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801200000007

第7章 婚姻继承纠疑难问答(6)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它包括录音带、电话录音,以及录像带、光碟、电视录像、电影胶片和电脑装置等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是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首先,要由录音人和录像人证明录音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音和图像等;其次,如果录音和录像经过复制,还应由复制人证明在复制时无剪辑增减录音和录像的情况;再次,应由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辨别是否是自己的声音和图像。例如,可采用声纹鉴定等方法鉴定声音。

二是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要确认视听资料有无证明力,关键在于确认其内容的真伪。例如,可以通过慢速播放的方法,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辑的情况;通过高分辨仪的鉴别,可以审查所录制的声音有无伪造情况;最后,还可以对磁带进行检查,查看有无剪辑的痕迹。

三是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同检验其他诉讼证据一样,也要运用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民事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相印证。如相一致要说明相一致的理由;如果出现矛盾,就应分析矛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

技巧提示

收集视听资料证据要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视听证据多是利用录像、声音来体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由于录像、声音具有连续性,因此在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对那些有可能经过篡改、加工、变造以及其他技术处理的视听资料,要严格审查。《证据规定》第69条也明确规定,在收集到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如果存在疑点,也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视听资料进行认真的分析与比较,确保收集到的视听资料真实有效。

20.丈夫的日记能作为“包二奶”的证据吗?

某市一妇女拿着丈夫的日记走上了法庭,并以此为证据,证明丈夫有情妇,要求离婚。法院作出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

该案的原告方郑女士说,她与何某男在1994年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儿子,生活一直相安无事,但是2004年以来却风云突变,何某男经常在外,对家庭和儿子都不再像从前那样关心。某一天,郑女士无意中看见了何某男写的日记后,才发现丈夫竟有两个情妇。一怒之下,郑女士就走上了法庭,坚决要求与何某男离婚,并以何某男经常打骂自己,使自己要上医院治伤为由,向何某男索赔精神损害费3万元整。

某市法院虽然未确认日记为有效证据,但确认何某男缺乏家庭观念,极少顾及妻儿,且与婚外女性来往过密的事实,所以对郑女士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依法分析

虽然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郑女士丈夫的日记没有作为定案的依据,但从证据的形式来看,该日记属于婚姻案件中的书证。

书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的一种,凡是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称为书证。例如,各种文件、合同书、票据、提单、借据、委托书、商标图案、结婚证、出生证、土地证、房产证、往来函件等等。这些物品之所以能够称为书证,不仅因为它们都具有书面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它们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书证的种类和形式是很多的,按照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单位制作的书证(公文书)和个人制作的书证(私文书);按照书证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按照书证的形式,可以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定书证;按照书证的制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原本(又称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作成的原始文件;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与原本同一效力的文件称为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而具有正本效力的文件称为副本;复印件是指用复印机对书证进行复制而形成的材料;节录本是指仅摘抄原本或正本文件部分内容或对原文书证进行缩编而形成的文件。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大量运用的一种证据,在有的纠纷中,它是绝不可少的,因此,它在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具有突出的位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技巧提示

对于书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人员欲收集该证据材料而不能调取该证据材料的原件时,可以调取该文件的副本或复制件,如果文件材料的内容过多,过于庞杂,有价值的内容只局限于一小部分的,或者是文件的制作或保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已将原始文件作为国家档案归档管理,不能提供原件,但对社会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的内容可以查询有关档案文件资料的摘录或缩编资料时,那么,当事人对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摘录其有用的部分,作为证据使用,或是直接调取文件制作、保管机关信息查询的相关内容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则是明智的选择。

21.婚姻财产案件中,自己提供的证据不足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李老汉一家居住在翻建房中。1995年1月,李老汉的儿子生一子。2006年6月,李老汉的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儿媳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孙子则随其外祖父生活。现李老汉夫妇把儿媳、孙子告至法院。称1993年,夫妇二人所翻建的5间房,是在儿子婚前赠与的,依新婚姻法规定是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要求将该全部房产作为儿子个人遗产由原、被告4人平均继承。

法院在审理中,因李老汉的孙子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指定其外公为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张的孙子及其外公均未到庭;儿媳下落不明,法院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亦未到庭。法院遂依法缺席审理。

