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875300000010

第10章 外出务工(4)

不是。在我国,工作时间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因此这一规定在我国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遵守执行。也就是说,在制定合同时,工作时间这一问题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每天8小时)之内进行协商,工作时间不得多于法律规定的时间,否则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即无效合同,根本不存在违反不违反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1日。

[案例]2006年6月份,钟某等3人在某纺织有限公司打工,该公司和她们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之后老板将她们当“包身工”使用,每天工作都在10个小时以上,且没有节假日。由于纺织厂上班环境非常差,每天一上班就必须连续工作,中途不准休息、用餐,员工体力实在支持不住。8月,钟某等3人一起提出辞职。老板却对她们说,辞职可以,但按照合同必须找人来顶替岗位,否则工资没有,押金不退。她们多次找老板讨要工钱均未果。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告知,凡是违反法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劳动者可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在法律面前,该公司老板不得不承认错误,表示将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同时为3名员工清算工资。

五、劳动保护

45.用人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主要有哪些,这些单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和处罚

没有按规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要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不合格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6.能否用钱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不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7.怎样进行职业病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农民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怎么办

农民工若想进行职业病诊断,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申请需要提交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尘肺病诊断申请者需提供相隔6个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2张以上)。所有材料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说明材料属实。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说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农民工被确诊患上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从事原来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来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都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农民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新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8.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怎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或者其他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9.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中曾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情况,纳入到了工伤认定范围。但2009年7月2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50.工作中被他人伤害属于工伤吗

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履行职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履行职责,遭人误解、报复而受到伤害,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2004年3月27日下午,时年32岁的谷某,与工友一起正在阜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制药厂工地三楼施工,因水电工王某向谷某借用工具木托,谷某以不给烟抽不借木托开起玩笑。后王某将木托趁机拿走,谷某因未得到香烟而去追逐王某欲索回木托,结果谷某在跨越楼顶预留的锅炉口空间时,从洞口跌至楼下,造成腰部骨折,即被送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其所在建筑公司为其支付治疗费近3万元。

事故发生后谷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应属于工伤,便于同年5月1日,向阜阳市颍东区社保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由此走上延续5年之久的维权弯路。最后在2009年5月,阜阳中院对该案再次开庭审理期间,谷某及颍东区社保局和雇佣谷某的某建筑公司,对因谷某在施工期间为索要香烟追逐工友跌落受伤的事实,能否认定为系工作原因的受伤而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审理该案的法官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做了无数次的调解工作,根据该案引发的特殊事实情节,苦口婆心地引导双方在和解结案上作出努力和让步。最终作为本案第三方的建筑公司提出自愿以经济补偿方式给予谷某2.6万元救助,得到谷某的认同。而作为被告方的颍东区社保局也对他们双方达成的协议表示认可。

随后该建筑公司向谷某当庭支付2.6万元补偿款,谷某提出撤诉申请,阜阳中院即时作出准许谷某撤诉的终审裁定,使这起争执达5年之久的行政纠纷最终实现了和解结局。

51.违章操作致残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只要是因工受伤,不管他是否违章操作,是否有过失,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失补偿原则,职工只要是因工负伤,不管其有无过失,过失大小都可以享受相应待遇:如医疗待遇、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52.申报工伤有时效限制吗

有。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但这里的申报时间限制显然不是法律上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便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工伤申报,即使当事人的申报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3.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如下: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但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54.工伤职工的负伤治疗是否无限期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实行工伤医疗期。

但是,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不是无限制的。

所谓“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被指定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在工伤治疗期内,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待遇并依法领取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则不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如果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是不能享受工伤津贴。

55.工伤职工违纪能被辞退吗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即使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6.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就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7.用人单位能否与伤残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医疗期满、治疗终结后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当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自谋职业,企业可以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8.劳动合同中有关用人单位“对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不论当事人是否是自愿与雇主约定“工伤概不负责”,都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无效。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雇主约定工伤事故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遭受工伤伤害,人身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工伤概不负责”

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59.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能否索要补偿金

