力。人民主权学说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倡导的,主要代表人物为法国的卢梭,他认为,主权是人民公意的具体体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国家是自由的人们由订立契约组成的,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才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大家必须服从公意。无论国王和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人民的授权办事,人民有权将其推翻。人民主权学说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
(二)基本人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