但举证时,李老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房产属儿子婚前受赠,法院只能推定为婚后受赠,因此上述房产视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儿媳所有,剩下一半再作为个人财产由当事人4人均分。

依法分析

《证据规定》第7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一、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以支持,且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此外,当事人围绕自己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具有三性的证据没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二、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这种证据适用于以下情况:(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收集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件的证据材料互相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有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的

譬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定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四、由被告负责举证的侵权诉讼有以下几种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举证责任的。

技巧提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各种经济主体包括公民之间的经济来往日益频繁和多样化,但由于一方追求自身权利、利益的实现而忽略对方的权利、利益乃至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而引发的诉讼也在不断增多。因此,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如果仅凭巧嘴陈述,而没有其他更为有力的诸如票据、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方又不予认可,法律也只能同情却无法支持。所以,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保留好“身边”的证据。

2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构成及宣告程序如何区别和证明?

王女士到法院坚持要打离婚官司,而法院最后作出宣判,不但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反而认定王女士与丈夫的婚姻关系无效,收缴了结婚证书,原因是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属法律禁止的近亲结婚关系。

王女士和丈夫周先生是姨表兄妹,1986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底生育一女。2006年5月,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和周先生系姨表兄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二人结婚虽20年,但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婚姻仍属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依法分析

2001年《婚姻法》新增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无效婚姻列举的四种情形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均应作无效处理。即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只列举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

对于宣告无效婚姻的机关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这就容易造成认识上的不一致,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操作上的混乱。一种意见认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人民法院,宣告程序应采用单一的诉讼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不同情况,既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亦可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后宣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应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只要有明确的证据证实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情形的,就可以依法作出宣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违法婚姻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宣告该婚姻无效。

无效事由消除以后还能宣告原婚姻无效吗?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又规定了例外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认为,无效的婚姻一般是当事人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得的,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于这种欺骗行为应予以惩罚,因此即使无效事由消除以后,有关机关也应依法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宣告无效以后,双方当事人如愿继续共同生活的,可以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关系是无法消除的无效事由,所以法院应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技巧提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和区别。

(一)共同点

1.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而且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1)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2)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3.离婚协议在离婚财产纠纷中的证明力有多大?

同类推荐
  •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随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就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之产生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二是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权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把突出维权当作工会工作职能的重点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一项迫切任务。
  • 家有律师

    家有律师

    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怎么办?年卡只用了一个月,美容店卷铺盖走人了,怎么办?职工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法治时代,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与法律发生关系。本书针对常遇到而又很棘手的法律纠纷及问题分类阐述。案例典型、法条明晰、分析透彻,可谓我们家庭生活的好律师。
  •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争议范围不断扩大,是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直接原因。在《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全国5000万国有企业职工均有固定的身份,“单位”一词依旧盛行。1998年,国企开始大量裁员,5000万名国企职工的绝大多数被推向市场,劳动关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今,不仅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走向了市场,另有至少1.2亿农民工加入其中,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空前壮大,这一系列的新劳动关系,都需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调节。根据测算,目前已有九成以上的劳动关系在按市场法则行事。而这些关系,需要新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这本《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就是其中一部。
  • 法伴人生

    法伴人生

    本书结合相应的法律条令,用案例分析作具体的讲解分析,并展示相应的法律知识要点。
热门推荐
  • 赢在执行(金牌员工必读书系)

    赢在执行(金牌员工必读书系)

    "职场上的成功,需要我们通过执行去获得,我们不能做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而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执行力,将每一项工作都出色地执行到位。本书用全新的视角与独特的思维,将执行者所需的能力进行了深刻的总结,以求帮助人们彻底解决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培养最佳执行力,让每一个员工都成为最好的执行者。"
  • 浣衣奴