如果员工还未过试用期,不能索要赔偿金;如果员工已过试用期,可以索要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所以过了试用期的员工可以索要补偿金。

六、劳动纪律和职业培训

60.职工违反员工守则可被开除吗

同类推荐
  •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从国内外总体情况来看,研究民事错诉的范围比较狭窄,研究的深度还严重不足,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民事错诉认识的态度还相当保守。这表明了民事错诉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都曾将民事错诉行为列为侵权行为之一。遗憾的是,有关民事错诉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中。这恐怕与民事错诉的研究不够彻底有一定关系。
  •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争议范围不断扩大,是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直接原因。在《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全国5000万国有企业职工均有固定的身份,“单位”一词依旧盛行。1998年,国企开始大量裁员,5000万名国企职工的绝大多数被推向市场,劳动关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今,不仅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走向了市场,另有至少1.2亿农民工加入其中,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空前壮大,这一系列的新劳动关系,都需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调节。根据测算,目前已有九成以上的劳动关系在按市场法则行事。而这些关系,需要新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
  •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采用问答的形式,共分为三大篇目,即答疑解惑、农民工维权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丰富、实用,可操作性强,紧贴当前社会现实,是集新颖性、实用性、全面性于一体的法律手册,是农民工兄弟的良师益友,体现强烈的时代感和参考价值。
热门推荐
  • 宋词(语文新课标课外必读第六辑)

    宋词(语文新课标课外必读第六辑)

    国家教育部颁布了最新《语文课程标准》,统称新课标,对中、小学语文教学指定了阅读书目,对阅读的数量、内容、质量以及速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对于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培养语文素养,陶冶情操,促进学生终身学习和终身可持续发展,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的文学素养具有极大的意义。
  • 好妈妈胜过好医生

    好妈妈胜过好医生

    一年四季,春生夏长,秋收冬藏。在每个不同的季节里,孩子们的身体随着季节更替也在进行着适应自然的变化。作为父母,应遵循天人之间的内在规律,给与孩子适当的呵护。当然,如果发现孩子的身体健康有偏离轨道的迹象,一定要及时纠正。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围炉夜话(国学启蒙书系列)

    围炉夜话(国学启蒙书系列)

    《围炉夜话》是明清时期著名的文学品评著作,对于当时以及以前的文坛掌故,人、事、文章等分段作评价议论。《围炉夜话》以“安身立业”为总话题,分别从道德、修身、读书、安贫乐道、教子、忠孝、勤俭等十个方面,揭示了“立德、立功、立言”皆以“立业”为本的深刻含义,与《菜根谭》、《小窗幽记》并称处世三大奇书。
  • 豪门媳妇:缠绵游戏

    豪门媳妇:缠绵游戏

    当他发现这场戏已变了调,要她偷取商业机密——NoProblem!但是要偷一颗心,逐步将心交出去时等等!交易订金二百万美金!!!林琰一直以来都认为世上没任何事逃得过他的法眼这家伙竟出卖了他!,那可不是她的强项会演戏的不只他。夏至欣才是该拿影后的那个人!说什么她也不会为了钱出卖身体的开玩笑!她夏至欣可是卖艺不卖身的好吧然而在这场以继承人之争为背景的爱情游戏中
  • 星云大师向左,圣严法师向右

    星云大师向左,圣严法师向右

    这是一本关于禅的书,能带你走进禅的世界。书中每个故事,都仿佛佛陀手中的一朵莲花,其中总有一朵,会让你在欣赏之后如摩诃迦叶般露出会心的微笑,拨开云雾见青天,在刹那间领悟到禅的真谛。
  • 逼婚,总裁乖乖就范

