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801200000004

第4章 婚姻继承纠疑难问答(3)

从消极方面来看,该《批复》对非法证据判断标准的规定过于苛刻和严厉,即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这几年审判实践的效果来看,采用这种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无异于在事实上排除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类型的存在价值。因为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作为证据保全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即使事实上曾经同意,发生纠纷诉到法院以后也会矢口否认,并以对方系偷录作为抗辩要求排除其证据效力。依据该《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实务界对此意见较大。

鉴于上述,《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批判继承了《批复》关于证据合法性规定的合理内涵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此外,法院判断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的。

技巧提示

在诉讼中运用录音证据,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1)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之类,法院对该类录音证据的支持率是很高的;(2)应当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对于单一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3)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其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性的。假设、反问、设问语句所表述并据以推断的事实,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8.法院在闭庭后能否再组织当事人质证?

甲乙是夫妻。甲是某单位的职工,乙为无业人员。现两人离婚,对甲在单位的集资款10000元,甲的父母有争议。本案在2004年8月已闭庭。后10月某日,法院打电话通知,甲和甲的父母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该10000元是由甲的父母出的。

现有以下证据:

1.8月份在开庭审理中,甲对10000元的集资款作了认可,但没有出示该集资款的收据并说只有甲单位的职工才有权集资。

2.现在乙估计甲和其父母提供的新的证据可能是:(1)甲的父母在集资前从银行取了10000元的取款记录。(2)甲的所在单位出示的证明,证实甲的集资款是甲的父母的。(3)甲的所在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该收据上是甲的父母的名字。

那么,1.法院在闭庭后能否再组织当事人质征?当事人是否可以不质证?2.(1)(2)(3)项是不是新的证据?如果是能证明什么?

依法分析

如果本案法庭指定了举证期限,那么甲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乙方有权拒绝进行质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三)项将“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作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加以规定。第110条第(三)项将“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作为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之一。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由此可见,当事人不论是在一审程序中还是在二审程序中,也不论诉讼进行到哪个阶段,都有权随时提出新的证据。但对于哪些属于“新的证据”却没有明确规定。基于这种情况,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一些动机不纯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不提供证据,在开庭审理中搞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期间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再提供证据,以实现其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也对有限的审判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是导致审判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当事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数量急剧增加的情况下,单方面地追求客观真实,允许当事人不受任何限制地向法院提出证据,往往导致诉讼案件久拖不决,极大地影响了审判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负面效应是巨大的:既有损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又有损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对审判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同时,《证据规定》第4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1)(2)(3)依据上述规定具体判断是否属于新证据,如果可以证明甲的集资款是由其父母缴纳的,由法庭裁判。另外,由于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据此,在闭庭后,法庭不应再组织质证。

技巧提示

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如果民事诉讼中仅有举证责任规定,而无举证责任期间的规定,会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不少麻烦,比如有的当事人虽经法院多次催促,但拒不提供有关证据,使案件难以审结。有的当事人在一审中不举证,待一审结果不利于自己时,再用这些证据上诉二审法院,用以推翻一审判决等,均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法律规定了举证时限后,当事人一定要在规定的证据提交时限内提交证据,否则完全可能造成自己有充分的证据在手,本来可以轻松赢得官司反而败诉的后果。

9.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是非法证据吗?

家住某市某区的李某与妻子姚某于2000年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女。但自从2005年起,李某下岗以开出租车为生后,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后来姚某干脆回了娘家,与李某分居。李某起初多次与妻子见面,希望重归于好,然而毫无效果。于是2006年8月,李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姚某离婚,分割由姚某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多万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李某表示,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积蓄和下岗买断费均交给了姚某,现在夫妻存款有10多万元,要求姚某给付自己8万元。姚某同意离婚,但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声称自己手中无钱。不料此时,李某突然拿出一盘录音带,录音的内容是李某与姚某二人的谈话,谈到了是否离婚和10多万元存款的问题。原来李某起诉离婚时,考虑到自己一向都将钱直接交给姚某保管,没有别人可以作证,又不知存折的情况,为防止姚某矢口否认共同存款的事情,便将两入的谈话悄悄录了音,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正好在庭审中派上了用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录音表明了双方有共同存款10多万元的事实,且经被告姚某认可是自己与李某的谈话,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法院根据双方的其他财产情况,作出了准予两人离婚,两人的共有房屋归姚某所有,姚某给付李某存款7万元的判决。

依法分析

本案是一起离婚时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

法院对李某提供的录音材料证据的采信以及作出的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判决是正确的,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规定,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有两个问题。

1.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且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所有。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10多万元的存款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存款,夫妻双方又没有对此进行特别约定,法院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此进行平等的分割是符合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的。

2.视听材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未经对方同意,私下录音材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能否将录音材料中再现的事实认定为法律事实,从而据以作出判决?《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三是由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都确认其证明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据此,本案中李某将二人有关10万元存款的谈话进行录音,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隐私,其手段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在庭审质证时姚某也完全承认了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法院是完全可以将此录音作为认定确有共同存款的证据。

综上本案中,法院把李某提供的录音材料作为证据之一,据以认定确有共同存款的法律事实,而作出平等分割存款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技巧提示

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使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同时也使它比其他证据更容易被伪造和篡改,而且这种伪造和篡改并不像传统的书证那样会留有比较明显的痕迹,其鉴定和甄别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也必须依赖一定的科学技术,这样才能使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不至于被其弱点所淹没。

同时,我们如果在官司中要运用视听资料,一定要注意该证据不要侵害到他人隐私,另外,多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该视听资料。

10.捉奸拍照所得证据是否合法?

