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洪武元年(1368)正月,朱元璋于应天府(今江苏南京,即皇帝位,是为明太祖。明朝建立之初,官僚机构设置基本沿袭元朝,于中央设中书省,由左右丞相(初称相国)总理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地方则设行中书省,总理地方军政事务。另于中央设御史台,为监察机构。
朱元璋在认真总结元朝灭亡原因时,认为“委任权臣,上下蒙蔽”①是导致元朝统治衰败的重要根源。为此,他着手对所承袭元朝的现行官制进行重大的改革。
洪武九年(1376),强化明朝统治的改革首先从削弱地方权力开始。朱元璋下令撤销行中书省,罢免平章政事及左右丞,而将全国分为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个布政使司以及南京直隶区,共计13个行政区划,洪武十五年(1382),又增置云南布政使司(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原北平布政使司治所],后遂改北平布政使司为北京直隶区,寻复增置贵州布政使司,于是便为两直隶区、十三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于布政司分置承宣布政使,职掌地方民、财两政;提刑按察使,职掌地方司法刑狱;都指挥使,职掌地方军事防务。三职互不统属,各自直属朝廷有关机构。三职合称“三司”,将原来无事不统的行省权限,分为军、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以此避免地方官长的事权专擅,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集权。
布政使司区划之下,简化为府(或直隶州)、县(或属州)两级,分设知府、知州、知县为长官,均由朝廷任免。县以下划分为里甲,凡110户编为一里,设里长主管钱粮之事,里甲主管差役派征之事,里书主管税粮等事。里下设甲,一甲10户,轮流充任甲长。城镇都市中则分坊、厢,有坊长、厢长。里、甲、坊、厢长皆由官府指任或选派。明朝由此形成了由中央到地方十分严密的统治网,有效地将臣民百姓控制在网中。
废置行中书省后,地方军、政、财及监察司法诸权悉收归朝廷,皆集中于中书省,于是作为总领中书省的丞相之权益发膨大,这与朱元璋的本意相悖,君权与相权的矛盾随之突出,且日趋尖锐。朱元璋认为丞相的设置弊端尤甚,“自秦以下,人人君天下者,皆不鉴秦设相之患,相从而命之,往往病及于国君者,其故在擅专威福”②。出于这种考虑,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谋逆”之罪,将专肆威福,招权纳贿,生杀黜陟,不奏径行的左丞相胡惟庸处死。旋即下令罢废中书省,罢丞相一职不设,而将中书省及丞相之权分属于六部,而令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由此形成朝廷内外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一人的统治格局,自秦朝以来千余年的宰相制度,自隋唐以来沿袭700余年的三省制度,终于结束于朱元璋之手。朱元璋还把废除丞相作为“祖训”,告诫子孙后代:“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③。宰相制度的废止,标志着中央专制集权统治的高度强化。
丞相罢置之后,朱元璋又对监察机构——御史台进行改革。洪武十五年(1382),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备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④。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以及十三道(一布政使司为一道)监察御史,分掌十三道,监察、检举各级官吏的不法行为。朱元璋赋予都察院极大的权力,“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⑤。尤其是监察御史,虽只是正七品官,却“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⑥,权力极大。朱元璋此举旨在以小制大,以内制乱。此外还专设六科给事中,以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成为专事六部的监察机构。理刑审狱时,都察院须和大理寺、刑部共同进行,合称“三法司”,避免“专于一司”的弊端。
军队建置。朱元璋于洪武初置大都督府,由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洪武十三年,又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然只掌兵籍、军政,不能直接统领军队。选授军官之权则由兵部掌管,而调遣、发兵指挥权则握于皇帝手中。军队的编制为卫所,“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⑦。大体每卫5600人,置指挥使统领。每卫下辖5个千户所,每千户所1120人,置千户为指挥官。每千户下辖10个百户所,每百户所112人,长官为百户。其下设二总旗,每总旗下辖5小旗,每小旗10人。府县各卫归各布政使司的都指挥使司管辖,其上归统于五军都督府。军士另立“军户”之籍,且世袭,不得随意脱籍。每逢征战,由皇帝下旨,兵部佥发调兵之令,都督府长官则奉命统卫所兵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归还将印,兵士返归卫所。军制上的改革,极大地加强了皇帝对军队的控制。