    逼婚,总裁乖乖就范

    一个是精灵古怪,个性单纯的大学生,一个是霸道腹黑,冷酷果决的总裁,两个不该有交集的人却屡次相遇,笑料多多,宠爱多多。精彩片段:第一次见面,吴悠正骑着电动车逃跑,后面城管狂追,一不小心撞到了他的车子“怎么开车的,不会看着点吗”某人脸一黑,他的车子是停着的好吧,在看吴悠车子后面挂着的花花绿绿的东西时,脸色更是冷了几分吴悠自然认识那车,趁着没找自己赔钱赶紧闪人,路虎的一层漆多少钱啊,把自己卖了都赔不起啊--------替好友相亲,对手是三个男人,吴悠假扮孕妇,故意开门见山:“我将来的老公,一定要对我和我的儿子好,不要问我孩子是谁的,因为我也不知道,不要问我恋爱史,我也数不过来,如果真的爱我,那就来娶我吧。”闻言,三个男人落荒而逃,一旁的凌天行看着,额头三根黑线,这丫头还真能折腾。--------被告伤人进警局,吴悠哭得昏天暗地,稀里哗啦,那叫一个委屈啊,心里却在得意的笑,凌天行很是好奇:“你伤了那个男人?”吴悠:“是他先调戏我的,正当防卫。”凌天行:“那也不能下脚那么狠,人家差点断子绝孙了。”吴悠:“踢偏了。”--------灯红酒绿的酒吧包间,莫宇凡霸道的将吴悠压强扣在身边,“吴悠,做我女朋友。”还没来得及回答,一记狠辣的拳头砸过来,“她是我的女人。”凌天行俊彦阴冷,一身戾气。吴悠感动:“老公,真霸气。”---------本文是扮猪吃老虎的小白兔,反扑大灰狼的血泪史,极品爽文,绝对精彩。推荐妖的新文《楚楚动人,老婆一百块》腹黑总裁杠上无良女,笑到喷,雷到爆,精彩不断http://m.pgsk.com/a/888825/
  • 让孩子学会做人处事的50件事

    让孩子学会做人处事的50件事

    本书从孩子做人处事的细节入手,选取生活中具有典型意义的50件事,论述了做人处事的重要性以及方式方法。
  • 溺宠至尊狂妃

    溺宠至尊狂妃

    她,温柔,令黑白两道都闻之色变的冷面杀手,代号“千面”,狠烈决绝,被组织放弃之后,一场意外,灵魂在柔弱不堪且被万千人唾弃的镇国公嫡女身上重生!他,冷澈,外人口中一无是处的病弱王爷,却无人知,真实的他,是怎样的光华万丈,拥有怎样足以睥睨天下的霸气。就在所有人都在看她与他这一段婚姻笑话的时候,却不知,她,不再是她!既然给她再生,那么这一世,她的命不再由谁掌控!她那溢放的光华,究竟令多少人恐慌,又令多少人为之倾倒。然而这一世,她想要的是自在的生活,偏偏,天不遂人愿。*当她夺回本属于她的地位,她居高临下地看着匍匐在她面前的人,不屑道:“想要我的镇国公府是吗?可以,这个女人任我处置,再把我娘从阎王那唤回来,我这镇国公府拱手送给你。”“妹妹,既然你这么喜欢抢姐姐的东西和男人,那姐姐就把这镇国公府里的男人都送给你如何?不知妹妹到时忙得过来吗?”看着悔恨不已的前未婚夫,她只是妩媚一笑,“在我眼里,你连废物都不如。”面对趋之若鹜的男人,她冷傲:“谁若赢得了我,我便休夫再嫁。”她可以狂傲地说,“这万里河山,我助谁,谁便可得到。”*当强势的她遇到强大的他,结果,究竟是谁征服谁?她说,她的温柔,只对于他。他说,他的冷澈,只有她能融化。男强女强,强强联合,宠文无虐,放心入坑。
  • 世界经典散文集(散文书系)

    世界经典散文集(散文书系)

    本书选取了世界经典散文,如蒙田的《热爱生命》、川端康成的《我的伊豆》、《花未眠》,纪伯伦的《笑与泪》、高尔基的《鹰之歌》、加缪的《西西弗斯的神话》等,这些都是文学史以及思想哲学史上的经典名作。这些散文是大文学家、大思想家们哲理玄思的精华所在,是他们思想足迹的重要体现。每篇散文之后有鉴赏,帮助读者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