    浣衣奴

    因为一场冤案,她从未来太子妃成了浣衣奴,因为情敌的报复,她从浣衣奴成了一个食人老头的夫人,边关失守,她又成了俘虏。找到了杀父仇人,可是当她的匕首刺进他的胸膛的时候碎的是她自己的心。是什么让她经历这么多?是她自己的倔强还是他人肮脏的欲望?往事如烟,往事亦如尘。如烟往事随风飘逝,如尘往事却随着岁月流逝在心头越积越沉重,当她白发苍苍的时候,什么能留在记忆里?因为一次进攻,他遇到了她,后来她在他心里留下了清晰而深刻的印记,一如她留在他胸口的两行清晰牙印。为什么在他满心欢喜将她抱在怀里的时候,她的匕首却无情地刺进他的胸膛?又为什么在他濒临死亡的时候,她救了他?他该爱她还是该恨她?室内,暗香阵阵,清雅宜人,望去,窗前一株兰花,开的正盛。一个清瘦的男子,依窗而立,如霜月光洒在他身上,拖出一个细细长长的黑影来。面容恬淡,微微扇动的羽睫在脸上投下两片浅浅的黑影,一管玉箫立于唇边,气息微动,佳音划破黑夜的寂静,动人心弦,绕梁三日。淡淡秋风吹过,夹杂些许凉意,乱发丝丝,掠过鼻尖,宽大的袍袖向后扬起,像是两个翅膀,要把这遗世独立的纯净之人带离红尘。倏的,气息骤停,佳音嘎然而止。清澈如山泉的眸,瞬间阴骘起来。蒙哥汗,凌霄,你们怎么还没来?我有点等不及了……优雅地将玉箫别于身后,男子转身,拨弄起身边的兰花。侧身对着月光,一半脸置于月光中,纯洁高雅,一半脸隐于黑暗,阴骘深沉……在这里推荐一下自己的另外一个小说《辛夷花开》。刚刚花了半天时间做了视频,大家可以看一下,对了解剧情有好处如果有亲想和辛联系的话,以下是辛的邮箱:[email protected]亲们可以发邮箱给我,也可以将QQ号发给辛。谢谢支持!借了朋友一个群,大家可以去里面聊聊剧情:落尘轩48542943(这个群为交流剧情所用,非诚勿扰。)推荐好文:爱音的《掩女将》燕晖的《冷情女孩》所谓伊人的《杀手皇后》江南雪的的《将军,我是你的妻》月草剑的《女策》文丑丑的《逃亡》饭饭jo的《俏皮妙妙闹古今》
  • 无敌大小姐

    无敌大小姐

    当现代阴狠毒辣,手段极多的火家大小姐火无情,穿越到一个好色如命,花痴草包大小姐身上,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火无情一醒过来就发现,自己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脱衣秀。周围还有一群围观者。这一发现,让她极为不爽。刚刚穿好衣服,便看到一个声称是自家老头的老不死气势汹汹的跑来问罪。刚上来,就要打她。这还得了?她火无情从生自死,都是王者。敢动她的人,都在和阎王喝茶。于是,她一怒之下,打了老爹。众人皆道:火家小姐阴狠毒辣,竟然连老爹都不放在眼里。就这样,她的罪名又多了一条。蛇蝎美人。穿越后,火无情的麻烦不断。第一天,打了爹。第二天,毁了姐姐的容。第三天,骂了二娘。第四天,当众轻薄了天下第一公子。第五天,火家贴出招亲启事:但凡愿意娶火家大小姐者,皆可去火府报名。来者不限。不怕死,不想活的,欢迎前来。警示:但凡来此,生死皆与火家无关。若有残病者火家一律不负法律责任。本以为无人敢到,岂料是桃花朵朵。美男个个很妖娆一号美人:火无炎。火家大少爷。为人不清楚,手段不清楚。容貌不清楚。唯一清楚的是,他有钱。有多多的钱。火无情语录:钱是好东西。娶了。(此美男,由美瞳掩饰不了你眼神的空洞领养。)火老爷一气之下,昏了过去。家门不幸,家门不幸啊。二号美人:竹清月。江湖人称天上神仙,地上无月。大国师一枚。美得惊天动地。火无情语录:美人好,尤其是自带嫁妆又会预测未来的美人,娶了。(此美男,由东de琳琳领养)三号美人:轩辕子玉。当朝七皇子,游历四国。一张可爱无敌的脸。单纯至极。火无情语录:可爱的孩子好,可爱又乖巧的孩子更好。可爱乖巧又不用给钱的孩子,娶了。(此美男,由刘千绮领养)皇帝听闻,两眼一抹黑。他的儿啊。怎么就这么不争气呢。四号美人:天下第一美男。性格不详,籍贯不详。火无情语录:谜一样的美人,她喜欢。每天都有新鲜感。娶了。(此美男,由告别的爱情li领养。)五号美人:天下第一名伶。火无情语录:解风情的美男,如果没钱花把他卖了都不用调教。娶了。(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六号美男:解忧楼楼主。相貌不详,身世不详。爱好杀人。火无情语录:凶恶的美人,她喜欢。娶了。(此美男由陈铭铭领养)七号美男:琴圣。貌如谪仙,琴音杀人。冷清眸子中,百转千回,说尽风流。(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夜杀:天下第一杀手。(此美男由静寂之夜领养)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欺诈猎人美男团