朱元璋分置行政、监察、军事机构,使之各自相对独立,不相统摄,却互为制约,其目的正在于“我朝罢丞相,置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天下庶务,彼此颉顽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⑧。由此将朝廷内外大权独操于皇帝一人手中,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因此得以空前强化。
与此同时,朱元璋还在其它方面采取了诸多的加强专制统治的措施。洪武三十年(1397),正式颁行《大明律》。《大明律》前后经历20多年,其间朱元璋曾亲自裁酌,有过三次大的修订。律文计30卷,460条,分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内含五刑、十恶、八议各款。《大明律》简赅,然严酷无比,充分维护了君主集权的利益和需要。在此之前的洪武十八年(1385),朱元璋曾亲自编撰并颁行《大诰》,之后又颁行《续篇》和《三篇》。洪武三十年,从中择重选出有关条例,附为《大明律》例。其中汇集有惩治官民贪赃受贿、侵吞税粮、偷逃赋役、流亡逃匿等案例和凌迟、枭示、族诛等重刑。这些法典的颁行,体现了朱元璋“治乱世,用重典”的治国之术。他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臣民熟视为戒”⑨,甚至规定《大明律》和《大诰》要作为学校的必修课程,师生必须背诵。这从法律上确定了君主的绝对权威。
为了稽查臣僚及百姓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威胁自己皇权地位的言谈举止,朱元璋更采取公开的恐怖措施。他于即位前后,曾派遣心腹或检校、佥事等下级官吏,侦察、打探臣僚暗地的言行,及时上报。洪武十五年(1382),改而设立锦衣卫,置锦衣卫指挥使,下属南、北两个镇抚司,除负责侍卫、缉拿盗贼奸宄外,还“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太祖知之”⑩。锦衣卫镇抚司设有法庭和监狱,可随意捕人、审讯,所用酷刑,如刷洗、抽肠、剥皮、锡蛇游等,多达数十种。锦衣卫的设置,有效地强化了君主对臣僚、百姓的控制。
与设置特务机构一样,廷杖亦是朱元璋威慑公卿,维护皇权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滥用无度。凡朝臣有过失,或进谏触怒皇帝,即于殿上杖责大臣。据《明史·刑法志》所载,朱元璋之侄、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书薛祥等人皆被廷杖致死。不仅如此,为巩固自己的皇权地位,朱元璋以各种罪名加害于开国功臣,胡惟庸、蓝玉两狱,受株者多达5万余人。翦除这些与自己同生死的功臣,“其残忍实千古所未有”,但却为朱元璋的独裁彻底扫除了障碍。
朱元璋即位之初,十分重视兴办学校,自中央至地方分置国子学、州县学、民间社学3类。洪武十五年,改国子学为国子监,置祭酒、司业、博士、助教、学正等学官。监生分官生与民生两种。每年由州县学按规定名额保送入国子监,主要学习《大明律》、《大诰》、四书、五经等。结业后可直接为官。与此同时,朱元璋大兴尊孔,以此作为约束臣民思想言行的手段。
不仅如此,朱元璋大兴文字狱,望字生义,曲解文意,而后罗织罪名,加害于人。如浙江府学训导赵伯宁为海门卫撰《谢增俸表》中,有“作则垂宪”,被认为“则”近“贼”之音而遭诛杀。常州府学训导蒋镇作《正旦贺表》中,有:“睿性生知”,亦因“生”“僧”谐音而被杀。凡此种种,知识分子稍有不慎,即于文字上惨遭横祸。
朱元璋在兴办学校的同时,也重视科举制。洪武四年(1371),始设科取士。考试分3级:未入学的童生先参加州县级考试,合格者入州县学,称为生员;省级考试为“乡试”,每3年一试,中试者称“举人”;中央一级的考试为“会试”,于乡试的次年进行,中试者再参加“殿试”,及第者即为“进士”。进士分3等:一甲赐进士及第,取3人,分别称为状元、榜眼、探花;二甲赐进士出身,人数不等;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人数亦不等。所有进士皆可任官。“卿相皆由此出”。然而科举又以“八股取士”,即规定考试专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解题则以朱熹的注为依据,不允许擅自发挥。到明中叶以后,这种答题的格式便严格规定为排偶分股的文体,即“八股文”。“明太祖以制义取士,与秦焚书之术无异。特明巧而秦拙耳,其欲愚天下之心则一也”。自明初开始推行的科举取士之法,极大地禁锢了人们的头脑。
朱元璋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从他即位之始,逐步加强中央专制主义集权统治,最终达到高度集中的皇权统治。
注释
①《明太祖实录》卷五九。
②黄佐《南痈志》卷一○《谟训考)。
③《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
④⑤⑥《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二》。
⑦《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⑧《明律汇编全集》卷一。
⑨大诰·颁行大诰第四十七。
⑩刘辰《国初事迹》。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胡蓝之狱》。
《明史》卷六九《选举志一》。
廖燕《二十七松堂文集》卷一《明太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