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审计概述
一、审计的定义
1审计的定义
审计的事实虽然有了两千多年的历史,但在审计的定义上则是众说纷纭的。我国“审计”一词最早出自《宋史》,从词义上解释为:“审”就是审查,“计”就是会计、计算的意思。因此,审计常被理解为审查会计或审查计算,即通常所讲的查账。这种理解只反映传统财务审计的涵义,不能反映现代审计的本质特征,而查账只是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之一。
中国审计学会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由专职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独立审计人对财务报表的审查,其目的是公正地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对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表示意见。
美国会计学会的审计基础概念委员会在《基础审计概念的说明》中对审计定义为:审计是对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的认定,客观地收集、评价有关的证据,以确定哪些认定符合既定标准及符合的程度,并将其结果传达给利害关系人的一个系统过程。
2.审计关系及审计关系人
由于审计是经济活动中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产物,所以,在审计定义中包含了一种很重要的关系,即审计关系。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活动中必然涉及的审计人、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或授权人三方之间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其中的审计关系人是构成一项审计活动的有相互责任关系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三方关系人。
审计主体是审计行为的执行者,又称审计人或第一关系人,是审计活动的主导方面。具体是指拥有并行使审计监督权力的机构和人员,如国家审计机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亦称民间审计组织)等。
审计客体是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即被审计对象。鉴于其在审计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又可称之为被审计人或第二关系人。
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是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又可称为第三关系人,如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授权人是国家;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审计时,其审计委托人就是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接受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委托进行审计鉴证,其审计委托人就是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
二、审计的本质
有人认为审计是从会计中派生出来的,其本质还是与会计有关。事实上,审计与会计是两种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社会活动。审计与会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会计资料是审计的前提和基础。会计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活动本身就是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随着审计的发展,审计和会计的区别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产生的前提不同,二是两者性质不同,三是两者对象不同,四是方法程序不同,五是职能不同。
审计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这一表述既符合审计产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精神。审计本质具有两方面涵义:
其一,是指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其二,是指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
审计的性质亦即审计的本质特征,其本质特征集中体现在独立性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颁布的审计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法等,也都对各审计机构、人员的独立性给予了明确的说明。
三、审计的特征
审计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性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在组织体系和监督权力上的超然独立。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审计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组织机构的独立。组织机构的独立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关键。
审计机构作为独立设置的专职机构,首先,应独立于委托人或审计单位,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其次,应独立于其他机构。审计机构不能受制于其他部门和单位,尤其是不能成为国家财政部门和各机构财务部门的下属机构,否则,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就会失去意义。
第二,业务工作的独立。业务工作独立是审计工作独立性的核心。一方面,审计业务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地对被审查的事项做出评价和鉴定。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要保持精神上的独立,自觉抵制各种干扰,合理地运用审计标准,独立地对被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和鉴证,不能受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对被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第三,经济来源的独立。经济独立是保证组织机构上的独立和业务工作上的独立的物质基础。审计机构应有专门经费来源,以保证足够的经费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这一方面要求各级审计机构(如政府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的经费要有一定的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另一方面又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要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使其公正、合理。
第四,审计人员独立。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公正无私,不带任何偏见。
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审计人员的任免受法律保护。
2权威性
审计的权威性是指审计机构在宪法中所明确的法律地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其审计结论和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审计的权威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审计的权威性总是与独立性相关,它离不开审计组织的独立地位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执业。
审计的权威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赋予的权威性;二是审计工作自身树立的权威性。
审计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审计机构的建立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宪法赋予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的权限,保证了审计的权威性。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宪法中有明文规定,审计法中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分析违法乱纪的原因和经济责任,有权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制止损失浪费。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时,或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或建议,这更加体现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第三,审计机关做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我国审计法规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审计决定,如将非法所得及罚款按期缴入审计机关指定的专门账户。对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采取措施责令其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3公正性
