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875300000014

第14章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类推荐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实用法律文书写作大全

    实用法律文书写作大全

    法律文书的含义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依据事实。本书详细介绍了法律文书的种类及写作方法。
  • 法学思与辩

    法学思与辩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法学思辨文集。
  •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从国内外总体情况来看,研究民事错诉的范围比较狭窄,研究的深度还严重不足,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民事错诉认识的态度还相当保守。这表明了民事错诉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都曾将民事错诉行为列为侵权行为之一。遗憾的是,有关民事错诉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中。这恐怕与民事错诉的研究不够彻底有一定关系。
热门推荐
  • 顶级杀手异界行

    顶级杀手异界行

    据说明湖上两大武帝级强者大战一个月,最后两位超级强者的最强一击让整个明湖消失在大陆上,之后再也没有出现过两人的身影。有人自称看到了明湖消失的地方,在安静下来前,电闪雷鸣,两人战斗所在的天空突然撕开了一个口子,那人信誓旦旦的称从那个口子里看到了一个不同的世界。没有人知道最后的结局是什么,因为两位当事人都没有再出现过,只是那惊天的一战和那被称为传说的留言在真武大陆四处流传,直到很久很久以后……
  • 反经大全集(超值金版)

    反经大全集(超值金版)

    本书为唐代学者赵蕤所著述,为历代有政绩、有业绩的君臣所共悉,被尊奉为小《资治通鉴》。《资治通鉴》是从国家兴衰上讲谋略的,《反经》是从长短利害上讲智术的。它从逆反的心理态势中谋求一种逆反的思维方式,不失为古代心理学的范本。《反经大全集》在原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注释、译文,每篇前有导读,揭示《反经》的奥秘,是我们为人处世、安身立命以及为官、经商、管理的必备参考书。
  • 回想那风

    回想那风

    真应该回想那风了,可以滋养疲倦的心灵和饥渴的细胞。沉浸回想好比酿一坛酒,回想是人的反刍。一般来说,风穿过的门窗,门对着的山,我们不得不面对今天和明天的多彩而喧嚣的浅薄。昨天总是丰厚的,拾回昨天的芳香或追溯别的什么,是一杯没有污染的情水,比如,人的生命是哪一囝风卷来的完美而又脆弱的种子?如果没有回想,是排除了行尸走肉的生命的象征,这个世界还会灵智闪烁吗?我们这代人不能把所有的树木都砍尽了,不能把所有的清水都污染了,我回想故我在,我们的子孙后代正源源不断地哭着、喊着生出来。回想,窗含着的水。门关上了。咀嚼昨天。窗打开……
  • 情订田缘:傲娇女寨主

    情订田缘:傲娇女寨主

    她是美容界的黄金圣手,莫名其妙在山寨重生,为了一百零三口人,她利用随身空间,带着山贼们赚的是金银满屋。没想到,要斗官、要斗富,还有个将军,誓要踏平山寨!身边有忠心影卫,高明剑客,更有个蛊术无双的师傅!她花容月可不是弱质女流?不管是谁,只要踏进了金银山,就通通留下!山寨的小日子过得精彩纷呈。寨主有令:抢到最帅的新郎赏金一万两。史上第一悲催又傲娇的女寨主,从此踏上了带领山贼奔小康的致富之路!
  • 丑妻不打折(全本)

    丑妻不打折(全本)

    结婚两年,她与他形同陌路。有一天,他将离婚协议书扔至她跟前:“签了它,你可以得到一笔赡养费!”“为什么?”看着那纸协议,她的心,一片荒凉。“你没有了利用价值。不妨告诉你一件事,秦氏别墅已转至别人名下。当初你有这点价值我才强忍着呕吐娶了你。”男人薄唇吐出无情字眼,以贯有的高傲姿态俯视她,“如果没了秦氏别墅你活不下去,你可以选择去死!”男人眸中的邪恶冰冷,清晰地映在她的双瞳。原来,这就是她准备死守一生的男人。接过离婚协议书,她露出结婚两年来的第一个笑容:“萧朗,有一天你会后悔!”当晚,她提着自己的小小旅行箱悄无声息地离开了萧家别墅。他既不仁,她当不义。次日清晨,各大报纸的娱乐头条出现一组照片:男人是西城声名最差的公子燕情,女人却是西城第一财团风行部落总裁萧朗未曾曝光于人前的丑妻--秦姒。--爱过吗?她问自己。许是爱过的,心里有个小小的声音在回答。她的爱,刻在那个家不能见光的角落。可是,等得累了,守得倦了,她终于决定,放手了。------多年后再相遇,她名花有主。她在另一个男人眼前绽放自己的美丽。而他,泪如雨下……
  • 万兽掌控者