林某女的丈夫郭某男与黄某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林某女无奈欲起诉与郭某男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郭某男索赔精神损失。但林某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郭某男与黄某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林某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郭某男与黄某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

事后林某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郭某男离婚,并要求郭某男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1万元。郭某男同意离婚,称已与黄某女认识1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黄某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林某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黄某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林某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郭某男已与黄某女认识1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郭某男与黄某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现郭某男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林某女作为无过错一方向郭某男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林某女与郭某男离婚,郭某男同时赔偿林某女精神损失8000元。一审宣判后,郭某男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不应赔偿林某女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分析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在于林某女通过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实质上也就是林某女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和其丈夫的隐私利益发生了冲突,法律优先保护哪一个权利的问题。

详见本书第二章第二节内容。

技巧提示

以前法律规定私自偷拍、偷录的资料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从2002年4月1日实施的《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这意味着,以前不被法庭采用的一些证据,如:私下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现在已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意味着,偷拍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但要注意不要侵犯个人的隐私。

11.同居分手,如何证明财产是自己的?

夏某女与男友周某男同居4年多,并共同出钱在某市供了一处房子,夏某女认为,“买房时觉得都是一家人了,没多计较,就以男友名义签了”。不久前,男友突然宣布有了新的女朋友,提出和她分手。夏某女起诉时称,她和男友有了1岁多的小孩,现在“什么财产都没了”,要求法院将房屋判归于她。

依法分析

目前,法律不保护非婚同居关系。1988年以前的法律中,有“事实婚姻”一说,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但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就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新《婚姻法》更确认了这一原则。由于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不予保护,法院一般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同居现象法律“不管”。同居关系下发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与夫妻关系下出现的纠纷在处理上不同。

此案中,夏某女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举证,房子是她和男友共同出钱买的,才可能分得房产。而在婚姻关系下,即使购房合同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只要事先没有约定,就属于共同财产。

技巧提示

同类推荐
  •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明朝长达二百七十六年,其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历经多次变革,相关史料浩繁,作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宜有学术上的分工。部分学者侧重史料校注的上游工作,部分学者侧重史料分析的下游工作,相辅相成,法史学才能进步成长,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
  • 法伴人生

    法伴人生

    本书结合相应的法律条令,用案例分析作具体的讲解分析,并展示相应的法律知识要点。
  •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对于刑事辩护典型案例的深入评析,无论是对于司法实务操作还是对于刑法理论研究,乃至对于推动立法改革而言,目前都具有重大意义。
  • 法学思与辩

    法学思与辩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法学思辨文集。
  •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随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就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之产生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二是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权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把突出维权当作工会工作职能的重点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一项迫切任务。
热门推荐
  • 情境卷(文摘小说精品)

    情境卷(文摘小说精品)

    这是读者俱乐部主编的一套书籍,里面包含青春、情感、家庭、校园、情境、师生、社会、父母、智慧等诸多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向我们阐释了它们的意义,是一本伴随人生的书籍,也是一套不可多得的好书系。
  • 离婚硝烟

    离婚硝烟

    婚姻是什么?婚姻是一面镜子,照清楚在里面的两个人。有人想逃,而有人则拼命挽留。--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小恶魔的宠妻

    小恶魔的宠妻

    莫名其妙上天转一圈后拐名邪男回家,吃她豆腐家常便饭,搞暧昧习以为常,打啵上瘾难耐。石头里竟然蹦出小恶魔。
  • 弃妇的小日子

    弃妇的小日子

    --情节虚构,他为了传宗接代答应族长贴告示娶了她。抬眼的一瞬间,她被婆婆以夫君之名休弃,抱着襁褓中的女儿离开。新婚夜,借精致糕点“梨花醉”赢得了尊重!他是大宅院在外经商的少爷,请勿模仿,她为了五十两银子嫁给了他。她忘掉身份重做农妇,她被他的容颜吸引,一场意外,下定决心夫唱妇随
  • 我们三个都是穿越来的