    欺诈猎人美男团

    “黑鹭学院”欺诈猎人美男团六位少年,各个俊美无敌。他嚣张、他魅惑、他霸道、他脱线、他优雅、他冰冷,但他们同样智慧过人,让人无可挑剔……告白失败的千草误打误撞闯进了花样少年六人组,也因为单纯而可爱的她的加入,为这个组合增添了新的活力,她也就此走入了他们的世界。
  • 中华处世智慧大全集

    中华处世智慧大全集

    处世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集中了古往今来生活智慧之大成的学问,更是一门在纷扰世间安身立命的功夫。 处世,一方面讲的是如何与他人相处、应付世情俗事、协调各种社会关系、适应各种环境、处理各种问题,即“处世之法”。另一方面指的是处世的哲学,包括了认识世界的观念、立场,以及立世的态度及生活的原则,即“处世之道”。无论“处世之法”还是“ 处世之道”,都与个人的自身修养有着直接的关系。
  • 狐狸先森莫轻狂

    狐狸先森莫轻狂

    ◎◎◎我叫江花花,是这个城市开的最奇异的花朵。堪称一朵璀璨的奇葩。◎◎◎曾经,我以郭芙蓉为目标,立志要外传武林。如今,我以令狐冲为目标,立志要笑傲江湖。◎◎◎有太多事情,是我们所料想不到的。小时候天天哭的鼻子冒泡丑不拉机的韩扯,竟然活生生的脱落成一个美少年!小时候成天挨我打却不敢吱声懦弱的韩扯,竟然活脱脱的蜕变成一个腹黑男!◎◎◎OMG!世间多变,唯我不变。NONO,表说姐不淑女,咱的信仰是——时刻记得自己是个淑女,然后再像汉子一样去奋斗!NONO,表说姐太能睡,咱的信仰是——睡眠是一门艺术,谁都无法阻挡我追求艺术的脚步!NONO,表说姐太狠毒,咱的信仰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礼让三分;人再犯我,我还一针;人还犯我,斩草除根!◎◎◎——“卡都给我!从今以后你们就有我江花花罩着!从今天开始我就是你们老大!谁欺负你们了就告诉我!我准奏的他回家连他娘也不认识!……”——“我,我…我也把卡给你,你也罩着我吧,好,好不好?”——“韩扯!臊不臊啊你!多大点事哭成这样!啊~鼻涕!恶心死了你!……”——“我害怕嘛,哇…我又不是故意的,你怎么这么凶啊江花花……”——“小扯子!今儿作业姐就交给你了!这么光荣的任务你不会让我失望吧?……”——“好,好吧。不过你不能跟别人说是我帮你写的作业啊!不然其他人也要找我写……”……——“江花花,你觉得这饭味道怎么样啊?……”——“还不错啊!……”——“江花花,你觉得这幅画怎么样啊?……”——“嗯哪,还不错啊!……”——“江花花,你觉得我这个人怎么样啊?……”——“我瞅瞅啊,……嗯,不知道诶……”——“不知道?…为什么啊…”——“你要不要去剪个小平头啊?……”——“剪小平头干嘛?……”——“剪了小平头才知道是不是帅哥嘛!……”◎◎◎纵使南北半球,也无法抗拒地心引力。*——《狐狸》fans群:254684041(敲门砖:文中任意人名)——橘子新浪围脖:http://m.pgsk.com/jz0718?c=spr_web_sq_baidub_weibo_t001——欢迎大家关注。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幸福只要一点点

    幸福只要一点点

    温亚军,现为北京武警总部某文学杂志主编。著有长篇小说伪生活等六部,小说集硬雪、驮水的日子等七部。获第三届鲁迅文学奖,第十一届庄重文文学奖,《小说选刊》《中国作家》和《上海文学》等刊物奖,入选中国小说学会排行榜。中国作家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