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述
一、提案与合理化建议目的
提案与合理化建议是指任何员工个人或集体对公司生产、经营或管理的任何环(节)所提出的、超出其职责范围以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法和措施。
建立公司合理化建议提出、采纳和奖励程序,以确保公司的持续改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何员工或集体对公司生存和发展所提出的建议。
三、相关部门职责
质量部负责合理化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和采纳。同时质量部提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以保障员工对参与公司管理的热情。其余部门负责参与合理化建议评审和实施。
四、工作程序
(一)提出提案并填写合理化建议单,合理化空白建议单放置于各办公室,员工可随时领取并填写以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建议。
(二)提交、编号登记;
(三)汇总统计提案总数及提案人;
(四)提案分类处理并评审,评审可采取有关部门人员签署意见或召开合理化建议评审会进行讨论的方式进行。评审人员应对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出采纳与否的结论,结论应填写于合理化建议单中并由评审人员签字认可。当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具体实施计划,以便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当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不被采纳的具体原因解释,以便于建议者接受。
(五)采用。
(六)书面通知提案人并陈述理由。
(七)提案人申诉。
(八)指定执行单位和主办人。
(九)提案实施改进活动。
(十)跟踪进度及催办。
(十一)改进效果测算评价。
(十二)公布成果及奖励一经确认建议符合合理化建议定义,由质量部负责对每项建议提出颁发奖励金额,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节)提案与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一、提案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全体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主要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革新、技术开发主要是指对科学技术、业务的开发和对生产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造和挖潜。
第三条本办法由总工室组织实施。
□项目的范围与来源
第四条项目的范围
(一)适用于市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二)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
(三)开拓新的生产业务。
(四)计算机技术在通信生产和管理中的应用。
(五)发展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软科学的研究。
(六)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
(一)由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
(二)由本公司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
(三)各部门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提出的项目。
□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合理化建议由建议人填写提案申报卡,交总工室。
第七条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各部填写项目申请书报总工室。若要申请经费,需填报项目经费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由总工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条批准立项后,由总工室向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项目承担部门按计划实施。
第十条需向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总工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为了避免项目的低水平重复开发,任何项目必须经部门同意后才能上报,经公司立项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技术革新、技术开发经费列入公司管理开支。财务部每年按自有收入的1%左右作出安排,由总工室掌握使用。
□成果的评审、鉴定
第十三条成果申报
项目完成后,承担部门应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并备齐下列技术资料报总工室。
(一)研究报告
(二)测试和实验报告
(三)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照片
(四)质理标准
(五)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六)技术经济分析和效益分析报告
(七)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成果的评审、鉴定
(一)总工室在接到成果鉴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总工程师审阅、并答复申报部门是否同意评审鉴定。
(二)在市局立项的项目成果,报市局科技处组织评审鉴定。其余项目成果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鉴定。
□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成果评审鉴定后,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专利奖。
第十六条对获专利的项目将按专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未申报市专利或申报而未获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
第十八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成果集中评奖一次,原则上按项目经济效益的大小予以奖励,也可根据项目创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和生产发展贡献大小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奖。评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有关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和奖励申请。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创意提案改善制度
□目的
第一条为启发全体员工的想像力,集结个人的智慧与经验,提出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的改善及业务的发展,以便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进公司经营、激励同仁士气,特制定本办法。
□范围
第二条提案内容针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
(一)各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
(二)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的改善。
(三)有关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节)约能源等。
(四)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的开发等。
(五)废料、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
(六)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害发生等。
第三条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适当的提案不予受理:
(一)攻击团体或个人的提案。
(二)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
(三)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提案内容相同者。
(四)与专利法抵触者。
□提案
第四条提案人或单位,应填写规定的提案表(如附表18.1、甲、乙)必要时另加书面或图表说明、投入提案箱,每周六开箱一次。
□审查
第五条审查组织
(一)各厂成立“提案审查小组”由有关主管组成。
(二)公司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各厂长及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组成并设执行秘书。
第六条审查程序
(一)各提案表均须先经各厂提案“审查小组”初审并经评分通过后,(评分表如附表18.2)始可汇报“提案审查委员会”。(公司各部门提案经送委员会)
(二)“提案审查委员会”每月视提案需要,以召开1~2次委员会,审查核定各小组汇送的提案表及评分表,必要时并请提案人或有关人员列席说明。
第七条审查准则
(一)提案审查项目及配合
1.动机20%
2.创造性15%
3.可行性25%
4.回收期投资30%
5.应用范围10%
(二)成果审查项目及配合
1.动机15%
2.创造性20%
3.努力程度15%
4.投资收回期25%
5.同效益25%
□处理
第八条采用的提案:交由有关部门实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并予列管及实施成效检查。第九条不采用的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
第十条保留的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系每期限以三个月为限,但经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
第十一条成果检查
(一)实施的提案、各实施部门,应认真执行,每月应填具成果报告表(如附表18-4)呈直属主管核定后,转呈各厂“提案审查小组”经三个月的考核,并予评分后(如附表18-5),再呈提案审查委员会。
(二)“提案审查委员会“依“审查小组“所报的成果报告表及评分表详作审查核定。
□奖励
第十二条提案奖励:改善提原因“审查委员会“评定,凡采用者发给1200~6000元的提案奖金,未采用者发给50元的奖金。
第十三条成果奖励:“审查委员会“依提案改善成果评分表,可核给500~10000元的奖金。 第十四条特殊奖励:提案采用实施后,经定期追踪效益,成果显着绩效卓越者,由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报请核发20000~100000元的奖金。
第十五条团体特别奖:
以科为单位,六个月内,每人平均有采用四件提案以上发给前三名特别奖:
第一名:锦旗及奖金5000元
第二名:锦旗及奖金3000元
第三名:锦旗及奖金2000元
□附则
第十六条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法者,其权益属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员工建议改善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倡导参与管理,并激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对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善意见,藉以提高经营绩效,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对本公司的经营,不论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进或兴革意见,
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议书,将拟建议事项内容详予填列。如建议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者
可洽请人事部经理或单位主管协助填列之。
第三条建议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改进的具体事项。
(二)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尽妥善处以及应予兴革意见。
(三)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之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骤等项。
(四)预期效果:应详细说明该建议案经采纳后,可能获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作
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
第四条建议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人事部经理亲收。
第五条建议书内容如偏于批评,或无具体的改进实施办法,或不具真实姓名者,人事部经理得为内容不全,不予交付审议,其有真实姓名者,并应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将原件密退还原建议人。
第六条本公司为审议员工建议案件,设置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各幕僚单位主管为当然审议委员,经营会议经理为召集人,必要时,人事部经理并得与召集人洽商后邀请与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主办单位主管出席之。
第七条审委会的职责如下:
(一)关于员工建议案件的审议事项。
(二)关于员工建议案件评审标准的研订事项。
(三)关于建议案件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
(四)关于建议案件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
(五)其他有关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