    我们三个都是穿越来的

    我是因为看了很多的穿越小说,也很想穿越。谁想我想想就能穿越,穿越就穿越吧,居然穿成怀孕九月的待产产妇,开玩笑嘛!人家在二十一世纪还是黄花一枚呢。这也可以接受,可是明明是丞相之女,堂堂四皇子的正牌王妃怎么会居住在这么一个几十平米得破落小院子里,她怎么混的,亏她还一身绝世武功,再是医毒双绝。哎。没关系,既然让我继承了这么多优越条件,一个王爷算得了什么?生下一对龙凤胎,居然都是穿过来的,神啊,你对我太好了吧?且看我们母子三人在古代风生水起笑料百出的古代生活吧。片段一在我走出大门时,突然转身对着轩辕心安说道:“王爷,若是哪天不幸你爱上了我,我定会让你生不如死的。”然后魅惑地一笑,潇洒地走了出去。片段二当我对着铜镜里的美人自恋地哼出不着调地歌时。“别哼了,难听死了。”一个清脆的声音响起。~~~接着一声尖叫紧跟着另一声尖叫。我用上轻功躲进了被子里.~~~"我和你一样是二十一世纪来的。”“你好,娘亲,哥哥,以后要多多指教。”来自两个婴儿的嘴里,我摸摸额头,没高烧啊。片段三“小鱼儿,我可是你孩子的爹,况且我没有写休书,你还是我的王妃。我会对你好的。”安王爷霸道地说道。“你们认识他吗?他说是你们的爹?”我问着脚边的两个孩子。“不认识,”女孩说道。“我们的爹不是埋在土里了吗?怎么他一点也不脏?”男孩问道。那个男人满头黑线。“对不起,我们不认识你。”说完拉着孩子转身就走。片段四“爹爹,这是我娘,你看漂亮吧?”南宫心乐拉着一个白衣帅哥进来问道。我无语中。“爹爹,你看我娘亲厉害吧?“南宫心馨拉着另外一个妖精似地男人走了进来。我想晕。“这才是我们的爹。”“才不是呢,这个才是”两人开始吵起来了。“我才是你们的爹。”安王爷气急地吼道。“滚一边去。”两个小孩同时说道。屋里顿时混乱之中。转头,回屋睡觉去了。推荐完结文《别哭黛玉》完结文《穿越之无泪潇湘》新文,《极品花痴》
  • 村民组长的五月

    村民组长的五月

    尹守国,2006年开始小说创作,发表中短篇小说70多万字,作品多次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北京文学中篇小说月报》等选载,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辽宁省作协签约作家。
  • 我最想要的人脉书

    我最想要的人脉书

    人脉资源是到达成功彼岸的不二法门。纵观那些社会上的成功人士,都对“人脉”情有独钟,他们在很早的时候就发觉了人脉对于一个人的事业成功的重要性,所以他们对自己的人脉造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而后的结果也证明他们的做法是明智的。要知道,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比金钱投资、技术投资等要稳定可靠的多。你怎样对待别人,别人就会怎样对待你,这就是一个社会交往的规则。通过本书,你可以读到成功人士经营人脉的具体策略,以及在交往中需要注意的操作细节,让你掌握与人交往的秘诀,让你拥有良好的交往心态,瞬间通人脉穴道,快速拓展你的人脉网络,从而拥有良好的人缘。希望本书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让你在人际交往中争得主动,在人生的舞台上游刃有余,坐拥成功!
  • 三世

    三世

    一世痴,一世悔,如果人生再再来一次,是走是停,是爱还是怨?几世沧桑,如梦如烟。唯有某人,是她心底那滴氤氲泪,臂上那颗朱砂爱,眼角那枚美人痣,三生三世难为情。一世只恨为同性,一世不及解深情,这一生换她,倾心以待,以命相护,这一生,每一步都想靠近,每一刻都在远离,他却天涯路远,恨不相逢。那一刻他舍身入魔。终不能靠近,可惜路太远,只是心不堪。她又该何去何从呢?纵不可相守,那就随你去吧,背对着全世界,也要给你的,一个微笑。情节虚构,切勿模仿
  • 闪婚贵妻

    闪婚贵妻

    慕家有女初长成,传言中还是个什么都不会草包,谁娶谁倒霉。结果慕语心阴差阳错成为了姐姐的替嫁新娘,新郎还是豪门中的贵族单身汉。大家都说,唐亦辰这下闪婚是彻底地赔了身份名誉又折兵。能屈能伸小女子和沉默寡言的豪门公子,偏偏相处有道,各种搞笑,温馨和粉红大戏连番上阵。慕语心渐渐地爱上唐亦辰,可是却在大胆告白时,遭受打击。“唐亦辰,我爱你!你爱我吗?”慕语心战战兢兢地站在唐亦辰面前,可是眼神却十分真挚。唐亦辰面对慕语心的告白无动于衷,也没有任何表示……当慕语心失踪时,唐亦辰才发现自己明白得太晚。“我把她弄丢了!”这一句换来却是他人一记铁拳。“唐亦辰,你不配拥有她!”
  • 枕边孽情:媚女不准逃

    枕边孽情:媚女不准逃

    性格决定命运,女人的软件要比硬件存活率高几百倍。夜莺在校园里被当做第三者被人推入湖中,不会水性的她就这样她幸运地穿越了,遇到了男主姚天卿,却不知又被卷入一场更大的欺骗和阴谋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