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加班费的计算:一般员工加班工作时间记为员工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工资按原工资标准的100%计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时间按实际加班工作时间的两倍计算,加班工资按原标准的200%计算。
第三十二条责任人员平时加班工作时间,经部门经理认为有效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在考核月度奖金中加以考虑,但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按原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就其加班时间按旷职(工)论处。
出差
第三十四条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三十五条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章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具,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出差的员工按规定标准给报销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述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培训
第三十八条为提高公司员工的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公司后的前3个月内进行,培训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四十条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副总裁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四十一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第四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员工培训登记卡》上,《员工培训登记卡》由人事部保存在员工档案内。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员工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并视不同情况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资格。
调职
第四十四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四十六条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限在一月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四十七条员工调动,如驻地远者,按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
保密
第四十八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系统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他任何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四十九条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有意见涉及公司的,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五十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加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五十一条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复制有关文件。
第五十二条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失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五十三条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考核
第五十四条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绩:员工试用期间(3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人事部与总裁办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6个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员每3个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员可由主管和副总裁决定其考核的密度。
第五十五条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裁办保存,作为确定部门业绩、对公司的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奖惩
第五十七条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3种。
(一)嘉奖:由员工的直属主管书面提出,部门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200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二)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副总裁批准,奖给不超过1000元的现金或纪念品,同时由主管副总裁签署表彰证书。
(三)特别奖:由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书面提出,主管副总裁,相关委员会评议后,总裁批准,并由人事部备案,每年公布一次,员工除奖给一定额度的奖金和发给由公司总裁签署的证书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晋升1级~3级工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及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二)培训考核,成绩优秀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五)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六)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七)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八)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对生产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三)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小损害者。
(四)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五)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别奖: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有贡献,并使综合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较大者。
(二)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
(三)热情为用户服务,经常得到用户书面表扬,为公司赢得很高信誉,成绩突出者。
(四)开发新客户,市场销售成绩显著者。
(五)做出其他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第六十一条员工的惩罚分为5种。
(一)罚款:由主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员工所属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批评:由员工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报部门备案。
(三)记过:由员工所属经理书面提出,主管副总裁审核、批准,报人事部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四)降级: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副总裁审核批准后报人事部执行。
(五)除名: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批评:
(一)工作时间,擅自在公司推销非本公司产品者。职责所需,经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或佩戴规定上班者。
(七)不能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八)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十)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者。
(十三)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到生产和科研场所参观者。
(十四)公司另文规定其他应处罚条款或批评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四)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超过3次者。
(五)一个月内旷职(工)累计达2日者。
(六)仪器、设备、车辆等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工具,未经使用人同意或违反使用制度,擅自操作者。
(七)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八)其他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一)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单位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二)一年中记过两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四)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指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事,或相互斗殴者。
(三)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损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级两次者。
(八)无故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累计达12日者。
(九)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五)参加非法组织者。
(十六)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七)其他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福利
第六十六条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其医药费自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为一般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含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八条责任人员在责任岗位工作期间除享受上述医疗保险费用外,还可报销护理费、疗养费、保健费用。有重大贡献的特别责任人员必要时可去国外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九条公司负责组织新员工进行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十条员工服从公司住房安排者,公司予以一定的住房补贴。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评定方法及额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资遣
第七十二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对员工予以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时。
第七十三条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二)工作效率较低者。
(三)在公司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第七十四条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3个月以内(含3个月)者,随时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于20日前通知。
(四)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七十五条员工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除名者,不按资遣处理。
第七十六条员工资遣,按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工作3个月以内(含3个月)者,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并发给路费300元。
(二)在公司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的工资,另发给500元路费和150元礼品费。
辞职
第七十七条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第七十八条一般员工辞职,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请:责任人员辞职,根据密级的不同,需提前2个月~6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第七十九条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相关文件和其他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生活与娱乐
第八十条公司向员工提供部分生活和娱乐用具,并有组织地开展一些娱乐活动,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要。
第八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并向新员工提供一定的房租补贴以减轻员工的实际困难。
第八十二条员工租用公司住房时按实际价格缴纳房租、水电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向员工提供膳食服务,并按实际价格向员工收取就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