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保险)收到预收的保费,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保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从事再保险业务转销预收的赔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
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企业(金融)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2202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保险)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可以单独设置“应付赔付款”科目。
(2)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应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
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上述交易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1)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款项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抵债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3)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应付保单红利
(1)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2)本科目可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保单红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向投保人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保户储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收到投保人以储金本金增值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
企业(保险)收到投保人投资型保险业务的投资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611保户投资款”科目。
企业(保险)应向投保人支付的储金或投资款增值,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收到投保人交纳的储金,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向投保人支付储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投保人储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确认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3)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也可以单独设置“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2)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企业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应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按冲减的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3)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五(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示和详解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如表2—4所示。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列示说明:
本表反映商业银行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本表“期末余额”栏内各项数字,一般应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总额。
“存放同业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资产项目,一般直接反映企业持有的相应资产的期末价值。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坏账准备的,还应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
“贵金属”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价值。
“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资产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后的余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
“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存出保证金、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扣减累计减值准备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净额、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代理兑付证券”减去“代理兑付证券款”后的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等项目,反映企业从中央银行借入在期末尚未偿还的借款、尚未偿付的债券金额等。
“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反映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负债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其他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存入保证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等负债的账面余额。
长期应付款账面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净额、“代理兑付证券”减去“代理兑付证券款”后的贷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额,应根据“一般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库存现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2)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存放同业
(1)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企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2)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
贵金属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企业(金融)为上市交易而持有的贵金属,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进行处理。
(2)本科目可按贵金属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贵金属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买的贵金属,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2)出售的贵金属,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
拆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2)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贷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