审计的公正性是指审计人员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进行实事求是的、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作出公正的评价和公正的处理。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不具有公正性,审计就失去了意义。
审计的公正性与审计的权威性密切相关,它是审计权威性的重要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公正性,也就没有权威性。审计人员理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进行实事求是的检查,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同时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于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以及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树立审计权威的形象。
4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客观的事实作出不偏不倚、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作出公正的审计结论。审计人员只有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客观性,其审计结果才能得到授权人或委托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信任,审计人员才能得到他们的信赖。客观性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二节)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审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审计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审计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从审计主体的发展进程看,审计经历了从官厅审计(即政府审计或国家审计),再逐渐到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的过程。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进程不同,审计的发展也不完全相同,下面就我国和外国的审计史分别作简要介绍。
一、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
审计是一门年轻的学科。我国在西周时期,国外在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有了审计的萌芽。现代审计与古代审计相比,在审计的目标、范围、对象、职能、方法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那么,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是什么呢?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私有制出现后,剩余产品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财产所有者对自己占有的财产照管不了,只好将其交付他人代管或代为经营。为维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需要委托另一机构和人员,对他人代管或代为经营的业绩进行审查和评价,因而才产生了审计。所以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后所形成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下,基于经济监督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是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当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确立后,客观上就存在着委托者对受托者实行经济监督的需要。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财产所有者自身对财产管理者的监督、检查便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因此,对财产管理者的监督检查,客观上要求与财产所有者和管理者都无利害关系的具有相对独立身份的第三者来进行,于是审计应运而生。
二、我国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家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1审计的萌芽阶段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有审计的国家之一。审计起源于西周,其标志是“宰夫”
这一官职的设立。宰夫负责对各级官府的财物领用、保管进行稽核,职责是“考其出入而定刑赏”,其地位独立于财会部门之外,发现违法乱纪之事可越级向天官乃至周王报告。这是我国进行审计工作的开端。到春秋末期,实行“上计”制度,每到年终,每级地方官吏必须把他们辖区内的户口、垦田的增减、钱谷的出入,编写成册,报送朝廷审查。
2审计的确立阶段
秦汉时期我国审计初步形成了统一的模式。秦代废分封、设郡县,实行中央集权,秦始皇将权力集中于自己手中,下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称为三公。
御史大夫行使对政治、经济的监察大权。全国三十六郡都设有监御史,形成了全国性的监察网;并继续推行“上计”制度。汉承秦制,仍设御史大夫,并把上计写入法律条文叫“上计律”,开我国审计立法之先例。
3审计的完善阶段
隋唐至宋,是我国审计发展逐步健全的时期。隋唐两代,在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审计工作。所谓“比”,就是考核审查的意思。刑部就是执法机关。这时,审计可以独立处理违纪事件,使审计更具有权威性。宋朝审计机关变化较大,到淳化三年(公元992年),专门设置“审计院”。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审计”一词命名的机构。从此,审计一词便成为进行财政经济监督的专用名词了。
4审计的停滞时期
王安石变法失败后,宋王朝一蹶不振,到元朝,财政监督进入衰退时期。比部被撤销,而在户部下设都察院行使审计职权。明朝仍由户部统辖审计,实行财审合一制度,并按省设清吏司,一直到光绪末年才提出专设审计机构的方案,但未及实施,清政府就垮台了。在元明清时期,审计虽有发展,但总体上是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5审计的演进阶段
中华民国建立后,北洋军阀的北京政府先在国务院下设立“中央审计处”,各省设“审计分处”。1914年,改审计处为审计院,并颁布了“审计法”、“审计法施行规划”,第二年颁布了《审计组织法》。1928年,民国政府设审计院;1931年,改审计院为审计部,隶属于监察院。各省设有审计处,形成了一个垂直领导的审计网。审计部门的职权主要是:①监督预算之执行;②审核收支命令;③审核预算决算;④稽核财政上不合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由于当时的腐败,虽有审计,却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6审计的振兴发展阶段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设有审计机构。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即规定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在省和直属市设立省、市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的重点,在于审查开支是否节约,有无损失浪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在边区行署、专区、县都设立了审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较长时期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机关,而是在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负责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如在财政部和其他中央部的财会司内,一般设有审计处;地方政府的各厅局的财会处下设有审计科。1957年以后,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撤销了这些审计机构,把部分审计监督的职能分别交给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兼管。虽然审计工作的有些方面并未完全间断,但总的来说,没有形成完整的、独立的、强有力的审计监督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审计监督受到高度重视,审计得到了长足发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1983年9月成立了我国政府审计的最高机关——中央审计署,各级地方分设审计局(厅),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1984年12月,中国审计学会成立;1985年8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开始实行,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政府审计的地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最高法律形式,从而揭开了我国审计史上的新篇章。
2006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并于2006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二)内部审计的产生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