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1],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止[2],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3]!诗曰:“恺悌君子[4],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注释】[1]僇(lù):侮辱。[2]肉刑三:指断趾、黥面、劓(割掉鼻子)三种肉刑。[3]训道:即训导。[4]恺悌:亲和近人。
【译文】听说古代有虞氏的时候,对犯法有罪之人,在他的衣冠上画上标记,用服饰与一般人加以区别,民众就认为这是很羞辱的事,不再去犯法。为什么他治理得这样好呢?如今法律有断趾、黥面、割鼻三种肉刑,然而邪恶之事仍不能禁止,其过失在哪里呢?难道不是我的德才薄,教化不彰明的缘故吗?我自感惭愧得很。教育引良不得法,愚民就会触犯刑罚。《诗经》上说:“那亲和近人的君子,就是老百姓的父母。”如今民众有了过错,我们没有对他们施行教导就对他们处以肉刑,或许有受刑的人想改过从善,却再也没有机会了。我十分同情这些人。刑法严酷到用肉刑砍断其肢体、刻画其肌肤,使其终身残疾而不得安宁,这是何等的痛苦和不道德之事,这难道是被称为民之父母的本意吗?坚决除掉肉刑
【鉴赏】本文同“除诽谤禁”一样,均表现了汉文帝爱民恤民的民本思想和人权意识。《诏》书在讲废除肉刑时,仍采用古今对比的方法。上古有虞氏(舜)时代仅以“画衣冠,异章服”的办法来处置有罪的民众,而民众就以为大辱而不犯法,达到天下大治。如今有断趾、黥面、割鼻的三种肉刑,而邪恶不止,这是为什么?针对这一问题,《诏》书进行分析,认为是皇帝的“德薄而教不明”,“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接着引用《诗经》之语作为根据,指“恺悌君子”应该为民之父母,反观当时却是对百姓“教未施而刑加”,那些受刑的百姓想改过从善也就没有办法了,因为断肢体、刻肌肤已给他们留下了终身残疾!所以,这是极痛苦和不道德之事!行文至此,结论自然而出:废除肉刑本文有理有据,言辞委婉,态度恳切,汉文帝的宽仁贤德、爱民恤民的形象,得到了充分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