    万兽掌控者

    秦朗穿越到纵横大陆,这是一个操纵魔法,魔兽横行的世界,唯有掌握最精湛的魔法,才会挣得一席之地,各种珍奇异兽,会给秦朗带来什么样的奇遇,且看一届废材的穿越者秦朗,如何在纵横大陆叱咤风云,最终唯我独尊!情节虚构,切勿模仿。
  • 哪个夫君是我的

    哪个夫君是我的

    她有绝世容貌倾国倾城,他有爱美之心人之常情,从此后,她便夜夜侍君寝。进入皇宫她别有目的,品性却懵懂善良率直坦诚,却无法抑制自己的心,爱上了拥有佳丽三千的他。发现心中那份爱,傻傻的向他表白,换来的却是他的不屑和深深的伤害。他只要她乖乖的做一个侍寝的女人。她懂了,明白了,他是尊贵的皇帝,不谈情只谈天下,只宠女人,却不爱女人。心破了,碎了!———————————————————————————————他一向温柔的手,此刻却紧紧的掐着她的细颈,残酷而无情的道:“朕想得到的,别人休想得到,朕得不到的朕就亲手毁了她!”她泛白着脸,呼吸困难,一字一句的道:“那你就毁了我吧!”她以为自己终于找到传说中的爱情,却不料一切都是虚幻。他以为自己终于找到了倾心相爱的女人,谁知道一切都是谎言和欺骗。他为了自己身为皇帝的尊严,为了那颗高傲的心,伤害她,报复她对他的欺骗。而她,用冷漠和无声,默默的反击着他带给她的痛和伤害!原来幸福和爱情也可以是假的!———————————————————————————冷千夜——宇日王朝的皇帝,面如冠玉,眸如漆星,冷然中带着阴郁,神态中带着一些慵懒,可是那波澜不兴的眼神用总是会让人不寒而栗,性子里却隐藏冷酷无情的一面。冷邵阳——宇日王朝的王爷,刚毅中带着几分不羁,性格桀骜不驯,对女人一向淡然的他,却独独的钟情与她。独孤月——身份神秘的他,潇洒不羁,快意恩仇,无牵无挂,在遇到了她以后心莫名的被紧紧的揪住。……男主根据剧情随时添加,一对一结局!————————————————————推荐狸的完结文:《暴虐将军妻》《霸道王爷温柔爱》《恶男的美女保镖》——————————————————————————————推荐好友文文:《一夜恩宠》淡漠的紫色《情惑妖郎》懒离婚<敢不爱我,整死你!>旱莲草+++++++++++++++++++++++++++++++++++++++++会员晓晴所做视频地址:?pstyle=1喜欢文的读者亲,请点击【推荐投票】【放入书架】【留言】支持狸,谢谢!
  • 星际回收商

    星际回收商

    穿越到几千年后,地球已经被异族人奴役。一群地球逃难者逃到另一个宇宙安身立命,他们是在地球被异族人攻陷时,被突然出现的一群从仙界下来的仙人救走,并保护起来的。从那时起,地球人开始了科技文明和修炼文明并存的时代。一个不怎么信神仙的现代人,如何去面对星际飞船,和那些高能人士。一切从拥有一艘回收飞船开始!各种阴谋,各种幸运和命运的交织,重塑了一个不一样的人生!应出者是怎么回事,这像一个阴谋,而被称为天机之主,又一步步接近通向仙域的通道,同时一步步接近真像。当一切真实起来的时候,剩下的唯有屠杀和报复!一个人,改变所有格局,小小的星际回收商用自己的能力打造出万载的新世代!
  • 每天一个惊悚故事

    每天一个惊悚故事

    我与妻子在家中养了很多的小动物,包括后来被我杀死的黑猫。悲剧起源于我的酗酒,自从染上酒瘾,我的脾气越来越坏,甚至失去了自己的善性。虽说黑猫很具灵性,但是为了满足自己做坏事的渴望,我亲手绞死了它。没有想到,对它的杀害,给我带来了后来的悲剧——妻子被我杀死,我也被宣判了死刑。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